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65张PPT)第三章远离违法犯罪,健康快乐成长第一节 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第二节 犯罪与刑罚第三节 常见的具体犯罪种类第四节 青少年犯罪的现状与预防常见的具体犯罪种类第三节我国刑法分则按犯罪客体不同,分为十大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一、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国家主权、危害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危害性最大的一类犯罪,因此,刑法分则第一章就对危害国家安全罪进行了规定。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必须具备以下特征:(1)这类犯罪所危害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的安全。国家安全包括国家的主权以及现行的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和领土完整。就具体内容而言,国家安全是指国家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受侵犯,国家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不受颠覆,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受破坏,国家的经济发展、科学进步、文化繁荣不受侵害,对外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平等互利的交往和交流不受干涉和阻碍,国家秘密不被窃取,国家机构不被渗透,国家工作人员不被策反等。(2)这类犯罪客观上必须是实施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阴谋推翻人民民主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是侵害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犯罪行为。(3)这类犯罪主体是危害国家安全的中国公民、外国籍人及无国籍人,也可以是境内外机构、组织或个人,其中背叛国家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等的犯罪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4)这类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国家安全,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出于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主要有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间谍罪等。二、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必须具备以下特征:(1)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2)客观上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的,也包括虽未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却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如放火、决水、爆炸犯罪等。(3)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即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主体。(4)危害公共安全罪,既有故意也有过失犯罪,如放火罪是故意犯罪,而失火罪是过失犯罪。想一想下列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分别构成何罪?A. 甲持有大量毒害性物质,乙持有大量放射性物质,甲用部分毒害性物质与乙交换了部分放射性物质B. 吸毒者张三用毒害性物质与贩毒者李四交换毒品C.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小王,将枪赠与他人D. S父去世前告诉S“咱家院墙内埋着5支枪”,S回答“知道了”,但此后S什么也没做对于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中的“买卖”,不仅包括获取金钱,也包括获取其他物质性利益。甲和乙相互交换危险物质,这一交换行为使甲、乙均获得了物质性利益,均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在这里,出卖人交付毒品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李四向张三提供毒品以换取毒害性物质,张三向李四提供毒害性物质以换取毒品,张三与李四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危险物质,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另外,因为李四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与客观行为,所以李四又构成贩卖毒品罪,择一重罪处罚。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规定处罚。据此可知,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小王将枪支赠与他人,可以将赠与枪支行为视同为出借枪支,因此小王成立非法出借枪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以及《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S在其父告知其院墙内埋有枪支时具有上缴的义务,S因不具备持有枪支的资格而非法持有5支枪,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随着现代交通越发发达,交通安全犯罪的发生率日益增多。根据我国《刑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道路交通犯罪行为有3个,分别是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该罪的特点有:一是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不仅包括驾驶人,还包括乘客、行人等所有交通参与者。二是法律设定了三个量刑幅度对逃逸行为加重处罚,一般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构成危险驾驶罪。该罪的特点有:一是犯罪客观方面包括两种行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以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二是法定最高刑为拘役,是我国《刑法》唯一一个法定最高刑为拘役的罪名。拓展阅读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驾驶小客车车辆所有人王某在明知程某醉酒情况下,将机动车辆交由程某驾驶,两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在法律规定中,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人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在道路交通领域,醉酒驾车造成特别重大伤亡的,客观上具有与放火、决水等行为相当的危险性、破坏性,故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法〔2019〕25号),明确要求将高空抛物按照《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罪,以及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规定依法审理。拓展阅读为泄私愤高空抛酒瓶、菜刀,没伤人也判3年!杨某为发泄私愤将菜刀、啤酒瓶等具有杀伤力的物品从4楼扔下,是以暴力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院经审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近年来,有关高空抛物伤人、甚至致死的案件屡见报端。当行为人把手中的物件从高处往下抛时,一旦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即使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也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切莫一时冲动害人害己。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秩序管理法规,干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使社会经济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构成本罪的特征表现为:(1)本类犯罪侵害的是国家正常的经济管理活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这是此罪区别于其他罪的本质特征。所谓经济管理活动包括国家在财政、金融、外贸、工业、农业、林业等各个方面的管理活动。国家对这些方面的管理,一般都有相应的法规,违反了这些法规,就是损害了这些法规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2)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违反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的行为,但并非所有违反经济管理法规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只有当这种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时才构成犯罪。