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60张PPT)第八章 报关报检单证了解报关的含义;了解检验证书的种类及作用;熟悉进出口货物报关的基本操作程序;掌握进出口报关单的填制规范。教学目标第八章 报关单证案情介绍:外贸公司委托天津××报关有限公司代理进口通关,在天津新港海运进口ABS树脂,720包,毛重36000千克。在向海关申报后,海关需要对该批货物进行开箱查验,查验方式及内容:机检并称重。海关查验并称重后发现该批货物的实际毛重为38000千克,与实际申报不符。外贸公司表示发货人有可能在发货时未准确称重,同意海关的查验结果。导入案例第八章 报关单证第一节 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第三节 检验证书第一节 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一、报关的概念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明确“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条规定:“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海关总署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第一节 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一、报关的概念海关进出口货物整合申报于2018年8月1日起实施,是关检深度融合标志性的改革举措,改变了企业原有报关报检流程和作业模式。报关报检合并为一张报关单、一个申报界面、一套随附单证及一组参数,外贸企业只要填报一张报关单就同时完成了报关报检申报。第一节 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一、报关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第8条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一般而言,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的过程。第一节 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二、报关的基本内容按照法律规定,所有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都需要办理报关手续。第一节 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三、报关程序(一)报关程序的概念报关程序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物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的规定,办理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进出境及相关海关事务的手续和步骤。第一节 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三、报关程序(二)报关的基本程序1.前期阶段前期阶段是指根据海关对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其他进出境货物的监管要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境以前,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的过程。第一节 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三、报关程序(二)报关的基本程序2.进出境阶段在进出境阶段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步骤完成以下四个环节的工作:进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第一节 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三、报关程序(二)报关的基本程序3.后续阶段后续阶段是指根据海关对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部分其他出境货物的监管要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出境储存、加工、装配、使用、维修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规定的要求,向海关办理上述进出口货物核销、销案、申请解除监管等手续的过程。第八章 报关单证第一节 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第三节 检验证书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概述(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概念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对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做出书面申明,以此要求海关对其货物按照适用的海关制度办理通关手续的法律文书。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概述(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种类(1)按进出口状态划分:①进口货物报关单;②出口货物报关单。(2)按表现形式划分:①纸质报关单;②电子数据报关单。(3)按使用性质划分:①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粉红色);②来料加工及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浅绿色);③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浅蓝色)。(4)按用途划分:①报关单录入凭单;②预录入报关单;③电子数据报关单;④报关单证明联。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概述(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联的用途纸质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四联,分别是:海关作业联、企业留存联、海关核销联、进口付汇证明联;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五联,分别是:海关作业联、企业留存联、海关核销联、出口收汇证明联、出口退税证明联。第二节 出入境货物报检单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规范(一)海关对报关单填制的一般要求进出境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必须填写并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人在填制报关单时,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规范(一)海关对报关单填制的一般要求第一,报关人员必须按照《海关法》《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报关单填制规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向海关如实申报。第二,报关单填报必须真实,做到“两个相符”。单、证相符,所填报关单各栏目的内容必须与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以及批文等随附单据相符。单、货相符,所填报关单各栏目的内容必须与实际进出口货物情况相符。第三,报关单的填报要准确、齐全、完整、清楚,报关单各栏目内容要逐项详细、准确填报,字迹清楚、整洁、端正,不得用铅笔或红色复写纸填写;若有更正,必须在更正项目上加盖校对章。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规范(一)海关对报关单填制的一般要求第四,不同运输工具、不同航次、不同提运单、不同贸易方式、不同备案号、不同征免性质的货物,均应该分单填报。一份原产地证书只能用于同一批次进口货物;同一份报关单上的商品不能同时享受协定税率和减免税;在同一批货物中,对于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如涉及多份原产地证书或含有非原产地证书商品,亦应分单填报。第五,在反映进出口商品情况的项目中,需分项填报的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况:商品编号不同的,商品名称不同的,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不同的,计量单位不同的,币制不同的,征免不同的。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规范(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主要内容及填制方法1.