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21张PPT)第三章远离违法犯罪,健康快乐成长第一节 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第二节 犯罪与刑罚第三节 常见的具体犯罪种类第四节 青少年犯罪的现状与预防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第一节一、什么是刑法刑法是一个古老的法律部门,是一部关于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具体而言,刑法是规定何种行为属于犯罪以及对犯罪行为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与其他部门法不同,刑法具有特定性、广泛性、严厉性等特征。第一,刑法所涉及的内容与对象比较特殊;第二,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极其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第三,在所有法律保护手段中,刑法的保护手段最为严厉,它可以剥夺人的财产权利、政治权利、自由权利甚至生命权利来惩罚和制裁犯罪行为。法治印记1979年7月6日,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刑法,从而结束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没有颁行刑法的历史,标志着我国刑事立法迈出了重要一步。从1981年到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25部单行刑法,国家立法机关在107个非刑事法律中设置数量客观的附属刑法规范,作为1979年刑法的补充与修改。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79年刑法进行了全面修订,这是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和完善刑事法律的重要举措。自1997年修订的刑法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11个刑法修正案。由此,我国形成了以1997年刑法和刑法修正案为主体的刑事立法格局。二、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定罪量刑时必须严格遵循的最具根本性和原则性的准则。我国1997年刑法最大的进步,就是废除了1979年刑法中的类推制度,规定了罪刑法定、平等适用刑法、罪责刑相适应三大基本原则。知识链接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刑法(1979年刑法)第79条规定,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是应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一规定被概括为“有严格限制的类推制度”。从1980年刑法实施后的刑事司法实践来看,类推制度也确实受到了严格限制,据统计,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类推定罪判刑的案件共计只有70余件。经过长期争论,直到1997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刑事立法的不断完善,我国新刑法取消了类推制度,在刑法典中将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明确加以规定。(一)罪刑法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一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犯罪的具体量刑幅度等都需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是针对封建刑法中“罪刑擅断、践踏人权”的黑暗现实而明确提出的,体现了人权保护的现代民主思想,是世界各国刑法中最普遍、最重要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的具体要求,就是法院在判定一个人是否犯罪以及判处何种刑罚时,必须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随意判案。具体地说,只有法律将某一种行为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才能对这种行为定罪。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能任意解释、推测而定为有罪,并且在罪名的认定上也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是什么罪,就定什么罪。同时,对于犯罪的处罚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轻罪轻判,重罪重判。另外,罪刑法定原则在法律的适用上,还有两方面重要含义:一是时效原则,即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以行为时的法律规定为准,有的行为,在当时法律并未规定为犯罪,但事后由于法律作了补充、修改,该行为被规定为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用事后的法律去追究法律颁布前发生的行为。二是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罪刑法定原则对于防止司法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现代刑事法律制度的一大进步。(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刑法》第四条明文规定了该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其社会地位、民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人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平等适用刑法的具体要求是: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的保护;对于实施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认定犯罪;对于任何犯罪嫌疑人,都必须根据其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量刑;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刑罚。总的来讲,不管是在立法、司法还是守法上,平等都应当且已经被当作一种原则加以遵循。具体到司法上,它也贯穿了定罪、量刑和行刑三大部分。(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第五条明文规定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罪分子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及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是决定刑法轻重的主要依据,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罪行相当、罚当其罪。拓展阅读拉拽公交车方向盘 危害公共安全获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以抢夺方向盘妨害安全驾驶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夺方向盘行为,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系初犯,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结合其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三、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域和在什么时间内有效的问题,具体包括刑法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这是国家行使刑事管辖权不可缺少的法律依据,它涉及国家主权、国际关系、对国家和公民利益的保护以及新旧法律如何适用等重大问题。我国《刑法》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一)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有效,它是相对于时间效力而言的,解决的是对地和对人的效力问题。确定刑法的空间效力,主要是为了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见表。属地管辖原则属地管辖原则拓展阅读外籍学生贩卖毒品获刑根据我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同时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行为向艾某某进行核实,并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另告知,艾某某若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认罪悔罪,法院可以从轻处罚。(二)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我国刑法的生效时间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生效。刑法的失效时间一般也有两种方式:一是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二是自然失效,即新法施行后替代了同类旧法,或者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消失而自行废止。刑法的溯及力是指新的刑事法律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对此,各国刑法中出现了从旧、从新、从新兼从轻、从旧兼从轻等不同原则。我国刑法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按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