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课件(共34张PPT)-2024届高考政治一轮复习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资源下载
  1. 二一教育资源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课件(共34张PPT)-2024届高考政治一轮复习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资源简介

(共34张PPT)
《民法典》规定的婚姻与家庭中的民事主体的
权利与义务
《民法典》规定的自然人的
权利与义务
确保前三单元所涉实体的
权利与义务的实现
《劳动法》等规定的劳动者和经营者的
权利与义务
第一单元
第二单元
第三单元
第四单元
本册教材内容是围绕“权利与义务”展开的
权利

义务
法律与生活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
第三单元:
就业与创业
依法受着处理纠纷
有效维护合法权益
《民法典》
的基础知识
婚姻与家庭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构成完整的民事法律权利与义务教学体系
劳动法律制度
市场经营法律制度
侧重人格权和财产权
侧重身份权
劳动者和经营者的
权利和义务
依法维护民事主体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实现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复习
课标要求 考点概览 考情分析
了解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识别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及其作用; 民法基本原则; 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 人格权。 从命题内容上看,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人身权的相关内容是考查的重点
从考查形式上看,选择题和非选择都有考查,案例分析类是考查的重点
命题常常结合公民法律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来进行考查
考情考向

知识体系
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解析民法基本原则
生命健康俱可贵
姓名肖像受保护
名誉隐私不可侵
含义
要素
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
主体
客体
内容
平等
自愿
公平
诚信
守法和
公序良俗
绿色
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隐私权

考点精讲
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01
考点
1.民法及《民法典》的地位:
民法在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无论是衣食住行、生老病死,还是就业创业,无一不需要民法的规范。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能够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2.民法调整的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
法律
关系
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
物权、债权、知识产权
借贷、继承、转让、赠与等
财产所有
财产转移
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人格利益
配偶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等
人格关系
身份关系
含义 三要素
由 民法调整的 人身关系和 财产关系 主体 名称 时间及分类 特点
自然人 从出生到死亡 根据年龄和智力状态、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之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合法成立时起到终止时止
客体 是什么 特点 举例
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因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有所不同 所有权关系 物
债权关系 行为
人身关系 人身利益
知识产权关系 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
内容 是什么 关系
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权利和义务既是相到对立的,也是相到联系的,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通常是对等的
3.民事法律关系:
突破提升: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类型
自然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成年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②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的未成年人
③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注意:可以独立进行民事行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注意:
①可以独立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②进行的纯获利行为有效(接受奖励、赠予、报酬)
③其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追认后有效,不追认则无效
注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行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民事权利:是指民法赋予的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特定利益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是一种事实,要通过参与民事活动才能获得。如:人身权、财产权)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为满足民事权利所保护的利益而依法应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例:不能高空抛物。)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有没有资格 →自然人从出生始到死亡止)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有没有能力→受年龄、智力限制)
名词点击
注意: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而不是实际的权利,它是民事主体获得民事权利的前提。自然人要想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还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条件,所有的自然人都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不一定都有民事行为能力。
2019年12月12日,某商场举行促销活动。小明(2003年12月1日出生)用爷爷奖励他的钱将一台笔记本电脑买回家。父母以影响小明学业且电脑太贵重为由要求退货,商场以促销商品不退货为由拒绝退货。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①小明所有的这台电脑可退货
②商场有权决定是否同意退货
③若能退货则钱归小明所有
④若能退货则钱归父母所有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A
(2021浙江选考)一天傍晚,小明(12周岁)将宠物狗牵出来玩,途经小区公园时,放开了牵引绳,狗在奔跑中将散步的七旬老人张某绊倒,导致张某身体多处骨折,入院治疗一个多月,由此双方产生纠纷。本案中( )。
①张某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受到侵犯
②小明的父母应承担赔偿责任
③张某有权请求小明的父母支付医疗费护理费
④小明无需承担责任,小明的父母应承担补偿责任
A: ①② B: ②③ C: ①④ D: ③④
B
4.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①法中有德:我国民法不仅体现法治理念,而且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
②德中有法:民法强调独立人格、平等地位,追求权力明确、财产关系稳定与交易安全的社会秩序,凸显了文明、和谐、平等、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
民法典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含义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目的 确保各成员合理合法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调整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二)解析民法基本原则
甲一大早到菜市场买菜,路上遇到乙和丙在争吵,甲站在5米开外看热闹。在乙丙争吵过程中,人群发生拥挤,导致甲摔倒骨折。甲将乙丙告上法庭,要求二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庭经过审理判决乙丙给甲一定的补偿。在本案中,法庭运用了民法中的哪项原则( )
A.平等原则B.诚信原则C.公平原则D.公序良俗原则
C
原则 区别
平等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法的前提和基础
(强调没有特权、没有歧视)
自愿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法的核心
公平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的基本原则,体现民事活动最基本的特征
(强调权利与义务对等)
诚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
守法与 公序良俗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弥补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不足
绿色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2022·广东广州·统考一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以下甲的行为违背了这一原则的是( )
A.甲方在合同中加重乙方义务,并注明“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B.甲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品排入河流,致使水体污染
C.甲明知其房屋南面邻地将建高楼,而将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乙
D.甲男与乙女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乙女若再婚也不可再生育子女
C
(2022·青海西宁·校考模拟预测)在北京上大学的李某,某天到某快递公司给在老家上高三的表弟张某寄高考复习资料,转交相关物品后,李某填写了快递单,付清了快递费。运输过程中,邮件丢失,李某诉至法院。在这起民事法律关系中( )
A.对李某来讲,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自己,客体是快递公司
B.对张某来讲,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自己,客体是快递物品
C.李某和快递公司是这起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人,张某是权利人
D.李某和快递公司都是这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是快递物品
D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02
考点
名称权
名誉权
荣誉权
人身权利的种类:
人格权
身份权: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人身自由权、婚姻自主权……
亲权、配偶权、监护权
自然人

