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身边的民事法律关系 课件(共52张PPT)-中职《法律基础知识》同步教学(劳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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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民事权益保护,追求幸福的基石第一节 身边的民事法律关系第二节 积极维护人身权第三节 依法行使财产权第四节 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第五节 信守合同与违约第六节家庭与婚姻身边的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法治印记
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我们的“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分为7编加附则、1 260个条文,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新中国第一部全面、系统、细致地规范民事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
一、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一)什么是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已经有了统一的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该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等同时废止。(二)民法基本原则我国民法典明确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及绿色等民事基本原则,即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的地位完全平等,其权利义务必须一致;在公平合理的条件下,当事人可以自主、自愿地进行民事活动;在发生财产关系时,当事人之间必须遵循等价有偿原则,不得无偿占有;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活动要建立在诚实、守信的基础上。此外,民事活动还必须遵守法律,没有法律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违反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民法典作为公民日常生活的基本准则,要兼顾人民群众对于道德和法律的基本需要,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高度反映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所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具有深厚的中华文化底蕴和人文特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有助于促使民法典更好地发挥引领风尚、移风易俗、惩恶扬善、维护公德的积极作用,推动全社会形成尊崇法律、遵守道德的法治环境。
知识链接
在民法所有原则中,诚实信用原则被视为“帝王条款”。一般来讲,诚实信用是一种道德规范,即在当事人利益的较量中,要求当事人以公平、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必须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以平衡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
法治印记民法典的“绿色原则”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同时规定,业主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等。民法典物权编还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同时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民法典“绿色原则”的相关规定也同样约束企业。
总之,民法典“绿色原则”的有关规定,折射出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向往,浸润着新时代的价值理念,为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法律保障,必将深刻影响我们的生活。
(三)民事法律关系
我国《民法典》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即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和人身不可分离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以某种精神利益为内容,基于人的特定的身份和人格而产生,不具有直接的经济内容。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就是基于公民的人格而产生的人身关系;作者对作品的署名权和亲属、监护关系则是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占有、支配、交换、分配以及消费等经济活动中,因对物质财富的支配和利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包含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1.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即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或者组织,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通过自
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基础。法律根据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将公民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见表)。
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的另一类民事主体,是法律所创制的人格,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典规定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并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即民办非企业)等。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为捐助法人(即财团法人),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可以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同时,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另外,民法典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非法人组织可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也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但非法人组织不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其成员或设立人对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不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不同的: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和权利;人格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格利益(生命、健康、肖像、姓名等);身份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身份利益(同居、忠实、抚养、赡养、扶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创造性智力成果与工商业标记(作品、技术方案、标记)等;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给付(债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
3.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就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既是相互对立的,也是相互联系的,往往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而且通常是等价有偿和对等互利的。
二、民事法律行为及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在现实中,绝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是通过民事法律行为来实现的。比如订立合同、订立遗嘱、设立公司,以及结婚、收养等。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即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比如,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必须办理登记和过户手续。
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会导致该行为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即该行为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即行为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不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而没有法律效力,并不等于没有法律后果。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或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基于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事实(事件),当事人因该民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害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当事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二)代理
民事主体不可能亲自进行所有的民事行为,可以通过签订合同等形式委托他人代理。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由于交易活动比较简单、范围不广泛,当事人凭借个人能力完全可以参加各项民事活动,没有必要建立代理制度。随着商业交易日益频繁,规模不断扩大,社会生活日趋广泛和复杂,人们由于年龄、精神状况、知识、时间、精力、条件等原因,不可能事必躬亲,于是代理制度就产生了。因此,代理制度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是现代社会中广泛运用于民事主体之间的一种民事行为。
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法律制度。代为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为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法律后果的人,被称为被代理人(本人)。代理人可以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独立进行判断、作出决定、活动,其行为产生法律上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根据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不同,可以将代理分为三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代理关系确立后,代理人即享有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与和其他人的民事活动,为被代理人处理代理事务的权利。代理权是代理人的基本权利,是代理关系的核心内容,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既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善良忠诚,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不能超越被代理人授予的代理权限行使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行为后果由代理人自己承担;代理人也不得滥用代理权,滥用代理权的,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代理人不能随便将代理权再转委托他人行使。滥用代理权的表现主要有双方代理、自己代理和利己代理。
在日常民事活动中,经常发生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在无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权代理并非代理的种类,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却因欠缺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我国民法典将无权代理概括为三种表现:未经授权的“代理”,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和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
