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课题 熟悉航空货物运输法律制度和了解多式联运法律制度课时 2课时(90 min)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 (1)了解与航空货物运输有关的法律规范 (2)掌握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3)掌握航空货物运输中的法律责任 (4)了解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律制度和国际多式联运法律制度 (5)了解多式联运合同的法律特征及主要内容 (6)熟悉多式联运单据 (7)掌握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技能目标: (1)能够分析出航空货物运输案件中托运人、承运人与收货人的责任和责任界定的依据 (2)能够分析出多式联运合同案件中托运人和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和责任界定的依据 素质目标: 了解国家关于发展多式联运、优化调整运输结构的决策部署,把握政策导向,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做出积极贡献教学重难点 教学重点: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教学难点:航空货物运输中的法律责任、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教学方法 案例分析法、问答法、讨论法、讲授法教学用具 电脑、投影仪、多媒体课件、教材教学过程 主要教学内容及步骤课前任务 【教师】布置课前任务,和学生负责人取得联系,让其提醒同学通过文旌课堂APP或其他学习软件,了解运输法律制度的相关知识,思考以下问题并在学习平台上留言讨论: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有哪些种类? 【学生】登录学习平台查找资料,思考并留言讨论考勤 【教师】使用文旌课堂APP进行签到 【学生】按照老师要求签到案例导入 【教师】讲述“任务导入”的案例(详见教材),并提出以下问题 思考:本案的责任应如何界定?你认为法院应该如何判决? 【学生】聆听、思考、讨论、回答 【教师】总结学生的回答,导入本节课课题:熟悉航空货物运输法律制度和了解多式联运法律制度传授新知 【教师】讲解航空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航空货物运输概述 航空货物运输是指在具有航空路线和航空港(固定航线上的大型机场)的条件下,使用飞机或其他飞行器载运货物的运输方式。 【师生互动】 【教师】随机邀请学生回答以下问题: 航空货物运输的有哪些优缺点? 【学生】聆听、思考、回答 航空货物运输的主要优点是运输速度快,安全性和时间准确性高,货物包装费用低;主要缺点是飞机的运载能力有限,运输成本较高。它适用于短途快速运输或者长途国际货物运输。 目前适用于国内航空货物运输的法律规范主要有《民法典》(合同编)、《民用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以下简称《货规》)、《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 【小提示】 《货规》适用于出发地、约定的经停地和目的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航空货物运输。 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一)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是指航空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的,由航空承运人通过空运的方式将货物运至托运人指定的目的地,向收货人交货,并收取运费的货物运输合同。 【师生互动】 【教师】随机邀请学生回答以下问题: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将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划分成哪些种类? 【学生】聆听、思考、回答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将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进行不同的分类。例如,按照航空器飞行范围的不同,可将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分为国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按照运输业务类型的不同,可将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分为普通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包机货物运输合同、包舱货物运输合同。 【小提示】 包机分为整机包机和部分包机。整机包机是指航空公司把整架飞机租给一个包机人的航空运输方式,部分包机是指几家包机人联合租用一架飞机,或者航空公司把一架飞机的舱位分别租给几家包机人的航空运输方式。包机运输具有高度的灵活性,但审批手续比较繁多。 (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教师】组织学生扫码观看“航空货运单简介”视频(详见教材),帮助学生了解运单的相关内容 1.托运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托运人的权利 (1)托运人托运的货物,毛重每千克价值在人民币20元以上的,可办理货物声明价值,按规定交纳声明价值附加费。若已办理声明价值的货物丢失或者损坏,托运人可按声明价值申请赔偿。 (2)托运人在履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条件下,有权在出发地机场或者目的地机场将货物提回,或者在途中经停时中止运输,或者在目的地点或者途中要求将货物交给非航空货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或者要求将货物运回出发地机场。但是,托运人不得因行使此种权利而使承运人或者其他托运人遭受损失,并应当偿付由此产生的费用。 2)托运人的义务 【师生互动】 【教师】随机邀请学生回答以下问题: 在航空货物运输中,托运人应当承担哪些义务? 【学生】聆听、思考、回答 在航空货物运输中,托运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按要求办理托运手续。 (2)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并如实申报货物的品名、重量和数量。 (3)按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包装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 (4)遵守国家有关货运安全的规定,妥善托运危险货物,并按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的规定对其进行包装。 (5)应在承运人开具航空货运单时付清运费,合同当事人有不同约定的除外。 (6)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文件,以便在货物交付收货人前完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手续。 ……(详见教材) 【小提示】 航空货运单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在承运人的航线上承运货物所订立合同的证据,由托运人或者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填制。托运人未能出示航空货运单、航空货运单不符合规定或者航空货运单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 2.承运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承运人的权利 (1)遇有特殊情况,如政府法令、自然灾害、停航或者货物严重积压时,承运人可暂停收运货物。 (2)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与航空货运单上所列品名不符或在货物中夹带政府禁止运输或限制运输的物品和危险物品时,承运人可按下列规定处理: ① 在出发站停止发运,通知托运人提取,运费不退; ② 在中转站停止运送,通知托运人,运费不退,并对品名不符的货件,按照实际运送航段另核收运费; ③ 在到达站,对品名不符的货件,另核收全程运费。 (3)托运人对已办妥运输手续的货物要求变更时,运输变更不符合航空运输有关规定的,承运人有权不予办理。 2)承运人的义务 【师生互动】 【教师】随机邀请学生回答以下问题: 在航空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应当承担哪些义务? 