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消费税法 课件(共49张PPT)《税法(第六版)》(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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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消费税法 课件(共49张PPT)《税法(第六版)》(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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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9张PPT)
第三章
消费税法
消费税税款计算
消费税纳税申报
消费税概述
消费税出口退税
内容提要
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
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消费税的特点
(与增值税比较) (1)征税范围的选择性
(2)征税环节的单一性
(3)征收方法的灵活性
(4)适用税率的差别性
(5)税收负担的转嫁性
一、消费税的性质
消费税的作用:
体现消费政策,优化资源配置
调整消费结构,抑制超前消费
稳定税收来源,保证财政收入
调节支付能力,缓解分配不公
流 转 税
增值税
消费税
(1)销售或进口货物
(2)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销售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
15种货物
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
①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除个体经营者外);②海关
消费税征税范围15个税目
三、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1)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
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高档化妆品等。
(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汽车、摩托车等。
(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资源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5)促进节能环保的消费品,如电池、涂料等
确定原则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烟、酒、化妆品等15个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
1.烟
2.酒
3.高档化妆品
4.贵重首饰
及珠宝玉石
6.成品油
5.鞭炮焰火
7.摩托车
8.小汽车
9.高尔夫
球及球具
10.高档手表
11.游艇
12.木制一
次性筷子
13.实木地板
14.电池
15.涂料
卷烟、白酒复合计税,采用了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双重征收形式。
啤酒、黄酒、成品油从量计税,
采用了定额税率形式。
小汽车等其他应税消费品
从价计税
采用比例税率形式。
四、消费税的税率
基本类型 复合税率:白酒和卷烟(批发环节除外)
定额税率:黄洒、啤酒和成品油
比例税率:除上述以外的货物
特殊规定
(从高)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的
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
第二节
消费税税款计算
(一)从价定率征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二)从量定额征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在)复合计税方法征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1)一般规定
(2)含税销售额
(3)外汇结算销售额
(4)包装物押金
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纳税额的计算
+
全部价款
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其他价外收费,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价外费用不包括下列项目:(1)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代垫运费:一是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二是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
(1)一般规定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2)含税额的换算
月初√ 当日√ 月末
汇率
1:7.1 1:7.5 1:7.2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3)外汇结算销售额
包装物押金流转税征收的法律规定
流转税 增值税 消费税
包装产品种类 收到押金时 逾期时 收到押金时 逾期时
非酒类产品 不征 征收 不征 征收
酒类产品 黄酒、啤酒 不征 征收 不征 不征
除黄酒、啤酒外的其他酒 征收 不征 征收 不征
(4)包装物押金
1、准予扣除的范围:
(1)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在零售环节征收后,用已税珠宝玉石连续生产镶嵌首饰,在计算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4)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已税摩托车为原料生产的摩托车;
(6)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用于连续生产的甲醇汽油、生物柴油;
(7)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1)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四)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2.从量定额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2、扣除的方法
1.从价定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1.从价定率征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消费税额
=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2.从量定额征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消费税额
=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3.复合计税方法征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消费税额
=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1)一般规定
(2)组成计税价格
二、自产自用应纳税额的计算
等于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即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无销售或当月未完结,则应按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作为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上述“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的,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果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或无销售价格的,不得加权平均计算)
(1)一般规定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组成计税价格 = =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
组成计税价格 =
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2)组成计税价格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另一种形式,应纳入消费税的计征范围。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会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三、委托加工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定率征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消费税额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2.从量定额征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消费税额
=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3.复合计税方法征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消费税额
=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1)一般规定
(2)组成计税价格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受托方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一般规定
组成计税价格=
指委托方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注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
“材料成本”
“加工费”
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组成计税价格=
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2)组成计税价格
准予扣除的范围:
(1)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在零售环节征收后,用已税珠宝玉石连续生产镶嵌首饰,在计算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4)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已税摩托车为原料生产的摩托车;
(6)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用于连续生产的甲醇汽油、生物柴油;
(7)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1)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4、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扣除的方法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
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1. 从价定率征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消费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2. 从量定额征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消费税额
=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3. 复合计税方法征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消费税额
