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 课件(共37张PPT)- 《旅游法规实务》同步教学(东北财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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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 课件(共37张PPT)- 《旅游法规实务》同步教学(东北财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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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7张PPT)
旅游法规实务
第八章 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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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旅游交通管理概述
第二节 旅客航空运输管理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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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旅客铁路运输管理
第八章
学习目标
通过学习,了解旅游交通运输以及制定旅游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原则,掌握旅游交通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如航空、铁路、水路、公路运输的有关法律规定,尤其要掌握旅客航空以及铁路运输管理的法律规定及法律责任。
第八章
案例导入
订妥的火车票不能兑现能否获赔
某企业诉某铁路车站,要求其承担不能兑现订妥的火车票的赔偿责任。
某企业为了安排职工度假,提前向某铁路车站预订了30站到北京的硬卧车票。当该团体旅客到车站乘车时,却没有车票所载明的车厢。经查证,由于该铁路车站售票人员失误,将已摘挂的车厢客票售出,导致该车厢持票客人不能按票面规定的车厢、座别乘车。列车长遂根据当日客车的旅客状况,安排10人到其他硬卧车厢,另20人安排在硬座车厢。
第八章
案例导入
事后,该企业要求某铁路车站退还硬卧与硬座票的差额,并赔偿损失。某铁路车站同意退还差价,但拒绝赔偿损失,该企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该铁路车站是否应赔偿对方损失?
2、法院该如何判决?
第八章
案例分析
客票是旅客运输合同的凭证,在客票上通常都载明了航次或车次、运输开始的时间、客位的等级和票价等内容。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进行乘运,并且要保证旅客在载明的时间内达到目的地。
如果旅客不能按照客票时间乘坐的原因是由于承运人造成的,旅客可以承运人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退票。此时对于旅客要求退票的,承运人应当全额退还票款。
本案中承运人售出车票,就应当按照票面规定的日期、车次、座别提供旅行条件。由于铁路承运人工作失误,将已经摘挂的车厢客票售出,导致持票人不能按票面规定的座别乘车,责任在承运人,因此承运人应当退还高

第八章
案例分析
等级座位票与低等级座位票的差价。但是对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资料来源: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编著,《旅游服务案例分析》,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7年版,第127页
第一节 旅游交通管理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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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游业与旅游交通运输
二、制定旅游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原则
目录
第八章
一、旅游业与旅游交通运输
1)旅游交通运输简介
旅游交通是指旅游者凭借运输工具和交通线路,实现从一个地点到另一个地点的空间移动手段。下面简单介绍现代旅游交通工具的类型:
(1)航空运输
(2)公路运输
(3)铁路运输
(4)水路运输
(5)特种旅游交通运输
第八章
二、制定旅游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原则
1)制定旅游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原则
(1)安全运输的原则
(2)合理运输的原则
(3)计划运输的原则
第八章
二、制定旅游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原则
2)旅游交通管理有关法规简介
(1)目前我国交通运输方面的法律主要有:《民用航空法》《铁路法》《公路法》《公路运输管理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
(2)国务院、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还颁布了一些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3)涉及旅游交通的法律法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二节 旅客航空运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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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客航空法规概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的法律规定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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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责任
第八章
一、旅客航空法规概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相关法规
199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1996年 《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民用航空总局)
《货物国内运输规则》(民用航空总局)
1997年 《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民用航空总局)
2000年 《货物国际运输规则》。(民用航空总局)
第八章
一、旅客航空法规概述
2)有关航空运输的国际条约
1944年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芝加哥公约》)
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
1955年《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简称《海牙议定书》)
1944年《国际航班过境协定》和《国际航空运输协定》。

第八章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的法律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规定
(1)航空运输企业经营准则
(2)禁止运输的规定
(3)承运人的责任及其减轻或免责
第八章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的法律规定
4)承运人的责任及其减轻或免责一般的情况
(1)对旅客死亡和遭受人身伤害的责任
(2)承运人对旅客延误运输的责任
(3)承运人对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责任
(4)承运人对旅客托运行李的责任
(5)赔偿责任限额
第八章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的法律规定
5)我国现行的航空运输赔偿的依据
第八章
第一、旅客在航空器内或上下航空器过程中死亡或受伤,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承运人如能证明旅客死亡或受伤是不可抗力或旅客本人健康状况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承运人如能证明旅客死亡或受伤是由旅客本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
