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31张PPT)第6章跨境电商通关与商检跨境电商概论 ||目录Contents跨境电商通关跨境电商商检12一、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通关跨境电商通关的含义0跨境电商通关,又称清关或结关,是指进出口或转运货物出入一国(或地区)关境时,依照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定应当履行的手续。只有在履行各项义务,办理海关申报、查验、征税、放行等手续后,货物才能放行,货主或申报人才能提货,一般需要3-5天完成。同样,载运进出口货物的各种运输工具进出境或转运,也均需向海关申报,办理海关手续,得到海关的许可。货物在结关期间,不论是进口、出口或转运,都是处在海关监管之下,不准自由流通。1. 跨境电商出口通关流程申报①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物流企业应在电子商务出口货物申报前,分别向海关提交订单、支付、物流等信息。订单信息应包括订单号、运单号、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信息,支付信息应包括支付金额等信息,物流信息应包括运单号、承运货物的订单号、运抵国等。②以电商 B2B模式出口的货物,电商企业应向海关提交《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境备案清单》,办理出口货物通关手续。《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出境备案清单》中相应增加“电子商务”字段,以示区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货物。③以电商 B2C模式出口的货物,电商企业应向海关提交《货物清单》,办理出口货物通关手续,海关不再将《货物清单》汇总成《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境备案清单》,《货物清单》数据在放行结关后纳入统一的海关数据归口管理。对不涉及出口征税、出口退税、许可证件管理且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内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电商企业可以按照《进出口税则》4位品目进行申报;对超过5000元以及涉及出口征税、出口退税、许可证件管理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按现行通关管理规定办理通关手续。④电商企业需修改或者撤销《货物清单》的,按照海关现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有关规定办理。⑤以B2B模式出口货物的转关手续,按照海关现行货物转关管理规定办理;以B2C模式出口货物的转关手续,采用直接转关方式,品名以总运单形式输入“跨境电子商务商品一批”,并附商品清单,出口货物舱单按照总运单进行管理和核销。⑥除特殊情况外,《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境备案清单》和《货物清单》应采取通关无纸化作业方式进行申报。1. 跨境电商出口通关流程放行海关按照现行风险管理和查验管理规定的要求,通过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对出口货物进行布控和查验,同时实施不限时间、不限频率的机动查验。海关实施查验时,电商企业、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便利,配合海关查验。电商企业、物流企业、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发现涉嫌违规或走私行为的,应主动报告海关。①电子商务出口货物的查验、放行手续应在海关监管场所内实施。②电子商务出口货物放行后,电子商务企业应按照规定接受海关后续管理。③以B2B模式出口的货物发生退换货等情况,按照海关现有规定办理;以B2C模式出口的货物发生退换货等情况,退运货物应通过原出口的海关监管场所退回,并接受海关监管。征税以B2B、B2C模式出口的货物,出口关税及出口环节代征税按照现行规定征收。查验2. 跨境电商进口通关流程申报①电商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在电子商务进口货物、物品申报前,分别向海关提交订单、支付、物流等信息。订单信息应包括订单号、运单号、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支付信息应包括支付类型、支付人、支付金额等,物流信息应包括运单号、承运物品的订单号、收件人、启运国等。②以B2B模式进口的货物,电商企业应向海关提交《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境备案清单》)办理进口货物通关手续。《进口货物报关单》及《进境备案清单》中应相应增加“电子商务”字段,以示区分跨境电子商务进口货物。③以B2C模式进口的物品,物品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电商企业、物流企业应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物品清单》),采取《物品清单》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口物品通关手续。④电商企业、物流企业或个人需修改或者撤销《物品清单》,按照海关现行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等有关规定办理。⑤以B2B模式进口货物的转关手续,按照海关现行的货物转关管理规定办理,其中进境指运地为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的,按照直接转关方式办理;以B2C模式进口物品的转关手续,采用直接转关方式,品名以总运单形式输入“跨境电子商务商品一批”,并随附物品清单,进口舱单按总运单进行管理和核销。⑥除特殊情况外,《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境备案清单》和《物品清单》应采取通关无纸化作业方式进行申报。二、跨境电商进口通关流程放行海关按照现行风险管理和查验管理规定的要求,通过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对进口货物、物品进行布控和查验,同时实施不限时间、不限频率的机动查验。