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块六 工业产权法、模块七市场竞争法 课件(共47张PPT)- 《经济法基础》同步教学(华南理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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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六 工业产权法、模块七市场竞争法 课件(共47张PPT)- 《经济法基础》同步教学(华南理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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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7张PPT)
模块六 工业产权法
任务一 商标法
【学习目标】
知识目标:
1.了解商标与专利的概念及其法律保护;
2.理解商标权与专利权取得的程序;
3.掌握商标权与专利权的内容及其法律保护。
能力目标:
1.商标注册的申请和标准程序;
2.能解释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的商标抢注现象;
3.能处理工业产权争议案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任务一 商标法
一、商标法的概述
1.1商标的概念及特征
商标是商品的标记。它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把自己新生产或经营的商品与其他人生产或经营的同类商品显著地区别出来,而使用在一定的商品、商品包装及其他宣传品上面的专用标记。这种标记用文字、图形、字母、数码、线条、名称、颜色或声音等组成。包括:传统商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非传统商标(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以及集体商标(以团体、协会、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
1.2、商标的基本特征
(1)商标是使用于一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专用标记。
(2)商标是区别同一类商品的不同质量和不同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标记,它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3)构成商标的因素主要是文字、图形或文字与图形的组合。
(4)商标可以通过树立信誉,标示商品的一定质量。
1.3商标法的概念
商标法是调整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和商标权保护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商标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项重要法律,它不仅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使用商标应当遵守的准则,而且也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正常市场竞争的法律手段。
二、商标权的主体、客体及内容
2.1 商标的主体
(1)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提供服务项目的,也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2)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可以向我国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2.2商标权的客体
(1)根据使用对象的不同,商标可以划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2)根据使用目的的不同,商标可划分为防御商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
(3)按知名度的高低和保护范围的大小可以分为普通商标和驰名商标。
(4)根据构成成分或状态的不同可以划分为视觉商标、听觉商标(音响商标)和味觉商标(气味商标)。
三、商标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3.1、商标注册人的权利
(1)使用权;(2)许可使用权;
(3)独占权;(4)禁止权;
(5)投资权;(6)转让权;
(7)继承权。
3.2、商标注册人的义务
(1)商标注册人应当对其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负责。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时,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
(2)商标注册人应当严格按照商标法律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其注册商标。
(3)对商标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商标的注册申请和审批
4.1 商标注册权的申请
商标注册采取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
(1)强制注册
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生产经营者,必须申请商标注册。
(2)自愿注册
其他商品和服务,商标无论是否注册都可以使用,但只有注册商标才受到商标法律制度的保护。
4.2 商标注册申请
4.3 先申请原则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
(1)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2)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
(3)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
(4)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
(5)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
4.4 优先权原则
(1)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2)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4.5 商标的合法性原则
有下的情形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标志相同或近似的。
(2)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3)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近似的
(4)同外国国家标志相同或近似,但该国政府同意除外。
(5)同政府间国际组织标志的相同或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6)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
(8)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有害于道德风尚的;
(9)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4.6商标的诚信原则
1.不得侵害在先权利
2.不得恶意抢注
3.不得侵害在先权利
五、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5.1 注册商标的续展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5.2 注册商标的转让
5.3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知识比较】商标的转让vs使用许可
注册商标转让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 许可人单独
向商标局申请核准登记 向商标局申请备案
需要公告 需要公告
未经核准登记,
商标转让不生效 未经备案
使用许可不得对抗第三人
受让方保证质量 被许可人保证质量
许可人应当监督
六、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6.1商标侵权行为 6.2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
任务二 专利法
一、专利法的概述
1.1专利的概念及特征
(1)独占性。
(2)时间性。
(3)地域性。
1.2专利的种类
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规定,在我国《专利法》中规定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在香港专利法中规定有:标准专利(相当于大陆的发明专利)、短期专利(相当于大陆的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在部分发达国家中分类: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1.3专利法的概念
专利法是调整因发明而产生的一定社会关系,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专利的主体和客体
专利权的主体即专利权人,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专利权主体包括以下几种:
发明人、单位、受让人、外国人
专利权的客体就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也就是依照专利法授于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因此,专利权的客体应该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
三、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专利权人拥有哪些权利?
1、自己实施其专利的权利,即自己享有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的行为。
2、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被许可方取得相应的专利实施权并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3、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或者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或者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权利权人需履行哪些义务?
1、充分公开发明内容的义务,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如果专利权人不履行此义务,其发明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2、缴纳年费的义务,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逾期不缴纳年费的,专利权即告终止。
四、专利权的申请和审查
4.1专利申请的原则
(1)书面申请原则
(2)先申请原则(申请在先 自行协商 无法授予)
(3)单一性原则(一申请一发明)
4.2专利审查和授予
(1)初步审查又叫形式审查,是指是指对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以及明显的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
(2)专利公开
依职权(期满公开):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
(3)实质审查(也叫三性审查)
五、专利权的授予条件
1.1新颖性
1.2创造性
1.3实用性
六、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专利权的期限,即专利权受法律保护的期限,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专利权生效到正常终止的法定期间。专利权终止也称专利权消灭,是指专利权因保护期届满或其他原因在保护期届满前失去法律效力。
模块七 市场竞争法
【学习目标】
知识目标:通过学习本章内容,深刻了解在社会主义市场竞争条件下,如何运用经济法律手段维护正当竞争。了解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了解垄断行为的定义及包含的内容。掌握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集中和行政性垄断内涵。
能力目标:
1.运用所有法律知识,识别不正当竞争行为;
2.对垄断行为进行初步界定。
任务一 认识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述
1.1竞争与公平
竞争就是两个或以上的市场主体在通常活动的范围内,向同一需求者提供同种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或接受同一供给者提供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公平通常包含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起点公平就是所有的社会成员在竞争的起始点上处于完全相同的资源占有状况;二是过程公平;有同等的机会,适用的规则相同; 三是结果公平,在同一市场条件下共同接受价值规律和优胜劣汰的作用与评判,并各自独立承担竞争的结果。违背了公平原则的竞争就是不正当竞争。
1.2不正当竞争的规制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为广义和狭义的,广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市场参与者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仅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经营者)行为。
1.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2.1.商业混同行为
2.2.虚假宣传行为
2.3.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2.4.商业贿赂行为
2.5.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2.6.诋毁商誉行为
2.7.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1.1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2 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
2.3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务二 认识反垄断法
一、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
1.1垄断的概念和分类
垄断是指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或状态,破坏自由竞争的一种行为。
2.2 相关市场界定界定
相关市场的实质是从商品和地域两个维度查找一个相竞争商品的集合,这些商品具有相互替代性。因此,界定相关市场就是要考察哪些商品与目标商品具有紧密的替代性,从而可以归入该等相竞争商品的集合。
二、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
2.1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
2.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2.3 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委托经营、联营或控制其他经营者业务或人事等方式,集合经营者经济力,提高市场地位的行为。
2.4行政性垄断
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主体(一般不包括中央政府)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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