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课件(共118张PPT)- 《税收筹划》同步教学(重庆大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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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课件(共118张PPT)- 《税收筹划》同步教学(重庆大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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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增值税是我国的第一大税种,自然而然成为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重点。2016年的全面营改增以及近年来针对小微企业的普惠性减税措施,使得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和税率有了较大的变动。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这些变动,掌握增值税筹划的主要方法,并能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出有针对性的筹划方案。
教学重点: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增值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增值税减免税的优惠政策。
教学难点:增值税出口退税的税收筹划
第一节 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税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
  
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的划分标准
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将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一般纳税人实行凭专用发票扣税的计税方法;对小规模纳税人规定实行简易计算和征收管理方法。
划分两类纳税人的原则标准是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能否规范准确地计算增值税额,但为了便于管理和有利于操作,还有量化标准。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是指经营规模较小,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所谓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为了便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我国采取了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即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计税的办法,而不采取税款抵扣的办法。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①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以下(≤500万元)。
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
③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确认,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认定。
(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①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500万元)。
②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③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对其预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暂定为一般纳税人;其开业后的实际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重新办理认定手续:符合条件的,可继续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符合条件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④非企业性单位如果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⑤个体经营者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条件的,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⑥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填写、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两类纳税人税款征收管理方法
1、一般纳税人税款征收管理方法
一般纳税人可以到指定的地点购买专用发票;在对外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可以开具专用发票;在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时,有权向销售方索取专用发票;有权凭专用发票注明税款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实行购进扣税法,即以应税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并用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方法。
2019年3月5日,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减费降税要点(从2019年4月1日起):
将制造业等行业原有16%增值税税率降为13%,将交通运输、建筑、房地产等行业现行10%税率降为9%,保持6%一档税率不变。
增值税税率一共有4档:13%,9%,6%,0%。销售交通运输服务、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销售或进口的农产品等货物税率为9%;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进口税率为13%;销售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为6%,出口货物税率为0;其余的:货物是13%,服务是6%。
2、小规模纳税人税款征收管理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在税款征收管理上的主要区别在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货物也不能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确需开具专用发票,也只能申请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代开;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有税款抵扣权;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办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一)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筹划
