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54张PPT)第三章远离违法犯罪,健康快乐成长第一节 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第二节 犯罪与刑罚第三节 常见的具体犯罪种类第四节 青少年犯罪的现状与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现状与预防第四节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未来国家的建设者和主力军。正确认识和预防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减少青少年犯罪的途径和方法,不仅关系到青少年健康成长,也关系着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长治久安。一、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率呈不断上升趋势,而犯罪年龄却呈不断低龄化。无论是在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大多面临着青少年犯罪迅速增多、犯罪率日益攀升的严重状况。在世界范围内青少年犯罪已被列为继吸毒贩毒、环境污染之后的第三大公害。一份来自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数据显示:未成年犯罪总量持续增长,且全国判处未成年人犯罪占刑事犯罪比率逐年攀升,青少年犯罪类型呈扩展式发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的相关调研报告也表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现犯罪年龄趋于低龄化、文化程度较低、外来未成年人所占比重较高、所犯罪名比较集中、犯罪手段呈成人化暴力化倾向、共同犯罪居多等特点。概括而言,青少年犯罪的特点主要有:(1)从犯罪主体来看。一是犯罪年龄呈集中性和阶段性分布,16岁以下所占比重逐年提升,而16~18岁的青少年犯罪率始终居高不下,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二是性别分布上以男性为主,但部分地区女性青少年违法犯罪比例有所上升;三是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四是身份比较集中,主要集中在城市闲散青少年、进城务工青年、学生等群体。(2)从犯罪行为来看。一是团伙性明显,这是源于青少年主观独立性较弱,有渴望友情、乐于群聚、向往集体的心理需求;二是盲目性、冲动性、暴力性、模仿性和偶发性突出,这是源于青少年情绪的冲动和不稳定,且兴趣爱好广泛,情感丰富,常对许多人、事物和社会事件产生情绪反应;三是智能性趋向,这是源于青少年文化程度的普遍提高和信息渠道的不断丰富,青少年犯罪行为开始由低级、简单、随意向高级、高智能发展,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等科技手段进行的青少年犯罪开始显现。(3)从犯罪类型来看。一是从较为单一的犯罪类型向成人化犯罪类型发展;二是随着犯罪动机、犯罪目的日益多样化,形成了犯罪类型的多样化。二、青少年所涉违法犯罪的种类有关专家对青少年犯罪进行分类排序,排在前5位的青少年犯罪依次是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抢劫、盗窃,这种排序在一段时间内相当稳定。(一)故意伤害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情形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公民的生命权不容任何人剥夺和侵犯,故意杀人行为主观恶性程度深,社会危害性大,因此我国对故意杀人行为的制裁很严厉,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3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二)聚众斗殴聚众斗殴是指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这种斗殴通常是不法团伙之间大规模地打群架,往往有一定的准备,带有匕首、棍棒等凶器,极易造成一方或者双方人身伤亡,甚至造成周围无辜群众的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多次聚众斗殴的;(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4)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中“多次聚众斗殴的”,一般是指聚众斗殴3次或者3次以上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主要是指流氓团伙大规模打群架,在群众中造成很坏影响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在人群聚集的场所中或者车辆、行人频繁通行的道路上聚众斗殴,造成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主要是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使用棍棒、刀具以及各种枪支武器进行斗殴的。本条第2款是关于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应当如何处刑的规定。这里规定的“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聚众斗殴,将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或者周围群众打死或者打成重伤。“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是指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定罪处刑;致人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刑。拓展阅读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终获刑尹某在某酒吧遗失手机,酒吧服务员饶某捡到手机并使用多日。尹某知晓后,便联系饶某协商退还手机以及赔偿事宜。饶某将手机退还给了尹某,并答应赔偿尹某500元钱。后尹某多次要求饶某支付500元赔偿金未果。尹某和好友刘某(在校生)在酒吧门口拦住饶某、迟某等人,要求饶某支付500元赔偿金,遭到饶某拒绝,双方发生口角。刘某于是打电话给正在另一个酒吧门口的同学小繁,要其前来帮忙打架。随后,同学小繁手持棒球棍,并纠集他人赶到酒吧门口,对饶某、迟某等人进行殴打,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法院审理后认为,尹某等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刘某等作案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小繁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小繁等人在公共场所肆意挑衅、无事生非、争强斗狠、随意殴打他人,不考虑后果,盲目讲朋友间的义气,平时法律意识淡薄,最终被判刑入狱,悔恨终身。