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块五 合同法-2 课件(共62张PPT)- 《经济法基础》同步教学(华南理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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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五 合同法-2 课件(共62张PPT)- 《经济法基础》同步教学(华南理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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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62张PPT)
任务四 认识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
1、合同履行的概念
是指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的行为。
2、履行中的义务
诚实守信
通知、协助、保密
不同性质合同的其他义务
3、合同履行原则
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合同生效后,如果
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如果协议不成,按照合同有关争议条款解决,如果还
不能确定,按照下列规定:
a、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如果没有就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b、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c、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d、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e、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f、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合同主体变化时的履行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涉及第三人的履行规则:
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有履行义务,除非当事人
在合同中约定了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当事人应当同时履
行各自的义务。
一方当事人在没有履行义务之前,无权要求对方履
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有权拒
绝其履行义务的要求。
2、后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
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
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
要求或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
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
性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
义务。
行使不安抗辩权,举证责任在先履
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有证据证明
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
的可能性。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后,
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
若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作了对待给
付,不安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
若对方事人既未提供担保,也不能证明
自己的履约能力,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
有权解除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错误
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a、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b、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可
能为不能履行的现实危险。
C、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况的可以中止履行: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c、丧失商业信誉
d、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甲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演出合同,约定甲在乙主办的一场演出中出演一个节目,由乙预先支付给甲演出劳务费5万元。
后来,在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的期限到来之前,甲因一场车祸而受伤住院。
乙通过向医生询问甲的伤情得知,甲的身体有康复的可能,但也不排除甲的伤情会恶化,以至于不能参加原定的演出。基于上述情况,乙向甲发出通知,主张暂不予支付合同中所约定的五万元劳务费。
思考:乙公司的行为算违约吗?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该合同成立后,甲方因车祸而造成身体伤害,以致有届时不能履行出场演出义务的可能。
乙方在询问医生,得知甲方届时履行其出场演出义务的能力尚不确定时,对甲方发出了通知,告知甲方其演出劳务费不能按合同原定予以提前支付,这是乙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正当行为,完全符合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法定要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
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
后履行抗辩权
保护后履行义务一方
保护先履行义务一方
不安抗辩权
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角度来看
任务五: 合同的保全与担保
一、合同的保全
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
权,对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一种法
律措施,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
1、债权人代位权
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而害及
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得以
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注意的问题:
1.行使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
2.行使主体—债权人
3.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4.行使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债权人撤销权
是指当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而害及债权人的
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
撤销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
1.债务人有一定的处分其财产或者权利的行为。
2.债务人处分行为须发生于债成立之时或之后。
3.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和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或过错。
注:如果是无偿处分行为,则不以受让人主观上是否有恶意或过错为要件。
二、合同的担保
合同担保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为保证
合同履行或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保护措施。
一、保证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同时保
证人可以要求被保证人反保证。
1、保证人的资格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可以作保证人。
a、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
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b、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c、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2、保证的内容
保证的内容应由保证人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在保证合
同中订立。
包括下列内容: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保证的方式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的期间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保证的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保证责任具有从属性,
但不具有补充性。
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4、保证合同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5、保证责任的范围
保证责任的范围亦即保证担保的范围,是指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6、保证期间
a、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
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b、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
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
人承担保证责任。
c、保证人依法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
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
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
责任。
7、保证责任的承担和免除
在保证期间内,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在
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责任承担后,有权向债
务人追偿。
在下列情形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或消灭:
a、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
b、 主合同变更未经保证人同意的
c、保证期间届满而债权人未为请求
d、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
e、主债务消灭或者保证合同终止
三、定金的概念和种类
定金是当事人一方于合同未履行前,为
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证合同的履行,在应
支付的规定数额内,预先支付一定金额的款
项作为债权的担保。
二、定金罚则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无
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
行约定义务时,应双倍返还定金。
注意: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
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单: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定金4万元,如果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则支付违约金6万元。后因甲公司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乙公司提出( )的诉讼请求,既能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A.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B.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同时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6万元
C.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请求返还定金4万元
D.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6万元
四、抵 押
一、抵押的概念和抵押物的范围
1、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
