资源简介 (共26张PPT)第二章民事权益保护,追求幸福的基石第一节 身边的民事法律关系第二节 积极维护人身权第三节 依法行使财产权第四节 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第五节 信守合同与违约第六节家庭与婚姻积极维护人身权第二节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者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与其人格和身份关系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是一项重要的、独立的权利,可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法律要求尊重每个人的人格和尊严,人们在生活中既要维护自己的人身权益,也要尊重他人的生命、健康、名誉、隐私、肖像、姓名等权益。人身权的特征包括:人身权与人身不可分离,它是与主体人身相伴而生的权利,随着主体人身的消亡而终止;人身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人,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人,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实施侵犯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的义务;人身权没有直接财产内容,但往往间接地与财产权发生联系,甚至是取得财产的前提;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我国法律所规定的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如下图所示。在人格权中,依据权利客体不同,可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精神性人格权包括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自由权、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以及其他人格权。在身份权中,根据身份不同,可分为亲属法上身份权和亲属法外身份权。前者包括配偶权、亲权和亲属权,后者包括荣誉权、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等。一、生命和健康是基础生命权和健康权是一项最基本、最宝贵的人身权,是公民作为人的存在、作为权利主体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民行使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生命的存在和生命权的享有,是每个人的最高利益,如果生命被剥夺,公民其他任何权利对于主体来讲都毫无意义。健康权是公民以其机体生理功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因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权利。健康权的主体是自然人,其客体是健康利益,目的是维系自然人身体和心理机能的健康。二、姓名肖像要保护每个人至少有一个名字,它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他人的符号。姓名总是与特定的个人相联系,因而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我国法律明确保护公民对其姓名享有的权利,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冒用和盗用。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使用和变更自己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其姓名的权利。未成年人当然享有姓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未满18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2)18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姓名权的主要内容包括:(1)命名权,即公民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依照我国有关规定,公民出生后,父母或亲属确定其姓名,并在户籍机关登记,弃婴则由收养人或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但公民在成年后,有权自行决定其姓名,只要合乎有关规定,不滥用姓名权,就可以改变自己的姓名,任何人无权干涉。另外,公民还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和愿望,给自己确定登记姓名以外的艺名、笔名等别名,任何人不得干涉。(2)使用权,即每个公民对自己的姓名有专有使用权,使用自己的姓名从事各种活动,是公民姓名权的重要内容。公民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笔名、艺名或化名,任何人不得强迫公民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姓名使用权是一种专有使用权,我国公民使用本人姓名,原则上其他公民不得使用同一姓名,但重名不在其内。姓名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一般不容许转让他人使用。(3)变更权,即公民享有更改变动自己姓名的权利,公民姓名一旦决定,并非不可改变,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公民向户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改名手续后,即可改变自己的姓名。另外,变更本名之外的笔名、艺名或者化名等可以自行决定,不需要办理法定的改名手续。姓名权所体现的利益本质上主要是精神利益,但在现代社会中,姓名权的精神利益也可能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想一想刘富今年17岁,他一直对自己的名字耿耿于怀,就因为这个名字,他不知道被朋友同学嘲笑了多少次。眼看就要高中毕业了,他再也不想带着这个名字走入大学校园,让同学们继续嘲笑了。刘富向父母提出要改掉这个名字,但父母并不同意,刘父认为,小孩子没有权利随意更改自己的名字,只能父母同意才能更改。但刘富觉得,名字是自己的,只有自己才有权利改自己的名字。那么,父子双方谁的说法正确呢?上述案例中,首先应当肯定作为公民刘富享有姓名权,可以自己决定、使用和改变姓名。但刘富还是未成年人,他的姓名权还是应当由父母来行使。未成年人姓名的决定和变更权由其父母行使,是父母亲权的一种表现。当然,刘富成年后,完全可以通过正当的程序变更自己的姓名。肖像权是公民依法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也规定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的几种合理行为:(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想一想赵某系全国知名演员,张某经多次整容后外形酷似赵某,此后多次参加营利性模仿秀表演,承接并拍摄了一些商业广告。张某是否侵犯赵某的肖像权?肖像是指以一定物质形式表现的自然人的形象。肖像权的内容包括肖像制作权、肖像使用权和维护肖像所体现的精神利益的权利。本例中张某并未使用赵某的肖像,赵某对自己的个人外形并不享有权利,不能禁止他人整容成自己的形象,也不能禁止他人模仿自己的个人形象,所以张某并未侵害赵某的肖像权。三、名誉荣誉不可侵犯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同时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存在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的除外。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构成名誉侵权,应承担民事责任;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荣誉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正面、积极的评价,它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荣誉权人的名誉。《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四、隐私和个人信息要保护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自主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5)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6)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法律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拓展阅读互联网时代隐私权保护互联网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各种网络侵权行为也随之出现,其中个人隐私被侵犯已经成为很多网民最大的隐忧与困扰。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想一想女青年牛某因在一档电视相亲节目中言辞犀利而受到观众关注,一时应者如云。有网民对其发动“人肉搜索”,在相关网站首次披露牛某的曾用名、儿时相片、家庭背景、恋爱史等信息,并在网站上捏造牛某曾与某明星有染的情节。关于网民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侵害了牛某的姓名权B.侵害了牛某的肖像权C.侵害了牛某的隐私权D.侵害了牛某的名誉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在本例中,网民收集和公开的私人信息,构成了对牛某隐私权的侵害。有人在网站上捏造牛某曾与某明星有染的情节,属于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