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36张PPT)
第11章 跨境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01 |
跨境电子商务相关法律现状
02 |
跨境电子商务关联环节法律问题
03 |
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问题及保护措施
04 |
跨境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
C
ONTENTS
目录
本章小结
05 |
学习目标
45 %
完成本章后,你将能够:
了解传统领域及电子商务领域相关法律对跨境电子商务的影响
掌握跨境电子商务核心环节的法律问题
熟悉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问题及保护措施
熟悉跨境电子商务消费者相关权益
美国海关严查涉嫌知识产权侵权商品
在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中,每年都有不少卖家货物涉及侵权,被海关扣留。一位售卖耳机的卖家表示,在美国被扣了一票,因为没有LOGO,外观不是100%侵权也会被扣。另一位卖家表示,其售往巴西的内存卡,经过CICINATI中转也被扣。
针对上述情况,有专业人士指出,知识产权是企业经营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电子商务环境中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素。对于中小微企业或卖家而言,如不按照平台规则或流程运作,或没有注册自己的专利与商标,存在侥幸心理进行商业活动,就会存在巨大风险。
伴随跨境电子商务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平台、企业通过一系列渠道走向国际市场。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显得更加重要,尤其对知识产权要求严格的欧美市场。中国商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意识淡薄,很容易发生侵权行为,进而面临巨额罚款,甚至会“赚的都不够赔的”。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在“2018特别301报告”中,围绕外国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确认了36个特别关注观察名单和重点观察名单的国家,其中阿尔及利亚、阿根廷、加拿大、智利、中国、哥伦比亚、印度、印度尼西亚、科威特、俄罗斯、乌克兰和委内瑞拉等12个国家被列入优先观察名单。中国在之前已连续第14年内纳入优先观察名单目录中,并会继续受到第306条的监测。
2017年4月与8月,美国海关及边防局(CBP)与中国海关总署(GACC)分别进行为期两个月的联合行动。在行动中,CBP和GACC都聚焦在阻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入美国商业。CBP于美国边境缉获,GACC则禁止向美国出口假冒仿制商品。在这两次联合行动中,一共查处大约3500票涉嫌知识产权的商品。
开篇案例
讨论题:
1.知识产权保护对于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是否非常重要吗?
2.除了知识产权带来的法律风险外,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还存在哪些法律问题?
跨境电子商务相关法律现状
P
art 01
传统领域法律对跨境电子商务影响
在消费领域,我国已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产品质量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食品安全法》等来保护消费者权益。其中,又以《消法》与消费者最为贴近。
2013年,我国对《消法》进行了更新与修订,其中《消法》对网络交易加大了规范力度,甚至针对网络购物制定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遗憾的是对跨境电子商务消费并未做出相关规定。
在知识产权方面,我国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各部法律之间的关系尚未理清,突出表现在《消法》第二条和第五十六条关于法律适用的问题上,前者是 《消法 》优先适用,而后者是其他法律法规优先适用。法律定位模糊不清、立法目的相互交叉、调整范围相互重叠,不仅无法形成法律保护的合力,也有碍于确定统一的规范跨境消费行为的指导思想。
传统领域法律对跨境电子商务影响
在新《消法》中,网络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不等于无条件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务必保持完好。根据规定,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不能要求退货;此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目前新《消法》对于这类商品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需要在施行后的实际生活案例中进行归纳。
《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泄露、出售消费者个人信息,应采用技术措施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或丢失”,但尚未就发生信息泄露事情时双方的责任认定与补偿环节做出具体的规定,电子支付消费者也难以就数据泄露安全事故追究第三方支付机构关联责任,法律条款只是明确了警示作用,实际追责方面尚存在空白地带。当消费者与境外商户发生类似纠纷时,由于双方并未签订纸质合同,境外商户一般情况下无法受到国内法律约束,具体问题的举证与追责难以实现,不利于跨境电子商务消费者依法维权。
以《消法》例证,发现虽然传统领域相关法律多数已实行,但是自身尚存在一些法律真空地带,尤其是针对跨境电子商务这一新兴事物而言,现有的法律条规在涉及跨境电子商务活动时,存在一些条款不适用的情况,导致了跨境电子商务活动出现类似法律诉求时,存在无法可依,或无适当的、合理的法律条款可以参考执行。
电子商务相关法律对跨境电子商务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于2015年进行了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针对电子商务的专门立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于2013年12月7日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进入立法进程。
2016年已经形成了法律草案稿,经财经委全体会议审议后,将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电子商务法律体系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了借鉴,但仍不完备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尚无法真正发挥作用。
电子商务法对跨境电子商务影响
在《电子商务法》草案中,并未设有专门针对跨境电子商务的一个章节。《电子商务法》正式立法后,在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与第七十三条提到跨境电子商务法律相关规定。跨境电子商务归属于电子商务范畴,但是不完全同于电子商务。具体如下:
第二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十一条 国家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提高跨境电子商务各环节便利化水平,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报关、报检等服务。
