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40张PPT)模块四 公司破产法知识目标:1、了解企业破产概念、特征,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2、理解企业破产的重整、和解和清算程序的主要规则和基本流程 能力目标:1、能够运用所学知识有效解决企业破产中的法律相关问题。任务一 认识企业破产法1、破产1.1破产的概念破产一词意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英文“Bankrupt”是失败的意思。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将债务人全部资产依法定程序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事实上的破产有多种表现形式,可以指债务人丧失继续经营业务的财产承受能力,也可以指债务人发生了不能清偿债务的财务危机。债务人清偿债务或其主体资格赖以存在的财产已经完全丧失等。1.2破产的法律特征破产是在特定的情况下所使用的一种偿债程序,是建立在企业法人民事责任制度的基础上的。法人是以其所有财产或者其经营管理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类民事主体,其民事责任制度主要表现在:首先,法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其次,法人对外所欠债务由法人自己承担;最后,当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就要通过破产程序进行清偿。通过法人民事责任制度,一方面有效保护了法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又减轻了法人的设立者的投资风险。同时,破产将终止债务人的营业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因此必须设定严格的适用条件。2、企业破产法概述1.1企业破产法的概念企业破产法是指调整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债务人、破产财产管理人、人民法院以及和其他参加人之间,在企业破产、和解、重整等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2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就是相关主体的破产能力问题。破产能力是指债务人能够使用破产程序解决债务清偿的资格。通常,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具有破产能力的前提,但是由于企业破产法是在特定情况下启动的一种偿债制度,所以其适用主体,即具有破产能力者,与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者的范围可能出现一定差异。1.3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新的破产法规定了依照该法进行的破产程序所发生域外效力、首次明确了本国启动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域外财产具有的法律效力。具体内容包括:依照新的《企业破产法》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我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我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任务二 认识破产申请与受理1、破产申请破产申请是指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是破产程序开始的前提条件。破产申请人是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申请人应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列明如下事项:①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②申请目的。③申请的实施和理由。④法院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1.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对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债务人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果债务人确实不具备破产原因所要求的其他事实,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后,可以裁定驳回申请。1.2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申请破产是一种权利还是义务,取决于破产制度能否为债务人带来利益。现代破产制度摒弃了早期破产制度以债权人为中心的原则,兼顾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三者的利益,进入破产程序有利于维护债务人利益,因而申请破产对于债务人来说也是一种权利,并且这种权利还具有处分实体权利的性质。2、破产申请的受理破产申请的受理又称为破产案件的立案,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启动的标志。2.1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审查2.2债务人的异议权2.3破产申请的驳回2.4破产案件受理的效力知识拓展:公司破产违法行为任务三 债权申报和债权人会议1、债权申报1.1债权申报期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1.2债权申报的范围(1)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2)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3)代为求偿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如果债权人尚未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4)连带债务的债权人的申报权。在连带债务人之一破产时,其债权人享有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的权利。连带债务人中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其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5)赔偿请求权。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6)受托人的请求权。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7)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2、债权人会议2.1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当债务人的财产无法满足所有债权人的清偿请求时,各债权人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利益冲突,债权人会议就是为了化解债权人之间的矛盾和增进彼此合作,以保证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和高效的行使。2.2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召开债权人会议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是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在法院监督下对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思的临时性机构。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制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决议不享有表决权。2.3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并行使以下职权:(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人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2.4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3、债权人委员会《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总成员不超过9人。债权人委员会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债权人委员会的职责包括:①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②监督破产财产分配;③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④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任务四 了解破产的重整和和解1、重整1.1重整的概念重整是对已经达到破产界限但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协商下,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使其获得重生的特殊法律程序。1.2重整申请重整申请是法院适用重整程序的重要依据。根据各国破产法规定,有权提出重整申请的当事人包括债务人、债权人和出资人。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是重整程序与破产、和解程序的主要区别之一。1.3重整期间(1)重整期间的时间界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2)重整期间的相关内容①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依法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②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③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权。④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⑤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⑥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知识拓展:企业破产重整1.4重整计划(1)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谁管理、经营债务人便由谁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2)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债权人按不同的债权进行分组,各组分别对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3)批准重整计划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也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4)重整计划的效力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重整计划排除了未按法律规定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该计划执行期间主张权利的效力、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此类债权人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5)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2、和解2.1和解的概念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具备破产条件的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通过减免、延期偿还或分期偿还的方式,就债务的偿还事宜达成共识,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2.2提出和解申请债务人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2.3和解协议的效力(1)和解协议生效(2)和解协议失效任务五 破产清算1、破产宣告1.1破产宣告概念破产宣告是法院依法定程序对于已经具备破产条件的债务人所作出的宣告其为破产人的司法裁定。破产宣告是一项司法行为,它产生的一系列法律效果,构成了破产法的一个重要事件,它标志着企业破产程序进入实质性阶段,是整个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阶段和环节。破产宣告的裁定一旦作出,破产企业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1.2破产宣告条件1.3破产宣告的基本特征(1)破产宣告的使用对象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2)破产宣告的权力机关是人民法院(3)破产宣告是破产清算开始的标志1.4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2、破产清算2.1破产财产及其范围(1)破产财产(2)破产财产的范围2.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1)破产费用(2)共益债务2.3破产财产的变价(1)拟定变价方案(2)变价出售破产财产(3)变价出售方法2.4破产财产的分配除非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的方式进行。(1)财产分配顺序(2)分配过程(3)分配过程中的公告(4)分配过程中的提存(5)追加分配2.6破产法律责任(1)破产法律责任的含义(2)债务人的法律责任实训任务:模拟债权人会议班级同学进行分组模拟债权人会议、小组讨论破产重整计划、和解计划。课后练习1、名词解释企业破产法 重整 破产清算2、案例分析2017年12月10日债权人某银行分行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优秘葡萄酒厂破产。经查:优秘葡萄酒厂仅有资产73.7万元,债务为159.7万元,亏损额达86万元,资产负债率为46.1%。法院立案,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债权人,并于2018年1月5日在报上公告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规定2月10日召开第1次债权人会议。有些债权人担心自己的债权得不到全额清偿,通过各种途径抢先清偿。例如从仓库提走产品抵债。2月10日主持召开第1次债权人会议,确认:24家债权人,各种债务累计159.7万元。银行的部分债务是有抵押权的。2月11日法院裁定破产。所有财产集体拍卖,全体债权人按比例受偿。管理人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最终,包括手续费以59.7万元成交。银行提出异议,不同意含有抵押债权的财产加入整体拍卖,要求优先受偿。法院裁定异议不成立,扣除破产费,按原方案分配后,裁定终止破产程序。试分析:1、银行有部分无财产担保债权,申请破产合法吗 2、作为债权人某银行分行申请破产应向法院提交材料包括什么 3、如果是作为债务人优秘葡萄酒厂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院提交材料包括什么 4、债务人申请破产是否要得到他人同意 5、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有无不妥 谢 谢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