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法律保护下的婚姻课件(共28张PPT+1个内嵌视频)-2023-2024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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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法律保护下的婚姻课件(共28张PPT+1个内嵌视频)-2023-2024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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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8张PPT)
第六课 第一框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1.结合日常生活的事例,理解结婚的条件和必经程序,懂得结婚登记的意义,树立正确的婚恋观。
2.探究限制离婚自由的几种情形,明确两种离婚方式的区别,体会“离婚冷静期”制度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婚姻法》70周年,你的婚姻由法律保护!
婚姻关系个人成长、家庭幸福、社会发展,自古以来备受关注。70年来,《婚姻法》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它是时代变迁与社会转型的一把精准刻度尺,见证着婚姻家庭观的变革,并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985年
1955年
1988年
2003年
1963年
思考:什么是婚姻?如何正确对待婚姻?
一、珍惜婚姻
1.结婚的含义
结婚是夫妻关系的起点,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
2.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民法典规定)
注意:一夫一妻,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法律禁止重婚,也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①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②一夫一妻;
③男女平等;
④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3. 结婚后的义务
严肃对待婚姻,珍惜婚姻,既是对自己负责,对配偶和子女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互相扶养
互相忠实
互相尊重
互相关爱
一、珍惜婚姻
思考:上述情形中,当事人的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为什么?
案例解析:
案例一:男青年小武的父亲与女青年小美的母亲是表兄妹。小武与小美青梅竹马,两人年龄相差3岁。经过多年追求,小武如愿在24周岁时与小美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并不了解两人的亲戚关系。
案例二:男青年小张与同村女青年小梅恋爱。两人在村里举办婚礼后,就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案例三:男青年小罗19周岁,经人介绍认识同龄女青年小英。两人恋爱一年后准备结婚。由于小罗的年龄未达到法定婚龄,于是小罗伪造证件,与小英登记结婚。
民法典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本案例男青年小武的父亲与女青年小美的母亲是表兄妹。小武和小美属于四代旁系血亲,法律允许结婚,且二人已经结婚登记,所以该婚姻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本案中的小张和小梅尽管举办了婚礼,但没有结婚登记,婚姻关系仍未确立,二人只能是同居关系,该婚姻不受法律包婚。
民法典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本案中小罗只有19岁,不到结婚年龄,伪造证件与小英结婚无效,该婚姻不受保护。
一、珍惜婚姻
①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②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男22、女20)
③符合一夫一妻制。
④禁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4.结婚的法定条件:
某村女青年小梅家境贫寒,父母强迫她嫁给个体户小建。小梅不同意,父母便威胁与她断绝关系。小梅被迫与小建结婚,其父母收取了彩礼10万元。婚后,小建经常打骂小梅,小梅提出离婚,招致两家人反对,她只好诉至法院。
上述婚姻违背了结婚的什么原则和法定条件?
提示:违背了民法典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
违背了结婚必须基于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法定条件。
直系血亲
祖父母
外祖父母
父、母
伯、叔、姑
舅、姨
伯叔姑的子女
伯叔姑的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伯叔姑的曾孙子女
或外曾孙子女
旁系血亲
自己
子女
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的子女
兄弟姐妹的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舅姨的子女
舅姨的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舅姨的曾孙子女
或曾外孙子女
旁系血亲
旁系血亲
一代
二直
二直
三直
三直
二旁
三旁
三旁
三旁
难点突破:
世代亲等计算法
1、判断AB能不能结婚,只需“找到AB的共同祖先”,再往下数代数就可以了。
2、参照结论:若AB是表兄妹,属旁系第三代血亲,AB禁止结婚;但AB若是表兄妹的孩子,则属于旁系第四代血亲,可以结婚。
①必要性:
结婚会对男女双方的人身和财产产生强制约束力,因此,法律要求结婚必须履行登记程序。
②重要性:
进行结婚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明确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必经的法律程序。
一、珍惜婚姻
[想一想]只要男女感情好,是否办理结婚登记并不重要。这种说法对吗?
5. 结婚登记程序:
(1)为什么要进行结婚登记
6. 结婚登记程序
03
02
01
申请
申请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全,当事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
一、珍惜婚姻
登记
请思考:非常相爱的两人没进行婚姻登记,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受法律保护吗?