国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法对跨境电子商务影响
第七十二条 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申报、纳税、检验检疫等环节的综合服务和监管体系建设,优化监管流程,推动实现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和监管效率。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凭电子单证向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十三条 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流合作,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电子签名、电子身份等国际互认。
国外电子商务法律对跨境电子商务影响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先后通过《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签名示范法》等,为各国家及地区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一整套国际通行规则。作为电子商务及跨境电商法律体系较为健全的国家,美国制定了《统一电子交易法》和《电子签名法》,德国也颁发了《电子签名框架条件法》和《电子签名条例》。
跨境电子商务关联环节法律问题
P
art 02
跨境电子商务关联环节法律问题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
跨境物流
跨境支付
海关与商检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是交易活动第一责任人,需要承担起主体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作为商业交易主体,对平台中经营者应进行经营资格审查、登记、公示等工作。
电子商务平台还需与经营者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在电子商务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应建立与完善平台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
平台还需强化对经营者发布的商品与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停止对其提供平台服务。
电子商务平台还须承担如下责任,包括注册商品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保护、经营者商业秘密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制止违法行为,协助与配合查处违法行为、交易信息保存、定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统计资料等。
交易平台还要考虑境外商家能否入驻、网站服务器和数据中心的选择等诸多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者权益主要包括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求教获知权、依法结社权、维护尊严权、监督批评权等。
在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有些消费者权益已得以体现,在保护程度上得到较大满足,但是仍有一些权益受限于跨境电子商务的一些特征,在追诉与补偿方面难以实现。
在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国内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些规定,如七天无理由退货就难以实现,跨国交易纠纷与处理也存在较大困难,这些都影响了消费者购物体验。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时,尽可能参照消费者所在国对消费者的服务标准提供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多采取司法救济途径,但相对于跨境电子商务下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发生频率高、数量案件多、涉及面广泛、所涉标的额小、消费者弱势等显著特征,决定了消费者一般不会选择或者不会优先选择司法救济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在跨境消费纠纷处理过程中,随着审判级别提高与审判期限延长,消费者维权成本倍增。由此,降低了消费者维权积极性与主动性。
跨境电子商务尚处于发展初期,快速发展带来诸多问题,商品标签、成分不符合国标、仿制商品等成为跨境电子商务的软肋,也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灾区。
跨境物流
跨境物流因物流环节的复杂性,会产生诸多法律问题,包括合同签订与履行、商品运输安全、时间与成本矛盾、退换货产生纠纷、信息安全与保护等,尤其跨境运输与退换货物流方面问题更加突出。
我国虽然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如《铁路法》《民用航空法》《海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仍无法满足跨境物流行业发展速度。
现有法律法规仍存在规范不完整、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制约着跨境物流行业进一步良性有序发展。建立与完善国际运输保障体系,包括电子支付、物流保障相关法律制度,同时依赖法律法规、技术提供、运输货物信息标准化建设。
因退换货的流程比国内物流更加复杂,不仅物流时间久、物流痕迹无法查询,物流成本有时会超过商品价值,也成为消费者投诉的重点领域,如何建立与完善适合跨境电子商务退换货物流法律体系,也成为重点工作。
跨境支付
境支付涉及跨境第三方支付与跨境人民币支付两种。跨境第三方支付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消费者使用本国货币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通过试点的支付机构转化成外币支付给商品卖家。跨境人民币支付依托中国人民银行的《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的《关于上海市支付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实施意见》,以人民币作为跨境电子商务商品交易的结算方式,省去币种兑换环节,缩短支付周期,避免了汇率差额损失。
从外汇管理法律体系、反洗钱法律体系、监管政策协调性、跨境消费者权益保护与跨境支付国际法律制度等方面,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仍存在法律问题与风险隐患。
就合作角度看,为解决国际纠纷、打击跨国洗钱等违法行为,各国都在加强跨境电子支付方面的合作监管力度,尝试建立跨境合作监管长效机制。
当发生支付纠纷时,跨境维权专业性强、维权成本高,主要体现在国内消费者、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国外商户存在语言差异与习惯差异,在跨境电子支付纠纷中难以进行有效的沟通,此外,各国跨境法律的实用性问题也较显著,跨境消费者因不熟悉交易方所在国的法律政策与仲裁调解程序,导致维权时间久,维权成本高。
海关与商检