【学生】聆听、思考、回答 在航空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收运货物时,应当查验托运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应当检查托运人托运货物的包装,不符合航空运输要求的货物包装,须经托运人改善包装后方可办理收运。 (3)按照合理或经济的原则选择运输路线,避免货物的迂回运输。 (4)对承运的货物应当精心组织装卸作业,轻拿轻放,严格按照货物包装上的储运指示标志作业,防止货物损坏;应当按装机单、卸机单准确装卸货物,保证飞行安全。 (5)按照航空货运单上填明的地点,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抵目的地。 (6)货物运至目的地后,除另有约定外,承运人应当及时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通知包括电话和书面两种形式。 (7)应当按航空货运单列明的货物件数清点后交付收货人。 ……(详见教材) 【小提示】 航空货运单《货规》第21条第1款规定:“货物自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14日无人提取,到达站应当通知始发站,征求托运人对货物的处理意见;满60日无人提取又未收到托运人的处理意见时,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详见教材) 【课堂讨论】 【教师】讲述案例(详见教材),组织学生围绕以下问题开展讨论 案例中,A公司承担是否应承担2 300元的运回费用?若载货飞机在飞往清远的途中遭遇不可抗力,B航空公司在取得托运人的同意后变更目的地,由此增加的运费应由谁承担? 【学生】聆听、思考、讨论、回答 三、航空货物运输中的法律责任 (一)托运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因航空货运单上所填的说明和声明不符合规定、不正确或者不完全,给承运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2)因没有提供必需的资料、文件,或者提供的资料、文件不符合规定,而给承运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托运人未按时缴纳运输费用,应承担违约责任。 (4)托运人要求变更合同或终止运输,应当偿付由此给承运人或者其他托运人造成的损失。 (二)承运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航空运输期间是指在机场内、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托运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不包括机场外的任何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过程。但是,如果此种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是为了履行航空运输合同而装载、交付或者转运,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所发生的损失视为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损失。 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三)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师生互动】 【教师】随机邀请学生回答以下问题: 航空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免责事项有哪些? 【学生】聆听、思考、回答 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若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1)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 (2)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 (3)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4)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有关的行为。 对于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若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则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除上述规定外,在货物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四)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根据《货规》第 45 条的规定,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货物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应按照下列规定赔偿: ① 货物没有办理声明价值的,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赔偿,但赔偿最高限额为毛重每千克人民币20元; ② 已向承运人办理货物声明价值的货物,按声明的价值赔偿;如承运人证明托运人的声明价值高于货物的实际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赔偿。 四、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论在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者转运,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在两个当事国的领土内,或者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航空货物运输,即使该国为非当事国。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两个地点之间的航空货物运输,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没有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不是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目前,调整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方面的法律规范有《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等国际公约和《民用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等国内法。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与国内航空货物运输在承运人的免责事项和责任限额等方面有所不同。 【政策引领】 【教师】组织学生阅读“中国鼓励企业发展国际航空货运”,了解提高我国国际航空货物能力的具体措施 2020年3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我国国际航空货运能力存在明显短板,受大环境影响,国际航空客机腹舱货运大幅下降,对我国产业的国际供应链带来较大影响。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我国国际航空货物能力,既保通保运保供,又增强物流国际竞争力,可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国际协作,畅通国际快件等航空货运,对国际货运航线给予政策支持。 (2)完善航空货运枢纽网络。 (3)健全航空货运标准体系,推动货运单证简化和无纸化,建立航空公司、邮政快递、货站等互通共享的物流信息平台。 ……(详见教材) 【学生】阅读、思考、理解、记忆 (一)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根据《华沙公约》第20条和第21条的规定,承运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免除或减轻其责任: (1)承运人如果证明自己和他的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时,不负责任。 (2)在运输货物时,如果承运人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驾驶上、航空器的操作上或领航上的过失,而在其他一切方面承运人和他的代理人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避免损失时,不负责任。 (3)如果承运人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的过失所引起或助成,可以免除或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二)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根据《民用航空法》第129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对托运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千克为17计算单位。托运人在交运托运货物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的,除承运人证明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托运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应当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根据《民用航空法》第129条第2款的规定,托运货物的一部分或者托运货物中的任何物件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用以确定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重量,仅为该一包件或者数包件的总重量;但是,因托运货物的一部分或者托运货物中的任何物件的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影响同一份航空货运单所列其他包件的价值的,确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时,此种包件的总重量也应当考虑在内。 根据《华沙公约》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在运输已登记的货物时,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以每千克250法郎为限,除非托运人在交运时,曾特别声明货物运到后的价值,并缴付必要的附加费。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所负责任不超过声明的金额,除非承运人证明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货物运到后的实际价值。 【小提示】 根据《华沙公约》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损失的发生是由于承运人有意的不良行为,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而根据受理法院的法律,这种过失被认为等于有意的不良行为,承运人就无权引用本公约关于免除或限制承运人责任的规定。 【同步案例】 【教师】讲述同步案例内容(详见教材),组织学生围绕以下问题开展讨论 案例中,A公司起诉C物流公司,请求法院判令C物流公司退还其交付的运费、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请说明理由。 【学生】聆听、思考、讨论、回答 【案例解析】 【教师】对“任务导入”中所述案例进行解析 首先,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对货物进行妥善包装。其次,根据《货规》第11条第2款的规定,托运人应当对航空货运单上所填关于货物的说明或声明的正确性负责。张某在航空货运单中所填货物的品名为“石头”,因此可认为本次运输的货物为石头。另外,张某明知所托运货物较为贵重,却没有按规定如实声明货物的实际价值,没有缴纳足额的运输费,该行为属于没有恪守诚实信用的行为。因此,张某存在一定过错。 ……(详见教材) 【学生】聆听、思考、理解 【学生】聆听、理解、记忆 【教师】讲解多式联运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多式联运概述 【师生互动】 【教师】随机邀请学生回答以下问题: 什么是多式联运? 【学生】聆听、思考、回答 多式联运也称复合运输,是指货物由一种运载单元装载,通过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连续运输,并进行相关物流运输辅助作业的运输活动。多式联运具有托运手续简单(托运人只需办理一次托运手续)、运输设备利用率高、货物在途时间短等优点,但是经营多式联运的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多式联运是物流中较为理想的一种运输方式,能够充分发挥各种运输方式的长处,实现运输服务最优化。目前,适用于多式联运的法律规范主要有《民法典》(合同编)、《海商法》等。 【政策引领】 【教师】组织学生阅读“国家开展多式联运工作”,了解我国开展多式联运工作的政策扶持 2021年9月14日,交通运输部部长召开部务会,审议《绿色交通“十四五”发展规划》《推进多式联运发展优化调整运输结构行动方案(2021—2025)》等。 会议指出,当前多式联运和运输结构调整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面临严峻挑战。 ……(详见教材) 【学生】阅读、思考、理解、记忆 二、多式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签订的,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运输方式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这里的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 【小提示】 《海商法》规定多式联运合同中所涉及的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 (一)多式联运合同的法律特征 (1)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 (2)使用一份多式联运单据。 (3)实际承担运输义务的人至少在两个以上,且分别采用不同的运输方式。 ……(详见教材) (二)多式联运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般情况下,多式联运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① 托运人、收货人的名称及详细地址;② 货物的名称、重量、数量;③ 起运站(港口)和到达站(港口)、换装站(港口)、经由站(港口)名及线名;④ 承运日期和到达期限;⑤ 包装;⑥ 运输标志;⑦ 运费、港口费和有关的其他费用及结算方式;⑧ 货物价值;⑨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三、多式联运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不仅是多式联运合同成立的证明,也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和交付货物的证据。 《民法典》(合同编)第840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若多式联运单据为可转让单据,则其上应列明按指示交付或向持票人交付。按指示交付时,多式联运单据经背书方可转让;向持票人交付时,多式联运单据无须背书即可转让。若多式联运单据为不可转让单据,则应当指明具体的收货人,以便承运人将货物交给记名收货人,履行交货义务。 【师生互动】 【教师】随机邀请学生回答以下问题: 多式联运单据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学生】聆听、思考、回答 多式联运单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货物的种类、包装、毛重、件数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识别货物的主要标志。若货物属于危险品,托运人还应提供货物危险特性的说明。 (2)多式联运经营人提供的货物外表的状况。 (3)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称或姓名。 (4)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地点和日期。 (5)交货地点和交货日期。 (6)多式联运单据为“可转让”或者“不可转让”的声明。 (7)多式联运经营人或者其授权人的签字及单据签发的日期、地点。 (8)运费的交付方式。 (9)预期运输路线、运输方式及换装地点。 