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新个税及其税收筹划 课件(共127张PPT)- 《税收筹划》同步教学(重庆大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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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新个税及其税收筹划 课件(共127张PPT)- 《税收筹划》同步教学(重庆大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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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个人所得税及其税收筹划
主讲教师:刘海燕副教授
江南大学商学院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和个人所得税的各种税收筹划方法。掌握从纳税人身份、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等不同的角度来进行税收筹划,并针对具体情况设计具体的筹划方案。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订通过的新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本章全面阐述了修订的新个人所得税法规。依据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规,个人所得税筹划主要包括: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转换、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选择;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临界点的筹划;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
教学重点: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临界点的筹划;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
教学难点:综合所得、经营所得的筹划;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法规
一、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主要内容
1.这是我国个税法实施以来的第四次修订,基本费用减除标准从3500元/月提至5000元/月。
2.扩大了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
3.迈出了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税制的第一步,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收入先行纳入综合征税范围,按年综合纳税,适用统一的3%-45%超额累进税率。
4.考虑到个人负担的差异性,这次个税法修订还增加了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五项专项附加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三、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依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一)。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元 3 0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252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69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31920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5292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85920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181920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
(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元 3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
(二)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二)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0元 5 0
2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10 1500
3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0500
4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30 40500
5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35 65500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
(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
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三条: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具体税率详见表三)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此处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规定。
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六、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什么是专项附加扣除 它指的是,在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时,除了免征额和 " 三险一金 " 等专项扣除外,还允许额外扣除的项目,如子女教育等六项费用。具体政策如下:
(一)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二)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三)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四)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五)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承租的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2.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所谓的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六)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这里所称的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这里所称的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七、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计算办法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一)工资薪金个税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四。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四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元 3 0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252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69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31920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5292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85920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181920
