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复习课件(共33张PPT)-2024届高考政治一轮复习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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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复习课件(共33张PPT)-2024届高考政治一轮复习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资源简介

(共33张PPT)
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30 三月 2024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复习
课标要求 考点概览 考情分析
熟知监护、抚养、扶养、赡养、继承等民事关系, 培育家庭责任意识。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监护;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家庭和睦的保障; 继承与继承权; 继承的顺序和范围; 遗嘱、遗赠、遗嘱继承。 从命题内容上看,父母与子女的抚养关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处理家庭财产关系是考查的重点
从考查形式上看,选择题和非选择都有考查,案例分析类是考查的重点
命题常常结合公民法律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来进行考查
考情考向

知识体系
家和万事兴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薪火相传有继承
育小职责大
敬老是义务
亲属关系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与教育
父母对子女的监护
法定继承有顺序
遗嘱继承重意愿
继承
遗产
继承权
继承顺序和范围
遗嘱
遗赠
遗嘱继承
赡养义务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家庭和睦的保障

考点精讲
家和万事兴
01
考点
(1)内容:
体现着浓浓的亲情与爱情,但亲情与爱情的背后,还存在着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处理(法律保障):
民法典等法律为处理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准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既调整夫妻关系,也调整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关系。
1.亲属关系
家庭关系
夫妻关系
亲子关系
其他近亲属关系
祖孙关系
兄弟姐妹关系
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
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
父母与人工生育的子女的关系
(一)育小职责大
父母 义务 抚养 父母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更不能有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三不得)
教育 父母应当让适龄子女按时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不得阻碍其入学或迫使其中途退学、辍学。
监护 ①父母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②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利益。
③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权利 (1)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 也是父母的权利。 (2)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
2.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注意: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相关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特别注意】关于抚养的情况:
一般来说,子女成年独立生活后,父母在物质和生活上不再有抚养义务。但是,对以下情况下的成年子女,父母有能力负担时,父母有教育抚养的义务:
①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②尚在校就读的(高中及以下);
③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2)因迫索抚养费而发生的纠纷,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对拒绝抚养、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拓展:父母对子女不履行义务的处理
子女 赡养 “两个要求”:
①要求子女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求。
②要求子女尊重、体贴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
③民法典规定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
1.成年子女对父母的义务
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优化孤寡老人服务,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
——二十大报告
(二)敬老是义务
(1)含义: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2)要求:
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3)必要性:
随着年龄增长,活动能力减弱,老年人容易与社会生活脱节,导致判断力下降。
(4)意义:
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2.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缺陷:
容易限制老年人的自主决定权,故建议选择与老年人的财产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监护人。
3.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
(1)主要行为表现: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等。
(2)法律责任:
①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家长不得遗弃未成年人;遗弃未成年人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公安机关有权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①遗弃:一个人拒绝扶养其有义务扶养的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的行为。
②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进行身体、精神上的暴力侵犯的行为,这是破坏家庭关系的祸首。
③虐待: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治、强迫过度劳动或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从身体或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的行为。
抚养 赡养(扶助) 扶养(狭义)
区别 定义 父母为子女的生活、学习等提供物质条件,在生活上加以妥善照料 子女应该在精神上、生活上给予父母关心和照料 平辈人之间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相互照顾
适用范围 适用于长辈对晚辈 适用于晚辈对长辈 适用于平辈之间
联系 ①都是法律规定的家庭成员间应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这些义务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②都是构建和睦家庭的条件
正确认识抚养、赡养、扶养关系
【注】:“广义扶养”指一定范围内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没有身份、辈分之分,是抚养、扶养、赡养的统称。
在民法典、刑法具体法律条文中使用“扶养”一词,即采用广义的解释。
薪火相传有继承
02
考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1.继承
含义 将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对象 遗产:被继承人死亡时(生前)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关系 死者是被继承人,依法承受遗产的人是继承人
【特别提醒】:(先析产,后继承)
①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遗产的认定】
②民法典强调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在行使继承权时,如有歧视妇女、非婚生子女的行为,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必要时可以诉诸法律。【继承权认定】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2. 继承遗产与债务清偿责任