在海关方面,主要有《海关法》《快件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此外,还实施了“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我国相关部委着力于通关环节,近两年实施了一系列关系通关方面政策。代表性政策主要有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对电子商务出口经营主体的分类、建立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建立相适应的检验监管模式,建立跨境电子商务清单管理制度,构建跨境电子商务风险监控和质量追溯体系,创新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模式等。
我国在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方面,主要依据“四法三条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此外还有《进出境邮寄物检疫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这些法律条例过于陈旧,与跨境电子商务产生的检验检疫需求仍存在一定差距。
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问题及保护措施
P
art 03
知识产权在跨境电子商务中很重要
在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知识产权已成为传递品牌信赖的标识,买家主要通过专利、商标、版权识别消费产品的信息、可靠度,并进行比较。在无法目睹货物的情况下,绝大多数买家只能通过知识产权辨别在万里之外的商家的信誉和商品的品质。
因此,知识产权(特别是商标)在跨境电子商务营销活动中就显得特别重要,知识产权的价值分量相应增加。
一、商标权侵权
二、著作权侵权
三、专利权侵权和假冒专利
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权表征
01
03
02
04
各方侵权认识不足
侵权责任划分困难
海关对侵权行为认定困难
国际争端解决困难
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面临问题
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建议
完善我国现有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建立健全跨境电子商务行业自律机制和信用体系
完善海关监管体系
借助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数据监控和管理
加强国际合作
01
02
03
04
05
强化人才培养
06
跨境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
P
art 04
消费者权益保护
我国目前虽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民法总则》《合同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中对传统与电子商务领域的消费者保护进行了规定,但并未形成在电子商务背景下消费者保护的系统性法律规则,法律法规的滞后导致消费者权益在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中受到损害,严重挫伤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心,甚至会阻碍电子商务的顺利发展。因此,应当在传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基础上,针对电子商务交易形式所具有的特殊性与个别性,对电子商务领域的消费者提供特殊的保护。
从立法角度,应确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宗旨,并在侵犯消费者某些权利频率较大的事件上给予消费者充分保护,如消费者的隐私权、安全权以及个人信息受保护权等;从行政角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对网络经营者进行监管,通过登记、许可等制度给消费者提供相对透明、安全的网络环境,其他相关部门如信息产业、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依职权在各自范围内进行相应的监督管理。
从司法角度,应提供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诉讼管辖原则及充分的救济方式。
跨境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
消费者安全权
消费者知情权
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便利获取权
消费者收获验货权
消费者退货权
消费者评价权
消费者信息权
消费者求偿权
消费者监督权
跨境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
消费者安全权即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享有人身、财产和信息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和信息安全;消费者有权获得有关商品或服务真实、全面的信息,保证交易安全;消费者有权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物流快递服务提供者与支付服务提供者等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安全要求。
消费者知情权是指消费者有获得电子商务经营者及其提供商品或服务以及其他服务提供者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主动向其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
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内容包括:第一,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电子商务经营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种类和方式,有权获得充分的比较、鉴别、挑选的条件,有权决定是否进行交易。第二,消费者有权拒绝或者允许电子商务经营者推送商品或服务信息,拒绝捆绑销售。
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内容包括:第一,消费者有权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与其描述的相一致;第二,消费者有权要求邮寄费不得高于支付所购商品的对价。对于以收取高额运费变相涨价、转移成本的行为,消费者有权拒绝。
消费者使利获取权: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消费者有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支付、退货、退款等各环节从技术、程序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的权利。
消费者收货验货权:第一,消费者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收到电子商务交易的商品或服务单据,但因不可抗力造成运输迟延的除外。第二,消费者享有检验收到的商品的权利,有权在签收商品之前就商品的外观、数量、附件盒和配件进行检査、验收,发现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有权拒绝签收。
消费者退货权不仅包括出现质量问题情况下的有理由退货权,也包括定时间内的无理由退货权。