预录入编号预录入编号指预录入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预录入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2.海关编号海关编号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海关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规范3.境内收发货人填报在海关备案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名称及编码。编码填报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其在海关的备案编码。4.进出境关别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规范5.进出口日期进口日期填报运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出口日期指运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在申报时免予填报。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进出口日期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6.申报日期申报日期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申报数据的日期。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纸质报关单并对报关单进行登记处理的日期。本栏目在申报时免予填报。申报日期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规范7.备案号填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审核确认等手续时,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保税账册、《征免税证明》或其他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8.境外收发货人境外收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买方或合同指定的收货人,境外发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进口贸易合同中的卖方。填报境外收发货人的名称及编码。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规范9.运输方式运输方式包括实际运输方式和海关规定的特殊运输方式,前者指货物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按进出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分类;后者指货物无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按货物在境内的流向分类。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或货物在境内流向的类别,按照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10.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填报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名称或编号及航次号。填报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舱单(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规范11.提运单号填报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单或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单或运单时,应分单填报。12.货物存放地点填报货物进境后存放的场所或地点,包括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分拨仓库、定点加工厂、隔离检疫场、企业自有仓库等。13.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1)消费使用单位填报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的名称,(2)生产销售单位填报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的名称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规范14.监管方式监管方式是以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方式为基础,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统计及监管条件综合设定的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式。其代码由4位数字构成,前两位是按照海关监管要求和计算机管理需要划分的分类代码,后两位是参照国际标准编制的贸易方式代码。根据实际对外贸易情况按海关规定的《监管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监管方式简称及代码。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监管方式。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规范15.征免性质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及代码,持有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的,按照《征免税证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征免性质。16.许可证号填报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的编号。免税品经营单位经营出口退税国产商品的,免予填报。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规范17.启运港填报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第一个境外装运港。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港口代码表》填报相应的港口名称及代码,未在《港口代码表》列明的,填报相应的国家名称及代码。货物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运至境内区外的,填报《港口代码表》中相应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名称及代码,未在《港口代码表》中列明的,填报“未列出的特殊监管区”及代码。其他无实际进境的货物,填报“中国境内”及代码。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规范18.合同协议号填报进出口货物合同(包括协议或订单)编号。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免予填报。免税品经营单位经营出口退税国产商品的,免予填报。19.贸易国(地区)发生商业性交易的进口填报购自国(地区),出口填报售予国(地区)。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填报货物所有权拥有者所属的国家(地区)。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国(地区)中文名称及代码。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规范20.启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启运国(地区)填报进口货物启始发出直接运抵我国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运抵我国的国家(地区)。运抵国(地区)填报出口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直接运抵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区)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最后运抵的国家(地区)。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规范21.经停港/指运港经停港填报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指运港填报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的,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港口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港口名称及代码。