1.累计预扣法定义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以截至当前月份累计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减除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累计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对照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出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减除已预扣预缴税额后的余额,作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2.累计预扣法具体计算公式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注意事项:
(1)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计算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不考虑纳税人在其他单位的收入。
(2)预扣预缴时,计算出的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
(3)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4)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注意事项:
(5)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6)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7)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8)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注意与预扣预缴时减除费用是有差异的。
3.累计预扣法思路
第一步:先把截止当月所有收入,相当于“年”算个税
第二步:减去截止到上月已累计缴纳税额
第三步:就是当月需要“缴”个税
4.累计预扣法案例(教材P177案例6-1)
【例】曾先生在甲企业任职,2019年1月-12月每月在甲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6000元,无免税收入;每月缴纳三险一金2500元,从1月份开始享受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共计为3000元,无其他扣除。另外,2019年3月取得劳务报酬收入3000元,稿酬收入2000元,6月取得劳务报酬收入30000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2000元。
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计算过程
(1)2019年1月:
1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1月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2019年1月,甲企业在发放工资环节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65元。
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计算过程
(2)2019年2月:
2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月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2019年2月,甲企业在发放工资环节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65元。
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计算过程
(3)2019年3月:
3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3月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2019年3月,甲企业在发放工资环节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65元。
按照上述方法以此类推,计算得出曾先生各月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情况明细表。
2019年1—12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计算表(单位:元)
(二)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二)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五,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五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注意事项:
(1)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3)每次减除费用区分不超过四千元和四千以上,仅仅是在预扣预缴时,与年度汇算时是不同的。
(4)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时不减除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其他综合所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仍用上例) (教材P179案例6-2)
(1)2019年3月,取得劳务报酬收入3000元,稿酬收入2000元
①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800
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②稿酬所得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800)×70%
  稿酬所得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
  曾先生3月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440元;稿酬所得预扣预缴税额个人所得税168元。
其他综合所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仍用上例) (教材P179案例6-2)
(2)2019年6月,取得劳务报酬30000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2000元
①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1-20%)
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800特    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
  曾先生6月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5200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税额个人所得税240元。
八、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八、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详见税率表一。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计算过程(仍用上例)(教材P180案例6-3)
  (1)年收入额=工资、薪金所得收入+劳务报酬所得收入+稿酬所得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
(2)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额-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3)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4)预扣预缴税额=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稿酬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税额