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
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是法律规定的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时的继承方式。
①法定继承
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否则不生效力)。
②遗嘱继承
3.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
【特别提醒】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
(1) 取得继承权的根据:
(2)继承权的丧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配偶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4. 法定继承的顺序和范围:(亲属关系的亲疏确定)
补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第一顺序)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第二顺序)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遗嘱继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5. 遗产继承的分配原则:
注意: 被继承人死亡赔偿金或死亡抚恤金是其亲属获得的经济赔偿金,不是可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遗产
【注】: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不分先后。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父母与子女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养子女对生父母不享有继承权,对其生父母尽了较多赡养义务,也只能属于适当分得遗产人。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1. 遗嘱:
(1)遗嘱的含义
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
(2)遗嘱的意义
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既是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减少继承人之间的分歧,有利于整个家庭的和睦。
(3)遗嘱的形式:
①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亲自签名,注明年、月、日。
②公证遗嘱:办理公证遗嘱须由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构口述或者书写遗嘱。
③打印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④代书遗嘱、 ⑤录音录像遗嘱、 ⑥口头遗嘱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注意:
①打印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
②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属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部分无效:遗嘱未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的份额的,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司法实践中用到的比较多的遗嘱形式,即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遗嘱内容打印后本人签名的遗嘱不属于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书所写遗嘱,一般情况下是遗嘱人不识字或因生病等不能书写,或者不愿意自己书写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 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在司法实践中很少用到,但是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经过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
打印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打印遗嘱规定为独立的遗嘱形式,更加符合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内容并用录音录像设备录制保存的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需要注意的是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录音录像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录像遗嘱封存,注明年、月、日。
(1)遗赠: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法律上称之为遗赠。(60日)
注意
遗嘱包含了遗嘱继承和遗赠。遗赠不属于继承。
2. 非继承遗产处理形式:
(2)遗赠抚养协议:
内涵: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目的: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易混易错】 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遗赠——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国家、集体、组织,遗赠不属于继承。
遗赠抚养协议——继承人以外的人、组织(负责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书面形式)
成年意定监护——近亲属、其他人、组织(负有监护职责,书面形式)
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不同的 相同点
遗嘱继承 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赠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法律上称之为遗赠。遗赠不属于继承。
遗赠抚养协议 ①内涵: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②目的: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比较: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不相抵触的内容,之前所立有效遗嘱仍有效。
注意:存在法定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不能作为遗赠抚养协议的抚养人。
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遗嘱自动失去效力。
注:效力优先顺序: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如下:(1)遗赠扶养协议为双方法律行为,须有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2)遗赠扶养协议自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起即发生效力。(3)遗赠扶养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4)遗赠扶养协议为双务有偿法律行为,具有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的双重属性。扶养人应对遗赠人尽扶养义务,这是其在生前的效力;但财产的赠与在遗赠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效力。
知识框架图
知识框架图

命题探究
甲与乙离婚后,在女儿丙大学毕业时,甲因医疗事故死亡,获得60万元赔款。甲生前留有遗嘱,载明其死亡后的全部财产由其母丁继承。经查,甲名下有一套价值180万元的住房,还有40万元存款。下列有关甲的遗产说法正确的是( )
①60万元赔款属于遗产,由其母丁继承
②住房和存款都属于甲的遗产
③乙可以继承甲的遗产
④丙无权继承甲的遗产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C
张某5岁时被王某收养并一直共同生活。张某成年后,将年迈的生父母接到自己家中悉心照料。2019年,王某和张某的生父母相继去世。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张某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的遗产
B.张某无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的遗产
C.张某照顾生父母是义务但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D.张某能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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