经停港/指运港在《港口代码表》中无港口名称及代码的,可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名称及代码。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中国境内”及代码。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规范22.入境口岸/离境口岸入境口岸填报进境货物从跨境运输工具卸离的第一个境内口岸的中文名称及代码;采取多式联运跨境运输的,填报多式联运货物最终卸离的境内口岸中文名称及代码;过境货物填报货物进入境内的第一个口岸的中文名称及代码;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境的,填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中文名称及代码。其他无实际进境的货物,填报货物所在地的城市名称及代码。离境口岸填报装运出境货物的跨境运输工具离境的第一个境内口岸的中文名称及代码;采取多式联运跨境运输的,填报多式联运货物最初离境的境内口岸中文名称及代码;过境货物填报货物离境的第一个境内口岸的中文名称及代码;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离境的,填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中文名称及代码。其他无实际出境的货物,填报货物所在地的城市名称及代码。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规范23.包装种类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所有包装材料,包括运输包装和其他包装,按海关规定的《包装种类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包装种类名称及代码。运输包装指提运单所列货物件数单位对应的包装,其他包装包括货物的各类包装,以及植物性铺垫材料等。24.件数填报进出口货物运输包装的件数(按运输包装计)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规范25.毛重(千克)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26.净重(千克)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27.成交方式根据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进口填报CIF,出口填报FOB。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规范28.运费填报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用,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费用。运费可按运费单价、总价或运费率三种方式之一填报,注明运费标记(运费标记“1”表示运费率,“2”表示每吨货物的运费单价,“3”表示运费总价),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免税品经营单位经营出口退税国产商品的,免予填报。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规范29.保费填报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保险费用,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保险费用。保费可按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注明保险费标记(保险费标记“1”表示保险费率,“3”表示保险费总价),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免税品经营单位经营出口退税国产商品的,免予填报。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规范30.杂费填报成交价格以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注明杂费标记(杂费标记“1”表示杂费率,“3”表示杂费总价),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免税品经营单位经营出口退税国产商品的,免予填报。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规范31.随附单证及编号根据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代码表》和《随附单据代码表》选择填报除本规范第十六条规定的许可证件以外的其他进出口许可证件或监管证件、随附单据代码及编号。本栏目分为随附单证代码和随附单证编号两栏,其中代码栏按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代码表》和《随附单据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证件代码;随附单证编号栏填报证件编号。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规范32.标记唛码及备注填报要求如下:(1)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无标记唛码的填报N/M。(2)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其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进出口企业名称。(3)与本报关单有关联关系的,同时在业务管理规范方面又要求填报的备案号,填报在电子数据报关单中“关联备案”栏。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规范33.项号分两行填报。第一行填报报关单中的商品顺序编号;第二行填报备案序号,专用于加工贸易及保税、减免税等已备案、审批的货物,填报该项货物在《加工贸易手册》或《征免税证明》等备案、审批单证中的顺序编号。有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报关单填制要求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执行。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规范34.商品编号填报由10位数字组成的商品编号。前8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确定的编码;9、10位为监管附加编号。35.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分两行填报。第一行填报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第二行填报规格型号。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规范36.数量及单位分三行填报。⑴第一行按进出口货物的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填报数量及单位,法定计量单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的计量单位为准。⑵凡列明有法定第二计量单位的,在第二行按照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填报数量及单位。无法定第二计量单位的,第二行为空。⑶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填报在第三行。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规范37.单价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单位价格。无实际成交价格的,填报单位货值。38.总价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格。无实际成交价格的,填报货值。39.币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相应的货币名称及代码填报,如《货币代码表》中无实际成交币种,需将实际成交货币按申报日外汇折算率折算成《货币代码表》列明的货币填报。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规范40.原产国(地区)原产国(地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以及海关总署关于各项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规章规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填报。同一批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不同的,分别填报原产国(地区)。进出口货物原产国(地区)无法确定的,填报“国别不详”。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规范41.最终目的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填报已知的进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家(地区)。