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课件(共130张PPT)-中职《法律基础知识》同步教学(劳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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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理性处理纠纷,合理选择救济途径第一节 法律纠纷与解决机制第二节 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第三节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第二节“没有救济便没有权利”,为公民权利提供救济途径是权利保障的重要手段。在所有的救济途径中,诉讼救济因其具有公开、公平和公正等特点,成为对权利最有力的保障方式。所谓诉讼,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解决争讼和处理案件的活动,诉讼活动最大的特点是国家强制性和程序规范性,因此,诉讼活动都必须由国家立法,严格规范程序。
目前,我国三大诉讼遵循同样的审级制度,我国法院有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四级设置,实行“两审终审制”,即一个案件经过任何连续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一、民事诉讼我们通常所说的“打官司”,主要是指民事诉讼,即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我国民事诉讼的程序主要包括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执行程序等,与之相关的制度主要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管辖、证据、时效、审判监督等。下图为民事案件审理的常见流程。(一)起诉
1. 起诉的基本条件
起诉是指原告向法院提出特定诉讼请求的诉讼行为。起诉首先必须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最基本的条件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 诉讼参加人
诉讼参加人是指参加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主要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其中共同诉讼人主要是诉讼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的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同一种类的情形,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的或者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大多数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并不一定熟悉整个诉讼程序,因此很多当事人会选择聘请代理人参加诉讼。所谓诉讼代理人,即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权的权限范围内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一般而言,诉讼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直接行使诉讼代理权。法定代理一般适用于精神病人、未成年人和其他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诉讼原告和第三人,法定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权的取得是基于法律所规定的监护关系。(二)诉讼保障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在7日内立案,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也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民事诉讼进入审理前的准备阶段,主要是指现在立案后至开庭前进行的一系列活动,其中也有当事人的参与,主要包括起诉状、答辩状的送达,合议庭组成,材料审核,证据收集等。此外,人民法院还通过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保障诉讼程序得以顺利进行。这些诉讼保障措施,可能在诉讼开始前实施,也可能在法院受理诉讼后、判决效力发生前实施。1.保全所谓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2.先予执行一般而言,执行是在判决生效以后进行的活动。但对于一些特殊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判决生效发生前,可以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即刻向其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即刻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这就是先予执行制度。先予执行,一般适用于包括追诉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的案件及其他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三)证据与举证证据是贯穿整个诉讼活动的重要元素,直接决定诉讼成败与否。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也是法院认定有争议案件事实的根据。当然,诉讼活动中的事实并不是强调客观真实,而是强调法律上的真实,是必须有证据能证明的事实。在诉讼中,证明就是依靠证据说服法官、法官支持其主张的过程。一方面,证据要能证明自己主张的成立;另一方面,证据应围绕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展开。一般而言,证据包括书证、物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1.证据搜集与举证时限当事人对其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搜集主要由当事人完成,即谁主张谁举证,但证据如果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必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搜集的其他材料,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搜集证据。举证时限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的期限。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可能提出不受举证时限限制的新证据。其中一审中新证据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二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申请延期后经法院准许,但在延长的期限内,仍然无法提供的证据。二审中的新证据,既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也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2.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举证责任存在的理论前提是,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实体法规范无法适用,法院只能根据举证责任进行裁判,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败诉的不利结果。3. 质证的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能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当事人质证时应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法庭质证的顺序是:先由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再由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最后是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四)一审庭审
庭审就是开庭审理,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一定的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过程。
1. 普通程序
无论是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和特殊程序,开庭审理的程序大体相同,不同的主要是对审理期限方面的规定。
庭审主要包括四个阶段:
(1)庭审准备。包括庭审准备以及为了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决定是否公开审理,公布开庭公告,查点和核对出庭人员。开庭后,当事人有权提出对法官、陪审员、书记员等人员的回避申请。
(2)法庭调查。这一阶段主要是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的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案情和出示证据并进行质证。
(3)法庭辩论。这一阶段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的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相互进行言辞辩驳的诉讼活动。
(4)宣告判决。判决是法院通过对民事案件的审理,根据查明和认定的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权威性判断。判决可以当庭宣布,也可以定期宣布,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通常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庭审是诉讼活动的核心环节。但在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这种行为最终将损害自己的利益。比如,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2. 简易程序
