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课题 物流争议解决课时 2课时(90 min)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 (1)了解调解的概念及分类 (2)了解仲裁的适用范围、机构、协议,以及仲裁裁决的撤销和执行 (3)掌握仲裁程序 (4)了解诉讼的种类、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法院裁决的执行 (5)熟悉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6)掌握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 技能目标: 能够在碰到物流纠纷和争议时,选择正确的解决方式 素质目标: 了解物流争议的解决途径,自觉树立依法办事的理念教学重难点 教学重点:仲裁程序、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 教学难点:仲裁程序、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教学方法 案例分析法、问答法、讨论法、讲授法教学用具 电脑、投影仪、多媒体课件、教材教学过程 主要教学内容及步骤课前任务 【教师】布置课前任务,和学生负责人取得联系,让其提醒同学通过文旌课堂APP或其他学习软件,了解物流争议解决的相关知识,思考以下问题并在学习平台上留言讨论: 什么是仲裁?什么是诉讼? 【学生】登录学习平台查找资料,思考并留言讨论考勤 【教师】使用文旌课堂APP进行签到 【学生】按照老师要求签到案例导入 【教师】讲述案例,并提出以下问题 某空运公司与客户签订货物全程运输协议运输一批白银,从A市到B市委托某航空公司采用航空运输,从B市到香港采用公路运输。空运公司为全程运输承运人,航空公司为区段承运人。航空公司将白银运抵 B市后储存到航空公司的监管仓库,空运公司到仓库提货时,业务人员只清点了箱子数量和察看了箱子外包装情况,没有对货物进行称重。货物运到香港后发现短少,经分析货物最有可能是在B市的航空公司的监管仓库内丢失的,但是因为没有称重而没有及时发现问题。 思考:案例中,客户应该如何追究相关责任? 【学生】聆听、思考、讨论、回答 【教师】总结学生的回答,导入本节课课题:物流争议解决传授新知 【教师】讲解调解、仲裁、诉讼的相关内容 一、调解概述 调解是指由争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和争议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在我国,调解是处理民事案件、行政侵权赔偿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的一种重要方法。 【师生互动】 【教师】随机邀请学生回答以下问题: 调解主要分为哪几类? 【学生】聆听、思考、回答 根据调解主体的不同,调解可以分为人民调解、法院调解、行政调整和仲裁调解等。 (一)人民调解 【师生互动】 【教师】组织学生扫码观看“人民调解制度”视频(详见教材),并随机邀请学生回答以下问题: 什么是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制度的原则有哪些? 【学生】观看、思考、回答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争议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人民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中的一种,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效力。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其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1.人民调解的原则 《人民调解法》第3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① 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② 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③ 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2.人民调解的程序 1)选定调解主持人 《人民调解法》第19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2)调查核实纠纷情况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诉求和理由,然后就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或实地勘察,形成调查笔录。调查笔录经调查人校阅或向被调查人宣读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记录人签名。 3)拟定调解方案 调解方案的内容主要有:调解所要达到的目的、消除双方当事人争执的可行性方法和技巧、调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对策、调解具体纠纷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条款等。 4)实施调解 (1)告知权利和义务。《人民调解法》第23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① 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② 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③ 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④ 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法》第24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① 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② 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③ 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2)双方当事人陈述。 (3)依法进行调解。 (4)达成调解协议。 ……(详见教材) 【小提示】 《人民调解法》第26条规定:“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详见教材) (二)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调解,是指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调解,属于诉讼内调解。 《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1款规定、第95条规定、第97条的规定详见教材 (三)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又称政府调解,是指在我国行政机关主持下进行的调解。行政调解分为基层人民政府的调解、国家合同管理机关的调解和公安机关的调解。行政调解是在自愿基础上所进行的调解活动,属于诉讼外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均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效力,但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概述 【师生互动】 【教师】随机邀请学生回答以下问题: 什么是仲裁? 【学生】聆听、思考、回答 仲裁又称公断,是指由当事人双方以外的第三者对民事、经济、劳动等争议做出的对当事人双方均具约束力的裁决。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仲裁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仲裁法》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①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②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小提示】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二)仲裁机构 1.仲裁委员会 《仲裁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仲裁法》第12条第2款规定:“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法》第13条第2款规定,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 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② 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③ 曾任法官满八年的; ④ 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⑤ 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2.中国仲裁协会 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并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三)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人仲裁的协议。《仲裁法》第16条第1款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书面协议。” 1.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①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② 仲裁事项; ③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仲裁协议的无效 《仲裁法》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①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③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小提示】 《仲裁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四)仲裁程序 【教师】组织学生扫码观看“仲裁的流程”视频(详见教材),让学生了解相关内容 1.申请与受理 1)申请仲裁 (1)申请仲裁的条件。《仲裁法》第2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 有仲裁协议; ②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③ 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申请仲裁的手续。《仲裁法》第2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仲裁法》第23条规定,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②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③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小提示】 《仲裁法》第29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2)受理仲裁 《仲裁法》第24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仲裁法》第26条规定详见教材 2.组成仲裁庭 仲裁机构仲裁案件,不是由仲裁委员会直接进行仲裁,而是通过仲裁庭来实现的。仲裁庭是指对争议案件进行仲裁的组织。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产生。 ……《仲裁法》第31条第1款规定、第31条第2款规定、第32条规定详见教材 3.开庭与裁决 1)开庭 开庭是仲裁活动的实质性阶段,其目的是查清事实、分清是非、解决纠纷,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到解决。 ……《仲裁法》第39条规定、第40条规定详见教材 2)裁决 裁决是指仲裁庭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标志着案件的审结,是仲裁审理的最终程序。 ……《仲裁法》第49条规定、第51条第1款规定详见教材 (1)调解书。《仲裁法》第52条第1款规定:“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当事人双方。”调解书经当事人双方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做出裁决。 (2)裁决书。《仲裁法》第54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五)仲裁裁决的撤销和执行 1.仲裁裁决的撤销 《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① 没有仲裁协议的; ②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③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⑤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⑥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仲裁法》第60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2.