保障消费者的评价权,实际上就是在保护其他潜在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原则上规定消费者有权就所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如实进行评价并发表在相应的公共平台上。同时,应该特别强调消费者如实评价的义务,防止其权利滥用。
消费者个人信息权:
第一,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是在消费者参与电子商务交易中被收集、使用的,可为信息系统所处理、与电子商务消费者相关、能够单独或通过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该特定消费者或者其电脑等电子设备的计算机数据。
第二,消费者享有信息安全不被侵犯的权利。电子商务经营者及其他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不得泄或擅自使用消费者的注册信息和财务信息等各类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本人许可不得向消费者推送商业广告。
第三,消费者有权向电子商务经营者及其他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索取相关交易、支付或物流等服务详情的详细信息,上述主体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妥善保存并及时提供相关信息给消费者。
消费者求偿权:
第一,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或信息安全损害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等责任主体培偿。上述责任主体等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消费者扩大损失的,消费者有权要求责任人对扩大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在途商品或服务单据毁损灭失的消费者有权向责任人要求赔偿。
第三,消费者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支付服务提供者或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索取相关交易、支付情况、物流详情等详细信息而上述主体拒不提供或在合理期限内没有保存的,消费者有权要求上述主体进行培偿。
消费者监督权:
第一,消费者有权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有权对其违法行为提出建议、意见、批评或控告。
第二,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电子商务经营者以返现、回扣、优惠等方式引诱、唆使消费者做出有违客观事实评价的行为。
为此,《电子商务法》第59条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这是为保证消费者行使监督权而对所有电子商务经营者提出的要求。
本章小结
P
art 04
本章小结
【本章要点】
传统领域相关法律多数已实行,但是自身尚存在一些法律真空地带,尤其是针对跨境电子商务这一新兴事物而言,现有的法律条规在涉及跨境电子商务活动时,存在一些条款不适用的情况,导致了跨境电子商务活动出现类似法律诉求时,存在无法可依,或无适当的、合理的法律条款可以参考执行。
跨境电子商务涉及部门与环节远超过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法律体系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借鉴,但仍不完备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尚无法真正发挥推动跨境电子商务所需法律解决方案的实现。
跨境电子商务重要关联环节会存在诸多法律问题,这些环节包括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跨境物流、跨境支付、海关与商检等。
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权主要表现为商标权侵权、著作权侵权、专利权侵权和假冒专利。
跨境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包括消费者安全权、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便利获取权、消费者收货验货权、消费者退货权、消费者评价权、消费者信息权、消费者求偿权和消费者监督权。
本章小结
【重要术语】
消费者权益 商标权侵权
著作权侵权 消费者安全权
【复习思考题】
1.简述与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相关的条款?
2.从跨境电子商务环节角度,简述跨境电子商务关联的法律问题?
3.简述跨境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侵权的常见形式?
4.简述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面临问题?
5.试分析如何进行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
6.简述跨境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具体内容?
案例分析
职业打假人第一次败诉,跨境电商企业怎么规避法律风险
2015年6月10日至16日期间,金某在某跨境电商企业的实体店处购买了澳大利亚某品牌的奶粉12罐,随后发现所有产品包装均没有中文标签说明。金某认为跨境电商企业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的不得进口。金某要求该跨境电商企业退回购买奶粉货款1887元,并给予十倍赔偿18870元。
跨境电商企业认为,与金某交易方式系跨境电子商务,具有特殊性,是以消费者的名义报关、通关。海关对此种货物按照个人行邮物品进行监管和收取关税,不需要提供中文标签。货物一直处于海关严格监管下,交易过程合法有效,通关产品亦没有质量问题,不应当承担退还货款和十倍赔偿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跨境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的国际贸易方式,与传统进出口贸易有重大区别。第一点,在订购时,消费者需要想跨境电商企业提供完整的、准确的个人信息;第二点,跨境电子商务服务过程中,是以消费者本人的名义向海关报关与纳税;第三点,境外商品通关的性质是消费者个人行邮物品,并不是贸易商品。还查明,跨境电商企业将涉案奶粉样品委托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我国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
基于此,法院认为该案件核心要素是跨境电商企业是以金某的名义与费用来处理事务,即金某与跨境电商企业之间成立的是委托合同关系,不是买卖合同关系。本案件中,金某作为委托人,跨境电商企业作为受托人,由跨境电商企业为消费者提供采购商品、通关、纳税、物流托运等服务,收取消费者的购买价款、关税、运费与委托报酬,跨境电商企业而不是销售者。跨境电商企业向金某出售的是服务,并不是商品本身,也不承担食品安全法中销售者的法律责任。金某也没有证明因跨境电商企业的过错造成了自己的损失。所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金某的诉讼请求。
目前,本案是跨境O2O体验店第一次跨境购买的法律纠纷,跨境O2O体验店展示跨境商品不作为销售,不能标识价格和直接购买,这是一个容易出错的误区。
讨论题:
1.上述案件中的法律问题都涉及到跨境电子商务哪些关联环节?
2.试分析该案件没有与其他类似案件结果一样,为何能够获得胜诉?
致谢
THANKS
展开更多......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