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40张PPT)第四章维护劳动权益,创造美好未来第一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建立与保护第二节 未成年人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第三节 劳动争议的解决未成年人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第二节一、童工的法律保护(一)童工认定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童工一直以来都是社会的弱势群体,需要特别关注和救助。他们在不足法定年龄的情况下从事成年人的工作,而且所从事的劳动环境一般情况下比较艰苦;他们通常没有福利保障,却从事超时超体力劳动,面临工资低、工作卫生条件差等劳动条件。消除童工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劳动法领域内的一个重要问题。判断未成年人是否为童工,首要的条件为其是否达到法定的最低就业年龄。法定最低就业年龄是自然人可以进入劳动领域、与用人单位形成合法劳动关系的年龄界限,也是劳动法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体现。知识链接“世界无童工日”的由来“世界无童工日”起源于2002年6月在日内瓦召开的第90届国际劳工大会,会议决定将每年6月12日定为“世界无童工日”,呼吁世界各国密切关注童工问题。国际劳工组织发布的《2015世界童工报告》指出,全球约有1. 68亿名童工,其中8 500万名童工所从事的是一些严重伤害儿童身心健康的工作。“世界无童工日”的历届主题如下:2020危机对童工的影响2018安全与健康的一代2016终结供应链中的童工劳动:事关每一个人2015对童工说“No”,对高质量教育说“Yes”2014扩大社会保障——与童工现象做斗争2013向从事家政工作童工说“不”2012权利和社会正义,让我们结束童工现象2011给女童一个机会,消除童工2010消除童工劳动,我们争做前锋2009给女童一个机会,解决童工问题——未来的关键2008教育:童工应享有的权利2007将重点关注农业童工问题,农业童工在童工中占有很大比例2006消除童工,让我们一起来实现2005重点关注在矿区和采石场工作的儿童2004关注儿童从事家佣2003日益严重的贩卖儿童问题知识链接国际劳工组织1973年《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中规定,最低就业年龄应不低于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并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低于15周岁。如果会员国的经济和教育设施不够发达,可以在与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后,初步规定最低年龄为14周岁。准予从事按其性质或其工作环境很可能有害年轻人健康、安全或道德的任何职业或工作类别,其最低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公民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因此,是否年满16周岁成为判断未成年人是否为童工的年龄标准。我国一些法律法规对童工问题做了规定,以禁止童工现象的存在。我国从立法上赋予了儿童接受教育权,义务教育法规定,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义务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我国从立法上对招用童工问题做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列情形一般不属于使用童工: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单位根据培养需要,经有关部门、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的;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参加适合未成年人特点、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社会公益劳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近亲属或者监护人自营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力所能及、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辅助性劳动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实习、教学实践、职业技能培训的;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社会影响的特殊专业人才,确因传承技艺需要招收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学艺的。这些情形下,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二)违反禁止使用童工的处罚非法使用童工的主要责任方式包括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主要法律依据是《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童工并没有和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若童工在用人单位已经付出了劳动,是否应当获得劳动报酬呢?劳动报酬标准应当如何确定呢?显然,童工的劳动报酬的标准应当比照同岗位的劳动者获得的劳动报酬支付,也就是要做到“同工同酬”。若童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由于劳动关系的不存在而无法认定为工伤,但是这种伤害又确实是发生在工作中,由此,《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规定,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规定了使用童工的行政责任。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 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 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除了对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外,该规定还将处罚范围扩大到了职业中介单位,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 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还规定了非法使用童工的刑事责任。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成年工的法律保护对于已经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我国劳动法将其称为“未成年工”,可以和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但是在劳动过程中,根据其自身健康的需要,法律应给予特殊的保护。根据我国《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因此,我国法律上定义的未成年工,不包括年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一)未成年工的劳动法律保护我国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法律主要是《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这两部法律中涉及的工作和休息时间、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工资标准以及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经济补偿等均适用于未成年工。未成年工在遇到前述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后,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提请仲裁或诉讼。此外,为了保护未成年工的正常身体发育和安全健康,除改善一般的劳动条件外,还需要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等方面给予特殊保护。例如,我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等。