四、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教师】组织学生扫码观看“多式联运责任制”视频(详见教材),帮助学生了解多式联运责任制的相关内容 (一)责任期间 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多式联运货物的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托运人可以要求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在其责任期间发生的货物灭失、损坏和延迟交付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839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是,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二)责任形式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决定了托运人可以要求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哪些损失负责,以及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1.多式联运责任形式的类型 (1)责任分担制。 (2)统一责任制。 (3)网状责任制。 ……(详见教材) 2.我国采用的责任形式 我国法律在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方面采用网状责任制。《海商法》第104条第1款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并对全程运输负责。”《海商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可以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另以合同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是,此项合同不得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所承担的责任。”此外,《民法典》第839条对此也做出了说明。 ……(详见教材) 【课堂讨论】 【教师】讲述案例(详见教材),组织学生围绕以下问题开展讨论 本案的责任应如何界定? 【学生】聆听、思考、讨论、回答 五、国际多式联运法律制度 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国际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的接管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地点的货物运输方式。国际多式联运可以充分利用各种运输方式的优点,体现全球化、国际化、大交通的特点,在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 目前,与国际多式联运有关的国际公约主要有《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多式联运单证规则》。在国际多式联运中,运输合同当事人应依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规则。 【小提示】 《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是由国际航运商会制定、供多式联运经营人采用的非强制性的一般准则,于1973年制定,1975年修正。 《多式联运单证规则》的全称是《1991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规则》,是1991年由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与国际商会在《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的基础上,参考《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共同制定的一项国际规则,供当事人自愿采纳。 (一)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 《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实行网状责任制。如果能够确定灭失、损坏发生的运输区段,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适用于该运输区段的国际公约或强制性国内法的规定。如果不能确定灭失、损坏发生的区段,则对多式联运经营人实行类似于《汉堡规则》的承运人推定过失责任制。 【小提示】 根据《汉堡规则》的原则要求,运输期间发生事故时,应采用推定过失责任制与举证责任制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承运人的责任。例如,在运输途中发生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货等事故,首先应推定承运人有过失。若承运人想使用过失免责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则负有举证之责,否则应承担有关责任。 《多式联运单证规则》实行一种介于网状责任制和统一责任制之间的责任形式,总体上采用推定过失责任制,但是对于水上运输的区段,实际上仍采用了《海牙规则》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多式联运单证规则》规定,海上或内河运输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多式联运经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的船长、船员、引航员或受雇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过失;火灾(除非由于承运人的过失或谋私所造成)。 (二)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限额 《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规定,在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中,如果能够知道货损发生的运输区段,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限额应依据该区段适用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的规定确定。如果不能确定损失发生的区段,赔偿金额不得超过灭失或损害的货物毛重每公斤三十法郎,除非经联运经营人同意,托运人已就货物申报较高的价值,并已将此价值在联运单证上注明。在托运人申报货物价值,并将此价值在运单证上注明时,该申报价值便是赔偿金额的限额。 《多式联运单证规则》规定,除非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接管货物之前,托运人已对货物的性质和价值作出声明并已在单证上注明,否则多式联运经营人在任何情况下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额不得超过每件或每单位666.67特别提款权或者毛重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以其高者为准。如果多式联运不涉及海上或内河运输,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以不超过灭失或损坏货物毛重每千克8.33特别提款权为限。 【课堂讨论】 【教师】讲述案例(详见教材),组织学生围绕以下问题开展讨论 讨论上述案例中货物的损坏应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学生】聆听、思考、讨论、回答 【学生】聆听、理解、记忆探索活动 【教师】讲述任务二、任务三“实战演练”中的案例(详见教材),并组织学生分组讨论以下问题 案例1: (1)本案适用的法律规范有哪些? (2)假如你是法官,你会如何判定? 案例2: (1)A公司可以要求张某支付5 000元的运回费用吗?为什么? (2)若这批货物在从上海运回南京的途中超过保鲜期,谁应为此承担责任? 要求:2~3人一组,借助网络和书籍查找上述案例涉及的法律规范,然后将问题的答案进行汇总并形成Word文件,在课堂上进行分享。 【学生】聆听、思考、查找资料、整理答案 【教师】让各小组分别展示答案,并阐述理由 【学生】阐述、聆听课堂小结 【教师】简要总结本节课的要点 航空货物运输和多式联运概述,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中的法律责任,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律制度,多式联运合同,多式联运单据,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国际多式联运法律制度 【学生】总结回顾知识点作业布置 【教师】布置课后作业 请学生认真完成课后的“项目考核”。 【学生】完成课后任务教学反思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