(3)在此类犯罪中,犯罪主体有的为一般主体,有的只能是特殊主体,例如,偷税、抗税罪的主体,只能是具有纳税义务的人员。(4)在犯罪主观方面,绝大多数为故意,且一般以营利为目的,过失犯罪只占极少数,如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想一想下列行为是否构成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若构成,构成何罪?A. 采用运输方式将大量假币运到国外的B. 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情节严重的C. 未经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D. 为项目筹集资金,向亲戚宣称有高息理财产品,以委托理财方式吸收10名亲戚300万元资金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走私伪造的货币,成立走私假币罪。行为人采用运输方式将大量假币运到国外,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督管理,这种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假币进出境的行为应当以走私假币罪定罪量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第二项规定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为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或者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据此可知,向亲戚吸收资金的,因为对象是特定的,不认为是针对不特定公众,因此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侵犯公民人身和其他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以及非法剥夺或者妨碍公民自由行使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政治活动权利的行为。本类犯罪具有如下特征:(1)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公民的人身权利,是指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与公民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它包括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人格权和名誉权等。公民的民主权利,是指公民所享有的管理国家和参加正常的社会活动的权利,主要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检举权等。其他权利是指与公民人身有关的权利,包括婚姻家庭方面的有关权利,如婚姻自由权、家庭婚姻关系不受侵犯的权利。(2)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各种非法侵犯人身权利、其他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以及民主权利的行为。在方式上,“侵犯”包括剥夺、限制、损害、破坏、阻碍等行为;在表现形式上,多数犯罪只能是作为,如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侮辱罪,破坏选举罪等。少数几种犯罪,既可表现为作为,也可表现为不作为,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3)犯罪的主体多数只能是自然人,少数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在以自然人为主体的犯罪中,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4)犯罪在主观方面,除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由过失构成外,其他罪均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拓展阅读依法严惩“套路贷”张某纠集李某、任某、陈某、邰某、王某等11人,设立组建“财富公司”,在江苏省某市区进行非法放贷活动,还以喷油漆、扔油瓶、半夜上门滋扰等“软暴力”手段非法讨要债务。在放贷过程中,该组织成员引诱、纠集褚某、朱某、姚某、王某、顾某等在校学生,利用同学、朋友关系诱骗其他未成年学生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在借款中随意扣减“服务费、中介费、认家费”等,并逼迫未成年少女拍摄裸照担保债务。部分未成年被害人被迫逃离居住地躲债,造成辍学等不良后果。该组织通过“套路贷”,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犯罪,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66 000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纠集褚某、李某等11人,共同实施多起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据此,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对其他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亦判处了相应刑罚。张某等人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社会经验不足、自我保护能力弱、容易相信同学朋友等特点,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实施“套路贷”犯罪,并利用监护人护子心切、为减小影响容易选择息事宁人做法的心理,通过实施纠缠滋扰等“软暴力”行为,对相关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成员进行精神压制,造成严重心理恐慌,从而逼迫被害人支付款项,不仅严重破坏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更给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造成巨大伤害。五、侵犯财产罪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以及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本类犯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1)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公私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最核心的是处分权,即按照所有人自己的意志对财产进行自由处分的权利。一般来说,对任何一种权能的侵犯,都是对所有权不同程度的侵犯,而对处分权的侵犯,则是对所有权整体最严重的侵犯,也是绝大部分侵犯财产罪最本质的特征。侵犯财产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的物质表现,即公共财物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2)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或者损坏他人财产,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侵犯财产的行为,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客观表现:其一,采用各种非法方法和手段,将他人控制下的财物转移到行为人的控制之下,并据为己有,如抢劫、抢夺、盗窃、诈骗等犯罪;其二,将已持有的他人财物,应当退还而拒不退还,非法据为己有,如侵占罪;其三,擅自动用自己经手、管理的财物,如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其四,毁坏公私财物,使财物的价值全部或部分丧失的,如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大多数侵犯财产罪只能以作为的方式实施,而不可能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但是,侵占罪表现为不作为,即应当退还或交出而拒不退还或交出。(3)犯罪的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少数几种犯罪,如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4)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出自故意。犯罪目的具体表现为三种情况:第一种(占多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以将公私财物非法转为己有或者第三者不法所有为目的,包括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第二种以非法暂时使用为目的,并非意图转归己有,如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第三种以毁坏财物为目的,即行为人不想占有该财物,而是要毁灭该财物,或者损害其价值。拓展阅读近年来,电信诈骗犯罪案件高发,行骗手段花样百出,从前几年的“猜猜我是谁”和虚构车祸、手术、欠费、绑架等初级行骗方式,到冒充QQ、微信好友,冒充老板,冒充公检法身份,直至复制银行卡盗刷、软件侵入钓鱼行骗、金融内幕交易、利用二维码等高级行骗手段,让人防不胜防。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达到相应标准后,具有十项情形之一的,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包括:诈骗致人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犯罪手段恶劣的,如利用“钓鱼网站”“木马”程序链接等进行诈骗的;以社会弱势群体为诈骗对象的,如诈骗残疾人、老年人、学生、重病患者等;诈骗特定款物的,如诈骗扶贫、救济、优抚款物;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的,如有诈骗前科又诈骗的,等等。