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旅游消费者权益 课件(共23张PPT)- 《旅游法规教程第4版》同步教学(东北财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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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旅游消费者权益 课件(共23张PPT)- 《旅游法规教程第4版》同步教学(东北财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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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3张PPT)
旅游法规:理论与实务
(第四版)
1
旅游法规基本理论
1法的基本理论
2经济法基础
与地位
6
旅游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律制度
7
旅游资源保护
法律制度
7旅游合同法
8旅游安全与保险法
9酒店业特别交易法
10酒店业管理法
11酒店业竞争法
8
旅游者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课程内容与章节安排
3
4
2
9
旅行社与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旅游权利救济法律制度
旅游合同法律制度
5
10
旅游交通运输管理
法律制度
旅游安全与保险
法律制度
旅游饭店管理法律制度
随着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旅游消费已经在消费者生活消费中占据重要的地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对象具有广泛性,而旅游者作为消费者的特殊群体,其合法权益将受到《消法》与《旅游法》的共同保护。本章在了解公民旅游权的基础上,主要学习和掌握旅游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旅游经营者的义务,以及在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中,争议的解决途径、方法与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承担。
目的与要求
第三章 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律制度
章节内容
第一节 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概述
第二节 旅游消费者权益与经营者义务
第三节 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是指非为生产经营目的 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市场主体。消费特征--生活消费消费客体--商品或服务消费方式--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主 体—自然人概念﹡消费者第一节 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概述﹡经营者
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律特征:
主体—为消费者提供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所有经营者
类别—从所有制形式、经营形态、国籍等不同角度划分
目的--以营利为目的,即提供有偿服务
方式--直接和间接两种形式
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因经营者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国家机关、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在监督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国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是国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交易原则
国家保护原则
全社会保护原则
消费者组织
保护原则
既是对经营者行为的原则规范,也是对市场交易基本规律的抽象和概括。
最核心最基本的原则
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宗旨)的社会组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平等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国家负有法定义务;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国家采取措施(立法、司法、行政)。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媒应做好宣传,进行舆论监督。
旅游者权利是旅游者在旅游消费领域所具有的权能,是旅游者利益在法律上的体现,是国家对旅游者进行保护的前提和基础,即在法律保障下,旅游者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一定的行为的权利。安全不受侵犯权知悉真情权获得赔偿权依法结社权公平交易权第二节 旅游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获得知识权自由选择权得到尊重权监督批评权一、旅游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旅游消费者的权利旅游者的义务是与旅游者的权利相对应的概念,是旅游者在相应的社会关系中应该进行的价值付出或依法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遵守公序良俗、文明环保旅游的义务健康信息告知、安全警示遵守和重大突发事件配合义务﹡旅游消费者的义务依法理性维权的义务随团出入境,不得非法滞留的义务二、经营者的义务
经营者的义务是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的责任,即经营者依法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者抑制自己的某种行为。消费者权利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是通过经营者履行义务来实现。
守法守约义务; 保障安全义务;
质量担保义务; 提供真实信息义务;
标记经营资格义务; 出具凭证义务;
“三包”义务; 公平交易义务;
尊重人格义务; 接受监督义务。
一、旅游者与经营者争议解决的途径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节 旅游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企业破产时,消费者损害赔偿应当先行给付。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营业执照的持有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窃取、盗用营业执照的,营业执照持有人不 承担连带责任。
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
﹡法律责任(民事赔偿)
--人身伤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致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人格尊严及精神损害:经营者违反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包”商品: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并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1)消费者定作的; (2)鲜活易腐的;
(3)在线下载或消费拆封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惩罚性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法律规定赔偿损失(伤亡、精神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①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③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④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电子商务法》(2019.1.1实施):
1.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2.什么是消费者组织 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有哪些
3.《旅游法》对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是
如何规定的?
4.试分析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争议解决的
途径有什么?
[练习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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