对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且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3. 特别程序
人民法院在审理一些非民事争议案件时,某种法律事实可以适用特别程序。比如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就适用特别程序。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五)第二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与一审不同,第二审的审理范围是有限的,只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六)审判监督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七)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有效判决的法律文书,只是为权利人实现了写在纸上的权利,只有承担义务的一方有效履行判决,被侵害的权利才能得到实在的补救,为了确保义务人积极履行义务,人民法院依法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1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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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财产,法院亦多次至吴某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走访调查,均未发现其踪迹。后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执行线索,吴某长期在东南亚某国打工,现其休假回国探亲,假期结束后吴某极有可能再次出国打工。法院在得知该情况后,第一时间对吴某采取了限制出境的强制措施。吴某假期结束欲返回东南亚某国,在办理签证时,发现自己已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在执行压力之下,吴某最终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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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述4个账户内资金活动情况与赵一、赵二的年龄和智力情况严重不符,据赵一13岁和赵二3岁的年龄,以常理推测二人是无法实施上述民事行为的,再结合账户的频繁使用频率基本可以认定,上述账户一直是由赵一、赵二的父母实际控制和支配的,案外人赵一、赵二只是执行标的存款的登记名义人,上述存款并非案外未成年人的财产,而属于被执行人及其家庭共有的财产。
二、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是指专门国家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追诉犯罪、追究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刑事诉讼活动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做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一)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是通过国家强制力的介入,通过追究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来实现被害人的权利救济,但在限制和剥夺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权利的时候,也必须遵循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总则部分详细规定了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1. 司法独立原则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 程序正义原则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3. 权利保障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二)管辖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主要包括两种,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
1. 立案管辖
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见表)。
2. 审判管辖
即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划分。就级别管辖而言,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刑事案件有: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就地域管辖而言,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证据
在刑事诉讼中,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想一想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屠某、沈某和证人朱某提出在侦查期间遭到非法取证,要求确认其审前供述或证言不具备证据能力。下列哪些情形下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排除上述证据?
A. 对屠某进行刑讯逼供
B. 踢了沈某一脚,说“不讲小心挨揍”
C. 对沈某进行威胁,说“不讲就把你老婆一起抓进来”
D. 对朱某进行威胁,说“不配合我们的工作就把你关进来”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暴力等非法的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故以上四种情形均可作为证言不具备证据能力的法律依据。
(四)强制措施
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和剥夺。在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由轻到重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知识链接
公 民 扭 送
扭送是公民将具有法定情形的人立即送交公、检、法机关处理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扭送并不是刑事诉讼的一种强制措施,法律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都只能是公安司法机关,而扭送是法律赋予公民同刑事犯罪做斗争的一种手段。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通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
公民把具有法定情形的人抓住后,立即送交公、检、法机关处理。无论任何人抓住以上人员以后都不得拖延不交、擅自拘禁或非法审讯。
(五)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
刑事诉讼可以分为公诉和自诉,绝大部分的刑事案件是以提起公诉的方式进行,公诉案件的主要程序有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执行等环节。
1. 立案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 侦查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3. 提起公诉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4. 审判
(1)第一审程序。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最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法庭审理流程见表。
(2)第二审程序。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算。
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3)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4)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5. 执行
执行是法定机关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付诸实施的活动。对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六)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所适用的一系列诉讼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吸收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以及相关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设置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章,高度彰显了加强未成年人诉讼权利保护的决心,具有积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即公安司法机关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应当加强说服教育,对未成年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促使其悔罪服法,重新做人。同时确立了三个原则。一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即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坚持教育和矫治为主,尽可能地采用非刑罚化的处理方式,可罚可不罚的尽量不罚。二是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利原则。即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不仅应保障未成年人享有与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而且应当保障其依法享有的特殊诉讼权利。