特别是一些犯罪分子肆无忌惮,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不仅容易使人上当进而骗得巨额钱财,而且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和权威,必须严厉惩处。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类犯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1)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即国家机关依法对社会进行管理而形成的正常社会秩序。社会秩序是一个含义非常广泛的概念。它包括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等。从本质上讲,一切犯罪都是对社会管理秩序的侵害。但是,由于刑法对侵害或者破坏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市场经济、人身权利、家庭婚姻、公私财产、国防与军事利益,以及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等社会秩序的行为列入了刑法分则的其他章节,故本类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社会的日常管理活动和秩序,换言之,是刑法分则其他各章规定之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以外的国家对社会的日常管理活动与秩序。(2)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由于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多种多样,社会管理秩序的范围广泛,因此,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的具体内容与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这些行为可以分为以下九类: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司法;妨害国(边)境管理;妨害文物管理;危害公共卫生;破坏环境资源保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其中,绝大多数行为表现为作为,少数行为表现为不作为。本类犯罪多为法定犯罪,犯罪的构成以违反国家机关对各种社会关系进行管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为前提。这里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具有较强的行业或部门针对性的社会管理性规范文件,如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环境保护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一般而言,违反国家对社会生活的管理法规就必然会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生活的管理活动,但并非所有违法的行为都构成犯罪,而只有那些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生活的管理活动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才构成犯罪。(3)本类犯罪中的多数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但单位也可以成为部分犯罪的主体,例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所有犯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全部犯罪,以及其他某些节中的部分犯罪;还有个别犯罪的主体仅限于单位,如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就自然人犯罪主体而言,多数是一般主体,但也有少数是特殊主体,如脱逃罪的主体只能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只能是医务人员。在单位犯罪中,多数犯罪为一般主体,但个别犯罪则为特殊主体,如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的主体只能是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特定单位。(4)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除少数犯罪以外,多数犯罪都是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妨害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和社会管理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故意犯罪中,有少数犯罪还要求行为人出于特定的犯罪目的。如赌博罪,要求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拓展阅读谎报儿子失联也是编造虚假警情2018年11月30日,11岁的男孩黄某乙放学后没有像往常一样回家,下落不明。接下来数天时间,警方和社会热心人士开展全城接力找人。一直到12月5日凌晨1点,黄某乙被找到。当天下午3点,警方发布警情续报:男孩母亲陈某因与在外经商的丈夫存在感情纠纷,为测试其丈夫对其及其儿子是否关心、重视,蓄意策划制造了该起虚假警情。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网络转发及查找期间,陈某两次转移藏匿黄某乙的地点,并假装配合搜寻,直至公安机关将黄某乙找回。其间,市公安局共出动警力600余人次,镇政府、多家社会公益组织及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寻找黄某乙,黄某乙走失的消息经全国多家媒体报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随后,人民检察院依法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对陈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编造虚假警情,在信息网络及其他媒体上传播,其行为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鉴于陈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但考虑到其因一己之私,损害社会诚信和良知,损耗社会公共资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对其不适用缓刑,遂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一审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网络已经成为被广泛应用的信息传播介质,在微信、微博等网络社交平台虚假信息屡见不鲜的情况下,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 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同时,《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中有明确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明确的法律规定能有效地规范人们的行为,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中具体量化了入罪标准。将刑罚设置在3~7年,也体现了刑法量刑的罪行均衡原则,做到罚当其罪。也是向人们敲响法律的警钟,不可放任自己的行为。青年学生在遇到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等敏感信息时,可以通过相关部门或媒体的官方渠道进行确认,切记不要以讹传讹。七、危害国防利益罪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违反国防管理法规,危害国防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本类犯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1)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国防利益。国防利益,是指为防备和抵抗外来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活动的利益。它包括国防资产、国防建设方面的利益、国防管理秩序、武装力量建设、作战和军事行动方面的利益等。危害国防利益罪侵害的对象包括武装部队,军人,军用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兵员,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等。(2)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防法规、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具体内容表现为妨害军队作战和军事行动、破坏国防建设、危害国防管理秩序和拒绝或逃避履行国防义务等四个方面。就危害国防利益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来说,有的表现为作为,有的表现为不作为。有的犯罪无论战时还是平时都能构成,有的则只能在战时才构成。根据刑法规定,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3)本类犯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只有个别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如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的主体仅限于预备役人员。