一般而言,对于进项税额较多的纳税人,作为一般纳税人其税收负担较轻;而对于进项税额很少甚至没有进项税额的纳税人,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其税收负担会较轻。
当在一个特定的增值率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税款数额相同,我们把这个特定的 增值率称为“无差别平衡点的增值率”。当增值率低于这个点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低于小规模纳税人;当增值率高于这个点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高于小规模纳税人。
1.含税销售额无差别平衡点
增值率的计算
设X为增值率,S为含税销售额,P为含税购进额,并假定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3%,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为3%。
一般纳税人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
13% 3% 25.32%
9% 3% 35.28%
6% 3% 51.46%
2.不含税销售额无差别平衡点
增值率计算
设X为增值率,S为不含税销售额,P为不含税购进额,并假定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3%,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为3%。
一般纳税人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
13% 3% 23.08%
9% 3% 33.33%
6% 3% 50%
若增值率高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可以通过企业分立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若增值率低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可以通过合并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
[案例3—1] 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教材P58案例3-1
某食品零售企业年零售含税销售额为900万元,会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适用13%的税率。该企业年购货金额为480万元(不含税),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企业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案例3—2] 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甲乙两个企业均为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加工生产机械配件。甲企业年销售额为250万元,年可抵扣购进货物金额219万元,乙企业年销售额253万元,年可抵扣购进货物金额221万元(以上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进项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两个企业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案例3—3] 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无锡远东物流有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主要对外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2019年,该公司预计年销售额为600万元(含税),其中交通运输服务的销售额为400万元,物流辅助服务的销售额为200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共计10万元。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还须注意几个相关问题:
第一,税法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要求。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照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企业财务利益最大化要求。
第三,企业产品的性质及客户的类型。
第二节增值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一、 计税依据的法律界定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按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X税率。
(1)销售额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上述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税。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2)不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将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3)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第一,按纳税人同期同类货物的价格确定;
第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价格确定;
第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应加计消费税税额。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或:
组成计税价格=
2.进项税额
(1)进项税额是指当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2)进项税额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而不是计算的。
(3)《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4)除出口货物外,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时,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时所用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X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3%。
其中,销售额不包括应纳税额本身,即为不含税销售额。如果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则按下列公式将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征收率)
(三)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二、销项税额的税收筹划
(一)销售方式的税收筹划
1.折扣销售
折扣销售分为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三种方式。
二、销项税额的税收筹划