(三)寻衅滋事寻衅滋事,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者任意毁损、占有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一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寻衅滋事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有:(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截、侮辱、谩骂、恐吓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这里“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的,则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行为人只要有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在审判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既“强拿硬要”,又“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先“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后“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行为人为满足其寻求精神刺激、开心取乐的动机一般会实施多个行为,这时只以本罪一罪认定。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此罪名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可由结伙聚众形式实施。拓展阅读在校生如何成为“女霸王”?在校生付某从初中开始,无心读书,逃课、抽烟、喝酒、打架成了家常便饭。后结识了退学生陈某。每当付某遇上“麻烦”时,陈某总能帮她找人搞定。靠着陈某的支持,付某准备在学校开辟自己的地盘。之后,两人成为学校出名的“霸王花”。一天,付某和陈某与同学宋某、李某、赵某一起逃课在寝室聊天,商量教训平时看不顺眼的孙某。她们一起到了孙某的寝室,对其进行长时间的辱骂和殴打。最后,付某还勒令孙某找同学借钱500元赔偿“打人打坏了的”指甲和衣服,拿到钱后才善罢甘休,带人离开了寝室。后检察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付某等人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付某等人无视法律,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由于付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获得被害人谅解,故对已成年的付某酌情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另几名被告人因尚未成年,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四)抢劫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已满18周岁的人犯抢劫罪,不论行为方式、劫取财物数额的多少,除依照《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外,只要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即构成抢劫罪,法定刑即在3年以上量刑。因抢劫罪在司法实践中属于易发、常发、易构成型犯罪,随着经济的发展,未成年人受各类负面影响较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七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犯抢劫罪的例外情况,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该司法解释,主要是考虑到14~16周岁未成年人多数还处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也处于青春叛逆期,更具有很强的可塑性,他们之间基于同学之间的偶尔恶作剧式的强索少量财物行为,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属于同学之间的玩闹,也不会产生造成同学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所以尚不构成犯罪,如果对此类轻微行为进行刑罚处罚,对未成年人的惩罚过于严苛,对他们的成长是不利的。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确有一部分14~16周岁本应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习的学生,由于厌学、经常旷课迟到、不遵守课堂纪律或长期上网等各种原因而过早地辍学。辍学后便成天无所事事,沉迷网吧或混迹社会,拉帮结伙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抢劫行为,造成被抢未成年人心理阴影、影响学习,被抢学生家长需要长期接送孩子上下学,学生和家长对学校管理秩序不信任等不良影响。虽然要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理念,尽量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刑法思想,但对此类行为应依法予以打击,体现法律公平的同时,彰显正义。拓展阅读无知少年组织抢劫团伙作案12日凌晨,民警将正在某网吧上网的刘某、严某、乐某、张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抓获。经过审讯,6名犯罪嫌疑人不仅对上述两起抢劫案供认不讳,还交代出在该县城关、水坪镇盗窃作案3起的犯罪事实。据了解,该团伙中几个年纪较大的成员,都有殴打他人和寻衅滋事前科,因作案时未满16周岁,均未受到处罚。于是,15岁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张某自以为此次犯案仍然会不了了之,在审讯中态度嚣张,声称民警不能把他怎么样。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涉嫌抢劫,且是累犯,其未满16周岁,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张某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刘某、严某、乐某、张某等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抢劫被刑事拘留,并将面临刑事处罚。(五)盗窃盗窃,是未成年人犯罪活动中比较常见的犯罪类型。经济越发展,物质文化生活越丰富,未成年人的物质需求和欲望一旦失去控制和约束,便很容易转化为犯罪。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罪为一般主体。按照《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盗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将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规定为已满16周岁,故在这之前的盗窃行为,无论数额多大均不应定罪。如果未成年人在满16周岁前后,均实施盗窃行为,也仅应对其年满16周岁后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不应把年满16周岁以前实施的行为一并作为犯罪追究。同时,对于未成年人多次盗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其16周岁以前实施的盗窃行为不应计入“多次”。