仲裁裁决的执行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①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②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③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⑤ 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⑥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三、诉讼概述 【师生互动】 【教师】随机邀请学生回答以下问题: 什么是诉讼?诉讼有哪些种类? 【学生】聆听、思考、回答 诉讼是指纠纷当事人通过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活动。 (一)诉讼的种类 根据要解决事件的性质不同,诉讼可分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其中,民事诉讼是指为解决财产和婚姻家庭等民事、经济纠纷而进行的诉讼;刑事诉讼是指为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何种罪、要不要处刑、如何处刑的问题而进行的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小提示】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除解决的问题不同外,三者的不同之处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 (2)举证责任不同。 (3)适用的法律不同。 ……(详见教材) (二)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1)合议制度。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人数为单数)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2)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案件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其中,向群众公开是指允许群众旁听案件审判过程(主要是庭审过程和宣判过程);向社会公开是指允许新闻记者对庭审过程进行记录,允许其对案件审理过程进行报道。 (4)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小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一审判决和裁定为终审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三)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1.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2.民事诉讼的管辖 民事诉讼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进行的分工和权限划分,解决的是哪些一审案件应当由哪一级法院管辖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对各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第一审民事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和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以地区来划分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职权范围的管辖,解决的是案件由同级法院中的哪一个具体法院管辖的问题。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以法院辖区与当事人的隶属关系为标准确定的管辖叫作一般地域管辖,适用于一般性的诉讼。《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①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②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③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④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特殊地域管辖。以法院辖区与诉讼标的或法律事实的隶属关系为标准确定的管辖叫作特殊地域管辖,适用于某些具有一定特殊性的诉讼。 (3)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规规定某些民事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①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其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小提示】 移送管辖只是案件的移送,不涉及管辖权的转移。 (四)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 【师生互动】 【教师】组织学生扫码观看“民事诉讼流程”视频(详见教材),并随机邀请学生回答以下问题: 民事诉讼流程包含哪些内容? 【学生】观看、思考、回答 1.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可分为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一审简易程序。第一审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通常适用的程序,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几个阶段。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于第一审简易程序。 下面以第一审普通程序为例,介绍第一审程序。 【小提示】 《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1)起诉和受理 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并指明被告人,同时应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起诉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原告为提起诉讼而写的文书),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① 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② 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③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④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小提示】 《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款规定:“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做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审判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小提示】 《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① 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② 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③ 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④ 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3)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开庭审理分以下几个阶段: (1)庭前准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① 当事人陈述;② 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③ 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④ 宣读鉴定意见;⑤ 宣读勘验笔录。 (3)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相互进行言词辩驳的诉讼活动。审判人员通过当事人的辩论,能够掌握案件的关键所在,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①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②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③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④ 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4)案件评议。法庭辩论结束后,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合议庭应当休庭,进入评议室进行评议。评议时,合议庭应根据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情况,确定案件的性质,认定案件的事实,分清是非责任,正确地适用法律,对案件作出最后的处理。合议庭评议案件,由审判长主持,秘密进行。合议庭有不同意见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少数意见要如实记入笔录。评议结束后,应制作判决书,并由合议庭成员签名。 (5)宣告判决。《民事诉讼法》第14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宣告判决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当庭宣判,即在合议庭评议后,由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并宣读裁判,宣判后10日内向有关人员发送判决书;另一种是定期宣判,即不当庭宣判而另定日期宣判,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2.第二审程序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①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②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③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④ 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民事诉讼法》第176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小提示】 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中的审理程序与第一审程序大体相同,此处不再赘述。 (五)法院裁决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第1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1款规定、第239条第1款规定详见教材 【案例解析】 【教师】对“任务导入”中所述案例进行解析 本案中,空运公司在航空公司监管仓库提货的行为,实际上就是该司与实际承运人对货物的交接,由于空运公司没有发现货物短少,所以推定航空公司完成了货物的交付,航空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根据海商法第106条规定,货物的灭失和损坏及短少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负担赔偿责任。 【学生】聆听、思考、理解 【学生】聆听、理解、记忆探索活动 【教师】组织学生分组讨论以下问题, 思考:对比分析调解、仲裁、诉讼的概念、内容及使用范围。 要求:2~3人一组,借助网络和书籍查找上述案例涉及的法律规范,然后将问题的答案进行汇总并形成Word文件,在课堂上进行分享。 【学生】聆听、思考、查找资料、整理答案 【教师】让各小组分别展示答案,并阐述理由 【学生】阐述、聆听课堂小结 【教师】简要总结本节课的要点 人民调解的原则和程序,法院调解,行政调解,仲裁的适用范围、机构、协议和程序,仲裁裁决的撤销和执行,诉讼的种类,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受案范围和管辖、审判程序,法院裁决的执行等内容 【学生】总结回顾知识点作业布置 【教师】布置课后作业 请学生自由分组,利用课余时间分析一般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然后汇总并形成Word文件,在课堂上进行分享。 【学生】完成课后任务教学反思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