三是办案人员专业化原则。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公安司法人员进行,以实现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法律援助作为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对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刑事诉讼法》将获得法律援助的对象扩展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增加了指定辩护的义务主体,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均有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义务,事实上将指定辩护扩大适用于审前阶段,以确保未成年人及时获得法律援助,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对未成年人实施羁押,使未成年人与社会隔离,容易对其身心健康造成巨大伤害,影响其正常的成长。同时,羁押也可能导致相互“交叉感染”,使未成年人向惯犯和累犯转变。因此,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或者人民法院在决定逮捕时,应当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综合衡量是否有逮捕的必要,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应当听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陈述,直接了解其犯罪原因、成长环境、教育状况等信息,全面评估其社会危险性及取保候审的可能性。为真正解决是否有必要逮捕的问题,有必要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3. 分案处理原则
分案处理就是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与成年人犯罪案件分开处理。在实施刑事诉讼中的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时,应当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分别羁押,在管理上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做好分案处理工作,可以更好地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益,免受成年人的不良感染,为促使未成年犯罪人早日顺利回归社会提供了制度保障。
4. 在讯问和审判时法定代理人及其他有关组织代表到场制度
《刑事诉讼法》将“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改为“应当”通知,并可以由到场的法定代理人代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抚慰、沟通、教育和监督等职责,当无法通知或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法定代理人是共犯时,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也可以通知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保护未
成年犯罪人充分行使权利,在讯问和审判过程中,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有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权提出意见。法定代理人在未成年人做最后陈述后,可以进行补充陈述。这对于缓解未成年人的紧张、对立情绪,有效地进行心理疏导和帮助,充分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具有积极的作用。
想一想
甲、乙系初三学生,因涉嫌抢劫同学丙(三人均不满16周岁)被立案侦查。关于该案诉讼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审查批捕讯问时,甲拒绝为其提供的合适成年人到场,应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B. 讯问乙时,因乙的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而通知其伯父到场,其伯父可代行乙的控告权
C. 法庭审理询问丙时,应通知丙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D. 如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甲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时可不再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在讯问和审判未成年人的时候,无论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均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乙的伯父并非乙的法定代理人,作为乙的其他成年亲属,享有就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意见的权利,但不能代行乙的诉讼权利。
5.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这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尊重和保护。考虑到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的作用,同时规定在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6.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刑事诉讼法》在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三条和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监督考察和效力。
(1)在适用条件上,限定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第六章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可能判处的刑罚为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
(2)在适用程序上,要求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和被害人的意见,但不以他们同意为前提。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提出异议,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3)在监督考察程序上,由人民检察院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管教职责,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 6 个月以上1年以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所附条件,即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违反所附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4)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罪需要追诉的,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7.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社会调查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可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是社会调查的主体,并可委托其他机构和组织进行调查,调查的内容主要是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和监护教育三个方面,但也不限于三个方面,也可根据案件情况调查其他与案件处理有关的情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社会调查,对于案件处理方案的合理选择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为教育和惩治未成年犯罪人提供依据,使教育和矫治做到有的放矢。
8.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刑法修正案(八)》充分考虑了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在入伍、就业中面临的现实问题,免除了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的义务,首次从法律层面保障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不受前科的影响。《刑事诉讼法》为进一步弱化未成年人犯罪的“标签”心理,消除犯罪记录对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时的负面影响,增设了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除非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才可以进行查询,但查询单位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予以保密。
三、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是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途径。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行政争议,或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侵犯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行政诉讼法》就是让老百姓能在公平公正的条件下和政府打官司,在社会生
活中发挥着公民权利“守护神”、依法行政“推进器”、官民关系“润滑剂”、社会稳定“减压阀”的作用。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证据、起诉与受理、审理与判决等问题。
