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56张PPT)合同法【课前案例】惠州电脑城某店刚进来一批笔记本电脑,价格为13800元,但因店长疏忽大意误认为是3800元,李某刚好看中这台笔记本电脑,认为物超所值。随后刷卡买了一台。过了两天后,店长发现了此事,并在多方查找下终于联系到李某,要求他补齐货款或推货,李某坚决不同意,他认为钱货两清,店方不能反悔。问:你认为店方的要求能实现吗?任务一 认识合同法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二、合同法概述1、合同法的概念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基本原则案例任务二 熟悉合同的订立一、订立程序当事人要订立合同,要采取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1、要约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要约的条件:a.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b.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C、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注意:要约邀请不属于订立合同的行为,是合同的准备阶段,没有法律的约束力。例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商品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则视为要约(悬赏广告)。要约生效时间a、要约可以向特定人或非特定人发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b、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到达时间。C、未指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发出之后效力发生以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撤回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欲使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了准备工作。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在于:1、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2、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3、要约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要约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不一定发生效力。 要约失效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拘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单:甲公司于3月5日向乙企业发出购买“X牌水泥10吨,价格320元/吨”的要约信函。3月8日乙企业收到甲公司声名该要约作废的传真。3月10日乙公司收到该要约的信函。甲公司发出传真声名要约作废的行为属于( )。A.要约撤回 B.要约撤销C.要约生效 D.要约失效2、承诺是受约人完全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具备的条件a.承诺的主体只能是受要约人 即非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的意民表示并非承诺,而是向要约人发出的要约。b.承诺的内容是同意要约,它强调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应当一致。 承诺实质性变更要约的,为新要约。c.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承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达: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及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承诺的方式是指受要约人将其承诺的意思表示传达给要约人的方式。 一般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口头或书面)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甲乙两公司拟签订一份书面买卖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尚未将书面合同邮寄给乙公司时,即接到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来的货来,甲公司经清点后将该批货物入库。次日将签字盖章后的书面合同发给乙公司。乙公司收到后,即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是( )A.甲公司签字盖章时; B.乙公司签字盖章时C.甲公司接受乙公司发来的货物时;D.甲公司将签字盖章后的合同发给乙公司时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的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以到达生效的方式生效,也就是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如果不需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是生效。承诺的撤回承诺人可以发出承诺后又撤回承诺,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甲生产厂向乙公司去函表示:“本厂生产的W型变压器,每台单价90元。如果贵单位需要,请与我厂联系。”乙公司回函:“我部门愿向贵厂订购W型变压器500台,每台单价85元。”2个月后,乙公司收到甲厂发来的500台变压器,但每台价格仍为90元,于是拒收。为此甲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起诉于法院。试分析:乙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乙公司不违约。因为合同还未成立。乙公司对甲厂的回函是一个附条件的新要约,因其对甲厂的要约作出了实质性变更,这一行为并不是承诺,而是一个新要约。由于乙公司的回函对甲厂变压器的报价提出异议,属于实质性变更,故为新要约。因此,该合同没有成立,乙公司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任务三 认识合同的效力一、合同效力的概述合同的效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广义的合同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所发生的法律后果。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从效力角度可以将合同划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四大类。二、合同生效的要件合同生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合同生效应具备的条件1、缔约人有相应的缔约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合同法》根据不同类型的合同规定了不同的生效时间,主要有四种情况: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三、合同无效、可撤消和效力待定1、无效合同是指已经订立但因缺乏生效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可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合同。有下列情况之 一,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案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可撤消的合同是指合同欠缺生效条件,一方当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愿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灭失的合同。合同撤销的原因有:a、乘人之危订立合同b、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c、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3、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欠缺有效条件,尚未确定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只有经过权利人的追认,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的合同。效力未定的原因 :1.欠缺能力,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2.欠缺权利,如: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四、合同无效和被撤消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合同成立和生效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在法律上其实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也即缔约人经过平等的协商而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要约和承诺的结束意味着当事人合意的完成,亦即合同的成立。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依然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而合同的生效则体现了国家对已经成立合同的肯定态度和有效评价。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这样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关系,不适用合同法。企业单位内容的管理关系,是管理者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也不适用合同法。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2、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一种协议。3、合同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是民事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2、自愿原则合同自愿原则表现为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a、是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合谋。b、是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c、是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4、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不得有欺诈等恶意行为,从合同的订立、履行至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都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5、合法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打赌)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是赵某的祖父留下。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1万5千元买下。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1万元。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求。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问: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秘密从境外买卖免税香烟并运至国内销售的合同。