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票据结算方式(1)教案(表格式)《财经基础》(上海交大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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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票据结算方式(1)教案(表格式)《财经基础》(上海交大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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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1)
课时 2课时(90 min)
教学目标 知识技能目标 熟悉票据的相关概念 掌握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掌握支票、商业汇票、银行汇票的规定,并能综合分析具体案例 素质目标 勇于担当责任,不断为社会做贡献,实现其人生的价值
教学重难点 教学重点 票据结算概述 教学难点 票据行为
教学方法 情景模拟法、问答法、讨论法、讲授法
教学用具 电脑、投影仪、多媒体课件、教材
教学设计 第1节课:课前任务→考勤(3 min)→传授新知(10 min)→课堂互动(6 min)→传授新知(20 min)→课堂互动(6 min) 第2节课:传授新知(15 min)→课堂互动(10 min)→传授新知(15 min)→课堂小结(3 min)→课堂作业(2 min)
教学过程 主要教学内容及步骤 设计意图
第一节课
考勤 (3 min) 【教师】清点上课人数,记录好考勤 【学生】班干部报请假人员及原因 【教师】开始新课题: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培养学生的组织纪律性,掌握学生的出勤情况
传授新知 (12 min) 【教师】讲解新知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结算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与分类 广义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的票据,即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本节所说的票据是指狭义的票据。(详见教材) 在我国,票据主要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详见教材) (二)票据的主要特征与功能 1.票据的主要特征 (1)票据是债权凭证。(详见教材) (2)票据是设权证券。(详见教材) (3)票据是文义证券。(详见教材) (4)票据是无因证券。(详见教材) (5)票据是要式证券。(详见教材) 【例题2-13·分析题】详见教材 2.票据的功能 (1)支付功能。(详见教材) (2)汇兑功能。(详见教材) (3)信用功能。(详见教材) (4)结算功能。(详见教材) (5)融资功能。(详见教材) 【例题2-14·单选题】详见教材 【学生】聆听、思考、总结 通过讲解,使学生了解票据的概念与分类,掌握票据的主要特征与功能
课堂互动 (6 min) 公司拟向某商场销售了一批价值85万元的产品,结算时应选择哪种票据对公司有利? 通过课堂互动,带动学生思考、讨论,并主动回答问题,让学生对票据的选择熟练掌握
传授新知 (20 min) 【教师】讲解新知 (三)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与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详见教材) 1.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出票包括如下两个行为,这两个行为缺一不可。(详见教材) (1)作成。 (2)交付。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详见教材) 2.背书 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详见教材) 1)背书的分类 背书按照目的不同,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转让背书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非转让背书是指以授予他人行使一定的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详见教材) 2)背书的记载事项 (1)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详见教材) (2)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详见教材) (3)委托收款背书应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和背书人签章。质押背书应记载“质押”字样、质权人和出质人签章。(详见教材) (4)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黏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详见教材) 3)不得进行的背书 (1)“条件背书”是指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详见教材) (2)“部分背书”是指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部分背书属于无效背书。(详见教材) (3)“限制背书”是指记载了“不得转让”,此时票据不得转让。(详见教材) (4)“期后背书”是指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详见教材) 3.承兑 承兑即承诺兑付,是指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章表示承诺将来在汇票到期时承担付款义务的一种行为。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承兑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承兑到期付款的责任。(详见教材) 4.保证 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详见教材) 1)保证的记载事项 (1)保证人必须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① 表明“保证”的字样;② 保证人名称和住所;③ 被保证人的名称;④ 保证日期;⑤ 保证人签章。(详见教材) (2)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① 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② 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详见教材) (3)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详见教材) (4)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详见教材) 2)保证的效力 (1)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详见教材) (2)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详见教材) (3)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详见教材) 【例题2-15·多选题】详见教材 【学生】聆听、思考、总结 通过讲解,使学生了解票据行为,掌握要点
课堂互动 (6 min) 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这一说法正确吗? 通过课堂互动,鼓励学生思考并主动回答问题,使学生明确理解票据签章的格式
第二节课
传授新知 (15 min) 【教师】讲解新知 (四)票据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票据当事人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详见教材) 1.基本当事人 票据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详见教材)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详见教材) (2)收款人,也称票据权利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详见教材)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借款责任的人。(详见教材) 2.非基本当事人 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和保证人。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详见教材) (1)承兑人,也称汇票主债务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详见教材) (2)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详见教材) (3)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详见教材) (4)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详见教材) (五)票据权利与责任 1.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详见教材) (1)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详见教材) (2)追索权是指票据的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者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详见教材) 2)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详见教材) (2)因“税收、继承、赠予”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详见教材)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详见教材) 【例题2-16·多选题】详见教材 【学生】聆听、思考、总结 通过讲解,使学生了解票据当事人的相关内容,掌握票据权利与责任,开拓知识面
课堂互动 (10 min) 甲签发一张商业汇票给乙,汇票上记载收款人乙、保证人丙等事项。乙在法定时间内向甲提示承兑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张三。张三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未获付款。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承担该汇票责任的有( )。 A.甲   B.乙   C.丙   D.丁 【解析】正确答案是ABCD。持票人可以向一切前手追索。 通过课堂互动,带动学生思考问题,使学生理解票据当事人和票据权利的相关内容
传授新知 (15 min) 【教师】讲解新知 3)票据权利时效 票据权利因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详见教材)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详见教材)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详见教材)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详见教材) 如果持票人因超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票据法》为了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其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款金额相当的利益。(详见教材) 【例题2-17·单选题】详见教材 4)票据权利的行使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不同的票据分类,其权利的行使有不同的程序,可包括票据的提示承兑、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权等程序。(详见教材) (1)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详见教材) (2)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行为。(详见教材) (3)行使追索权。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在票据到期日前,如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及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也可行使追索权。(详见教材) 2.票据责任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责任一般有四种情况: (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责任。(详见教材)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责任。(详见教材) (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责任。(详见教材)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责任。(详见教材) 【学生】聆听、思考、总结 通过讲解,使学生牢记票据权利与责任,拓展视野
课堂小结 (3 min) 本节课学习了票据结算概述。希望同学们通过本节课能够学会区分基本当事人与非基本当事人,能够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对票据当事人相关案例进行分析。 总结知识点,使学生对本节课所学知识进行回顾,加深认识
课堂作业 (2 min) 可以进行支付结算的金融机构有哪些?它们都必需符合的条件是什么? 通过课堂作业,使学生对所学知识进行运用,完善、巩固
教学反思 本节内容非常的重要,而且很难,特别是票据的概念、票据当事人、票据行为、票据签章等都是非常理论的知识,学生掌握起来有相当的难度,教学过程中,我尽量将深奥的复杂的知识简单化,学生基本掌握,课后还要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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