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48张PPT)第四章生活中的行政法第一节 行政与行政法概述第二节 社会生活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节 社会生活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节 学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社会生活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节社会治安管理是与普通公民社会生活联系最密切的一项行政管理活动,其管理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治安管理是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能之一,它的范围很广,包括户籍管理、公共秩序管理、公共安全管理、社会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特种行业管理以及边防及出入境管理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2012年10月26日修正公布。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本条明确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目的。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设定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既是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出发点,也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职责,更是公共行政或者行政权力的使命。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的内容,过去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社会治安的一种重要手段。一方面,本法要对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问题进行“规范”;另一方面,必须“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总的来讲,“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核心目的。首先,在整部法律中,涉及公安机关的权力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之间的关系,优先考虑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其次,规定“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也为的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以保障全体人民的工作秩序、生活秩序等,保障全体人民的合法权益。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是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贯穿于治安管理处罚始终,设定和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时必须遵循的原则。(一)法定原则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这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处罚主体法定,即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治安管理工作。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二是违法行为法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实施治安处罚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法律没有规定为违法行为的,不得实施处罚。三是处罚内容法定,实施治安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必须由法律加以明确,以防止公安机关滥用职权。(二)公开、公正原则公开是指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和被处罚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公布于众。行政案件的办理公开本身虽不能直接实现实体权利与义务的公正,却是公正的保障。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首先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过程中,应当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不以当事人的身份为实施处罚轻重的标准;其次,所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要达到公正地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就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三)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这不仅是对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继承,其深刻内涵在于国家在治安管理领域开始改变管理方式、转变思维,注重保障公民权利,通过唤醒公民的权利意识,使社会公众都愿意参与到社会治安管理过程中来,成为积极维护社会治安的主体,以真正达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精神是指坚持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教育也是一种手段。通过处罚和教育,使其不再危害社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及处罚种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有四大类: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一)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以各种方法扰乱不特定多数人的生产、工作、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违反国家治安管理法律规范,造成了一定后果,但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公共秩序的稳定,是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的重要目的之一,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有很多。(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2)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4) 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5)结伙斗殴的;(6)追逐、拦截他人的;(7)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8)计算机类违法行为,包括:①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③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④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二)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要是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行为,以及盗窃公共设施、毁损公共交通工具及其配套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和危害铁路安全。知识链接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刀具作为凶器进行犯罪活动,我国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我国的刀具管制始于1983年公安部发布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按照该规定,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管制刀具的佩带范围和生产、购销均有法定手续。管制刀具包括:(1) 匕首、三棱刀、三棱刮刀、半圆刮刀、侵刀、扒皮刀、羊骨刀、猎刀、弹簧刀;(2) 刀体8厘米以上,带自锁装置或非折叠式的单刃、双刃尖刀;(3) 武术用刀(能开刃的)、剑等器械;(4) 少数民族用的藏刀、腰刀、靴刀;(5) 其他可能危害社会治安的刀具。(三)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主要指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但是尚未构成犯罪,只适用治安管理处罚进行规范的行为。主要包括:(1)组织、胁迫、诱骗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3)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4)强行讨要的;(5)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6)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7)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8)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9)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10)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1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12)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13)虐待行为,包括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14)强买强卖的;(1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16)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17)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四)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通常是指违法行为人实施的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进行公共管理的行为。