同居关系是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只有经过结婚登记的合法婚姻才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法婚姻则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明确了双方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珍惜婚姻
相关链接:同居关系
1. 表现情况:
①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②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2. 法律后果:
当事人不是夫妻关系,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同居期间当事人各自继承的财产,一般按照个人财产处理。
【特别提醒】: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与他人持续稳定地同居会构成重婚行为,将受到法律惩罚。
(非法同居关系)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不同点 ①无效婚姻是违反禁止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或是已有配偶(重婚),或是有不能结婚的亲属关系,或是不到法定年龄。 ②对于无效婚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相关组织都可以申请无效,人民法院可依法宣告无效。 ③无效婚姻的宣告没有时间限制,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而裁判是否宣告无效。 ①可撤销婚姻是因为胁迫,本人不自愿,或者因为隐瞒重大疾病产生的认识错误,如果知道就不会结婚。
②受胁迫和隐瞒重大疾病的两类可撤销婚姻,只有当事人可申请撤销,人民法院必须依当事人的申请撤销。
③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1年内)提出,超出规定的时间则不能再提出申请,如需解除婚姻只能走离婚程序。
相同点 ①二者自始都没有法律约束力。 ②子女和财产的处理规则相同,都是按同居关系处理。
知识拓展: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自始至终无效)
1、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2、重婚的;
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可撤销婚姻:
(在撤销之前,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是,一旦被撤销,它自始就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
1、胁迫、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受胁迫一方;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
2、登记结婚前不如实告知重大疾病;
典例1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是(  )
A.仅差两天即达到法定婚龄而登记形成的婚姻
B.表兄妹之间的婚姻
C.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在上诉期内与他人结婚形成的婚姻
D.为取得巨额财产而与他人结婚而形成的婚姻




D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木兰花·拟古决绝词柬友
【清】 纳兰性德
人生若只如初见,
何事秋风悲画扇。
等闲变却故人心,
却道故人心易变。
“人生若只如初见”:初相遇的时候,一切都是美好的,所有的时光,都是快乐的。即使偶有一些不如意的地方,也甘心消受,因为抱着憧憬,所以相信一切只会越来越好。所有的困难,都是微不足道,与意中人的相处也应像初见那般甜蜜温馨,深情快乐,可蓦然回首,曾经沧海,早已是,换了人间。
人生如果都像初次相遇那般相处该多美好,那样就不会有现在的离别相思凄凉之苦了。
如今轻易地变了心,你却反而说情人间就是容易变心的。
结婚要慎重,如果婚姻存在问题,离婚也要慎重。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该规定中的“三十日”在实践中被称为“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规定“离婚冷静期”有什么意义?
《民法典》规定“离婚冷静期”避免轻率离婚和冲动离婚,有利于家庭稳定,更有利于离婚后的夫妻更好的面对生活。
设置离婚冷静期促进自愿离婚的当事人冷静思考、妥善抉择,既能保障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又能保障双方当事人作出正确抉择、保护好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二、离婚要慎重
二、离婚要慎重
1. 离婚自由:(离婚自由,反对轻率)
二、离婚要慎重
二、离婚要慎重
1.如何慎重对待离婚自由?
①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夫妻之间难免发生矛盾,但双方都应彼此忠诚,珍惜夫妻感情,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
②法律规定了离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当事人可以离婚。
【特别提醒】反对轻率离婚≠限制离婚自由
“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对于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实践中一般是向法院起诉离婚,而起诉离婚是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
议一议:所有的离婚情况都适用“离婚冷静期”吗?




人们有离婚自由,那是想离就离吗?当事人的离婚自由会受到什么限制吗?
二、离婚要慎重
2.限制离婚自由的几种情况:
限制离婚
的情况
1.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3.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的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2.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婚的保护)
注意:主体对应准确。
辨析: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任何情况下都应当征得军人同意。
该观点是不科学的。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应征得军人同意”不是绝对的,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由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造成的,非军人配偶一方可以提出离婚,但过错限定在“重大过错”而非一般过错。
张馨予的老公何捷。
何捷是上尉警衔,武警特战指挥员、武警特战队员、武警军官、海外警卫队员。
军功卓着,曾荣获个人二等功2次,三等功1次 被评为武警部队“中级反恐特殊人才”,荣获武警部队“十大忠诚卫士”提名奖。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3.离婚自由的条件: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二、离婚要慎重
①要求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协议。申请离婚登记后30日届满,当事人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离婚冷静期)
②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时起,解除夫妻关系。
3. 离婚的方式:
(1)协议离婚
当事人既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裁判离婚。
二、离婚要慎重
(2)裁判离婚(由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
3. 离婚的方式:
①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②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③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违反告知另行登记结婚的,构成重婚。
探究分享
辨析:协议离婚的,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时起,解除夫妻关系。由人民法院裁判离婚的,当事人从宣判离婚之时起,解除夫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 【婚姻关系解除的时间】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婚姻关系解除的时间:
①完成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书之时。(协议离婚)
②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生效之时(诉讼离婚)
(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没有人上诉就会生效)
民 法 知 识 速 递
离婚后关于抚养和探望孩子的权利
第1086条规定: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离婚要慎重
课堂巩固
C
1.江某订婚后开始同居,2020年6月,李某怀孕,双方登记结婚。登记不久,江某向妻子坦白,其已身患艾滋病数年且长期服药。虽然江某坚持表示其所罹患的艾滋病已不在传染期内,且最终证明李某确实并未被传染,但李某仍决定终止妊娠并起诉至法院。本案中( )
A.江某患有当前医学上难以治愈的疾病,应判婚姻无效
B.江某与李某已登记结婚,婚姻有效,应调解维持婚姻
C.江某婚前未告知李某自己身患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
D.江某隐瞒事实导致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
课堂巩固
2.周先生和赵女士原为夫妻,2020年8月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由男方抚养女儿、女方抚养即将出生的孩子。离婚后,周先生不愿直接抚养大女儿,赵女士则认为同时照顾两个孩子存在困难。2021年3月,双方在不符合法律关于送养规定的情况下,将婴儿送与他人。前不久,周先生和赵女士收到了当地基层法院发出的责令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限期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在该案中( )
①将婴儿送养是逃避抚养义务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②按照离婚协议,男方对即将出生的孩子没有抚养权
③双方离婚违反了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限制性规定
④当地法院的行为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了司法支持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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