例如,某商业批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给某固定客户货物一批,增值税率13%,不含税价格为100万元,给予销售折扣5%,且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这批货物购进成本为80万元。(教材P63案例3-2)
上例中设该批发企业销售货物时提供现金折扣,客户10天内付款,享受5%的折扣,假定其他条件不变,则:
再如上例,设商业批发企业将价格100万(不含税)的货物售出后对方发现有质量问题,该企业决定给予5%的折让,购买方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索取折让证明单后该批发企业按销售额的5%开具了红字专用发票。假定其他条件不变,则 
案例 销售激励方式的税收分析
甲商场为扩大销售,准备在春节期间开展一次促销活动,为促销欲采用以下三种方式:(1)让利(折扣)20%销售商品,即企业将1000元的商品以800元 价格销售,或者企业的销售价格仍为1000元 ,但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反映折扣额为200元。
(2)赠送商品,即企业在销售1000元商品的同时,另外再赠送200元 的商品。
(3)返还 20%的现金,即企业销售1000元商品的同时,向顾客赠送200元现金。
以销售1000元的商品为基数,参与该次活动的商品购进成本为含税价600元 (即购进成本占售价的60%)。 经测算,公司每销售1000元商品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和其他费用为60 元,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促销活动期间顾客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甲商场代付。) 
方案二:赠送商品,即企业在销售1000元商品的同时,另外再赠送200元的商品。
应纳增值税=[1000÷(1+13%)]× 13%—[720÷ (1+13%)]×13%=32.21(元)
赠送200元的商品,按以上政策规定, 不属于捐赠,不应视同销售处理。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32.21×(7%+3%)=3.221 (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1000—600—120)÷(1+13%)—60—3.221]×25%=46.14 (元)
企业的税后利润 =(1000—600—120)÷ (1+13%)—60 —3.221—46.14=138.43(元)
成本利润率=138.43/780=17.75%
思考题
某商场每销售100元(含税价,下同)的商品其成本为70元,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而采用以下四种方式:
(1)商品8折销售;
(2)购物满100元,赠送20元购物券,可在商场购物;
(3)购物满100元者返还现金20元;
(4)购物满100元者可再选20元商品,销售价格不变,仍为100元。
假定企业销售100元的商品,这四种方式哪一种最节税 (由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结果影响较小,因此计算时可不予考虑)? 
二、销项税额的税收筹划
(一)销售方式的税收筹划
1.折扣销售
折扣销售分为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三种方式。
2.还本销售
3.以旧换新
4.以物易物
[案例]还本销售的筹划
某企业以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价格为300万元(含税),规定5年内每年还本60万元,该货物的市场价格为100万元 (含税)。假定该企业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0。 该企业有以下两种筹划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1:还本销售方式。
应缴纳增值税34.51万元[300÷(1+13%)× 13%] 。
方案2:
应缴纳增值税11.5万 元[100÷(1+13%)×13%]。
可见,方案2比方案l可少纳税23.01万元(34.51—11.5)。
(二)折扣销售方式的选择策略
1、折扣和销售同时发生时的选择
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计征增值税时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2、折扣是在销售后才确认时的选择
许多企业是以每一家购货商的年累计购货量来确定销售折扣率的,也就是说,折扣是在销售后才确认的,在销售发生时由于无法确定有无折扣和折扣多少,故无法在销售的发票中体现销售的折扣额。
案例:累计销售返点的节税思路与方法
某企业给销售公司的折扣政策是这样的:年不含税累计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没有折扣(针对小企业的政策);超过100万元,返点1.5%;超过1000万元,返点3%;超过5000万元,返点4%;超过10000万元,返点5%;超过20000万元,返点7%。筹划思路:
(1)依据规定,每年对各个销售公司初次开票销售,都按发票额和对应的返点比例,如不含税销售额800万元,按 1.5%的奖励比例返点12万元,填写《申请单》,去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开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减销售额,进行账务处理,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随时减轻相关税负。
案例
(2)以后开票供货时,按累计发票额及其对应的返点比例,同时考虑上次的返点额,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比如,上次开800万元,这次1000万元,累计1800万元,按3%的比例返点54万元,但上次返了12万元,要扣除,本次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的折扣额为42万元(54万--12万)。以此类推,在供货均匀的条件下,我们都可以按此种方法处理累计销售返点问题。
如果遇到临界点问题 ,比如已经开票销售了19800万元,也已经按相应的奖励比例 5%返点990万元 ,但年终最后一次开票供货 300万元,累计销售到了20 100万元,执行 7%的返.点率,返点额为1407万元,减掉以前的返点990万元,尚有 417万元要返点。返点额(417万元)超过了蓝字发票额 (300万元),如此到税务机关去办理申请,估计很难通过。
建议:
(1)与销售公司商议,把“超额”的返点额递延到下一个年度去:假如 300 万元的销售发票到税务机关可以申请开具30万元红字发票,递延额为387万元 (417万--30万)。
(2)提前预测销售公司的累计销售额,对于可能出现的“超额”问题,可以在上次销售开票时,依据“先返还”的方式(限于信用客户),把“超额”的部分提前开进红字发票中去。比如上次多折扣 387万元左右,这次就可顺利解决这个“超额”问题。
(三)结算方式的税收筹划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者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三)结算方式的税收筹划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的,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他人代销货物的,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案例
凯利公司与某工业企业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由凯利公司向该企业出售总价值为100万元的产品,双方约定采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凯利公司当天就向该企业发货,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表明交易成立,并到当地银行办理了托收手续。合同规定,下月初该工业企业的款项到达。按照税法规定,采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因而,凯利公司当月缴纳了这批货物的增值税款。