主要包括:(1)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2)不具备资格而擅自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例如,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3)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行为。(4)涉黄行为。卖淫、嫖娼,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5)涉毒行为。①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0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②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向他人提供毒品,吸食、注射毒品,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③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拓展阅读狗吠扰民邻居起诉,狗主人被判赔5 000元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在小区里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然而随之而来的叫声扰民、粪便污染等问题,却给邻居带来困扰,甚至会引发邻里矛盾。养动物是否扰民,完全取决于养动物的人。饲养宠物的人应与周围邻里保持良好沟通,并懂得换位思考,考虑周围人的感受,切不可只图自己方便,而给邻居带来生活上的麻烦。据了解,噪声污染是环境污染的一种,通过损害人的听觉系统,进而影响大脑中枢神经,从而诱导和导致各种疾病,已与水污染、大气污染被公认为危害人类健康的三大公害。依据我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规定,以居住为主的区域,白天不能超过55分贝,夜间不能超过45分贝,而社会生活噪声的管辖、查处主体是公安机关。若狗吠超出这一标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有关部门完全可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受害居民也可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三、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设定,分为主罚和附加罚。主罚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和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附加罚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包括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一)警告警告是指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告诫,指出危害,促其警觉,使其不再重犯的治安管理处罚。警告是一种最轻的治安管理处罚,主要适用于初次实施比较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认错态度较好的人。警告处罚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它充分体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警告与批评教育从内容到形式都有许多相似之处,都要摆事实,讲道理,晓以利害,明确责任。可以说,警告是一种特殊的批评教育方法。但是,警告作为一种治安管理处罚,要比批评教育严厉得多。警告由公安机关决定,要制作处罚决定书,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宣布并交给本人。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决定警告,能使一些初次或者偶然轻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受到震动,知错思改,幡然悔悟。二是警告使用方便。它的实施,除了开具处罚决定书外,不需要任何设施和物质条件。对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民警可以当场作出警告决定,公安派出所也可以作出警告决定。警告不同于《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训诫”。训诫是人民法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同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口头方式进行批评教育的一种非刑罚方法。(二)罚款罚款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强制其在一定的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治安管理处罚。罚款的目的是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经济上受到损失,从而受到触动、教育,并改正错误,以后不再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在规定具体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时,对罚款的幅度分别作了规定,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档次:(1)200元以下;(2)500元以下和200元以上500元以下;(3)1 000元以下和500元以上1 000元以下;(4)2 000元以下和500元以上2 000元以下;(5)3 000元以下和500元以上3 000元以下;(6)5 000元以下和1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这样一来,就便于公安机关在决定罚款处罚时,根据每个具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态度等情况,分别适用不同的罚款档次,在法定幅度内,合理确定罚款数额。这里的罚款与刑法规定的“罚金”不同。罚款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人,由公安机关决定;罚金则是一种刑罚,适用于已经构成犯罪的犯罪分子,由人民法院判决。公安机关在适用罚款处罚时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罚款要力求客观合理,符合错罚相当原则。要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等具体情况,通盘考虑,客观分析,力求准确无误,合情合理。不得凭自己的情绪随意确定罚款数额,不得超越法律规定随意进行罚款,更不得以创收或者弥补经费不足为目的而滥施罚款。二是要严格履行罚款的法律手续。罚款手续是公安机关对被处罚人出具的结论性材料,也是公安机关实施罚款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受到罚款处罚的凭据。办案民警应当将处罚决定书和罚款收据交给被处罚人,不得给被处罚人打白条,也不得以扣押财物的文书替代,否则,很容易让被处罚人产生怀疑和误解,造成不良的社会效果。(三)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给予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治安管理处罚。行政拘留主要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的人。行政拘留的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合并执行的最长期限不超过20日。《治安管理处罚法》在规定具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处罚时,对行政拘留的幅度分别作了规定,共分为三个档次:5日以下;5日以上10日以下;10日以上15日以下。对每个治安案件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如何确定行政拘留的具体期限,则要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具体情况以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认错态度而定。行政拘留是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治安管理处罚,在适用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行政拘留的适用对象不能随意扩大;二是行政拘留的期限不能随意延长;三是行政拘留的程序不能随意改变,对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决定行政拘留,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了不执行行政拘留的特殊群体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二是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是70周岁以上的;四是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是指公安机关依法收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已获得的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的证书,从而禁止相对人从事某种特许权利或者资格的治安管理处罚。其目的在于取消被处罚人的一定资格和剥夺、限制某项特许权利。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即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审批后,允许相对人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的证书,如公安机关发给典当行的特种行业许可证等。