法治印记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于2015年5月1日实施,此次修订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等精神,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力度大大增强,对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具有重大意义。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又称行政审查权范围或者可诉行为范围,是指法院受理并审理行政争议的范围。行政诉讼为公民权利受到行政权侵害时提供司法救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关系到公民权利受司法保护的范围,因此,受案范围是体现行政诉讼制度进步的一个重要指标。《行政诉讼法》通过多种途径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让更多的行政行为接受司法监督,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对更多的行政侵权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见表。
尽管《行政诉讼法》仍然排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即“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诉讼法》尽量减缩排除范围,扩大受理范围。《行政诉讼法》新增 4 项行政行为为列举的可诉行政行为: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征收、征用或对征收、征用的补偿行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涉及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的行为。
《行政诉讼法》扩充了6项行为的内容:(1)在行政处罚行为中增加了暂扣证照、没收违法所得、警告三项内容;(2)在行政强制行为中增加了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3)在涉及经营自主权的行为中增加了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土地经营权两项内容;(4)在行政许可行为中增加了“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的内容,即意味着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准予、变更、延续、撤销、撤回、注销许可等各种行政许可行为均可起诉;(5)在行政给付行为中增加了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障待遇的内容,对保障给付对象权益有重要意义;(6)在要求履行义务行为中明确列举了集资、摊派费用等行为内容。
想一想
下列选项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A. 方某在妻子失踪后向公安局报案要求立案侦查,遭拒绝后向法院起诉确认公安局的行为违法
B. 区房管局以王某不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由向法院起诉
C. 某企业以工商局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为由向法院起诉
D. 王某不满区政府对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向法院起诉
“方某在妻子失踪后向公安局报案要求立案侦查,遭拒绝后向法院起诉确认公安局的行为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立案侦查属于刑事司法行为,此时可以申请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但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因相对人不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有强制执行权的可自行强制执行;没有强制执行权的,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区房管局以王
某不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由向法院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问题上,对被征收人产生直接影响的是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对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被征收人可以通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直接实现权利救济,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对补偿决定的审查也包括对征收补偿方案的附带审查,足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
(二)管辖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这种分工产生两方面的法律效果:其一,对于审判机关来说,确定了同级法院之间审理行政案件的具体分工,明确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其二,对于原告而言,则是发生争议后应当到哪一级的哪一个法院起诉的问题。依据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纵横管辖关系不同,可以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可以将一个行政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过程比喻为在一个平面上确定
一个或者多个点。确定面上的点,需要使用纵横坐标系,而级别管辖就相当于纵坐标,地域管辖就相当于横坐标,当在纵坐标上确定了级别管辖的法院,并在横坐标上确定了地域管辖的法院之后,同时满足两者的法院相当于纵横坐标系上的交点。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是在法院系统内部从纵向上解决第一审行政案件应当由哪一级法院审理的问题,见表。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这一制度创新有利于排除地方干预,保障法院公正审判,从而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犯。
(三)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手段。这些材料和事实要用来揭示案件事实真相。在当事人提供的和法院收集到的证据中,有的是真实的,有的可能是虚假的,有的可能是伪造的,只有其中真实可靠的证据才可作为法院判案的根据。这部分证据称为“可定案证据”。可定案证据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客观性,或称为真实性,即作为可定案证据的事实和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捏造或者想象的;(2)关联性,或称为相关性,即作为可定案证据的事实和材料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
实有联系,它们或者是案件事实形成的条件,或者是案件事实发生的原因,或者是案件事实所导致的结果;(3)合法性,或称为法律性,即作为可定案证据的事实和材料必须合法,包括取证的程序合法和证据的形式合法。
1. 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与要求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其中,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证据种类。
(1)书证。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案等形式记载的,能够表达人的思想和行为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行政诉讼中的书证表现形式很多,例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营业执照、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产权证等。
当事人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②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印章。③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④被告提供的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2)物证。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空间方位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物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②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例如,违法生产的假冒产品,可以提供部分样品。
(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利用录像以及计算机等高科技设备取得音响图像材料和利用计算机等设备取得和存储的数据材料。视听资料的缺点是容易被拷贝和删改。所以,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②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③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4)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此次修法新增加的证据种类。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其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受或存储的信息,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包括短信、微信、微博、光盘、网页、电子交易信息、网络IP地址、通信记录、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具有以下特征:①复合性。随着网络技术尤其是多媒体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不再局限于单一的方式,而是综合了文字、图形、图像、动画、音频、视频等多种多媒体信息,几乎涵盖了所有传统证据的类型。②高科技性。电子数据是现代电子信息化产业高速发展的产物,其载体是计算机和互联网等高科技设备。③脆弱性。电子数据本身有易受损性,其存储的内容容易被删除、修改、复制。④隐蔽性。与传统的纸质信息相比,电子数据赖以存在的信息符号不易被直接识别。