多数犯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少数犯罪既可由自然人实施,也可由单位实施,如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还有一种犯罪则只能由单位实施,即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4)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一般出于故意,只有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主观方面属于过失,其他犯罪的主观方面均为故意。八、贪污贿赂罪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破坏公务行为的廉洁性,或者以国家机关、国有单位为对象进行贿赂,收买公务行为的犯罪的总称。本类犯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1)犯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多数犯罪同时也侵犯了公共财产或者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少数犯罪如贿赂犯罪则属于典型的权钱交易型犯罪,行为人在中饱私囊、亵渎公务行为的廉洁性的同时,也间接侵犯了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所有权。本类犯罪的本质在于以公权谋取私利,具有渎职性犯罪与贪利性犯罪的双重特点。(2)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物或者国有资产,收受或者索取贿赂,牟取非法利益,亵渎公务的行为。少数犯罪如行贿罪、介绍贿赂罪,虽然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但是以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为收买对象,与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受贿罪具有对合性或者关联性。本类犯罪在行为形态上多数由作为构成,个别犯罪如隐瞒境外存款罪则由不作为构成,另有个别犯罪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则属于持有型犯罪。本类犯罪属于结果犯,只有当行为人实际牟取了非法经济利益,并且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时,才构成犯罪。(3)多数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如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少数与受贿具有对向性或者关键性的犯罪主体则是一般主体,如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即是。大多数犯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但少数犯罪则只能由单位实施,行贿罪则既可以由自然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4)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行为人一般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根据《刑法》分则第八章的规定,贪污贿赂罪包括以下具体罪名: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九、渎职罪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类犯罪有如下构成特征:(1)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本类犯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不仅必然妨碍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使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威信受到损害,而且将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2)犯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在表现形式上,既可以是作为,如徇私枉法罪;也可以是不作为,如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都必须与职务活动或公务活动相联系。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其职务和公务活动无关,不能构成本类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类罪中的多数犯罪都必须具有严重情节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否则不能以犯罪论处。前者如泄露国家秘密罪,后者如玩忽职守罪。例如,李某用刀子将高某扎伤,派出所民警王某接警后,把高某带至派出所,在取证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认真寻找加害人,事后也不及时对该案调查取证。致使李某未能得到及时处理至今在逃,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王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3)本类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有个别犯罪的主体也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泄露国家秘密罪。(4)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拓展阅读20岁的王某主动向三亚市国家安全局举报,怀疑自己在不知不觉中被人“策反”,很可能被人利用已经成了“间谍”。原来,在过去的两个多月里,他通过互联网找工作,接触到了一个叫“芯姐”的网友,对方自称在某军事杂志做学术研究。“芯姐”在一个军港附近给他租住了房屋,还给他提供了一份“环境走访类”的兼职,要他观察记录附近军港的船只情况。王某看了大量的案例之后,感觉自己的行为可能已经危害到国家安全,甚至已经做了违法的活动,他感到很害怕、很恐惧。王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更意识到了作为一个公民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责任,于是,他立即向国家安全机关主动说明情况。根据《反间谍法》规定,王某有自首表现,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对法律的知晓,让王某悬崖勒马。十、军人违反职责罪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战时预备役人员以及其他军内在编职工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本类犯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1)本类犯罪侵犯的是国家的军事利益。所谓军事利益,是指国家的军事设施、军事装备、国防建设、武装斗争、军事后勤供给、军事技术研究等方面的利益。军事利益是直接关系着国家安危和人民幸福的利益,是国家的最基本的利益;如果国家的军事利益受到侵害,就是国家本身受到威胁,则根本无法实现国家和人民的其他利益,所以,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2)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所谓违反军人职责,是指行为人不遵守国家有关军事法规命令、条例等所确定的具体职责。这些职责有些是针对每个军人的、普遍性的职责,如《兵役法》第七条规定,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命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所谓危害国家军事利益,是指行为人违反军人职责的行为导致了对国家军事利益的侵害。军人违反职责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前者如逃离部队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后者如遗弃伤病军人罪、玩忽军事职守罪。也有的犯罪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如战时违抗命令罪,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法定的时间、地点是本类犯罪中某些犯罪构成的必要客观条件,如“战时”“战场”是某些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因素。(3)本类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军人。具体而言包括下列三类:第一,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我国武装力量的一部分,也采取兵役制,武警部队的官兵在服役期间享有军籍,履行军职。现役军人从公民被兵役机关正式批准入伍之日起始,至其为部队批准退役、退休、离休或被除名、开除之日为止。在军人服役期间犯军职罪而在退役、离役之后才发现的,在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的情况下,仍应按本类犯罪处理。第二,战时预备役人员,是指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根据《兵役法》的规定,预备役人员在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也可成为本类犯罪的主体。第三,其他军内在编职工,主要是指执行军事任务的其他军内人员。(4)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要为故意犯罪,少数可以由过失构成,有些犯罪还要求特定的目的,如战时自伤罪,必须以逃避作战义务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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