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
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抵押物(用于抵押的财产)的范围
可以抵押的财产:
抵押人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工具
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或其他地上定作物(不动产)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不得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依法可以抵押的除外,如乡村企业厂房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与地上厂房同时抵押。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1、抵押合同
是指通过当事人之间协商确定以某项特定财产来担保
债务履行而订立的协议。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的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2、抵押物的登记
当事人以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
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乡(镇)村企业的厂房,
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及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
押的,应向法定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
日起生效。
以其他财产抵押的
当事人可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
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
证部门。
3、抵押担保的效力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
的担保。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
抵押权也消灭。
注意:
抵押人对特定财产设定抵押后并不丧失对财产的所有
权,仍有权对已抵押的财产进行处分。
抵押担保的实现
当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而没有履行债务时,抵押
权人就可以行使抵押权,将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
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
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
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
按照第1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
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
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五、质 押
一、质押概述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其财产的占有给债
权人以供作债权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
依法以出质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
权利质押。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1、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移交动产的占有给债
权人以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a、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自
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物移交的时间
当事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除质押合同另有约定外,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务
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
的费用。
2、权利质押
是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财产权利为质押财产
用以担保债权的行为。
下列财产权利可以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质押合同的生效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或权利凭证交
付之日起生效。但以股票、商标专用权以及专利权、著作
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向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合同自
登记之日生效。
六、留 置
一、留置的含义和成立条件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
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
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
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的发生须具有以下条件:
1、须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
2、须债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债务是基于同
一合同发生的。
3、须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
4、须留置财产不违反双方的约定并符合法律
规定。
二、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担保的范围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
留置权的费用。
2、留置权的行使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
期限内履行。
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权人留置财
产后, 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
内履行。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
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
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返还债
务人,不足部分继续由债务人清偿。
三、留置权人的义务与留置权的消灭
1、留置权人的义务
保管义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
使留置物灭失或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
留置权人未经所有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
物,造成损失的,由留置劝人承担赔偿责任。
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当留置权消灭时,应当将留置物返还于债务。
2、留置权的消灭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
债权消灭的
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案例:
甲公司于公司于2007年10月签订一份买卖钢材的合同,
总价值13万元,并约定甲公司于2007年12月前交付货物,
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3万元的定金。合同签订后,钢材
价格急剧上涨,甲公司受利益驱动,不按时交货。虽然乙
公司多次催促,直至合同履行期满仍未交货。于是,乙公
司要求甲公司返还定金。
请问:
1、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的定金是否有效?
2、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请求返还多收金额?
甲与乙是好友,甲因扩大店面急需资金向乙借款10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将自己的奥迪车出质给乙,乙因自己不会开车,要求甲将该车开回。后甲向丙借款10万元,又将该车出质给丙,丙对该车进行了占有。该奥迪车的价值为50万元。
在丙占有期间,因丁向丙租用该车,丙未经甲同意,即与丁签订了租赁合同。丁因违章驾驶造成该车严重损毁,为此引起纠纷。
1、本案中,甲乙之间的质押合同是否生效 为什么?
  2、甲丙之间的质权合同是否生效?丙是否有权出租该车?为什么?
  3、甲可就该车损失向谁主张权利?为什么?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
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
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
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
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木材合同,合同约定买
方甲公司应在合同生效后15日内向卖方乙公司支付40%的
预付款,乙公司收到预付款后3日内发货至甲公司,甲公
司收到货物验收后即结清余款。乙公司收到甲公司40%预
付款后的2日即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物后经验收
发现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及时通知乙公司并拒绝支付余款。
试分析:
(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
(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
汽车维修公司(甲)向汽车配件公司(乙),签订
了一份汽车配件的买卖合同,价值20万元,按合同规定乙
在合同生效后3天内发货,甲在验收货物后一个月内付款。
但甲收到货物后一个月未付款给乙公司,乙公司便向甲公
司催交还款,甲公司称资金周转困难无力还款。经打听得
知另一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且已到期。
问:乙公司能否向法院申请向丙公司拿回20万元
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
指当事人为保证以后正式订立合同而专门订立
的定金,交付定金的当事人若拒绝立约,将丧失定
金,接受定金的当事人拒绝立约,则应加倍偿还定
金,其作用表现在首先督促当事人订约,其次使当
事人在合同成立之前保留自由订约的权利。
成约定金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一般
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定金并不是合同生
效的要件。但如果双方约定定金性质是
成约定金,那么这个合同是附生效条件
的合同。也就是说没有交付成约定金,
即条件尚未成就,合同尚未生效。
证约定金是指以定金作为合同成立
的证明,定金给付足以认定合同成立。
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否认合同存在而不
履行合同的,即可适用定金罚则。
违约定金就是为了担保主合同债务
的全面履行而设立的定金。在定金给付
后,一方应履行债务而不履行的,则可
适用定金罚则。违约定金是现行立法所
承认且广泛采用的定金担保形式。
解约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保留合同的单方解
除权而设立的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在交付定金后
可放弃定金而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
返还定金的方式解除合同。
这种定金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定金的放弃和加倍
返还而赋予了当事人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商业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某商业银行向某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500
万元,借款期限为三年,借款用途为技术改造。
问:
1、某股份有限公司按照银行要求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
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主管部门,即市冶金工业局。该担保
是否合法?
2、某商业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将利息75万元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这种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1、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不能做保证人。冶金工业局为国家机关,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
2、不合法。《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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