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 课件(共57张PPT)- 《旅游法规实务》同步教学(东北财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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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 课件(共57张PPT)- 《旅游法规实务》同步教学(东北财大版)

资源简介

(共57张PPT)
旅游法规实务
第十一章 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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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旅游资源管理概述
第二节 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
第四节 相关旅游资源保护制度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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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文物保护制度
第五节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旅游资源的概念和我国对旅游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重点掌握风景名胜区的设立、文物保护的范围、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第十一章
案例导入
青海湖是我国最大的内陆咸水湖,也是国际重要湿地。作为水鸟的重要繁殖地,每年约有6万只水鸟在青海湖鸟岛繁殖,约有10万只水鸟迁徙停留。在青海湖繁殖的棕头鸥、斑头雁、鸬鹚占全球繁殖总量的60%。据了解,目前已有40种2万多只鸟来到青海湖。
过去,每年慕名到青海湖鸟岛和沙岛景区游览的游客络绎不绝。近年来,随着我国环境执法监管力度不断增加,全社会环保意识逐渐提升,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为减少旅游活动对于青海湖生态环境的影响、保护青海湖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于2017年8月29日起关停了位于青海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鸟岛景区和沙岛景区,并停止一切旅游经营活动。
资料来源 徐文婷.青海湖鸟岛及沙岛景区停止营业以保护生态[EB/OL].[2018-05-14].http://www./2018-05/14/c_1122830330.htm   
新课导入
第一节 旅游资源管理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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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游资源的概念
二、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
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
第一节 旅游资源管理概述
1)旅游资源的概念
旅游资源是指能激发人们的旅游动机,对旅游者产生吸引,能为旅游业所利用,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及民俗等。旅游资源可以分为自然旅游资源和人文旅游资源两大类。
构成旅游资源要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对旅游者而言有游览价值,通过开发能够吸引旅游者前来观光旅游,获得精神享受;
二是能够为旅游业利用,产生经济效益。
第十一章
二、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
1)我国参加的旅游资源保护国际公约: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联合国)、《可持续旅游发展宪章》、《生物多样性公约》等。
2)单行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批转国家建委等部门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的请示的通知》《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工作的通知》
3)其他适用于旅游资源保护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园林管理条例》《关于试办国家旅游度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新开发旅游景点几项注意事项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节 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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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风景名胜区的概念
二、风景名胜区的等级划分
三、风景名胜区的规划
第十一章
第二节 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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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开发和利用
五、奖励与处罚
第十一章
一、风景名胜区的概念
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
风景名胜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
第十一章
二、风景名胜区的等级划分
1)风景名胜区的等级划分
《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我国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1)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2)省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十一章
二、风景名胜区的等级划分
2)风景名胜区的管辖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章
二、风景名胜区的等级划分
3)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风景资源评价;
②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③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④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⑤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⑥有关专项规划。
第十一章
二、风景名胜区的等级划分
4)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开发和利用
(1)风景名胜区的保护
①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景观进行调查、鉴定,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②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乱扔垃圾。
③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④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一章
⑤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⑥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订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⑦国家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十一章
2)风景名胜区的利用与管理
①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特点,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观光和文化娱乐活动,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
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③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风景名胜区内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和文物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④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⑤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单位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⑥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门票价格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⑦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
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
第十一章
以案说法