(5)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非本案诉讼参加人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证人原则上应当出庭作证,接受法庭质证。提交证人证言是证人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形。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②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③注明出具日期。④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6)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原告、被告、第三人就自己所经历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出的叙述、承认和陈词。由于当事人与案件的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当事人陈述可能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虚假性。法院对待当事人陈述应当认真审查判断,去伪存真,确保当事人陈述的真实可靠。
(7)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接受法院的指派、聘请或者当事人聘请的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案件事实材料,对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之后得出的书面意见。行政诉讼中常见的鉴定有文书鉴定、会计鉴定、医学鉴定和科学技术鉴定等。鉴定意见只解决专门性的事实问题,不涉及法律问题。
被告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意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②列明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③说明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④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⑤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意见,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可见,对于鉴定意见,不仅要求其鉴定主体、鉴定事项等实体性问题应当合法,鉴定程序也应当符合法定的程序和形式。
(8)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对物品、现场进行查看、检验后所作出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记录。在我国行政诉讼中,勘验笔录是一项独立证据,具有客观性、综合性等特点。
(9)现场笔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有关管理活动的现场情况所做的书面记录。例如,警察在检查酒后驾车过程中对违法情况的记录。在三大诉讼法中,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种类,其特点在于现场性、时效性和程序性。被告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①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②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想一想
梁某酒后将邻居张某家的门、窗等物品砸坏。县公安局接警后,对现场进行拍照、制作现场笔录,并请县价格认证中心提供价格鉴定意见,对梁某作出行政拘留8日的处罚。梁某向法院起诉,县公安局向法院提交照片、现场笔录和鉴定意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照片为书证
B. 县公安局提交的现场笔录无当事人签名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C. 县公安局提交的鉴定意见应有县价格认证中心的盖章和鉴定人的签名
D. 梁某如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有异议,可要求县公安局的相关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物证是指以自己的存在、形状、质量等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照片是公安局对现场进行拍照形成,是以文字、符号、图形所记载或表示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此处的照片不是物证,符合书证的特点,应为书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可见,现场笔录无当事人签名的,并不意味着不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原告或者第三人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对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均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2. 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法律假定的一种后果,是指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是成立的,否则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举证责任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由谁负责提供证据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即举证责任的分配;二是不能履行举证责任时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举证责任与举证期限见表。
(四)起诉与受理
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以下条件: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决定立案审查,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可见,行政诉讼起诉的方式是以书面方式为原则,以口头方式为补充。其中,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应当是提起诉讼的公民。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只能以书面方式,而不得使用口头方式。原告认为自己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在起诉时向法院提出,法院根据原告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其以口头方式提起诉讼。对于允许口头起诉的,由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应当将此情况告知对方当事人。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应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五)审理与判决
行政诉讼的审判程序与民事诉讼大体相同,也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环节。行政诉讼一审程序是相对于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而言的,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通常适用的最基本程序,完整地反映了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结构。具体包括:
1. 组成合议庭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 人以上的单数。
2. 交换诉状
交换诉状主要是由法院向被告和原告发送有关文书。一方面,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通知被告应诉。另一方面,法院应在收到被告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被告在法定时间内,不提交或者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应当认定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和依据,判决被告败诉。
3. 庭审方式
行政诉讼一审程序必须进行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必须采取言词审理的方式;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为例外。不公开审理的情况有:(1)法定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2)申请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4. 审理期限
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判决。鉴定、处理管辖权异议和中止诉讼的期间不计算在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5. 公开宣判
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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