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货物,以运抵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货物,以最后运往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同一批进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不同的,分别填报最终目的国(地区)。进出口货物不能确定最终目的国(地区)时,以尽可能预知的最后运往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规范42.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境内目的地填报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其中最终运抵地为最终使用单位所在的地区。最终使用单位难以确定的,填报货物进口时预知的最终收货单位所在地。境内货源地填报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出口货物产地难以确定的,填报最早发运该出口货物的单位所在地。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规范43.征免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有关政策规定,对报关单所列每项商品选择海关规定的《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中相应的征减免税方式填报。44.特殊关系确认45.价格影响确认46.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规范47.自报自缴进出口企业、单位采用“自主申报、自行缴税”(自报自缴)模式向海关申报时,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48.申报单位自理报关的,填报进出口企业的名称及编码;委托代理报关的,填报报关企业名称及编码。编码填报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报关人员填报在海关备案的姓名、编码、电话,并加盖申报单位印章。49.海关批注及签章供海关作业时签注。第八章 报关单证第一节 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第三节 检验证书第三节 检验证书一、商品检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是指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惯例等的要求,对出入境的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等进行检验检疫、认证等监督管理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目的是保护国家经济的顺利发展、保护人民的生命和生活环境的安全与健康。第三节 检验证书一、商品检验商品检验(Commodity Inspection)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对于卖方交付的货物的质量、数量和包装进行检验,以确定合同标的是否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有时还对装运技术条件和货物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残损、短缺进行检验和鉴定,以明确事故的起因和责任的归属;货物的检验还包括根据一国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对某些进出口货物或有关的事项进行质量、数量、包装、卫生、安全等方面的强制性检验或检疫。第三节 检验证书一、商品检验海关受理鉴定业务的范围主要有:①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鉴定和货载衡量;②进出口商品的监视装载和监视卸载;③进出口商品的积载鉴定、残损鉴定、载损鉴定和海损鉴定;④装载出口商品的船舶、车辆、飞机、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鉴定;⑤装载进出口商品的船舶封舱、舱口检视、空距测量;第三节 检验证书一、商品检验海关受理鉴定业务的范围主要有:⑥集装箱及集装箱货物鉴定;⑦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外商投资财产的价值、品种、质量、数量和损失鉴定;⑧抽取并签封各类样品;⑨签发价值证书及其他鉴定证书;⑩其他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第三节 检验证书二、报检单证出口商品在报验时,一般应提供外贸合同(或售货确认书及函电)、信用证原本的复印件或副本,必要时提供原本。凡属危险或法定检验范围内的商品,在申请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安全、卫生检验时,必须提交海关签发的出口商品包装性能检验合格单证,海关凭此受理上述各种报验手续。第三节 检验证书二、报检单证凭样品成交的商品。须提供经国外买方确认、双方签封或合同、信用证已明确须经海关签封的样品。属于必须向海关办理卫生注册和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的商品,报验时必须提供海关签发的卫生注册证书或出口质量许可证编号和厂检合格单。第三节 检验证书二、报检单证经发运地海关检验合格的商品,需在口岸申请换证的,必须附交发运地海关签发的“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简称“换证凭单”)正本。经生产经营部门检验的,应提交其检验结果单。第三节 检验证书三、检验证书的概念及作用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是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后签发的书面证明文件。第三节 检验证书三、检验证书的概念及作用(1)作为卖方所交付货物的品质、重量、数量、包装及卫生条件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2)作为买方对品质、数量、重量、包装等提出异议、拒收货物、要求赔偿的凭证。(3)作为卖方向银行议付货款的单据之一。(4)作为出口国和进口国海关验放的有效证件。(5)作为证明货物在装卸、运输中实际状况、明确责任归属的依据。商品检验证书起着公正证明的作用,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结算货款和处理索赔、理赔的主要依据,也是通关纳税、结算运费的有效凭证。第三节 检验证书四、检验证书的种类(1)品质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2)重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Weight)(3)数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ntity(4)兽医检验证书(Veterin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5)卫生检验证书(Sanit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6)消毒检验证书(Disinfection Inspection Certificate)(7)熏蒸证书(Fumigation Certificate)(8)残损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n Damaged Cargo)(9)产地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Origin)(10)价值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Value)(11)积载鉴定证书(Stowage Evaluation Certificate)第三节 检验证书二、检验证书的种类(12)验残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n Damaged Cargo)(13)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14)财产价值鉴定证书(15)船舱检验证书(16)生丝品级及公量检验证书(17)舱口检视证书、监视装/卸载证书、舱口封识证书、油温空距证书、集装箱监装/拆证书,(18)价值证明书(19)货载衡量检验证书(20)集装箱租箱交货检验证书、租船交船剩水/油重量鉴定证书此外,根据具体业务需要,商检机构还可以签发检温证书、验舱证书等。第三节 检验证书三、检验证书缮制时的注意事项(1)出证机关、地点及证书名称。如来证未规定出具证书的机关,则由出口人决定,如L/C上规定由“有关当局”出证,则应根据情况由有关的商检机构出具。出证地点除L/C有特别规定外,原则上应在装船口岸。证书名称应与L/C的规定相符。(2)证书日期。原则上应与提单日期相同,如证书日期与提单日期相差超过3天,就容易遭到开证行或开证人拒付,议付时也会发生困难。(3)证书内容。证书所表示的检验结果要与L/C上的要求和发票等各项单据所列明的规格、形状、质量等项目一致。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