在对未成年人具体量刑时,要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惯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后有无悔改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决定对其适用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以及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幅度,使判处的刑罚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改过自新及健康成长。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盗窃罪,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法从轻处罚的,应当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种或者相对较短的刑期;依法减轻处罚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刑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法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此均作了进一步规定。未成年人盗窃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司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3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2)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3)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未成年人盗窃未遂或中止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该款从教育、挽救未成年罪犯的角度出发作了上述规定,此处对盗窃数额未做要求。未成年人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或扒窃未遂、中止的,一般也可不认为是犯罪。需要强调的是,该款规定指一般情况下不认为是犯罪,但没有完全排除极个别情况下,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未成年人盗窃家庭或亲属财物的司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未成年人父母或者亲属强烈希望不追究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的个案。这种情况下,即使未成年人行为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但考虑到我国传统的观念,并且这类发生在家庭内部的子女偷父母或者偷亲属财物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社会危害性同一般盗窃犯罪相比也明显较小,因此,可不按犯罪论处。近年来,因盗窃、破坏窨井盖等行为导致人员伤亡事故多发,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反映强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根据《刑法》等法律规定,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提出了涉及盗窃井盖有关的刑事与治安12种处罚依据。拓展阅读偷井盖被判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冤!井盖虽小,却关乎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问题。青年杨某和王某想不劳而获,合计盗窃正在使用中的井盖“致富”。最终王某弃车逃跑,杨某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这些井盖都是正在使用中的排水井盖,价值共计7 000余元。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杨某做了鉴定,发现他精神发育迟滞,只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归案后,杨某认罪态度不错。法院认为,杨某系初犯,作案时只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因而对其减轻处罚,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半年。后来,王某被抓获归案。检察机关以上述罪名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伙同他人盗窃道路上正在使用的井盖共计39个,已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构成潜在危险,该行为已超出了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范畴,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3年。三、青少年犯罪原因与预防(一)青少年犯罪原因分析青少年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心理上、生理上都尚未完全成熟,社会经验很少,缺乏对复杂事物的判断能力和鉴别能力,心理和情绪上的变化复杂,极不稳定。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有如下几种:法治印记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切实帮助失足青少年回归社会,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结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于2012年联合出台《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规定:对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1. 家庭生长环境家庭是青少年生活和成长的第一课堂,家庭环境如何直接决定和影响着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发展。一个人的社会化进程始于家庭,基本技能的掌握、生活目标的确定、生活方式的形成以及社会角色的培养,最初都是在家庭中形成的。家长的言传身教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家庭结构失调、家长不良言行的熏染以及教育方法不当都极可能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因此,家庭环境直接影响孩子人生观、价值观的健康形成。2. 外界不良诱因不少未成年人过去没有不良行为,但在外界强烈刺激的作用下,加上自身喜欢模仿、好奇心强、易受暗示等特点,会迅速产生犯罪动机。(1)各种充斥着暴力、色情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及网络游戏对未成年人产生了不可忽视的腐蚀作用。电影、电视常常生动地描绘暴力的画面,并且剧中的暴力被渲染成是一种可以被接受的行为,甚至反映了一种“英雄气概”,这些“暴力英雄”却从未因此受到法律或社会的制裁。