1.充分利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
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都以合同约定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在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可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尽量回避直接收款方式。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可以保证在货款收到后履行纳税义务,有效推迟增值税纳税时间。
案例
例如,某电视机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发生销售业务6笔,共计货款2000万元(含税价),货物已全部发出。其中,4笔共计1200万元,货款两清;一笔300万元,两年后一次付清;另一笔一年后付250万元,一年半后付150万元,余款100万元两年后结清。
企业若全部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则应在当月全部计算为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为:
销项税额=2000÷(1+13%)X13%=230.09(万元)
案例
企业可以进行如下筹划:对未收到的300万元和500万元两笔应收账款分别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就可以延缓纳税。推迟纳税的销项税具体数额及天数为(假设以月底发货计算):
(300+100)÷(1+13%)x13%=46.02(万元),天数为730天(两年)
150÷(1+13%)X13%=17.26(万元),天数为548天(一年半)
250÷(1+13%)X13%=28.76(万元),天数为365天(一年)
毫无疑问,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获得的推迟纳税的效果,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占用,并节约银行利息支出近10万元。
2.利用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
采用委托代销商品方式,受托方根据合同要求,将商品出售后,开具销货清单,交给委托方,这时委托方才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确认纳税义务的发生。根据这一原理,如果企业的产品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且在商业企业实现销售后再付款结算,就可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回避直接收款方式、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等结算形式。这样企业就可以根据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从而延缓纳税。
案例
某空调机厂,2019年5月向外地某批发站销售空调机113万元(含税),货款结算采用销售后付款的形式。10月份汇来货款30万元。
企业如果采用直接收款方式、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等结算形式,则5月份就应计提销项税额:
113÷(1+13%)x13%=13(万元)
[案例] 委托代销的税收筹划
(教材P68案例3-6)
案例:清泉啤酒厂是某地区纳税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之一,主要生产清泉牌啤酒。该厂在某年初为扩大啤酒销量,在本省其他县市设立了八个经销处,该厂和各经销处签订了啤酒经销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经销处在销售过程中,由经销处与购买用户自行结算货款,实行自负盈亏,经销处应自备办公场所、住房、运输车辆及装卸人员等。所需费用及管理人员工资、办公经费等可从啤酒厂支付的销售费用中自行支配。
(2)经销处为本厂内部销售部门,所销售的啤酒在本厂出厂时已经计税,经销处不存在税收负担。经销处在经销过程中与行政管理部门如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发生分歧的,啤酒厂、经销处和有关管理部门协商解决。
案例
(3)啤酒厂按经销处的销售量付给销售费用,用于支付经销处在销售本厂啤酒过程中各种费用支出。支付经销处的费用标准为经销处销售额的4%。
协议经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啤酒经销处领取了酒类经营许可证,便开始正式销售啤酒。
在该年度,各经销处实际销售啤酒的销售收入(含税)为600万元,共收取啤酒厂支付的费用24万元
(600x4%)。啤酒厂总共销售啤酒的销售收入(含税)为1000万元,这其中包含各经销处的600万元销售额。当年,啤酒厂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02万元,啤酒厂共缴纳增值税额为:
1000/(1+13%)X13%-102=13.04(万元)
案例
税务稽查人员确认经销处构成了销售货物的行为,应确定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并对经销处作为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依法补缴增值税。补缴的增值税为:
600/(1+3%)X3%=17.48(万元)
此外,税务稽查部门还对该厂课征税收滞纳金2万元,并处罚金5万元。最后这笔款项由啤酒厂和经销处共同负担。
1、事先将经销处作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缴税
如果事先将经销处作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而且是小规模纳税人,从集团总体看,可以避免两方面的损失:一是可以避免对经销处的税收滞纳金和罚金损失;二是可以减少啤酒厂增值税纳税额2.76万元。
2、经销处应争取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在本例中,如果经销处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缴纳增值税,其应纳增值税额为17.48万元。如果经销处主动选择按一般纳税人身份缴纳增值税,假定各经销处的收、支付货款及开支的费用等条件与原来的数额相同,而且经销处在当年还发生了运货费用7万元,作为一般纳税人,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0.63万元(7x9%),则经销处应纳增值税额为:
(600-576)/(1+13%)x13%-0.63=2.13(万元)
案例:避免陷入合同税收陷阱的纳税筹划(教材P70案例3-7)
甲保健品公司采用直销方式推销产品,由业务员为其推销,其业务员并非企业雇用的员工,而是一些兼职人员,所签合同并非劳动合同,而是业务或劳务合同。合同中有如下条款:“业务员从公司的提货价必须要与卖给客户的零售价一致,然后根据销售额的5%从公司获取提成。”本年度该保健品公司直销收入总额为 10000万元,进项税为500万元。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只要其采购时取得专用发票,按增值额来缴纳增值税;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与增值额无关,仅与销售额有关。因此,应当尽量避免小规模纳税人从一般纳税人处购买货物的情况,在个人(小规模纳税人)为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直销业务中,应当避免企业先将产品卖给个人,个人再对外销售的合同条款。
筹划过程
方案一:仍采用原合同的条款。
方案二:修改合同条款为:“业务员替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去销售,按照公司统一定价卖给客户,然后根据销售额的5%从公司获取提成。”则只有一道销售环节,即公司销售给客户。