同时,1995年实施的《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也对未成年工的工作范围、劳动强度、定期体检的时间和项目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二)违反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处罚非法使用童工的处罚依据主要集中在《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比较而言,违反未成年工保护规定的处罚不那么集中,而是散见于各种劳动法律法规中,主要涉及的内容如下。《劳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除此之外,《劳动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的民事赔偿,即对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已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参与演出、节目制作等活动,活动组织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违反以上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以及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想一想某建筑工程队低价招用20名学徒工,合同中规定他们每天必须从事高空作业或繁重的搬运工作,否则不能结算当月工资。用工当月,工程队因违反安全施工规定造成事故,致使学徒工多人受伤。有关部门经调查发现这些学徒工均不满15周岁。对此,劳动行政部门可采取哪些措施?A. 责令雇主解除劳动合同,遣返这批学徒工B. 责令雇主承担遣返费用,并给予经济补偿C. 收缴雇主在非法用工期间的经营所得D. 告知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向雇主索赔的权利,并协助他们向雇主索赔《劳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一条也规定,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九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例中,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雇主解除劳动合同,遣返这批学徒工。责令雇主承担遣返费用,并给予经济补偿,同时告知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向雇主索赔的权利,并协助他们向雇主索赔。劳动行政部门没有权利没收该企业的经营所得。三、职业学校在校生实习权益保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实行“2+1”教育模式,即在校学习2年,第3年到专业相应对口的指定企业,带薪实习1年。顶岗实习是专业教学计划中综合性最强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是校内实训向校外的延伸,它对于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熟练的专业技能、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一)实习常见法律纠纷1. 顶岗实习的学生身份模糊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实习学生并未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因此不能把实习学生视为劳动者。同时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是在没有完成学习、没有取得毕业证书的前提下进行的实践活动,这种实践活动是学校以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为目的的教学手段,而不是以就业为目的的劳动关系。因此,在处理劳动纠纷时,实习学生并不被视为真正的劳动者,法院也都习惯按照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这类劳动纠纷。2. 实习期间无法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在顶岗实习之前,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三者之间已经签订了书面协议,用人单位不能满足学生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实习学生的身份比较特殊,在劳动法中不被视为真正的劳动者。3. 同工同酬的要求无法实现顶岗实习期间,学生和企业的正式员工一样,从事性质相同的工作,但是两者间的收入差距却很明显。对此,学生要求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事实上,受到学生身份的限制,以及学生和企业之间没有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同工同酬的要求是不能实现的。劳动仲裁机构受理的争议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争议,对于实习学生的要求不能依法受理,因此实习学生要求同工同酬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4. 实习学生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为正式员工办理的保险,而实习学生没有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关系,不属于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因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学校和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二)学生实习法律保障为了保障顶岗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地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2016年,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研究制定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针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中突出的重点难点问题,完善顶层设计,从制度上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1. 实习协议要求“无协议不实习”。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各方基本信息;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实习考核方式;违约责任;其他事项。其中,顶岗实习的实习协议内容还应当包括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2. 实习报酬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这是首次提出顶岗实习学生报酬底线,避免“廉价劳动力”现象发生。3. 禁止事项对不适宜学生实习的情况,如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等,《规定》均予以了明确禁止。4. 实习强制保险制度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拓展阅读厦门市推行中职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根据教育部等相关部门《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精神,厦门市在中职学校学生实习期间推行责任保险。经费从学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保险责任范围覆盖学生顶岗实习全过程,最高赔偿额50万元。因发生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1)在往返于学校和实习单位途中遭受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3)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9)在实习期间,由于火灾、爆炸、煤气中毒、高空物体坠落受到意外伤害;(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5. 伤害事故责任划分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