介休市绵山风景区是山西省重点名胜风景区,属于太岳山国家森林公园和绵山自然保护区的管辖范围。1998年,介休市授权民营企业“三佳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三佳”公司)独资开发绵山景区。开发过程中,介休市政府和“三佳”公司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未办理征用林地手续,违法占用国有、集体林地34.44公顷。这起事件经新华社曝光后,引起了国家林业局和山西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他们对这起案件进行了调查,并作出了处理意见。   2004年3月,介休市政府向山西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三佳”公司出资补办了占用林地手续,并补交林地占用费76万余元;两年内共植树71万株,培育花卉和种植草坪160余亩,引进新品种乔灌苗木61万株,出资绿化荒山700余亩,并在进山公路两侧栽植树木10万余株,景区植被基本得到恢复。有关责任人受到了党纪政纪处理。绵山风景
第十一章
开发建设工程部部长王建安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绵山风景处管理局局长陈贵龙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原太岳山森林经营局绵山林场场长白启龙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资料来源:http://news./newscenter/2004-05/09/content_1459203.htm. 新华网)
第十一章
风景名胜区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游览接待容量,有计划地组织游览活动,不得无限制地超量接待游览者。
风景名胜区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游览者的安全和景物的完好。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爱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林木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保护、开发和利用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保护是前提、是基础;开发是手段;利用则是目的。在保护的前提下,进行科学、合理的开发和利用,使资源转化为效益;再通过产生的效益,对资源进行有效的保护,使之得以永续利用。
第十一章
三、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章
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三节 文物保护制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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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物的概念及范围
二、文物保护机关及文物保护单位
三、文物所有权
第十一章
第三节 文物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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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四、馆藏文物和私人收藏文物管理
五、文物出入境管理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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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奖励与惩罚
第十一章
一、文物的概念及范围
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下列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受国家保护。
①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②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③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④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⑤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第十一章
二、文物保护机关及文物保护单位
1)文物保护机关及其职责
2)文物保护单位的界定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3条的规定:“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一章
三、文物所有权
1)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2)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但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护管理文物的规定。
第十一章
四、考古挖掘
考古发掘是指对埋藏在我国领域内的地下、水中的文物进行考古发掘。为了加强保护和管理,《文物保护法》对考古发掘做了严格规定。
1)考古发掘工作须履行相关手续
2)考古发掘出土的文物归属问题
3)考古出土文物的调用
第十一章
五、馆藏文物和私人收藏文物管理
1)馆藏文物
馆藏文物指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具有文化价值的物品、物件等。全民所有的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单位收藏的文物,地方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管辖收藏的文物均属馆藏文物。
(1)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国家一级文物藏品档案和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档案。
(3)文物收藏单位可以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文物,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还可以通过文物行政部门指定保管或者调拨方式取得文物。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根据馆藏文物的保护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馆藏文物。
第十一章
四、馆藏文物和私人收藏文物管理
2)私人收藏文物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①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②从文物商店购买;
  ③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④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⑤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国家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第十一章
五、文物出入境管理
1)文物的出境管理
(1)文物出境,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从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
(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3)物出境展览,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一级文物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量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禁止出境展览。出境展览的文物出境,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海关凭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的批准文件放行。出境展览的文物复进境,由原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
第十一章
六、文物出入境管理
2)文物进境
文物临时进境,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
临时进境的文物复出境,必须经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经审核查验无误的,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第十一章
七、奖励与惩罚
1)奖励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个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①认真执行文物政策法令,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②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③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
④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⑤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⑥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上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⑦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的时候,抢救文物有功的;
⑧长期从事文物工作有显著成绩的。
第十一章
六、奖励与惩罚
2)刑事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②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③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
④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
⑤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⑥走私文物的;
⑦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