还有一部分影视、纪实作品为吸引观众,对黑社会性质、恶势力团伙犯罪信息进行大量报道,对犯罪动机、作案过程进行过分详细的描述。这给一些善于模仿的有犯罪意图的未成年人提供了模仿、学习的条件,他们不仅学会了作案手段,还学会了反侦察、反审讯的伎俩。未成年人性器官开始发育、性机能逐步成熟,生理结构的明显变化引发了心理上的变化,好奇心增强,对自身的生理变化有着强烈的神秘感和好奇心,特别是对于与生理变化有关的信息有着更加浓厚的兴趣。媒体中的色情内容,正切合了未成年人的这些特征,满足了他们的生理和心理需要。要。一些未成年人由于自我控制能力差,抑制不住生理和心理躁动,便产生尝试的念头,很可能诱发强奸等性犯罪的发生。(2)未成年在他人的暗示下发生犯罪行为。在少年团伙犯罪中,相互暗示现象经常存在。同龄人的相互交往在未成年人的社会化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极少数未成年人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并恶性发展,与其未成年同龄群体的不良交往息息相关。团伙犯罪一直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占有很高的比例。一些被家庭和学校排斥和抛弃的不良少年,由于相同的感受聚集起来,通过不健康的娱乐、游荡、交谈等方式形成不良交往的亚文化群体。他们通过密切的接触、相互观察和模仿,使得原有的错误的社会意识、不良的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得到强化。3. 自身心智不成熟的因素由于青少年的心理结构不成熟、不稳定,社会阅历浅,对问题认识直观、肤浅、片面,使其在面对较为复杂的问题时,往往缺乏冷静的思考与正确的分析、判断,容易形成错误的念头,产生错误的结论,从而导致错误的行为。我国对未成年人性格研究的某些成果表明,未成年犯罪人的性格特征明显地反映出其不成熟或存在严重缺陷。(二)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1. 杜绝不良行为不良行为是引发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从司法实践情况看,很少有青少年是突然做出犯罪行为的,一般有一个从违纪到违法再到犯罪的变化过程。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如果得不到及时的教育与纠正,很容易从实施不良行为逐步发展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为了更加清楚地认识不良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种类作了详细规定,同时规定了几种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与不良行为一样,它们都是反社会的,其差别在于危害程度不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有:(1)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2)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3)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4)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5)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6)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7)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8)参与赌博赌资较大;(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这几种行为均是“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所以“尚不够刑事处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由于未成年人年龄较小,达不到刑法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对于这些人的违法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二是有的虽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其行为的危害性尚达不到刑事处罚的程度或者不属于刑法处罚的范围。2. 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青少年应注重保持心理健康,与亲人和同学建立良好的关系,始终保持积极向上的心态,要懂得情绪在保护心理健康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并学会自我调节和控制情绪,无论遇到什么困难和挫折,都要以乐观的态度去面对。青少年也要学会理智,要善于理智地控制自己,对自己的种种要求和愿望,要符合社会道德和规范,不能苛求社会和他人满足自己的一切愿望。总之,青少年不仅要注重身体健康,更要注重心理健康,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使自己成为全面发展的有用人才。3. 创造和谐的家庭环境健康、和谐、融洽的家庭关系是青年学生健康发展的基础,缺少家庭温暖和爱护,未成年人会形成孤僻、偏激、仇恨、冷漠等不健康心理,这些消极因素将影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甚至会诱发犯罪行为。父母在营造和谐的家庭环境中扮演着最为关键的角色,父母应改变传统的教育方式,营造一种民主平等的氛围,并善于与孩子交流和沟通。4. 构建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学校不仅要给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条件,还应当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校园文化应该具有教育导向、感化激励等方面的功能。学校要精心组织校园文化活动,营造和谐校园环境,搭建交流平台,形成浓厚的学习氛围,帮助青年学生建立良好心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吸引学生积极参加校园活动,使他们在活动中发挥主观能动性,提高创新能力、沟通能力和实践动手能力,增强战胜挫折能力,帮助学生形成健全的人格和健康心理。5. 加强法制教育与宣传学校给学生的教育除了知识的传授,尤其不可忽视的是法制教育,学校应该开展具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和教育活动,使青年学生了解法律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重要制度,有针对性地加强法律通识教育。同时,司法机关应帮助学校建立良好的校园环境,加强校内的司法宣传教育,由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结合办案实践,对青年学生进行现实的法制教育,强化他们的法制观念,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是增强青年学生法律意识的保证,是端正学生法律态度和提高法律素养的基础,也是有效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根本手段。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