同时,《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了表见代理,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1)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为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委托代理是适用最广泛的代理形式。由于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因此,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在授权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能力,从事代理活动。(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依据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的代理。它是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方式。知识链接(3)指定代理。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为指定代理。在没有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可以依法为不能亲自处理自己事务的人指定代理人。在指定代理中,依法被指定为代理人的,如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担任。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由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指定。
(1)双方代理。双方代理指代理人既代理本人又代理第三人为同一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广义的双方代理包括自己代理,这里采用狭义双方代理的概念。双方代理之代理有双方,可以肯定是双方法律行为,也就是“一仆二主”。例如:在民事诉讼中,原告的代理人同时接受委托担任被告的代理人。知识链接(2)自己代理。这是指代理本人与自己订立合同,也称“自己契约”。自己代理被禁止,其法理在于,代理本以为本人计算为宗旨,自己代理因相对人是代理人自己,就难以再为本人计算。例如,代理人自己想被代理人出售代理合同所约定的标的物。
(3)利己代理。这是代理人利用地位之便,实施利于自己却不利于被代理人的代理。利己代理也为法律所禁止,《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此即禁止法定代理人利己行为的规定。
三、民事责任我国法律保护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要求人们尊重他人的权利,自觉履行义务。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做出一定积极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拘束。为了切实保障民事权利,法律对于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主体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分类
根据民事责任发生的原因不同,可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两类。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又称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条件有:有违约行为;违约造成了损失;违约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存在过错。
侵权的民事责任分为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条件有: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行为具有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与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区别在于,它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二)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时,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核心,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事由等重要内容。它既是认定侵权构成、处理侵权纠纷的基本依据,也是指导侵权损害赔偿的准则。我国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
1. 过错责任原则
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过错责任下,对一般侵权责任行为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有义务举出相应证据表明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以保障其主张得到支持。加害人过错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其赔偿责任的范围产生影响。适用过错责
任原则时,第三人的过错和受害人的过错对责任承担有重要影响。如果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即构成共同过错,应由共同加害人按过错大小分担民事责任,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则构成混合过错,依法可以减轻加害人的民事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过错推定责任仍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
过错责任原则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下,对过错问题的认定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受害人只需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无须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情况进行证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加害人为了免除其责任,应由其自己证明主观上无过错。过错推定责任不能任意运用,只有在法律进行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适用。
想一想
某小学组织春游,队伍行进中某班班主任张某和其他教师闲谈,未跟进照顾本班学生。该班学生李某私自离队购买食物,与小贩刘某发生争执被打伤。对李某遭受的人身损害,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B. 某小学应承担赔偿责任
C. 某小学应与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 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某小学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例中造成李某伤害的是第三人刘某,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班主任张某未尽管理职责,存在过错,其过错视为学校过错,所以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2. 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危险事项的增多,加害人没有过错致人损害的情形时有发生,证明加害人的过错也越来越困难,为了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更有效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无过错责任原则开始逐渐作为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得到运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情形有:从事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的行为,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行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产品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行为等。
无过错责任的适用应注意三个方面:其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由法官或当事人随意扩大适用;其二,适用无过错责任,受害人无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人亦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但原告应证明损害事实及其因果关系;其三,我国实行的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出现某些法定免责事由时,有关当事人也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责任。
想一想
关于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甲8周岁的儿子翻墙进入邻居院中玩耍,被院内藏獒咬伤,邻居应承担侵权责任
B. 小学生乙和丙放学途经养狗的王平家,丙故意逗狗,狗被激怒咬伤乙,王平无须承担责任
C. 丁下夜班回家途经邻居家门时,未看到邻居饲养的小猪趴在路上而绊倒摔伤,邻居应承担侵权责任
D. 戊带女儿到动物园游玩时,动物园饲养的老虎从破损的虎笼蹿出将戊女儿咬伤,动物园应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可知,饲养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甲的邻居应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可知,丁的邻居应对丁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而此案例中动物园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对戊的女儿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据此可知,即使是因第三人过错,动物饲养人王平仍承担侵权责任。
3. 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适用公平责任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既无过错,又不能推定其过错的存在,同时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如果可以适用过错责任、法定无过错责任或推定过错责任就不能适用公平责任。
(2)当事人如何分担责任,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包括损害事实与各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进行综合衡量,力求公平。
《民法典》规定了5项侵权责任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形。
(1)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2)见义勇为受益人对受害人的补偿责任。《民法典》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丧失意识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4)提供劳务方因第三方侵权,接受劳务方的补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5)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可能加害方的补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四、民事诉讼时效
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民事权利,我国民法典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见表。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为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
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及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等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等到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诉讼进行期间,因为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及与提起诉讼等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统统无效,等到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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