第四、承运人按照本规定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7万元。
第五、旅客可以自行决定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运输人身意外伤害险。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得免除或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
该项条款认定:一旦发生旅客伤亡事故,保险受益人可以拿到双分赔偿,即承运人的责任赔偿金额、旅客自行投保的保险金额。两者只能相加,不可相抵。
第八章
国际航空运输、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第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6600计算单位;但是,旅客可以同承运人书面约定高于本项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第二,对托运行李或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千克为17计算单位。
第三,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332计算单位。
当然,无论是在国内航空运输还是在国外航空运输中的赔偿责任限制,只要能证明在航空运输中的损失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那么,承运人无权援用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将承担无限责任。
第八章
三、法律责任
部分和旅客有直接关系的法律责任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依照《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追究刑事责任。
2.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06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规定,隐匿携带炸药、雷管或者其他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10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隐匿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比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4.故意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上放置危险品或者唆使他人放置危险品,足以毁坏该民用航空器,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0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10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 盗窃或者故意损毁、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危及飞行安全,足以使民用航空器发生坠落、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08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10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 聚众扰乱民用机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159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节 旅客铁路运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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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客铁路运输的法律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法律规定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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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责任
第八章
一、旅客铁路运输的法律规定
国家规范铁路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
1)199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铁路法》明确了铁路运输部门的义务,规范了铁路运输合同,对乘车条件、禁运物品等作了明确规定。为了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的赔偿并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
2)1994年8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铁道部发布了《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该规定的适用范围,限额赔偿规定,索赔时效,免责事由等。
第八章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法律规定
1)铁路运输部门的义务
我国《铁路法》第五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改善经营管理,切实改革路风,提高运输服务质量。铁路运输企业的义务就是为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提供运输服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不断改革铁路的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加强企业管理,真正做到优质、高效、全面地为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提供各种运输服务活动。
第八章
对铁路运输的要求:
第一,必须保证旅客的乘车安全。旅客旅行是从一地到另一地,在旅行过程中安全是旅客的第一需要。铁路承运人在运送旅客过程中必须把保证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确保旅客列车的运行安全。
第二,保证货物、行李的安全与完好。铁路运输企业运送货物、行李的主要义务是要保证这些物品的完整和安全。
第三,保证列车安全正点到达目的地。安全正点是铁路运输企业提供运输服务的基本义务之一。保证正点到达目的地,是指旅客列车必须按列车运行图规定的时间开出始发站和到达目的站。如果列车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时发车和到达目的地站,则势必打乱旅客的旅行计划,使旅客在精神上、物质上受到损失。铁路运输企业应该保证旅客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行车,并到达目的站,否则,铁路运输企业应该
第八章
按照旅客的要求,退还全部票款或者改乘到达相同目的站的其它列车。因此,作为运输企业应当提高铁路运输的正点率。
第四,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旅客运输服务工作,做到文明礼貌、热情周到,保持车站和车厢内的清洁卫生,提供饮用开水,做好列车上的饮食供应工作。旅客购买了车票,就和铁路运输企业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铁路运输企业有义务为旅客提供优质服务,从普通列车员的服务,可以看出铁路运输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五,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加强对铁路的管理和保护,定期检查、维修铁路运输设施,保证铁路运输设施完好无损,保障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
第六,铁路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共同维护铁路治安秩序。车站和列车内的治安秩序,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维护;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由地方公安机关和铁路公安机关共同维护,以地方公安机关为主。
第八章
2)铁路运输合同
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义务关系的协议。
