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1.1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共28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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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1.1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共28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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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8张PPT)
1.1 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法律

生活
民法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三单元
就业与创业
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第三课 订约履约诚信为本
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第七课 做个明白的劳动者
第八课 自主创业与 诚信经营
第九课 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第十课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劳动法
诉讼法
知识框架
1、民法的作用
(1)民法为我们的一生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2)民法在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就业创业无一不需要民法的规范。
(3)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能够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
(4)《民法典》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一、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0岁以下
人的一生法律关系大全
《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0-1岁
《民法典》第34条规定:1周岁以内,婴儿的父亲不得向母亲提出离婚,但母亲提出离婚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父亲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8岁
《民法典》规定:8岁是一个很重要的年龄分界线,把未成年人分成两个阶段:8岁前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岁以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4-16岁
14岁是一个十分重要也很危险的年龄。因为从这一岁数开始,人们将可能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行政法、刑法上的责任。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14—16岁属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8岁
人的一生法律关系大全
到了18岁这个年龄,就属于成年人了。享有广泛的公民权利
20-22岁
《民法典》1047条规定,从20岁开始,女性获得了结婚的权利能力。在婚姻领域,男性比女性要迟两年到22岁才获得结婚的权利能力。
45岁
此时,你有资格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宪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55-60岁
除非另有规定,女性公务员到了这个年龄,就该退休了(《公务员法》规定)。而男性公务员可以比女性多干五年。
死亡
60-75岁
75岁以上
2.民法含义(民法调整的范围):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主体
内容
注意:①民法调整的主体地位必须平等,不平等不适用民法。(平等主体是指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没有领导和服从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②民法调整的内容是:人身关系(民事主体之间基于人格和身份形成的无直接物质利益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比如姓名、外貌、身份、尊严等)和财产关系(民事主体之间基于物质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比如房子、车子等)。其他关系不调整。
一、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法人不是“人”,无生命体征
2022年3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发布消息称,根据税收监管中的线索,发现邓伦涉嫌偷逃税款。
经查,其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4765.82万元,其他少缴个人所得税1399.32万元。税务机关决定对邓伦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6亿元。日前,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已依法向邓伦送达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
思考:该案例中税务部门与邓伦之间的关系适用民法调整吗?
不适用;在民法中的平等指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即不能强制、命令别人做什么,若题干表示为“国家机关强制”、“命令某人做什么”,则不归民法管,民法强调的是平等。 (常见的坑:恋爱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犯罪;国家赔偿。)
注意:主体是“国家机关”不一定不适用民法,行使公权力、收税、罚款不归民法;若是与买卖有关,则归民法管。
同样是公民与政府,下列两种情境下,二者的是否都是平等的主体关系?
情境一:政府通过竞标方式,向某商店采购了一批办公电脑。
情境二:由于某商店售卖假冒伪劣商品,政府对其进行了罚没,并吊销其营业执照。


案例:深入理解平等主体
①张三的子女因张三的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
②小花在动物园内被狗熊袭击,向动物园索要赔偿。
③张某不服交警开出违章停车罚单。
④夫妻二人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未达成一致。
⑤通过招标,王某的建筑公司与市政部门签订了城区某片绿化带的改造合同。
⑥李四偷盗金店价值50万元的黄金饰品,由检察机关对其提起公诉。
⑦王五答应送女朋友的生日礼物未兑现承诺。
适应行政法律关系
适应刑事法律关系
道德范畴
思辨训练:下列情形中适合民法调整吗?
名词点击: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 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
自然人的法律条件:已经出生的、活着的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P3名词点击)
法人的类别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公立学校、公立医院等
政府机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特殊法人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律师事务所、某企业驻上海代表处等。
注意:法人的分支机构(如“分店、分公司、分厂、代理机构”)没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3.民事法律关系
(1)含义: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物权、知识产权、债权、股权
借贷、继承、转让、赠与等
生命、身体、健康、姓名、肖像、名誉、名誉、隐私权
配偶、亲属、监护
(2)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3.民事法律关系
一、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①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平等主体)
民事权利:是指民法赋予的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特定利益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是一种事实,要通过参与民事活动才能获得。如:人身权、财产权)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为满足民事权利所保护的利益而依法应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例:不能高空抛物。)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有没有资格→自然人从出生始到死亡止)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有没有能力→受年龄、智力限制)
例:1岁婴儿有接受遗产的权利能力,但没有处置财产的行为能力
知识拓展: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类型(P4)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成年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17岁的小李,自己在电子厂打工,购买了8000元项链,其父亲以孩子未满18周岁为由主张申请要回,是否可行?
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不追认则无效。14岁小李帮小王找到了悬赏一万的狗,事后小王以小李未成年为由拒绝支付,小李是否可以主张要回赏金?
注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行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合法成立时起到终止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在某离婚财产纠纷中,法院判决:某房产归男方所有。
2:在李某与孙某的债权纠纷中,法院判决: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归还原告借款。
3:上海市查处了两家违规使用“冰墩墩”形象的蛋糕店。法院判决:立即停止使用“冰墩墩”形象的蛋糕。
4:李某在微信朋友圈辱骂张某。
债权关系的客体是行为
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专利、著作)
人身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
3.民事法律关系
②民事客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因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有所不同。
所有权关系的客体是物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既是相互对立的,也是相互联系的。往往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二者通常是对等的。
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和某银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50万元。
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获得银行提供的50万元贷款;
义务------承担向某银行还款的义务
某银行的权利------要求某有限责任公司还款的权利
义务------提供某有限责任公司50万元贷款
3.民事法律关系
③民事内容: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小林在放学回家的路上捡到一只皮包,里面装有票据和现金。小林准备第二天交给老师处理。当晚,电台播出一则寻物启事,失主声明,若有人归还拾到的皮包,愿以500元酬谢。小林心想,自己捡到的皮包可能就是这位失主的。当小林准备把皮包归还失主时,他的父母认为应当向失主收取500元,可他觉得,如果收钱就不是拾金不昧了。
思考:1:拾金不昧是道德还是法律要求?
