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21张PPT)任务六 :认识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一、合同的变更1、含义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主要诸要素的变更,即不论是主体、客体还是内容的变动,都为合同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主体不变,而变更合同的内容。2、变更的方式当事人协议变更法院或仲裁机关裁决变更法定事由出现变更3、合同变更的效力合同变更生效后,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即取代原合同中的相关内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而不能再按原来的合同内容履行。二、合同的转让1、合同转让概述合同的转让也就是将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和标的的情形下,合同关系的主体变更。2、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合同债权人将其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享有。合同权利转让可分为合同权利的部分转让和合同权利的全部转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可转让: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提示: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如果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3、义务转移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务人将其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合同义务全部转移:新债务人取代了合同原债务人的地位,原债务人脱离合同的债务关系。合同义务部分转移:第三人加入债务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负担合同债务,原债务人并未脱离合同的债务关系。提示: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的同意。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 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4、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是指当事人与第三人协议,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全部地承受这些权利和义务。有以下特点:1、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时,转让方应当取得另一方的同意。2、应当遵守合同法有关转让权利和义务转移的其他规定。任务七 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概念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归责原则是确认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准则。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两项:1、过错责任原则2、严格责任原则注:如果违约方具备免责事由,就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如果违约方能证明违约行为与违约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也不承担违约责任。三、违约行为的形态1、预期违约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便表明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的行为。预期违约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2、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虽然有履行行为,但不符合合同约定。包括有:部分履行行为,如未以合同规定的数量交付货物。履行方式不适当,如未按约定一次性付款,而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履行地点不适当,如未在合同规定的地点交付货物其他行为,如违反告知义务3、瑕疵履行是指债务人履行的标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由于违约瑕疵履行尚未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对违约行为可以采取补救措施;而已经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迟延履行债务人迟延履行:指合同期限届满时未履行债务。债务人迟延履行,对于合同债权人无利益的,债权人可以拒绝接受履行,并由债务人承担不履行的违约责任。债权人迟延履行: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债务人的正常履行。债权人迟延履行,债务人不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并且债权人迟延履行造成债务损害的,由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违约责任的认定要件1、违约行为的存在存在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2、损害后果损害必须是实际已经发生的,尚未发生的损害不能赔偿.且损害必须是可以计算的,只有可以计算才能赔偿.3、违约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损害后果是由违约行为直接造成的.五、违约责任的免除《合同法》规定了三种免责事由: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注意: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2、免责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当出现指定的事由或条件时,可以免除违约责任的规定.3、法律的特殊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建筑企业)于1997年4月签订一买卖合同,约定1997年8月30日由甲向乙提供建筑用水泥100吨。同年5月初,甲公司所在地发生洪水灾害,甲公司未将灾情之事通知乙公司。同年8月底,乙公司催促交货,甲公司未交。同年9月30日,甲公司发货,同时致函乙公司,表明因受水灾而致迟延交货事实。乙公司因延期收到水泥而影响工程进度,被发包方扣罚工程款1万元。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 )A、甲公司因不可抗力而迟延交货,对乙公司被扣罚的1万元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B、甲公司用不可抗力而迟延交货,对乙公司被扣罚的1万元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C、甲公司在取得主管机关有关灾情的证明后,免予承担赔偿乙公司1万元损失的责任D、由于甲公司未能及时通知乙公司不能按时交货厂故应向乙公司承担1万元损失的赔偿责任D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的存在作为追究违约责任的要件。对过错的存在采取两种方式确认,一是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债权人举证证明债务人存在过错。二是在特定的情况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债务人须举证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严格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违约发生后,确认违约责任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是考虑违约方的违约是因为故意还是过失。从举证方面,只要当事人一方能够证明违约结果是由另一方违约行为引起,即可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提示:我国实行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实训任务:订立合同案 例: 拟代表班级与旅游公司签订一份班级游合同。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