筹划结论: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纳税 300万元(800万 +300万-800万),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筹划点评:聘请财税专业人士审查合同,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风险,成为企业签订合同时越来越需要注意的问题。
(四)销售价格的税收筹划
与纳税筹划有关的定价策略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与关联企业间合作定价,目的是为了减轻企业间的整体税负;一种是主动制定一个稍低一点的价格,以获得更大的销量,从而获得更多的收益。
[案例] (教材P72案例3-9)
甲、乙、丙为集团公司内部三个独立核算的企业,彼此存在着购销关系; 甲企业生产的产品可以作为乙企业的原材料,而乙企业制造的产品的80%提供给丙企业。有关资料如下:
企业名称 增值税税率 生产数量(件) 正常市价(元) 转移价格(元) 所得税率
甲 13% 1 000 500 400 25%
乙 13% 1 000 600 500 25%
丙 13% 1 000 700 700 25%
说明: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格。
假设甲企业进项税额为40 000元,市场年利率为24%(月利率则为2%)。如果三个企业均按正常市价结算货款,应纳增值税税额如下:
三、 进项税额的税收筹划
(一)、进项税额抵扣时间的筹划
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发票和机动车销售发票进项税额抵扣时间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020年3月1日起取消该规定。
根据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应在取得发票后尽快到税务机关进行抵扣。如购进的多用途物资应先进行认证再进行抵扣,待转为非应税项目用时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以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
税法依据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一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 )本条第(一)项至第(四 )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二) 供货方的选择(教材P73)
假设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价格(含税)为A,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价格(含税)为B。为使两者扣除货物和劳务税后的销售利润相等,可得:
价格优惠临界点
一般纳税人的抵扣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抵扣率 价格优惠临界点(含税)
13% 3% 90.24%
13% 0 87.35%
9% 3% 93.93%
9% 0 90.92%
6% 3% 96.88%
6% 0 93.77%
[案例3—8]进货渠道的纳税筹划
宏伟家具生产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木材作为加工产品原材料,现有两个供应商甲与乙,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木材报价50万元(含税价款);乙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出具由其所在主管税务局代开的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木材报价46.5万元 (已知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请为宏伟厂材料采购做出纳税筹划建议。
[案例3—9]进货渠道的纳税筹划(教材P74案例3-10)
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人,3月欲购进某种商品,销售价格为20000元(含税)。在采购时,甲企业可以选择三种不同性质的纳税人作为购货对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B、开具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C。 假定从A,B,C公司进货的价格分别为18000元、17000元、16500元 (均为含税)。试分析该企业应如何选择从哪个企业购入货物。
(三)兼营免税或非应税项目项税额核算的筹划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应当正确划分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纳税人可将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实际免税项目、非应税劳务不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比,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则应正确划分并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无需在核算时正确划分,而改按公式计算。
[案例3—13] (教材P76案例3-11)
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A产品,售价17元/件(不含税),成本构成大致为材料10元/件.(其中主要原材料9元/件,辅助材料1元/件),工资等其他成本6元/件(进项税额忽略不计),当年预计生产200万件。现有一国外来料加工的订单,由该公司提供辅助材料并加工成A产品,加工费7.5元/件,共计10万件。
该公司销售部门的人员作了一个预测,由于来料加工货物出口时免征增值税,其耗用的辅助材料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增加材料的成本,所以该加工成本是辅助材料1.13元/件,工资等其他成本6元/件,合计成本7.13元/件,加工利润是(7.5—7.13)X10=3.7(万元),因此签订了该加工合同。
[案例]
某工业企业2019年4月外购6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钢材准备用于扩建厂房,虽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未抵扣进项税额。企业财务部门将该批钢材同其他生产用钢材通过同一个科目一起核算,仓库也将该批钢材同其他生产用钢材一起存放。
5~12月,该企业又13次购入钢材,价款2003万元,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了进项税额。2020年4月,国税机关在对该企业的税务稽查中发现2019年6月、9月、11月,该企业分7次领用钢材937万元用于“在建工程”,未转出进项税额,故补缴增值税121.81万元(937x13%),罚款80万元。
税法规定:无法准确确定该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第三节 增值税税率的税收筹划
1.销售或者进口一般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税率13%
2.销售或进口特定货物 税率9% 包括:粮食、食用植物油、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3.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税率9%
4.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增值电信服务 税率6%
5.出口货物、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 0税率