人身权利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人身权利
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1.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1)意义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
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
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2)法律规定:
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规定 【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
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费)。
②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③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三项人格权 身体权 健康权 生命权
甲为了要回赌债,将乙的一截手指砍断
强行剪掉他人毛发
疫情期间,甲明知道感染新冠病毒,还到处乱跑,造成10几人感染
医院误摘患者肾脏,导致患者死亡
打一耳光,造成受害人牙齿脱落或耳鸣或处于恐惧、惊吓等不健康状态
甲医生在给患者乙做腹腔手术(不是因为阑尾炎)时,擅自切除乙的阑尾。
往他人脸上泼硫酸
往他人脸上泼脏水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
甲恶意劝酒,致使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1.姓名权
(1)含义: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
(2)保护的原因: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3)保护的要求
①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父母角度 未成年人 由父母决定其姓名
成年之后 有权自己决定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社会角度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侵权责任:
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权利侵害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干涉 干涉:指无正当理由干涉他人对姓名的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例如:养父母强迫养子女更改姓名。)
盗用 指未经姓名权人同意或授权,用被盗用人的名气提高自身或品牌名气,目的是获得商业利润。
(例如:打着名人的旗号宣传本公司;甲擅自以某教授名义为自己的作品作序)
冒名 即冒名顶替,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例如:冒充“齐玉苓”的名字,借用齐玉苓的考试成绩上大学,致使齐玉苓名落孙山;拿姐姐的身份证去登记结婚;)
区分:干涉、盗用、冒名
主体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法律 依据 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侵权 责任 (补充) ①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②除上述责任外,如果存在获利行为,侵权人则应适当赔偿他人损失;
如果构成精神伤害,被侵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2.肖像权
《民法典》第1019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肖像权的合理使用】下列情况属于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权
①新闻报道拍摄照片和影像。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使观众了解真相。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不构成侵害被曝光者肖像权(如报道政治活动时使用了某政治家的肖像)
②通缉逃犯和罪犯而使用他人肖像。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为国家利益举办特定活动使用公民的肖像。
③为记载或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者的肖像。因为公民参与此类活动中,就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处分了自己的肖像权,对其肖像在此活动中加以使用,不构成侵权。
④基于科研和教育目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使用。如为医学试验、法医学教学在课堂上向学员展示病人或者接受法医鉴定的受害人的肖像。
⑤为肖像权人自身的利益使用其肖像。如为肖像权人具备某种特殊技能所做的广告中使用其肖像;在寻人启事中使用失踪人的肖像等。
1.名誉权与荣誉权
(1)名誉的含义: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荣誉:公民、法人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而被授予荣誉称号)
(2)名誉权和荣誉权的保护
①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②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英烈条款”
《民法典》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隐私权
(1)隐私的含义:
①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②隐私权是法律规定自然人享有的保护自己隐私的权利。
(2)隐私权的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3)保护隐私权的意义:
①民法保护隐私权,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
②尊重他人隐私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③保护个人信息,对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与财产权利、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①骚扰电话、骚扰短信、骚扰电邮等 ②偷看别人的聊天记录/日记
③未经允许翻看他人的课桌抽屉、书包等 ④雇佣私人侦探去拍摄老公的婚外恋
⑤在明知对方拒绝的情况下,反复发小广告 ⑥获取、删除、公开买卖他人的私密信息
3.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只属于自然人)
①必要性: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密切相关,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以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方式处理他人个人信息。
②处理个人信息的原则: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
③法律明确保护个人信息的意义:对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与财产权利、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隐私权保护的除了私密信息外,还有私密活动和私密空间。
个人信息保护的除了私密信息外,还有公开信息。
二者的范围既有区别又存在重叠。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人信息具有“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隐私则具有“私密性”,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区分:

命题探究
(2022·北京·高考真题)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日益凸显,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是对这一问题的积极回应。下面是该法的部分条文:
第69条第1款:“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第70条:“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条文,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个人信息处理者侵权的,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
B.个人信息处理者侵权的,在民事上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C.个人信息处理者侵权的,均可适用第70条的规定
D.发生第70条规定情形的,该条规定的机构和组织有提起诉讼的职责
D
5
据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5批指导性案例
(2022·山东·模拟预测)近日,H城检察院对房产销售机构非法收集人脸信息立案调查。检察院对辖区内的20余家售楼处展开了调查,发现多家售楼处使用的人脸识别属于“无感抓拍”,售楼处在未向消费者告知、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基于商业目的,擅自收集、使用消费者人脸信息。售楼处的行为( )
①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
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肖像权、隐私权
③侵犯了民事主体享有的名誉权和荣誉权
④虽然基于商业目的但属于对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A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