  (5)年度汇算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预扣预缴税额,汇算清缴应退税额3136元。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一、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转换筹划
(一)居民纳税人的判断标准及纳税义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非居民纳税人的判断标准及纳税义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远轻于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因此个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可将居民纳税人身份变成非居民纳税人身份,从而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
(三) 利用特殊政策筹划纳税人身份的转换
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案例1.张先生为香港居民,在深圳工作,每周一早上来深圳上班,周五晚上回香港。周一和周五当天停留都不足24小时,因此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再加上周六、周日2天也不计入,这样,每周可计入的天数仅为3天,按全年52周计算,张先生全年在境内居住天数为156天,未超过183天,不构成居民个人,张先生取得的全部境外所得,就可免缴个人所得税。
税法还规定了一些针对无住所纳税人的特殊政策:
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2. (教材P182案例6-4)
曾先生为香港居民,2013年1月1日来深圳工作,2026年8月30日回到香港工作,在此期间,除2025年2月1日至3月15日临时回香港处理公务外,其余时间一直停留在深圳。
  2025年,曾先生应就在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2026年当年曾先生取得的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选择筹划
相关内容已在《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中阐述,此处不再赘述。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选择筹划
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在所得税上的差异,主要缘于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个人股东从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税后利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者就其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中取得的利润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教材P182案例6-5)
某投资者计划投资设立一家企业,在个人独资企业未扣除投资者费用,一人公司未扣除投资者工资的情况下,预计2019年度利润为 22.4万元。从减轻税负的角度来看,请问应设立一人公司还是个人独资企业
筹划分析:
(1)如果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则: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24000—60000)× 20%—10500=22300(元)
税负率=22300÷224000×100%=10%
筹划分析:
(2)如果设立一人公司,由于该企业利润没有超过300万元,只要其他条件符合要求,便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该投资者如果每月发放12000元工资,则:
年度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2000×12-60000)×10%—2520=5580(元)
公司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24000— 12× 12000) ×25%×20%=4000(元)
分回股利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24000—12×12000—4000)×20%=15200(元)
合计应纳税额=5580+4000+15200=24780(元)
一人公司所得税税负=24780÷ 224000×100%=11%
如果月工资20000元呢?
第三节 计税依据和税率的纳税筹划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方法
(一)充分利用税前扣除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案例(教材P184案例6-6)
2019年和2020年,某公司员工张某每月资为9090元,扣除按上年平均工资的6%计提的住房公积金后,应税工资为8545元。请问:能否减轻张某的个人所得税税负
(二)纳税项目选择筹划法
《个人所得税法》对于不同性质的收入,规定了不同的征税标准;对于相同性质的收入,根据收入的差异也有不同的征税标准。纳税人可以根据这些规定的不同,通过事先筹划,例如工资、薪金所得与利息所得之间的相互转化,尽可能选择有利于减轻自身税负的项目进行纳税。
案例
某企业职工人数为500人,人均月应税工资为7950元,2019年度预计向职工人均集资10000元,年利率为10%。请为该企业提出纳税筹划建议。
方案1:按照利息计税,则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方案2:如果将职工集资年利率降为4%,将降低的利息通过提高职工工资来解决,那么,职工的个人收入不仅没有减少,而且降低了利息所得项目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案例
方案1:按照利息计税,则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每人年利息收入=10000× 10%=1000元,若分10个月发放,则由于每次收入100元小于增值税的起征点月销售额100000元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年利息所得应纳税额=500× 10000×10%×20%=100 000(元)
年工资所得应纳税额=[(7950× 12—60000)× 3%—0)×500=531000(元)
合计 =100000+531000=631000 (元)
方案2:如果将职工集资年利率降为4%,将降低的利息通过提高职工工资来解决,那么,职工的个人收入不仅没有减少,而且降低了利息所得项目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每人每月增加的工资额=10000×(10%—4%)÷12=50(元)
增加后人均月应税工资达到了8000元 。
年工资所得应纳税额=[(8000×12—60000)×3%—0]×500=540000(元)
年利息所得应纳税额=500× 10000×4%× 20%=40 000(元 )
同方案1,利息收入小于起征点,免征增值税。
合计=540000+40000=580000(元)
利息收入转换为工资、薪金收入后节税额如下:
少缴个人所得税=631000—580000=51000(元)
少缴企业所得税=50×12×500×25%=75000(元)
(四)工资薪金转企业费用化处理
(五)合理填写六项附加扣除
1.相同扣除额度,谁的收入高填谁
2.不同扣除额度,谁能扣除的多填谁
3.不同扣除项目,选择额度高的项目填报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筹划方法
一、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的选择
作为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征税方式有两种,即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如果纳税人每年的利润较高且稳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比较好;若利润不稳定,则采用查账征收方式比较好。另外,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投资者个人也无法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所以,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纳税人在考虑享受某项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时,不宜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二 、采用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纳税筹划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 (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大多数个体工商户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其纳税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密不可分。个体工商户的纳税筹划主要在收入、成本费用、税率这三个环节,即在保证纳税筹划行为合法的前提下,如何使应税收入最小化,如何使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最大化,如何使自己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低档次的税率。