=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
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
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扣除
当期准予扣除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期初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期末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进口卷烟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进口卷烟消费税计算步骤如下:
第一步,计算确定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说率
每标准条卷烟关税完税价格=100000÷10÷250=40(元)
每标准条卷烟的关税=25000÷10÷250=10(元)
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40+10+0.6)÷(1-36%)=79.06(元)>70元
第二步,进口卷烟的适用消费税比例税率为56%
第三步,进口卷烟的组成计税价格=(100000+25000+150×10)÷(1-56%)=287500(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287500×56%+10×150=162500(元)
【例3-8】
1.批发环节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
征税范围:批发环节的应税消费品特指卷烟。
纳税人:在我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计税方法:复合计税
税率:11%+0.005元/支
其他注意事项:
(1)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2)卷烟批发企业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只有将卷烟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时才缴纳消费税。
(3)卷烟批发企业在计算卷烟消费税时不得扣除卷烟生产环节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五、批发零售环节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2.零售环节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
征税范围:零售环节的应税消费品特指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以及超豪华小汽车。 “金银首饰”特指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税率:金银首饰:5% ;超豪华小汽车10%
其他注意事项:
(1)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分别核算两类商品的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计征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计征消费税。
(2)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套装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计征消费税。
(3)对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价款计征消费税。
(4)超豪华小汽车是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的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再加征一道消费税。
第四节
消费税纳税申报
链接动画:消费税纳税申报流程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
(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不论应税消费品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没有规定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为应税消费品发出的当天。
(5)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纳税人移送使用的当天。
(6)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7)进口应税消费品,为报关进口当天。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2.纳税期限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事先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缴纳税款。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缴消费税税款。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缴税款。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由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此外,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关税由海关一并计征。
3.纳税地点
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消费税纳税申报资料,加强消费税管理的基础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涂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等
二、消费税的纳税申报
1.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并填开纳税缴款书向其所在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
2.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填发缴款书,按期缴纳。
3.对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业户,税务机关可根据其产销情况,按季或按年核定其应纳税额,分月缴纳。




第四节
消费税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必须具备的条件:
必须是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指此货物已经报关放行且出口,这是区别货物是否应退(免)税的主要标准之一。如果只是报关而未离境,那么不论企业对此在财务上和其他管理上做何处理,不论是以外汇或是人民币结算,均不能视作出口货物予以退(免)消费税
指企业在货物出口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收汇核销,证实该笔出口价款已经收回或按规定使用
一、出口退税的适用范围
适用此政策的包括以下两类情况:
(1)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将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
(2)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
1.出口免税并退税
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消费税,且办理退还消费税
对应税消费品在出口环节不征消费税,这是把货物在出口环节与出口前的销售环节都同样视为一个征税环节
对应税消费品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
适用这个政策的是:
(1)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
(2)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
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消费税,但不予办理退还消费税
免征消费税是指对生产性企业按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生产环节的消费税
该应税消费品出口时,生产环节免税了,即出口的应税消费品也就不含有消费税了,也无须再办理退还消费税
2.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具体是指一般商贸企业,这类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一律不予退(免)税。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1.关于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率的一般规定
退还消费税按该应税消费品所适用的消费税税率计算
与退(免)增值税的区别
企业应将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和申
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应退
消费税税率。
2. 关于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率的规定
二、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率
1.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应退消费税税额
=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2.属于从量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应退消费税税额
=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3.属于复合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应退消费税税额
=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消费税税率+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
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三、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额的计算
1. 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后发生退关或退货
2. 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发生退关或退货
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消费税。
已办理退税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消费税与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差异
项目 增值税 消费税
退税率 法定退税率 征税率即为退税率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 “又免又退” 政策
“免抵退”计算 “免而不退”政策
不计算退税
外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 “又免又退”政策
“先征后退”计算 “又免又退”政策
“先征后退”计算
从价计税:应退消费税额=出口货物工厂销售额×比例税率
从量计税:应退消费税额=报关出口数量×定额税率
复合计税:应退消费税额=出口货物工厂销售额×比例税率
+报关出口数量×定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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