2:小林能不能要那五百元酬谢金?
3:如果小林归还皮包后,失主变卦不肯付酬金怎么办?
悬赏广告
①根据民法,“拾金不昧”既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义务(若据为己有则构成“不当得利”)。
②当事人小林接受或放弃酬谢报酬都是行使权利的方式。小林认为拾得他人的物品应不计报酬返还失主说明他有高尚的道德情操 ,但认为收钱就不是拾金不昧了的想法是不正确的。依法行使权利与拾金不昧的道德要求并不矛盾。
③有明确金额作为报酬的寻物启事,在法律上构成“悬赏广告”,具有法律约束力。小林履行了拾得遗失物的义务人的责任,失主同样也应该履行交付承诺酬金的义务,以保障小林获得酬金的权利,否则视为违约,小林有权主张其获得酬金的权利。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的返还】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4.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一、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我国民法不仅体现法治理念,而且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
民法强调独立人格、平等地位,追求权力明确、财产关系稳定与交易安全的社会秩序,凸显了文明、和谐、平等、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
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1)原因:
(2)体现(二者关系):
二、解析民法基本原则
孟某、江某夫妇决定为他们刚出生的女儿取名为“北燕南飞”,但在为女儿申请办理户口登记时,却被当地公安机关以该姓名违背公序良俗为由拒绝办理。孟某认为其女儿享有姓名权,作为父母有为子女取名的自由。有人则认为,这种取名方法不带有父母任何一方姓氏,过于任性,与习惯做法不符,不应提倡。
结合生活中通常的取名方法,讨论案例中的取名行为是否合理合法,并说明理由。
2010年“北雁云依”父女俩受访
案例中的取名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理由: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姓名”的“姓”,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自然人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自然人随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自然人的意愿和实际做法。父母仅凭个人喜好、愿望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公序良俗的要求。
这也提示我们,自然人行使姓名权需要依法进行。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关于姓氏选取的规定就是对自然人行使姓名权的一种合理限制。
这个案例说明,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是任意的,要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
二、解析民法基本原则
1、含义: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1)社会成员的私人利益之间以及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可能形成各种利益冲突。
(2)民法规定一系列基本原则,旨在确保各成员合理合法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调整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2、必要性:
二、解析民法基本原则
3、民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前提和基础,是国家立法规范民事法律关系的逻辑起点。它最集中地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主要标志。)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原则是民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
(5)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6)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公共秩序是指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社会秩序。善良习俗是指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和习俗。
公序良俗原则是对自愿原则的限制。虽然民法允许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但是,任何自由都不是不受限制的,当事人自愿实施的行为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
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一、透视民法和民事法律关系
1、民法含义
2、民法典
3、民事法律关系
4、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二、解析民法基本原则
1、含义
2、必要性
3、民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小结
1.甲、乙双方连续几年订有买卖交流电机的合同。有一次签订合同时,在标的物一栏只写了“电机”两字。当时正值交流电机热销,而甲方供不应求,故甲方就以直流电机交货。就民法的基本原则而言,甲方违反了(  )
A.自愿原则 B.诚信原则
C.绿色原则 D.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B
【解析】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本题中,根据前几次合同的履行,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实际上是默认的“交流电机”。甲方为了自己的盈利违背了诚信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这体现了我国民法(  )
①强调为了国家利益需要个人利益作出必要的牺牲 
②追求权利明确、财产关系稳定与交易安全的社会秩序 
③坚持平等原则 
④坚持诚信原则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C
【解析】材料侧重公民利益的保护,不是国家利益的优先,排除①。追求权利明确、财产关系稳定与交易安全的社会秩序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②入选。“征收、征用”是国家以平等的身份对公民进行的购买活动,体现了平等原则,③入选。材料未体现诚信原则,排除④。
3.马克思在论述商品自由过渡时提出:“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这启示我们,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应( )
①遵循公平原则,善意信守承诺,不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 ②遵循平等原则,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和平等地承担民事义务 ③遵循诚信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公平正义 ④遵循自愿原则,按自己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C
【解析】①③错误,自相矛盾;②④正确,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这启示我们遵循平等原则,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和平等地承担民事义务,也说明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应遵循自愿原则,按自己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4.民法典系调整人民群众、各行各业社会生活与经济生活的基本法,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其颁布施行应成为全面加强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契机。关于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等原则
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③民事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独立、互不干涉的
④民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A
【解析】③: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既是相互对立的,也是相互联系的,③说法错误。④: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④说法错误。
错误认识 指正
等同论:权利即义务;义务 即权利
割裂论:权利和义务是可以 分离的
先后论:先享有权利,后履 行义务
侧重论:享有权利比履行义 务更重要
均等论:享有多少权利就履 行多少义务
【拓展延伸】
二者有严格界限,不能等同
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能将二者割裂
实质是割裂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能说哪一个更重要
享有的权利与履行的义务不可能完全对等
【注意】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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