个体工商户利用扩大费用列支减少税收的方法
1.尽可能地把一些收入分解。主要利用家庭、雇佣关系或者优惠政策,将所得分散或者转移,减少税基、降低税率,达到减少应纳所得税额的目标,这种方法在累进税率下有明显的效果。
案例(教材P189案例6-10)
Z公司系刘某的个人独资企业,第一年的生产扣除经营费用后所得为180000元。请为刘某进行税务筹划。
按原方案,刘某应缴个人所得税为180000×20%—10500=25500(元)。
采用收入分解筹划方法,刘某与其妻子协商,让其妻子黄某作为投资人占50%份额(需要财产公证以及相应工商注册变更程序),Z公司变为合伙企业,假设第二年Z公司生产经营所得仍为180000元,则刘某应缴个人所得税=90000× 10%—1500=7500(元),黄某应缴个人所得税也为7500元,两人合计个人所得税15000元。第二年,该家庭可节税=25500—15000=10500(元)。
2.费用最大化法
尽可能地把一些收入转换成费用开支;使用家庭成员或雇用临时工,增加工资等费用支出;投资者可以按照国家税法及财务会计的有关规定,选择合理的成本费用计算方法、计算程序、费用分摊等一系列有利于自身利益的内部核算方法,使费用、成本和利润达到最佳值,以达到少缴税款甚至不缴税款的目的。
案例2:
Z公司系刘某的个人独资企业,第一年的生产扣除经营费用后所得为180000元,实行所得税查账征收的方式。若采用费用最大化法,应如何来进行税务筹划
根据案例1,第二年除了将妻子黄某注册为Z公司的合伙人,刘某还与夫妻双方的四位父母签订聘用合同,从事公司内的维护与保洁工作,每人每月支付5000元工资。
筹划后Z公司第二年所得=180000—5000× 4× 12
=60000(元)
刘某应缴个人所得税=[(60000÷ 2)× 5%]—0=1500(元),夫妻合计应缴3000元 。
相比案例1中夫妻合计应纳的个人所得税15000元,可节省12000元税金。
3.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互换法
按照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来说,企业的财产即是投资人的财产,但投资人的财产并不全是企业的财产。《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企业资金的增减不作特别要求,给纳税人通过增资或减资以影响纳税提供了税务筹划的空间。即投资者可以将用于经营的财产投入企业(增资),或将其所有的财产从企业账面中抽出(减资),由于个人财产租赁、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从而使财产租赁或转让适用较低的税率,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案例3
曾某开了一家小饭馆,由于经营不善,只得缩小经营规模,空出一间房间准各另行出租。现有两个方案:方案1是以小饭馆为出租人;方案2是把这个空房产权归到曾某名下,以曾某为出租人。假设曾某的饭馆年经营净收益为380000元,房屋出租取得净收益为130000元。请给出纳税筹划建议。
方案1:应纳个人所得税额=(380000+130000)×35%—65500=113000(元)
方案2:饭馆经营应纳个人所得税额=380000×30%—40500=73500(元)
法律依据
财产租赁所得按次计征,以 l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其计算公式为:
(1)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800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为20%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三条: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出租房屋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0833.3×(1—20%)× 10%×12=104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合计=73500+10400=83900(元)
方案2节税额=113000—83900=29100(元)
本例是通过将企业财产转为个人财产后,以出租的方式分散收入,使应税收入最小化,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案例4
独资企业当年取得的内部生产经营所得320000元,另外,取得财产转让收益188850元 (不动产原值300000元,已提折旧200000元,转让价300000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税费11150元)。该企业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上例中,如果财产转让价为60000元,转让税费为3300元,则转让收益=60000— (300000—200000)—3300=— 43300(元)该企业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4.挂靠筹划法
投资者可以通过将自己的生产经营挂靠在科研单位而享受一定的免税优惠。当然,这种筹划法需要一定的前提,即该单位或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的称号,获得税务机关和海关的批文和认可,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等。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挂靠民政福利企业或者其他能够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进行必要的纳税筹划。国家为了扶持民政福利企业,使更多的残疾人能够自食其力,对民政福利企业实行了减免税优惠。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筹划方法
纳税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方式是否变更营业执照将直接决定纳税人税负的轻重。若使用原企业营业执照,则多征一道企业所得税,如果变更为个体营业执照,则只征一道个人所得税。
在实际操作中,税务部门判断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是否拥有所有权,一般是按照对经营成果的分配方式确定的。如果是定额上缴,成果归承包、承租人,则属于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如果对经营成果按比例分配,或者承包、承租人按定额取得成果,其余成果上缴,则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因此,纳税人可以根据预期的经营成果测算个人所得税税负,然后确定具体的承包分配方式,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 =承包经营利润—上缴承包费—承包月份 ×5000元
应纳税额的计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也是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即5级超额累进税率,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案例(教材P190案例6-11)
某乡镇集体企业为了避免破产,企业主管部门经研究决定,将企业对外租赁经营。通过竟标,退职的企业管理人员曾先生出资经营该企业。该企业主管部门将全部资产租赁给曾先生经营,曾先生每年上交租赁费20万元。租期为2年,从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2019年4—12月应计提折旧6000元。租赁后,该企业主管部门不再为该企业提供管理方面的服务,该企业的经营成果全部归曾先生个人所有。如果曾先生2019年实现会计利润380000元(已扣除应上交的2019年4月~2019年12月的租赁费150000元,未扣除折旧),曾先生本人未拿工资,该省规定的业主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5000元。对该厂的工商登记和纳税问题,曾先生请有关咨询机构设计了两套方案。
方案一:将原企业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