6.小规模纳税人 3%征收率
税率的税收筹划
在税率的税收筹划中,应掌握低税率的适用范围。如低税率中的农机是指农机整机,而农机零部件则不属于“农机”范围,生产农机零部件的企业可以通过与农机厂合并、组合的形式,使产品符合低税率的标准,从而实现节税效益。另外,对于兼营高低不同税率产品的纳税人,一定要分别核算各自的销售额,杜绝从高适用税率的情况发生。
案例:分开核算的纳税筹划(教材P82案例3-13)
甲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主要生产机电设备,2019年9月销售机电设备共取得收入1000万元(不含税),其中农机的销售额为600万元(不含税),其他机电设备的销售额为400万元(不含税),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共为 100万元。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案例:尽量适用低税率(教材P83案例3-14)
天津远华海运有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除了提供国际、国内货物运输服务外,还将闲置的船舶对外经营性租赁。2019年9月,该公司获得船舶租赁业务收入600 万元,未取得进项税发票。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第四节 增值税减免税的税收筹划
一、 税收优惠的有关规定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征项目和其他主要免税措施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有: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的,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 起征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小微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未达到规定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2019年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小微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免税标准提高到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政策开始执行的时间:2019年1月1日。 2021年3月5日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小微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免税标准提高到月销售额15万元。免税政策开始执行的时间:2021年4月1日。
二、 利用增值税的免税规定节税
案例:将农牧产品的生产部门分设为一个企业(教材P84案例3-15)
甲乳品厂采用全程生产模式,内部设有牧场和乳品加工部门两个分部,牧场生产鲜奶(其中鲜奶的市场价格为30000万元),此鲜奶经乳品加工部门加工成花色奶后出售,2020年销售收入达50000万元(不含税)。饲养奶牛所消耗的饲料,包括草料及精饲料,其中草料大部分为向农民收购,共收购草料5000万元,另外从生产、经营饲料单位购进精饲料5000万元(不含税)。此外,牧场购入辅助生产用品100万元 (不含税)。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税法依据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筹划思路
若一个企业有两个生产环节,这两个环节分别对应两个生产部门,第一个生产部门生产的是免税农产品,而第二个生产部门生产的最终产品是非免税农产品。由于最终产品是非免税农产品,所以连第一个环节也不能享受免税待遇。可以将这两个部门分立成两个独立法人。这样,不仅第一个生产环节可享受免税待遇,第二个环节还可按买价9%或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或者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一举两得。
[案例]
某山楂加工厂向农民收购山楂片。由于山楂片经过洗净、切片、晾干、杀菌,不能再作为初级农产品,且农民销售山楂片又不能提供发票,山楂加工厂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只能用于收购初级农产品。对此,山楂加工厂应该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针对山楂加工厂的税收困惑,有以下两个纳税筹划方案:
方案1:山楂加工厂先向农民收购鲜山楂,然后委托农民加工并另外支付加工费。经过这样一种业务调整,山楂厂仍然是从农民手中取得加工后的山楂,但可以在收购鲜山楂时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收购价款的10%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方案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允许农民组成专业合作社开展合作经营。山楂加工厂组织当地农民成立专业合作社,进行山楂片的生产加工,然后再向合作社收购。《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案例:增值税起征点的纳税筹划
宁波市某个体工商户销售水果,每月销售额为150 000元左右。2021年 4-6月每月销售额分别为150 050元 、150 100元和 150 150元。请计算该个体工商户 2021年4-6月应缴纳增值税额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点评
(1)起征点的纳税筹划仅适用于纳税人销售额刚刚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情况,因此,其应用空间较小。若遇到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的情况,则其应用空间更小。
(2)起征点的纳税筹划方法只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小微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一般企业不能采用该方法进行筹划。
案例、小材料做出大文章
一、基本案情
安徽某人造板生产企业成立于1996年,是由马来西亚投资者和当地一家人造板厂共同投资成立的合资企业。主要生产中密度纤维板(人造板),年生产能力为5万立方米。企业从当地木材加工点采购木片,通过生产加工后制造成人造板出售。
该企业1997年开始获利,由于属于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到2001年年底优惠期已结束。
从投入生产起,企业就一直觉得增值税税负过高,税收负担率在9%以上。前几年由于能享受所得税优惠,对增值税税负过高没有太注意。
案例、小材料做出大文章
后来,该企业领导参加纳税筹划培训后,产生了税收筹划的强烈愿望,于是聘请税收筹划师做该公司的财务顾问,对企业的涉税问题进行诊断分析。经过深入查看、分析财税资料,发现了导致该企业税负过高的原因和筹划的途径。
该企业生产使用的原材料,是从当地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采购的木片。由于各种原因,企业无法从这些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而造成企业增值税税负明显偏高。由于当地生产销售木片的企业都是小规模纳税人,改变进货渠道或者压低进价都不可行。
那么,还会有什么其他好的办法吗
二、筹划分析
(一)筹划原料购进
(二)筹划“即征即退”
附录: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
1.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生产上述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应单独核算该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
