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旅游交通运输管理法律制度 课件(共41张PPT)- 《旅游法规教程第4版》同步教学(东北财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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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1张PPT)
旅游法规:理论与实务
(第四版)
1
旅游法规基本理论
1法的基本理论
2经济法基础
与地位
6
旅游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律制度
7
旅游资源保护
法律制度
7旅游合同法
8旅游安全与保险法
9酒店业特别交易法
10酒店业管理法
11酒店业竞争法
8
旅游者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课程内容与章节安排
3
4
2
9
旅行社与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旅游权利救济法律制度
旅游合同法律制度
5
10
旅游交通运输管理
法律制度
旅游安全与保险
法律制度
旅游饭店管理法律制度
第六章 旅游交通运输管理法律制度
目的与要求
本章以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理论为基础,在介绍我国旅游交通运输法律法规一般理论的同时,重点阐述《民用航空法》和《铁路法》中与旅游者密切相关的内容。其目的是要求学生了解旅游交通运输法规的概念、旅游交通运输法规的基本原则,理解旅游交通运输合同的相关知识,掌握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承运人和旅游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章节内容
第一节 旅游交通运输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民用航空运输管理
第三节 旅客铁路运输管理
游览性 舒适性 季节性1计划运输原则第一节旅游交通运输法律制度概述概念与特点2合理运输原则3安全运输原则旅游交通运输是指旅游业经营者为旅游者在旅行游览过程中提供各类交通运输服务而产生的一系列社会经济活动和现象的总和。基本原则12有关调整旅游交通运输部门与有关业务部门之间因业务活动而引起的相互经济关系。主要内容3有关调整旅游交通运输部门因运送旅游者及行李物品而引起的经济关系。4遵守法律法规和善良风俗原则有关旅游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所属企业的内部管理工作的规定。有关调整交通运输部门相互之间因运输旅客或货物而实行专业化协作所引起的经济关系。第二节 民用航空运输管理承运人的责任:C经营准则:运输凭证:民用航空运输,分为国内航空运输和国际航空运输。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运输的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国际航空运输则是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无论运输有无间断或者有无转运,运输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至少有一个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F禁运规定:GJL航班延误: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以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务为准则,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运输服务质量。禁运物品、危险品、枪支和管制刀具客票、行李票--初步证据;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承运人责任限制制度,是指发生重大的航空事故时,作为责任人的承运人,一般情况下,即航空公司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赔偿的法律制度。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做到列车正点到达。第三节 旅客铁路运输管理§《铁路法》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并到达目的站。因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退还全部票款或者安排改乘到达相同目的站的其他列车。§铁路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赔偿--保价运输--货物运输保险1.试述《民用航空法》关于旅客运输合同的
规定及承运人对航班延误承担的责任。
2.根据《铁路法》,铁路运输企业在旅客运输
方面的责任是什么
3.试结合《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分析承运人
通过网络平台提供服务的责任。
[练习与思考]
第七章 旅游资源保护法律制度
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了解文物保护、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的性质,掌握保护和利用旅游资源的相关法律法规,充分认识保护旅游资源的重要性,增强保护旅游资源的意识。
章节内容
第一节 旅游资源保护概述
第二节 人文旅游资源管理
第三节 风景名胜区管理
第四节 自然旅游资源管理
第一节 旅游资源保护概述
一、法律框架下旅游资源保护范围
●《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是
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
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的
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
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 《文物保护法》保护的文物范围有: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 《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保护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底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等等
二、《旅游法》背景下的景区管理制度
1.景区开放条件
《旅游法》规定,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一是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二是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三是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这里的“必要”是指景区开放需要满足旅游者的最基本要求,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和保护生态环境要求的最低标准。即要求景区开放必须具备安全性、便利性、舒适性等条件,同时要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旅游法》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这是关于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和其他项目收费的规定。
2.门票控制制度
3.景区流量控制制度
《旅游法》规定:“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这是关于景区流量控制制度的规定。
3.景区流量控制制度
《旅游法》规定:“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这是关于景区流量控制制度的规定。
三、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制度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适用于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申请、评定、管理和责任处理等。凡在我国境内正式开业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均可申请质量等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为5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1A、2A、3A、4A、5A。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以人为本、持续发展的原则。
主要内容

1.旅游景区评定机构
与证书标牌

2.旅游景区申请与评定

3.旅游景区的管理
与监督

4.旅游景区的动态管理制度
第二节 人文旅游资源管理
①按性质分类③按移动状况分类④按来源分类②按存在形式分类●文物的分类从法理学历史文物革命文物从法理学散存文物馆藏文物传世文物出土文物非固定文物固定文物●文物的所有权
文物的所有权,即文物的归属,它是指由谁享有占有、使
用、收益和处分文物的权利。
●文物的级别及保护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危及文物安全的设施,不得修建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其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城乡规划部门批准。
文物工作方针:文物的修缮、保养、使用和销售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文物的修缮、保养、使用、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文物的修缮、保养、使用和销售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1)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2)从文物商店购买;(3)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4)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5)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民间收藏文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1)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2)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3)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4)来源不符合“民间收藏文物的取得”几种形式的文物。民间收藏文物的买卖《文物保护法》还规定,国家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尊重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民间收藏文物的买卖1.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但是依照本法规定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除外2.文物出境,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从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文物出境3.文物出境展览,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一级文物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量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禁止出境展览。出境展览的文物出境,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海关凭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的批准文件放行。出境展览的文物复进境,由原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除经国务院批准运往国外展览的以外,一律禁止出境。文物出境1.文物临时进境,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2.临时进境的文物复出境,必须经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经审核查验无误的,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文物进境
第三节 风景名胜区管理
风景名胜区的级别划分
风景名胜区按其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等,划分为三级:
--市、县级风景名胜区
--省级风景名胜区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开展旅游活动的规定
风景名胜区应当根据规划,积极开发风景名胜旅游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按照规划规定的游览接待容量,有计划地组织游览活动,不得无限制地超量接纳游览者。
风景名胜区应当充分利用风景名胜旅游资源的特点,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和文化娱乐活动,宣传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
风景名胜区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者的安全和景物完好。
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爱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林木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
●违反《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的法律责任
侵占、买卖风景名胜区土地,进行违章建设的,由有关部门或管理机构责令退出所占土地,拆除违章建筑,并可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损毁景物、林木植被、捕杀野生动物或污染、破坏环境的,由有关部门或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破坏活动,赔偿经济损失,并可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破坏风景名胜区游览秩序和安全制度,不听劝阻的,由有关部门或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或罚款;属于违反有关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四节 自然旅游资源管理
第四节 自然旅游资源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分类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整个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三个部分。核心区是自然保护区的中心部分;核心区外围划定一定的面积为缓冲区;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只有在实验区才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参观考察、旅游等活动。
●自然保护区开展旅游活动的规定
《自然保护区条例》对于在自然保护区开展旅游活动作了如下特殊规定: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开展旅游活动。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自然保护区组织旅游活动的,必须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自然保护区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旅游项目。
外国人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报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法律责任
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
行政处罚责任:
(1)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2)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
构管理的;
(3)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
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
副本的;
(4)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5)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
(6)不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1.文物保护的范围有哪些
2.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条件是什么
3.试述《旅游法》关于景区的管理制度。
[练习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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