方案二:曾先生仍使用原企业营业执照
哪个方案对纳税人张先生更有利呢
筹划分析:
曾先生将原企业的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这样,其经营所得就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曾先生仍使用原企业的营业执照,则按规定在交纳企业所得税后,还要就其税后所得再按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承包、承租经营不足12个月的,应以其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期限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
通过比较,第一种方案比第二种方案多获利6415元。
四、 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筹划方法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五(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所以,劳务报酬所得纳税筹划方法的一般思路是: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通过延迟收入、平分收入等方法,将每一次的劳务报酬所得控制在较低的范围内,尽量少预扣预缴税款或者使得预扣预缴的税款为零。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再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多退少补,尽量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
(一)增加支付次数筹划法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 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一般来讲,纳税人的劳务报酬收入什么时间取得、采取什么方式取得,直接影响着一定时期的收入,因此,可以通过对劳务报酬次数的筹划来减轻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税负。
1.提供劳务时间的筹划
税法中讲的是“一个月”而非30天,这就给纳税人合理安排劳务提供的时间进行次数的筹划提供契机。纳税人可跨月安排劳务提供的时间,即在本月末和下月初提供劳务,这样,纳税人的同一笔收入就变成了两个月内取得的连续性收入,应按两次计算纳税,从而可以扣除两次费用。
案例(教材P192案例6-12)
曾先生在甲企业任职,2019年1月-12月每月在甲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6000元,无免税收入;每月缴纳三险一金2500元,从1月份开始享受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共计为3000元,无其他扣除。另外,曾先生2019年6月应邀到外地进行培训授课,授课时间为 8天,每天收入为6000元,收入总额共计4.8万元。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额4080元。曾先生应怎样筹划以减轻其个人所得税税负
筹划分析
方案1:如果授课时间为6月23日至6月30日,属于一个月内取得的连续性收入,应作为一次计算纳税,则:
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额=48000× (1—20%)×30%—2000=9520(元)
方案2:如果授课时间为6月27日至7月4日,属于两个月内取得的连续性收入,应按两次计算纳税。
6月份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额=6000×4× (1—20%)× 20%=3840(元)
7月份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额=6000×4×(1—20%)×20%=3840(元)
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额合计=3840+3840=7680(元)
采取方案2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额可减少=9520—7680=1840(元)
2.取得劳务报酬次数的筹划
对于劳务报酬收入,可以采取一次收入、多次支付的办法,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既可以多扣费用,又避免了一次收入畸高而适用的较高的税率,达到尽量少预扣预缴税款或者使得预扣预缴的税款为零的目的。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再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多退少补,尽量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
案例
曾工程师为某建筑设计院的设计师,2019年1月-12月每月在设计院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6000元,无免税收入;每月缴纳三险一金2500元,从1月份开始享受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共计为3000元,无其他扣除。另外,曾工程师还利用业余时间为某项工程设计图纸,同时担任该项工程的顾问。曾工程师为此项工程承担图纸的设计工作,将获取报酬4.5万元。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额4080元。请为曾工程师进行纳税筹划。
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额=45000× (1—20%)×30%—2000=8800(元)
筹划过程:若能将该报酬分解,则可避免较高的税率,尤其当分解后每次收入低于4000元时,还能使实际扣除的费用超过20%。曾工程师可以要求将4.5万元劳务报酬分12个月支付,每月支付3750元,则:
每月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额=(3750—800)×20%=590(元)
12个月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额总额=590× 12=7080(元)
分次支付使曾工程师少预扣预缴税额=8800—7080=1720(元)
(二)费用转移筹划法
费用转移的纳税筹划是指由被服务方提供服务,从而转移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所不允许扣除的费用。由被服务方向提供劳务服务方提供餐饮服务,报销交通、住宿、办公用具等开销,安排实验设备等,等于扩大了提供劳务服务方的费用开支,降低了劳务报酬总额,从而使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保持在较低的水平上。
五、稿酬所得的纳税筹划方法
(一)稿酬所得的计税方法
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1.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2.预扣预缴税额的计算
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计算公式为:
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70%×20%
(二)稿酬所得的纳税筹划方法
1.次数的纳税筹划
稿酬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是按次征收的,次数的纳税筹划即通过筹划使同一笔稿酬收入由某一个人纳一次税、只扣除一次费用,变为由一个人或多个人纳多次税,使费用扣除的次数增加,如果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费用扣除比率就超过20%,从而成功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减轻税收负担。
(1)系列丛书筹划法
(2)共同创作筹划法
2.费用转移的纳税筹划
案例(教材P195案例6-13)
曾教授是某大学的英语教师,在考研英语辅导方面颇有心得,许多人建议他编写一本考研英语辅导用书。曾教授接受了此建议,准各编写一本《英语考研宝典》,包括单词、语法、完形填空、阅读、写作、听力六部分,约40万字,将取得稿酬20400元,曾教授可通过怎样的筹划减轻个人所得税税负?
筹划分析
方案1:如果曾教授只出版一本《英语考研宝典》,则:
稿酬所得预扣预缴税额=20400×(1—20%)×70%×20%=2284.8(元)
方案2:如果曾教授将一本书编写成一套《英语考研宝典》丛书一共6本,平均每本书稿费为3400元。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纳税筹划方法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一)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计税方法