甲公司依双方约定,按期将香烟运至境内,但乙公司提走货物后,以目前账上无钱为由,要求暂缓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3个月后,乙公司仍未支付货款,甲公司多次索要无果,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问: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因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果没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受要约人难以做出承诺,即使做出了承诺,也会因为双方的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则无法承诺。1、此案的纠纷是因农场的原因而导致。2、此案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是农场没有理解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5条。果品公司给农场的传真是询问农场是否有货源,虽然该公司在给农场的传真中提出了具体数量和品种,但同时希望农场回电通报情况。因此,果品公司的传真具有要约邀请的特点。农场没有按果品公司的传真要求通报情况,在直接向果品公司发货后,才向果品公司回电的行为,因没有要约而不具有承诺的性质,相反倒具有要约的性质。在此情况下如果果品公司接收这批货,这一行为就具有承诺性质,合同就成立。但由于果品公司拒绝接收货物,故此买卖没有承诺,合同不成立。3、基于上述原因,法院判决农场败诉,果品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先合同义务是在缔约过程中产生的注意义务。缔约人自开始接触洽谈时开始,就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而逐渐产生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保护、互相通知的义务。李某经营的饭馆准备转让,其价格比较优惠。刘某有购买的想法,并与李某进行了商谈。此时,陈某也有一饭馆要转让。他得知此事后,想让刘某买自己开办的饭馆,于是故意以商价购买李某的饭馆为由向李某做出意思表示,并进行了长时间的谈判。而陈某则暗地里与刘某签订了转让协议。随后,陈某找借口不与李某签订购买饭馆合同,造成李某饭馆卖不出去,最终不得不以更低的价格卖给别人。此后,当李某得知陈某的所作所为之后,认为自己在饭馆的转让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完全是由于陈某的行为造成的,要求陈某赔偿损失,陈某不同意。在遭到陈某的拒绝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假借订立合同,与其进行恶意磋商所谓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并独立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资格。合同是当事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有意识地追求特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害得失,因此要求当事人必须能够认识和辨认自己的行为,判断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即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所谓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产生、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识表示真实是合同有效的重要条件,在大多数情况下,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同其内心真实意思是一致的,但是,有时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思不符合。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不能仅以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为根据,而不考虑行为人的内心意思。合法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也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当然要件。合同能产生法律效力就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合法的合同显然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也不能产生当事人所期待的法律效果。同时,合同不仅应当符合法律,而且在内容上也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某粮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引进一套生产食用色拉油的设备,在还未开工时,2000年11月20日某工厂(以下简称乙方)因年终将给职工分发一些福利用品,找到甲方购买色拉油。因该公司要一个月以后才能正式生产,所以它与乙方签订的合同明确规定在一个月后生效;而乙方也向甲方提出在12月30日前必须交货。到了12月30日,乙方未收到甲方的色拉油,便去电话询问,要求甲方最迟在2001年1月1日必须交货,否则即解除合同。甲方答复到时保证送货。但1月3日,甲方才将乙方需要的色拉油送到乙方。乙方拒收,甲方认为乙方违约,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收货并支付货款。问:甲方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此案涉及到附期限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于合同签订后1个月生效。合同约定的甲方交货期限是1998年12月30日,甲方未按时交货,构成迟延履行。并且在乙方确定的宽限期到来时仍未交货,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拒收货物。构成以欺诈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1、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一般情况下,欺诈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但依照法律或交易习惯负有告知义务时,沉默也可构成欺诈。2、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这种故意是指虚构事实的故意和隐瞒事实的故意。3、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而这种错误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4、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所谓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例如:如果采用暴力手段,拿着刀威胁当事人盖章或签字 。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须具备以下成立要件:①须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②须合同当事人为恶意,恶意是指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须当事人之间有通谋。A企业生产了一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为了能够使其作为合格产品销售出去,不使本企业遭受损失,于是,A企业想办法找到了B商业企业的采购员,请他下馆子,洗桑拿,找小姐,之后A企业与B商业企业的采购员互相串通将此批不合格产品作为合格产品出售给B商业企业。后在销售过程中,因顾客大量退货,B商业企业遂对此批货物送国家质检部门检测。经国家质检部门检测证明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与此同时,又发现其采购员与A企业有串通行为。于是B商业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形式上、表面上是合法的,但缔约目的是非法的,称为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例如:订立假的买卖合同,目的是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以赠与的名义进行贿赂的合同。当事人订立的为追求自己利益,其履行或履行结果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或者为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都是损害社会利益的合同。比如:实施结果污染环境的合同,从事犯罪或者帮助犯罪的合同,为了“包二奶”而订立的赠与合同,损害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同等等,不管是主观故意还是过失都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构成乘人之危的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①须合同相对人处于危难境地②须乘危之人有乘人之危的行为③须乘危之人有乘危的故意④须合同内容对相对人严重不利。构成重大误解的要件有:①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重要事项发生了认识上的错误。其中主要包括对合同性质、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的误解。②该当事人基于误解而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了合同③误解是由于误解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所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对方的欺骗或者不正当影响造成的。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构成要件包括:①该合同必须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一般不发生显失公平的问题。②合同内容须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③这种显失公平的结果是由于一方当事人没有经验或者在交易中处于劣势所致。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承诺? 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购买货物的要约,乙公司经过论证在承诺期限内对于要约中的内容全部接受,并将承诺通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交给甲公司,该信件由甲公司的信件收发人员签收,但因该收发人员的工作疏忽,忘记将信件交给甲公司的总经理A。乙公司在承诺书交给甲公司签收后10日,按照要约中所定的发货日期向甲公司发货。问:该合同是否已经成立? 分析:该合同已经成立。因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并不以要约人知悉承诺内容为要件。张三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张三的饭店生意萧条,得知李四的饭店有一张制作菜品的祖传秘方。于是,张三提出与李四合作,以张三饭店所得利润的60%换取李四的祖传秘方。结果,张三在知悉李四秘方后,以合作条件尚不成熟为借口,拒绝了与李四的进一步合作商谈。 问:李四可否追究张三的责任?法律根据何在? 分析:李四可以追究张三的责任,张三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磋商过程中张三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承担对李四祖传秘方的保密义务,对此加以违反者,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单:甲公司于6月5日向乙公司以快递的方式发出一要约,6月8日送到乙公司由乙公司门卫签收,6月10日门卫将信函送交董事长办公室,6月12日办公室秘书将信函交董事长签阅。则甲要约生效的时间是( ) A.6月5日 B.6月8日 C.6月10日 D.6月12日 单:甲向乙发出要约,乙于3月8日发出承诺信函,3月10日承诺信函寄至甲,但甲的法定代表人当日去赈灾,3月11日才知悉该函内容,遂于3月12日致函告知乙收到承诺,该承诺的生效时间是( )A. 3月8日 B. 3月10日 C. 3月11日 D. 3月12日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