第十一章
以案说法
2012年10月中旬一天下午,桂某、杨某、潘某、陈某、金某经过事先商量,持锄头、铁铲、手电筒等工具前往德安县爱民乡柏树村付家垄盗掘一座古墓,五人挖开古墓后发现一些破损的瓷器,便将破损瓷器丢弃在犯罪现场后离去。2012年10月22日下午,被告人桂某、杨某、潘某、陈某四人再次开车前往同一古墓,用事先准备好的钝铲、铁锹等工具盗掘古墓,发现一些碳化的人骨。在确认没有值钱的财物后,四名被告人开车离开犯罪现场,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2012年11月16日,被告人金某到德安县公安局邹桥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德安县文物管理所鉴定,被盗掘古墓为明代中晚期古墓,对墓葬的丧葬习俗、墓葬形制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   
第十一章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桂某、杨某、潘某、陈某、金某结伙盗掘古墓葬,情节较轻,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桂某、杨某、潘某、陈某、金某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资料来源: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5/id/953555.shtml. 中国法院网)

  
第四节 相关旅游资源保护制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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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世界遗产的保护
二、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三、自然保护区的保护
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
一、世界遗产的保护
世界遗产,是指前代所遗留的,对人类生存和发展具有特殊价值而为国际社会特别加以保护的自然和文化遗产。
1972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举行的第17届会议上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该公约于1975年12月生效。我国于1985年加入该公约。
第十一章
【知识链接】
2012年7月,中国已有43处自然文化遗址和自然景观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其中文化遗产27项,自然遗产8项,自然景观1项,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4项,文化景观3项。
1)文化遗产部分
甘肃敦煌莫高窟 周口店北京人遗址 长城 陕西秦始皇陵及兵马俑
明清皇宫 湖北武当山古建筑群 山东曲阜的孔庙、孔府及孔林
河北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 西藏布达拉宫(大昭寺、罗布林卡)
江西庐山风景名胜区 苏州古典园林 山西平遥古城 云南丽江古城
第十一章
北京天坛 北京颐和园 重庆大足石刻 安徽古村落:西递、宏村
明清皇家陵寝 河南洛阳龙门石窟 四川青城山和都江堰
云冈石窟 吉林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 澳门历史城区
中国安阳殷墟 开平碉楼与古村落 福建土楼 元上都遗址
2)自然遗产部分
武陵源风景名胜区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 黄龙风景名胜区  
云南“三江并流” 四川大熊猫栖息地 中国南方喀斯特
中国丹霞” 澄江化石地
第十一章
3)文化和自然遗产双重部分
泰山风景名胜区 黄山风景名胜区
峨眉山-乐山大佛 武夷山
第十一章
二、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是指地面或地下历史文物和革命文物比较集中,体现了中华民族悠久历史、光荣革命传统与光辉灿烂文化,对发展我国的旅游业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多为我国古代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或是近代革命运动和发生重大历史事件的重要城市。
第十一章
三、自然保护区的保护
根据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1)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包括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2)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3)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
4)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
5)经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第十一章
四、环境的保护
环境保护法是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护环境和发展旅游业相辅相成
第五节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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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旅游区(点)的含义
二、旅游区(点)评定的标准、范围
三、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及评定依据
第十一章
第五节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
4
5
四、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的组织和权限
五、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的程序
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
一、旅游区(点)的含义
旅游景区是指可接待旅游者,具有观赏游憩、文化娱乐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且具有相对完整管理系统的游览区。是指经县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有统一管理机构,范围明确,具有参观、游览、度假、康乐、求知等功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设施的独立单位。主要包括旅游景区、景点、主题公园、度假区、保护区、风景区、森林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博物馆、美术馆等。
第十一章
二、旅游区(点)评定的标准、范围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进行。凡在中国境内,正式开业接待旅游者一年以上的旅游区(点),包括旅游景区、景点、主题公园、游乐园、度假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文博院馆等,均可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
第十一章
三、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及评定依据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AAAAA、AAAA、AAA、AA、A级旅游区(点)。AAAAA代表了世界级旅游品质和中国旅游精品景区的标杆,比AAAA景区更注重人性化和细节化,以游客为中心。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标牌、证书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登记评定机构统一规定。
旅游区(点)质量的评定,依据“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 评价体系”、“景观质量评价体系”的评价得分,并参考“游客意见评价体系”的得分数。
第十一章
四、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的组织和权限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自2005年8月5日起施行。该法规定,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本地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并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相应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3A、2A、1A级旅游景区由各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可以向条件成熟的地市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再行委托。4A级、5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5A级旅游景区从4A级旅游景区中产生。被公告为4A级旅游景区一年以上的可申报5A级旅游景区。

第十一章
【法规速递】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修订)(GB/T17775-2003)代替GB/T 17775-1999《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本标准与GB/T 17775-1999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1)在划分等级中增加了AAAAA级旅游景区。新增的AAAAA级主要从细节方面、景区的文化性和特色性等方面做更高要求;
(2)对原AAAAA级旅游景区的划分条件均进行了修订,强化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AAAA级旅游景区增加细节性、文化性和特色性要求;
(3)细化了关于资源吸引力和市场影响力方面的划分条件。
第十一章
【法规速递】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修订)(GB/T17775-2003)代替GB/T 17775-1999《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本标准与GB/T 17775-1999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1)在划分等级中增加了AAAAA级旅游景区。新增的AAAAA级主要从细节方面、景区的文化性和特色性等方面做更高要求;
(2)对原AAAAA级旅游景区的划分条件均进行了修订,强化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AAAA级旅游景区增加细节性、文化性和特色性要求;
(3)细化了关于资源吸引力和市场影响力方面的划分条件。
第十一章
五、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的程序
各级旅游景区的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按照
“创建、申请、评定、公告”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章
【行业广角】
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所评旅游景区要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以及社会调查、听取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进行。全面复核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或被游客进行重大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景区,按以下方法作出处理:
1、由相应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对于取消或降低等级的景区,需由相应的评定机构对外公告。
2、旅游景区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相应的等级评定机构。
3、凡被降低、取消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新的资质等级。

第十一章
【行业动态】
国家旅游局2012年5月14日通报,按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评定与划分》国家标准和细则要求,今年以来,国家5A级景区暗访组已对全国24个5A级景区进行了暗访,对13个景区提出整改意见。其中对湖南两家5A级旅游景区进行通报批评,要求限期整改,如不达标,将面临降级处理。国家旅游局将陆续组织暗访组暗访复核上述13家景区整改工作。复核不达标的景区,将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乃至“摘牌”。

第十一章
本章小结
本章从旅游资源的概念着手,介绍了旅游资源的定义、分类,旅游资源与其他资源的区别,以及有关旅游资源的法律规定。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能正确掌握有关旅游资源管理的法律规定。
主要概念
旅游资源 风景名胜区 文物 自然保护区 世界遗产 历史文化名城 旅游景区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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