1.预扣预缴税款
应当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2.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
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纳税筹划方法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纳税筹划,在于特许权的拥有者是考虑将特许权转让以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还是将特许权用来投资以获得更大的回报。
案例(教材P197案例6-14)
曾博士任职于某高校,每月工资薪金收入16000元,无免税收入;每月缴纳三险一金2500元,每月享受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共计为3000元,无其他扣除。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额4080元。另外,曾博士发明了一项新生物科技技术并获得了国家专利,专利权属个人。专利公布后,引起了众多公司的关注,曾博士在其中两家条件均非常有吸引力的企业之间无法抉择。甲公司希望曾博士转让该专利使用权,提出的转让价格为600万元;发展空间很大的乙公司提出让曾博士持有该公司600万元的股权,预计每年可获得股息收入60万元,并让曾博士在公司中担任副总经理,主管公司的技术研发工作。预计专利使用寿命为10年。面对甲、乙两个公司的条件,曾博士该如何选择
方案1:预扣预缴税款=600× (1— 20%)× 20%=96(万元)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计算过程(略)
税后实际收益=16000×12+6000000—2007780=4184220(万元)
方案2:每年取得的股息、红利应纳个人所得税额=60× 20%=12(万元)
税后收益=60—12=48(万元)
10年后税后总收益=48× 10=480(万元)
因此,曾博士如果选择乙公司,10年后除了可以收回全部转让收入600(=60×10)万元外,税后所得将增加61.578(=480—418.442)万元。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纳税筹划方法
(一)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税方法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除特殊规定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扣除任何费用。这里所谓的“次”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20%
(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纳税筹划方法
1.公积金转增资本
可以用于转增资本(或股本)的公积金有两种:一种是资本公积金,另一种是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与盈余公积金在转增个人股本时,税收待遇不同。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企业在增资扩股时,应当充分考虑政策因素,减轻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负担。
2.股息转化为工资
案例(教材P199案例6-15)
某有限责任公司由甲、乙、丙三个自然人投资组建,投资比例各占1/3,甲 、乙、丙三人各月的工资均为8000元,当年企业利润为1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投资当年每人应得股利48000元。请给出纳税筹划建议。
八.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筹划方法
(一)财产租赁所得的计税方法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每月收入不超过40O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 =每月收入-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
(2)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 =(每月收入-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1-20%)
2.应纳税额的计算
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O%的比例税率,但对个人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自2008年 3月1日起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二)财产租赁所得纳税筹划思路
1.次数的纳税筹划
财产租赁所得是按次征收的,以纳税人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纳税人在取得财产租赁收入时,若能将一笔收入分月取得,就能增加费用扣除的次数,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减轻税收负担。
案例(教材P200案例6-16)
曾先生在某写字楼拥有两间办公室,2019年1月起出租给丙公司办公,租期为1年,租金为3万元。曾先生希望丙公司于进驻前一次性付清房租,而该公司则希望能按月支付房租。请从纳税筹划的角度为曾先生房租收入的取得方式提出建议。
2.费用的纳税筹划
税法规定,在确定财产租赁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可持完税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此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抵扣,直到扣完为止。因此,纳税人应取得并妥善保管有关税费凭证,否则会令税负加重。
思考题:财产租赁所得中选择装修时机的纳税筹划
刘某在市区有一套闲置的住房,2019年12月份刘某打算于2020年1月将此房屋租给他人,租期为36个月。刘某的房屋出租收入扣除各项流转税后为每月10000元。由于该房子年久失修,已经有多处漏水,需要进行修理,预计花费24000元,工期为5天左右。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税法依据: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筹划思路:
纳税人出租闲置的房屋,如将房屋修缮工作安排在签订租赁合同的当月或以后,则修缮费用与该出租房屋直接相关,可持有效凭证从当月财产租赁所得中进行扣除,从而降低了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减轻了个人所得税税负。
筹划过程
方案一:刘某2019年12月份维修房屋后,于2020年 1月份对外出租。
方案二:刘某于2020年1月份即对外出租的当月对房屋进行维修。
点评:应当注意的是,选择在出租房屋后进行装修,须得到承租方的同意,或给予承租方一定的补偿.
九. 财产转让所得的纳税筹划方法
(一)财产 转 让 所 得 的计 税 方 法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转让财产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
2.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20%
(二) 财产转让所得的纳税筹划思路
目前,一些省级地方税务局对住房转让所得按征收率1%计征个人所得税。假设房屋销售价为M,可减除财产原值、合理费用、税金等为N,则住房转让所得按税率纳税为(M-N)×20%,按征收率纳税为M×1%,当(M— N)/M>5%时,按征收率纳税较为合算。一方面,随着近年来房价上涨,二手房的增值远大于5%。根据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的规定,可以减除的合理费用中,装修费用有最高扣除限额,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的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为房屋原值的10%。如果房产购进时,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另一方面,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其他费用和税金也未必都保留了凭据,所以通常扣除额会很少,因此按核定征收率缴税会相对合算。
案例(教材P202案例6-17)
假设某人出售一套房产,成交价为100万元,6年前购进价为50万元。装修费3万元,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税金等其他可减除项目,能找到凭据的只有1万元。共计减除4万元。该纳税人按哪种计税方式纳税能节税
十.偶然所得临界点的纳税筹划
