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学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 课件(共12张PPT)-中职《法律基础知识》同步教学(劳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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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学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 课件(共12张PPT)-中职《法律基础知识》同步教学(劳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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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生活中的行政法第一节 行政与行政法概述第二节 社会生活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节 社会生活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节 学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第四节一、学校的法律地位
学校是民事主体,在食宿、学校设施使用及一般买卖交易过程中,在学校侵犯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学校与学生处于平等法律地位,两者之间形成的是民事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学生可提起民事诉讼。
同时,学校在现代社会中的定位是事业组织,它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与管理。在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中,它是行政相对人。学校也是培养年轻一代健康成长的重要场所,其社会价值在于促进年轻一代的社会化,使其身心受到符合社会要求的影响。随着角色的变化,当学校管理学生时它能否成为行政主体呢?
我国的教育法明确了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规定,学校有权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教育行政法规更是明确学校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的管理权限和管理制度。
因此,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是经过相关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学校是享有行政权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学校被授予的权利中有许多属于行政权力,如学校招生权,学籍管理、奖励、处分权,颁发学业学位证书权等。这些学校权利具有单方意志性、强制性,属于行政权力或公共管理权。
二、学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学校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对学生享有行政管理权,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在学校对学生的学籍管理以及日常管理过程之中。学籍管理具体包括入学与注册、成绩考核、升级与留级、降级、休学、停学、复学与退学、学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的发放与授予。它是学校对学生实施管理的主要内容,也是学校行政的重中之重。学籍管理的重要渠道是制度管理,即校方通过建立一套规范、严密、科学的规章制度来规范、教育每一个在校的学生。制度管理的特点在于它的权威性,任
何个体在制度面前都是微不足道的,都处于服从的地位。这样一来,作为制度管理者的学校与作为被管理者的学生之间的关系,就是上与下不对等的行政关系。
除了学籍管理外,学校还必须通过教师具体的教育教学行为来对学生进行日常管理。日常管理是对学生日常行为进行管理,如作息时间制度等。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基于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行为而引发的纠纷,受诉人民法院以行政诉讼案件予以立案受理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因招生录取而引起的纠纷
根据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学校享有招生录取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两者在法律上处于不对等地位,同时又不存在隶属关系,因此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对此所产生的争议,可以作为行政诉讼法受案的范围。
2. 因学校学生处分权而引起的纠纷
依据《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享有学生处分权,在学校行使该权利的过程中,学校与学生之间形成行政法律关系,该行政法律关系是否具有可诉性,取决于其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还是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在学校行使学生处分权的5种方式中,前 4 种方式即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排除司法审查,原因在于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与学校之间具有隶属关系,两者之间形成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不具有可诉性。
开除学籍具有可诉性,理由在于这种处分直接导致学生失去学校学籍,改变学生与学校的隶属关系,使得学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由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转化成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学生对上述开除学籍处分方式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那么,对学校作出的退学决定,是否可以提起诉讼呢?教育属于社会公共资源,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学校作出退学决定,无疑会使学生丧失学籍资格,直接影响、限制和否定了其受教育权和学生身份权。学校对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和身份权的处理,系特殊的外部行政管理关系,不属于内部管理行为,故依法具有可诉性。
3. 因颁发学业证书与学位证书而引起的纠纷
在现实中,学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的颁发对学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其以后的工作、生活有重要的影响,将此类纠纷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有利于保护学生的权利,监督学校行政管理权的行使,有效防止学校滥用职权。
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具有学位证书与学业证书的颁发权,在此过程中,学校与学生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可诉性。
需要说明的是,学校的日常管理是学校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制定学校规章制度,只是为了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学生对此有服从的义务,如学校的作息时间制度、服装的要求、宿舍管理规则等。这种日常管理是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范围,学校与学生由此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学生不能通过外部途径予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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