旅客车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货物运单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
旅客单独或者同时购买了车票、办理了行李票和货物运单,就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了运输合同,从而确立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客票一般分为普通票、儿童票、残疾军人票。
铁路客票分为硬席车票和软席车票,铁路客票一般实行无记名式管理。
第八章
3)乘车条件
根据《铁路法》,旅客乘车应当持有效车票。对无票乘车或持失效车票的,应当补收票款,并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拒不交付的,铁路运输企业可以责令下车。
第八章
4)铁路运输的赔偿责任
(1)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期限,将货物、包裹、行李运到目的地站;逾期运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支付违约金。
铁路运输企业逾期30天仍未将货物、包裹、行李交付收货人或者旅客的,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有权按货物、包裹、行李灭失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
铁路运输企业违反国家规定,多收旅游者票款、运费、必须将多收的费用退还付款人,无法退还的上交国库;据为己有或侵吞私分的,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2)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污染、变质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
第二、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可以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可以办理保价运输,也可以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还可以既不办理保价运输,也不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办理保价运输或者货物运输保险。
托运人或者旅客在办理行李、货物运输时,一般会根据行李、货物的贵重程度,决定是否办理保价运输或者货物运输保险。发生赔偿责任时,铁路运输企业会依照托运人或者旅客运输前办理的手续,给予相应的赔偿。托运人或者旅客有决定采取何种运输方式的自由,铁路运输企业不得强迫。
第八章
(3)因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责任给铁路运输部门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4)《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对旅客在铁路运输期间造成的损害赔偿做了明确阐述。
第一、根据《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铁路旅客运输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及其自带行李损失进行赔偿。这里的铁路旅客运输中,是指旅客经检票进站至到达行程终点出站为止。这条规定明确了赔偿的时间范围是:旅客进站至终点站缴销车票出站为止。如果超出了这个时间跨度,旅客即使持有有效车票,发生人身行李损害,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责任,旅客得不到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比如,旅客购票后在车站广场散步时发生了交通事故,铁路运输企业不负赔偿责任。
第八章
第二、这里所称的旅客,是指持有有效乘车凭证乘车的人员以及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车的儿童。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随车护送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旅客包括三类人:持有效车票人员、免票儿童、经批准的押货人员。列车的人员由两部分组成:部分工作人员和绝大多数的旅客。除此以外,列车上可能还有极少数未买车票的逃票者,购买站台票送客上车后无意或者有意乘车者,这些人员不属于旅客,如果发生了伤害事件,他们得不到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
第三、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是说所有的旅客及行李损害,都可以得到铁路运输企业赔偿。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害就得不到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

第八章
第四、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万元,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800元。铁路运输企业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尽管这条规定对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做了最高限额,但根据《铁路法》第17条的规定,如果损失是由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也就是说,如果旅客能够证明,损害的造成是由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旅客能够得到等同于实际损失的赔偿。
第五、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给付赔偿金,不影响旅客按照国家有关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规定获取保险金。根据1992年发布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第5条的规定:旅客之保险金额,不论坐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
第八章
一律规定每人人民币两万元。就是说,铁路运输途中发生了旅客死亡事故,如果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死者继承人既可以获取上述的4万元赔偿,又可以获取2万元的保险费。
第六、旅客或者继承人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自接到赔偿请求之日起30日内答复。
第七、免责条件
《铁路法》规定: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不可抗力;
第二,损失由货物、包裹、行李中的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造成,或者属于合理损耗;
第三,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的过错。
第八章
三、法律责任
1、违反本法规定,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在列车内,抢劫旅客财物,伤害旅客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在列车内,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160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敲诈勒索旅客财物的,依照《刑法》第154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本章小结
本章从旅游的六大要素之一的“行”出发,介绍了旅游业与旅游交通的关系,旅游交通的主要方式,旅游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制定原则,并对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主要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作了简单介绍。重点阐述了与航空运输有关的法律法规,对《航空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介绍,补充了大量最新航空相关阅读资料并加以案例分析。其次,以《铁路法》为例,介绍了铁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并结合现实案例对相关内容进行分析说明。
主要概念
旅游交通 旅客运输 行李运输 托运人 承运人 不可抗力 免责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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