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33张PPT)旅游法规:理论与实务(第四版)1旅游法规基本理论1法的基本理论2经济法基础与地位6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7旅游资源保护法律制度7旅游合同法8旅游安全与保险法9酒店业特别交易法10酒店业管理法11酒店业竞争法8旅游者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课程内容与章节安排3429旅行社与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旅游权利救济法律制度旅游合同法律制度510旅游交通运输管理法律制度旅游安全与保险法律制度旅游饭店管理法律制度本章以介绍《旅行社条例》的内容为主线,结合《旅游法》的相关内容,阐述旅行社的设立、审批、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要求,以及对旅行社在经营和法律责任上的要求。同时,对我国有关导游人员管理的立法规定,即对导游人员的从业资格、职业准入和导游人员管理方面的法规制度进行阐述,其目的是使学生进一步明晰导游人员在导游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目的与要求第四章 旅行社与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章节内容第一节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第二节 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 旅行社管理法律概述一、旅行社法律概述目的和宗旨: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1.旅行社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概念: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律特征:(1)旅行社是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2)旅行社的业务是从事招徕、组织和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3)旅行社是以营利为目的,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2.旅行社的监督管理与行业自律﹡ 《旅游法》依据《旅游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同时,《旅游法》规定, 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国家鼓励旅行社实行服务质量等级制度;鼓励旅行社向专业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二、旅行社的设立1.旅行社的设立及审批﹡设立条件及应提交的文件 设立条件:固定的营业场所;必要的营业设施;对注册资金的规定 应提交的文件:申请书;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企业章程;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旅行社分社及旅行社服务网点,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旅行社的名义从事《条例》规定的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 旅行社分社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并自工商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旅行社服务网点服务网点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并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门市部等机构。 (1)设立社设立服务网点的区域范围,应当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2)服务网点应当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3)旅行社设立的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设立社应当加强对分社和服务网点的管理,对分社实行统一的人事、财务、招徕、接待制度规范,对服务网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咨询服务规范。2.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是指根据《旅游法》及《旅行社条例》的规定,由旅行社在指定银行缴存或由银行担保提供的一定数额用于旅游服务质量赔偿支付和团队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垫付的资金。﹡质量保证金数额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质量保证金及其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范围﹡质量保证金的动态管理机制旅行社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50%的质量保证金退还给旅行社,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退还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旅行社的经营原则三、旅行社的经营制度旅行社的经营规则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显要位置。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准许或者默许企业、团体、个人以自己名义经营,或以部门或者个人承包、挂靠的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证照管理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信息宣传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活动禁止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低价销售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的,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旅行社聘用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导游委派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行社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及时向旅行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报告。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发生旅游者非法滞留我国境内的,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境外滞留旅游产品与接待告知义务赔偿主体的确认“零负团费”问题旅行社对旅游者利益的保护旅游合同问题旅游安全与保险问题四、 旅行社法律责任1.旅行社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与根据§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根据:*因合同违约产生的法律责任*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2.旅行社法律责任的形式* 民事责任 * 行政责任 * 刑事责任--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2)旅行社设立的分社超出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开展旅行社业务的;(3)旅行社设立的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业务的。--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旅行社不向其聘用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支付报酬,或者所支付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3.旅行社法律责任的减轻和免除--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因旅游者自身的过错造成的损害--因第三方的责任造成的损害--旅行社和对方均有过错造成的损害--旅行社工作人员非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害第二节 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一、导游人员及其执业制度导游人员概念--从业资格要求--执业形式要求--服务内容要求§导游自由执业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家旅游局决定于2016年5月正式启动在江浙沪三省市、广东省的线上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工作,在吉林长白山、湖南长沙和张家界、广西桂林、海南三亚、四川成都的线上线下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工作。导游自由执业试点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所称导游自由执业,包括线上导游自由执业和线下导游自由执业两种方式。 线上导游自由执业是指导游向通过网络平台预约其服务的消费者提供单项讲解或向导服务,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导游服务费的执业方式。 线下导游自由执业是指导游向通过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咨询中心、A级景区游客服务中心等机构预约其服务的消费者提供单项讲解或向导服务,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导游服务费的执业方式。 导游在开展自由执业试点的地区,可以自主选择从事自由执业或者接受旅行社聘用委派执业。学者旅行社确实有一些疑虑,它们认为如果导游把所有的业务都做了,那要旅行社干嘛?而且全国有86万导游, 社会导游占70%左右,如果每个自由执业导游都变成一个旅行社,那么旅行社的竞争压力将会非常之大。包括有些导游之前在旅行社签订合同,自由执业之后他会把其以前工作中接待掌握的旅行社客户带走等现象都可能会出现。现在导游自由执业更多是使导游执业从以前的单车道向双车道甚至多车道转变,给导游一种选择从业的方式,给旅游者多一种选择导游服务的渠道。OTA携程从九月起消费者可以在携程试水“网约导游”,初期该平台上可供选择的自由执业导游将近300名。此外,途牛将对导游实行导游库信息动态管理,导游分为红名单和黑名单两大类,列入黑名单的导游将被禁用或慎用;同程旅游通过建立导游点评数据库,将导游网络评价、出团次数等指标与薪酬模型建立关联,形成基于导游网络评价的薪酬体系。国家旅游局通过开展导游自由执业试点,要建立健全导游自由执业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搭建全国导游公共服务监管平台,推动企业建立网络预约导游服务平台,建立导游自由执业管理与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导游执业记录、以游客满意度为导向的社会评价体系。旅游局在自由执业试点中,如不通过出台导游和游客的服务合同示范性文本或签约之音来界定清晰二者关系,则有可能在试点过程中出现不同地区差别很大的司法判例。导游现在有了自由执业之后,市场自然就实现了优胜劣汰。如果导游想获得更多带团的机会,想有更高的收入,自己也会更加努力一些。同时游客也会多一种选择,我就像点外卖一样,点我最喜欢的金牌导游,选择他的服务。A隶属关系C服务范围B语言专职导游社会导游使用外国语的导游人员;使用汉语普通话的导游人员;使用方言的导游人员;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全程陪同/地方陪同/定占陪同§导游人员分类香港澳门?无国籍?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健康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国籍学历身体知识与能力§导游人员考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导游证是导游人员从业行为能力的证明,是表明导游人员身份的外在标识,它是国家准许从事导游工作的执业资格证件。正式导游证: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的导游证。临时导游证: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或考试成绩不合格,但因旅行社特殊需要,聘请其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的导游证。§导游证及其种类§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01患有传染性疾病的02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0304被吊销导游证,未满3年的ABC§导游权益保障《旅游法》:-旅行社保障导游合法收入-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垫付费用或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旅游者不得损害导游的合法权益《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导游在旅游活动中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相关法:-导游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权-导游享有提起行政诉讼权二、导游权益的保障及行为规范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遵守职业道德。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业务素养与职业道德规范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业务,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从业渠道规范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导游行为规范执业行为规范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保障旅游者安全义务1.依据《旅游法》的规定,旅行社应当如何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2.在导游活动中,导游人员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3.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条件是什么?限制颁发导游证的情形有哪些 4.什么是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适用质量保证金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练习与思考]谢谢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