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26张PPT)旅游法规:理论与实务(第四版)1旅游法规基本理论1法的基本理论2经济法基础与地位6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7旅游资源保护法律制度7旅游合同法8旅游安全与保险法9酒店业特别交易法10酒店业管理法11酒店业竞争法8旅游者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课程内容与章节安排3429旅行社与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旅游权利救济法律制度旅游合同法律制度510旅游交通运输管理法律制度旅游安全与保险法律制度旅游饭店管理法律制度第二章 旅游合同法律制度目的与要求本章将我国统一合同法的基本理论与《旅游法》中的“旅游服务合同”相结合,介绍旅游合同的概念及特征,要求学生领会旅游合同订立和履行,旅游合同变更、解除、转让和终止以及违反旅游合同责任的基本理论,并能够运用合同法的理论分析旅游业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章节内容第一节 旅游合同概述第二节 旅游合同的订立、履行第三节 旅游合同的变更、解除、转让和终止第四节 违反旅游合同的责任《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旅游合同是指旅游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为实现旅行游览的目的,签订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概念旅游合同第一节 旅游合同法概述--旅游合同关系主体是具有平等资格的当事人--旅游合同内容是当事人约定的旅游权利和旅游义务--旅游合同关系客体是旅游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依法订立的旅游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二、 旅游合同的类型◇以互负给付义务: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以权益取得的代价: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以合同成立标的交付:实践合同/诺成合同◇以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主合同与从合同◇以法律设在规范并赋予名称:有名合同/无名合同◇以法律对合同的特定要求: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三、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一,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民事关系。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适用合同法;企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关系,也不适用合同法。第二,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有关婚姻、收养、监护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一、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依法对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协议的法律行为。﹡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遵守商业道德﹡形式:口头/书面/其他﹡程序:--要约 --承诺 --要约邀请﹡内容:标 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和酬金;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途径。﹡格式条款:概念、利弊、提供者的责任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时的采用。二、合同的履行即完成合同的行为,或当事人实现合同内容的行为。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制度的中心内容,是合同法及其他一切制度的最终归宿或延伸。1.履行原则:--实际履行(标的)原则(种类物/特定物)--适当履行(条款)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情势变更原则2.合同履行中的担保旅游合同履行的担保是指订立旅游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了确保旅游合同的切实履行而共同协商确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措施。--附属性--补偿性(惩罚性)--选择性﹡担保的种类--定金--保证--抵押--质押--留置3.合同履行中抗辩权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合同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为一时的抗辩权,延缓的抗辩权,在产生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债务人仍应当履行债务。这种权利对于抗辩人而言是一种保护手段,目的是免去自己履行义务可能带来的风险。形成这种抗辩权的基础是双务合同当事人之间在合同义务方面的牵连性,与违约有本质上的不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四个:(1)双方之债务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相对人有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行为;(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以合同具备能履行的客观条件为准。﹡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其成立要件是:(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两个债务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状态。 在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问题上,在先履行一方未构成违约时,先履行一方未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先履行一方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后履行方拒绝履行需要明示。在先履行一方已构成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要明示。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方未履行前可以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成立条件:(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给付的危险。(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如果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不得行使不安抗辩权。 中止履行是指双方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合同尚未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时,因法定事由暂时停止履行自己承担的合同义务。《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不安抗辩权3.合同的法律效力(无效、可撤销、待定)﹡合同的无效合同无效,是指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无效合同,国家不予确认,从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有:(1)合同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2)合同标的不能确定或事实不能。(3)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4)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合同的可撤销合同的可撤销,是指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请求权, 法院或仲裁机关确认)关于撤销事由有以下几个方面:(1)采取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手段签订的合同,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2)重大误解的合同。(3)显失公平的合同。﹡合同效力未定及其补正所谓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为无效的合同。导致合同效力未定的原因主要有:(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一个月)(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旅游合同。(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行为)(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之合同,经过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在订约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否则,该合同无效。(4)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无效与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从订立时起无法律效力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仍有效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第三节 旅游合同的变更、解除、转让和终止﹡合同变更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尚未履行之前,对原来订立的合同条款进行增加、减少或修改的协议。﹡合同解除是指对已经订立的合同,在其有效期届满之前,提前终止其效力的协议。﹡合同转让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不改变合同条款情况下,把自己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全部、部分-权利、义务)﹡合同终止是指合同签订后出现了一定的法律事实,从而引起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在客观上消失。第四节 违反合同的责任在法律关系中,严格责任原则是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依据和标准,是确定违约责任的基础。《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此可见,《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不要求证明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而只要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后,不论何种原因,只要行为人没有全面履行合同,存在违约情形,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严格责任原则二、违约责任的减轻与免除﹡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2)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应当及时通知 对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他人过错﹡物品的自然损耗1.什么是旅游合同 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2.什么是合同权利的转让 在什么样的情形下旅游合同不得转让 3.试分析旅游合同的法律效力。4.如何理解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当事人违约后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练习与思考]谢谢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