二、筹划分析
2.本通知所指“三剩物”包括: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边角余料等)。本通知所指“次小薪材”包括: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zbb68009—8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zbb68003—86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薪材。
二、筹划分析
(三)筹划所得税减免
根据《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049号)的规定,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的免税农林产品初加工的范围包括:通过利用林业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包括纤维板(含中密度纤维板)、细木工板(含复合板)等。
二、筹划分析
《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71号)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种植业、林木种子、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范围,根据财税字[1997]049号文件的规定确定。
二、筹划分析
(四)筹划企业“结构调整”
附录: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否则,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节增值税出口退税的税收筹划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除了对某些国家紧缺的货物采取限制出口,不予出口退(免)税;一般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业务,可以享受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免税并退税的优惠。所谓出口免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环节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
一、法律依据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采取两种方法退(免)税:一是免抵退税办法;二是免退税办法。
1、免抵退税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计算过程如下: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一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末留抵税款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一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O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期末留抵税额”。
2.免退税办法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适用免退税办法。计算公式为:
(1)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以外的货物:
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购进货物的进项金额)×出口货物退税率
(2)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增值税应退税额=
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3)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相应计算出的差额部分的税款计入出口货物劳务成本。
二、选择出口方式
目前,我国生产企业出口商品主要有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和通过外贸出口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都适用既免税又退税的政策。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这两种方式下出口退税额的计算和实施方法不一样,计算出的退税额的大小不一定完全相同,导致二者税负不一致。企业应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和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选择于自己有利的出口方式。
案例(教材P89案例3-17)
某工业企业生产工业品出口,2020年自营出口销售货物的离岸价格为200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内销的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该企业货物征税率为13%,退税率为9%,企业可抵扣的全部进项税额为350万元,上期无留抵的进项税额。对该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如下:
=2000x(13%-9%)=8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1000x13%—(350—80)= —140(万元)
= 2000X9% = 180(万元)
由于当期期末应纳税额为负数,即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则: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因此,该企业的应收出口退税为140万元。
方案二
假设该企业有关联外贸公司,该企业把产品以17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外贸公司,外贸公司再以2000万元的价格出口销售,则该企业只缴纳增值税,不办理出口退税。
该企业应纳增值税=(1700+1000)x13%—350=1(万元)
外贸公司享受出口免税并退税的优惠。
外贸公司应退税额=1700x9%=153(万元)
该企业和外贸公司两公司合计可得到的税收补贴 =153—1=152(万元)
这比企业自营出口所得到的退税额要大。就是说,这种方式下,通过外贸公司出口的税收利益大于企业自营出口的税收利益。那么通过外贸公司出口的税收利益究竟“大”在哪里呢 出口货物征税率为13%,退税率为9%,对出口货物,由于退税不完全,企业承担4%的税收负担。
方案三
换一个条件,如果出口货物征税率为13%,退税率也为13%,出口货物可以完全退税,则出口货物无论是企业自营出口还是通过外贸公司出口,无论出口价格高还是低,均不承担税收负担。这种情况下,企业自营出口与通过外贸公司出口税负没有差异。
仍如上例。设出口货物退税率为13%,其他条件相同。则企业自营出口由于全部退税,其退税的计算如下:
当期应纳税额=1000X13%—350= —220(万元)
= 2000X13% = 260(万元)
由于当期期末应纳税额为负数,即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则: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因此,该企业的应收出口退税为220(万元)
如果该企业把产品以17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外贸公司,外贸公司再以2000万元的价格出口销售,则:
该企业应纳增值税=(1700+1000)x13%—350=1(万元)
外贸公司享受出口免税并退税的优惠。
外贸公司应退税额=1700x13%=221(万元)