(一) 偶然所得的计税方法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不超过 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按全额征税。
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偶然所得临界点的纳税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发行体育彩票和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单位在设立奖项时,应当考虑税收政策的起征点的规定,尽量避免刚刚超过1万元的情况出现。
案例(教材P202案例6-18)
发行体育彩票和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单位在设立奖项时,有两种方案:一是只设置一等奖,每个11000元,共5个;二是设置一等奖,每个10OO0元,共5个,二等奖每个1000元,共5个。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点评
只有当奖金超出10OO0元达到一定数额时,获奖者才不会感到“吃亏”。下面通过设立方程式求解均衡点。
设奖金为X,则有:X(1-20%)≥ 10000
解得 X≥125O0(元)
也就是说,区间(10000,125O0)是非有效区,如果奖金设在这个区间,税后收入反而会低于10O00元。因此,发行体育彩票和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单位在设立奖项时,应当考虑税收政策的规定,要么小于或等于100O0万元,要么超过1250O元。
任务小结
(1)同其他税种一样,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仍应以纳税人、计税依据、税率为筹划的切入点。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与分项相结合的计征模式,计税依据与税率的筹划一般交叉在一起,纳税人应尽量避免一次性取得大额收入,在合法的前提下将所得均衡分摊或分解,增加扣除次数,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2)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是一项系统工程,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时,不仅要深刻理解和掌握税法,领会并顺应税收政策导向,更应关注一些相关的政府配套政策。
(3)任何一种方案都是针对特定的对象、特定的时间、特定的空间而设计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方案是在一定时间、一定的法律环境下,以一定的企业经营活动为背景来制定的,随着外部因素的变化,企业必须对原有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案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以适应外部条件的变化。
第四节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
一、税收优惠政策
(一)关于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1)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2)限额扣除30%的政策规定。例如:个人向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阎宝航教育基金会、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中国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等的捐赠,在个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关于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3)全额扣除的政策规定。例如:个人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红十字事业的捐赠,福利性、非营利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等的捐赠,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4)财税(2008〕160号和财税〔2010〕45号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5)财税〔2011〕50号规定
1)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③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5)财税〔2011〕50号规定
2)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①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 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③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境外已纳税额抵免的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三)免缴个人所得税的福利性支出
免缴个人所得税的福利性支出包括: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其中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从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二、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方法
(一)利用捐赠扣除的筹划
1.捐赠时期的纳税筹划 如果纳税人本期未取得收入,而是用自己过去的积蓄进行捐赠,则不能得到税收退还。
2.捐赠数额的纳税筹划 如果本期取得的应税收入较多,则可以多捐;反之,若本期取得的应税收入较少,则可先捐赠一部分,剩余捐赠额可安排在下期。
3.用于捐赠的所得项目的纳税筹划 在计算捐赠扣除额时,纳税人应当对捐赠额进行适当的划分,即将捐赠额分散在各个应税所得项目之中,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享受税前扣除。
4.捐赠方向的纳税筹划 对非公益性捐赠,税法规定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于一般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法规定限额扣除率为30%;对于税法特别规定的捐赠对象才允许全额扣除。
案例
刘先生每年工资薪金收入为400000元(已扣除捐赠以外的其他税前扣除项目,但末扣除60000元/年基本费用)。2020年购买体育彩票获得奖金150000元。当年刘先生准备向希望工程捐赠120000元。请问如何捐赠可以节税
筹划分析
方案1:全部用购买体育彩票获得的奖金向希望工程捐赠120000元,则刘先生2020年纳税情况如下: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52080元
偶然所得应纳税额:21000元
另外75000元的捐赠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案例
方案2: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各项捐赠扣除限额计算如下:
工资薪金所得扣除限额=(400000—60000)× 30%=102000(元)
偶然所得扣除限额=150000×30%=45000(元)
扣除限额合计为147000元。
刘先生应对120000元捐赠款进行精心筹划,根据各项应税所得的扣除限额分别按税率高低从二项所得中拿出相应数额进行捐赠。即工资薪金所得捐赠102000元,偶然所得捐赠18000元,那么: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30680元
偶然所得应纳税额:26400元
通过对捐赠额的适当划分,充分利用扣除限额,方案2比方案1节税16000元,增加税后净收入16000元。
(二)境外已纳税额抵免筹划
(三)工资、薪金福利化筹划
(四)利用个人所得税减免规定的筹划
(五)将单一的应税收入转化成不同形式的收入
任务小结
(1)捐赠扣除分为限额扣除和全额扣除,捐赠者应该有所选择。全额扣除是纳税人的首选目标,限额扣除要区别对待。
(2)对于单一所得,根据捐赠限额的多少,分次安排捐赠数额;对于多项所得,先用税率高的应税所得进行捐赠。
(3)对于境外已纳税额抵免筹划,进行筹划的关键是如何才能让“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在五年内获得扣除,以充分削减在我国境外缴纳的超过抵扣限额的高税负。
结 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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