(五)限期出境、驱逐出境限期出境,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内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治安管理处罚。驱逐出境,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强迫其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治安管理处罚。我国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违反治安管理的,除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处罚外,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其继续居留在我国境内,将对我国国家和人民利益产生危害的,就可以决定给予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的治安管理处罚。驱逐出境比限期出境更为严厉。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只能附加适用,不能独立适用。《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驱逐出境。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10年内不准入境。想一想某公安局以刘某引诱他人吸食毒品为由对其处以15日拘留,并处3 000元罚款的处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公安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传唤刘某询问查证,询问查证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B. 对刘某的处罚不应当适用听证程序C. 如刘某为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可见,公安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传唤刘某询问查证,无论情况如何,询问查证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2 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刘某对3 000元罚款的处罚是可以要求听证的。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四、治安处罚程序治安管理处罚程序由调查、决定和执行三部分组成。调查是关于治安管理机关查证违反治安管理案件过程的制度。治安管理机关调查活动的内容,主要包括对报案、控告、举报和投案的受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传唤和询问,对行为人、有关场所和物品的检查。调查活动应当遵守《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依法收集证据、保守秘密和回避的规定。决定是关于治安管理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案件作出处理结论过程的制度。这一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决定机关管辖权、证据、当事人程序权利、决定的种类和形式、决定的送达、当场决定、结案期限和权利救济途径。执行是关于治安管理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过程的制度。《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拘留和罚款处罚的执行。治安管理处罚程序流程见图。五、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理一般来说,一个正常人生理上成长到一定时期时,大脑对自己的行为就具有一定的支配能力,同时对外界事物也具有了一定的认识能力,这时可以说自己的行为是代表了自己的意志,并且是受自己意志支配的。根据这种能力的有无,就产生了人们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未成年人正处在独立意识和辨别是非的能力从无到有、从不完全到完全的发展时期,正确确定未成年人对自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开始负责和相对负责的年龄,既非常重要,也非常复杂。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发育和知识、社会生活阅历的发展状况,从对未成年人一贯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政策出发,就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理规定了两种情况,即相对负法律责任和完全不负法律责任。(一)关于相对负法律责任人的处理“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贯彻对违反治安管理的青少年,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具体体现。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正处在成长发育阶段,由于年龄小,体力、智力处于不成熟时期,控制自己行为和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还比较差,所以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难免带有一些冲动和盲目。同时,从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的情况看,他们还具有可塑性强,易于教育、矫治的特点。对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以注重教育、促进未成年人改过自新为主。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利于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的挽救,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谓从轻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几种符合规定的处罚方式内选择适用较轻的处罚方式,或者在同一种处罚方式下在允许的幅度内选择幅度的较低限进行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处罚。(二)关于完全不负法律责任人的处理“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按照法律规定,在我国,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不予处罚,是指因具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特殊事由,公安机关对某些形式上虽然违反治安管理但实质上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人,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任何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法律规定的任何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都不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是,并不是说,该年龄段的人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就可以不管。“管”,即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也可以将其送工读学校教育。监护人应当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被监护人严加管教。当然,公安机关对依法不予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有非法财物的,应当依法予以收缴。(三)专门学校和专门教育根据2020年12月26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1)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2)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3)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治印记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2013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动教养制度被依法废止。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法制逐步完备的结果。近年来,随着我国处理违法犯罪的法律不断完善,对劳动教养适用的违法行为,依照现行法律,实体上基本都能予以相应处罚矫治,程序上更加严格规范。一是2007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将约占被劳教人员一半的吸毒成瘾人员实行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不再适用劳动教养。二是2006年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治安管理处罚措施。三是近年来陆续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将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多次敲诈勒索等直接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严重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对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办理,确保程序正义;对需要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由公安机关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并赋予被处罚人或者被决定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同时,政法机关加强科技信息化手段运用,不断提升防范、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水平。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