该企业和外贸公司两公司合计可得到的税收补贴:
两公司合计得到的税收补贴=221-1=220(万元)
两种出口方式下,企业享受到的退税利益是一样的。
结论:
通过分析,对于出口销售,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如果出口不能完全退税,则企业出口销售价格越高,承担的税收负担越重。这种情况下,通过降低销售价格给外贸公司,外贸公司再以正常的销售价格出口可以减轻税收负担。
(2)如果出口能完全退税,工业企业自营出口与通过外贸公司出口税负没有差异。
三、选择经营方式
现行的出口退税政策对不同的经营方式规定了不同的出口退税政策,纳税人可以利用政策之间的税收差异,选择合理的经营方式,降低自己的税负。
目前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主要有两种方式,即自营出口(含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分别按“免、抵、退”办法和“不征不退”的免税方法处理。
1.退税率小于征税率时的税收筹划
[案例](教材P90案例3-18)
方案一:某出口型生产企业采用进料加工方式为国外A公司加工化工产品一批,进口保税料件价值1000万元,加工完成后返销A公司售价1800万元,为加工该批产品耗用辅料、各品各件、动能费等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该化工产品征税率为13%,退税率为9%。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1000× 9%=90(万 元)
免抵退税额=1800× 9%-90=72(万 元)
=1000×(13%— 9%)=40(万元)
=1800×(13%-9%)-40=72—40=32(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一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末留抵税款
=0一(20-32)=12(万元)
企业应纳税额为正数,故当期应退税额为零。该企业应缴纳增值税12万元。
如果该企业改为来料加工方式,由于来料加工方式实行免税(不征税不退税)政策,则比进料加工方式少纳税12万元。
方案二:出口销售价格改为12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则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进料加工方式下: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1000× 9%=90(万元)
=1200× 9%-90=18(万元)
=1000×(13%-9%)=40(万元)
=1200×(13%-9%)一40 = 48-40=8(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一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末留抵税款
=0—(20-8)=-12(万元 )
由于当期期末应纳税额为负数,即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因此,该企业的应收出口退税为12万元。
也就是说,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可获退税12万元,比来料加工方式的不征不退方式更优惠,应选用进料加工方式。
方案三:若出口退税率提高为11%,其他条件不变
进料加工方式下: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1000× 11%=110(万元)
免抵退税额=1800× 11%-110=88(万元)
=1000×(13%-11%)=20(万元)
=1800×(13%-11%)一20 = 36-20=16(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一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末留抵税款
=0—(20-16)=-4(万元 )
由于当期期末应纳税额为负数,即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因此,该企业的应收出口退税为4万元。
也就是说,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可获退税4万元,比来料加工方式的不征不退方式更优惠,应选用进料加工方式。
方案四:若消耗的国产料件的进项税额为4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
进料加工方式下: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1000× 9%=90(万元)
免抵退税额=1800× 9%-90=72(万元)
=1000×(13%-9%)=40(万元)
=1800×(13%-9%)一40 = 72-40=32(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一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末留抵税款
=0—(40-32)=-8(万元 )
由于当期期末应纳税额为负数,即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因此,该企业的应收出口退税为8万元。
也就是说,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可获退税8万元,比来料加工方式的不征不退方式更优惠,应选用进料加工方式。
结论: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利润率较低、出口退税率较高及耗用的国产辅助材料较多(进项税额较大)的货物出口宜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对于利润率较高的货物出口宜采用来料加工方式。
目前在大幅提高出口退税率的情况下,选用“免、抵、退”方法还是“免税”方法的基本思路就是如果出口产品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为生产该出口产品而取得的全部进项税额,则应采用“免、抵、退”办法(进料加工方式),否则应采用“不征不退”的“免税”办法(来料加工方式)。
2.退税率等于征税率时的税收筹划
对于退税率等于征税率的产品,无论其利润率高低,采用“免、抵、退”的自营出口方式均比采用来料加工等“不征不退”免税方式更优惠,因为两种方式出口货物均不征税 ,但采用“免、抵、退”方式可以退还全部的进项税额,而免税方式则要把该进项税额计入成本。
四、选择生产经营地
2000年6月,国务院正式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于出口加工区监管暂行办法》,国家决定在北京、深圳、天津等地设立15个出口加工区的试点。凡是进入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在购买国内生产设备和原材料时,这些设备和原材料均可以视同出口,享受有关出口退税政策。
因此,对于出口企业,在出口加工区建立关联企业,或将出口加工业务从企业分离出去,或将出口加工业务迁到出口加工区去。企业用来生产出口加工业务的机器、设备、办公用品都能够视同出口,享受退税的好处。
另外,充分利用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获得递延纳税或提前退税的好处。在出口加工区或保税区设立关联企业 。
复习思考题
1.在日常生产和经营过程中,许多企业的负责人认为,与税收有关的一切事项都应当由财会人员来负责;财会人员也认为,一切涉税事项应当由自己来负责。但财会人员在处理涉税事项的过程中却感到,许多涉税他们想负责,但是无力负责;他们想处理,但是没有资格来处理;他们想控制,但是没有权力来控制。这是什么原因呢
2.赊购与现金采购在税收方面有何差异
3.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在销售时如何有效地确定销售价格达到最优
结 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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