海关实施查验时,电商企业或个人、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便利,配合海关查验。电商企业或个人、物流企业、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发现涉嫌违规或走私行为的,应主动报告海关。①电子商务进口货物、物品的查验、放行均应在海关监管场所内实施。②电子商务进口货物、物品放行后,电商企业应按照规定接受海关后续管理。③以B2B模式进口的货物发生退换货等情况,按照海关现行规定办理;以B2C模式进口的物品发生退换货等情况,退运物品应通过原进口的海关监管场所退回,并接受海关监管。征税以B2B模式进口的货物,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代征税按照现行规定征收;以B2C模式进口的物品,以实际成交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按照行邮税计征税款。海关凭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出具的保证金或保函按月集中征税。查验2. 跨境电商进口通关流程放行海关按照现行风险管理和查验管理规定的要求,通过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对进口货物、物品进行布控和查验,同时实施不限时间、不限频率的机动查验。海关实施查验时,电商企业或个人、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便利,配合海关查验。电商企业或个人、物流企业、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发现涉嫌违规或走私行为的,应主动报告海关。①电子商务进口货物、物品的查验、放行均应在海关监管场所内实施。②电子商务进口货物、物品放行后,电商企业应按照规定接受海关后续管理。③以B2B模式进口的货物发生退换货等情况,按照海关现行规定办理;以B2C模式进口的物品发生退换货等情况,退运物品应通过原进口的海关监管场所退回,并接受海关监管。征税以B2B模式进口的货物,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代征税按照现行规定征收;以B2C模式进口的物品,以实际成交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按照行邮税计征税款。海关凭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出具的保证金或保函按月集中征税。查验二、跨境电商目的国进口通关以美国DDP(Delivered Duty Paid,完税后交货)到门为例,清关方式通常有两种。第一、以美国收货人的名义清关。即由美国收货人(consignee)提供POA给货代的美国代理,同时还需要美国收货人的Bond。(注:Bond是美国进口商需要向美国海关购买的一种保证金,进口商因种种原因而产生罚款时,美国海关就可以在Bond里面扣钱,所有进口到美国的货物都需要购买Bond,即向美国海关缴纳一定的Bond费作为保证金)。第二、以发货人的名义清关。即由发货人提供POA给起运港货代,货代再转给目的港代理,由美国代理人帮发货人在美国办理进口商海关登记号,同时需要发货人购买Bond。三、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通关监管模式介绍1. 一般出口模式(9610)“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俗称“集货模式”,也就是我们常说的B2C出口(Business To Customer)。三、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通关监管模式介绍1. 一般出口模式(9610)9610报关出口针对的是小体量,也就是俗称的集货模式,比如国际快递发货。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由跨境企业将数据推送给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实现退税。9610出口报关的核心(1)清单核放:即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将“三单信息”(商品信息、物流信息、支付信息)推送到单一窗口,海关对“清单”进行审核并办理货物放行手续,通关效率更快,通关成本更低。(2)汇总申报:指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定期汇总清单形成报关单进行申报,海关为企业出具报关单退税证明,解决企业出口退税难题。三、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通关监管模式介绍2.跨境电商B2B出口模式(9710、9810)跨境电商B2B出口模式,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1)B2B直接出口模式B2B直接出口模式的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9710。适用于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2)出口海外仓模式出口海外仓模式的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9810。适用于境内企业先将货物通过跨境物流出口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境外购买者。三、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通关监管模式介绍3.跨境电商B2B出口模式(9710、9810)跨境电商B2B出口企业申报流程:三、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通关监管模式介绍3.跨境电商B2B出口模式(9710、9810)便利种类 跨境电商B2B出口的内容注册登记便利 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依据海关企管部门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在“跨境电商企业类型”中勾选相应的企业类型。同时可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通关便利 跨境电商B2B出口单票金额在5000元人民币以下且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的货物,企业可以报送申报清单,系统校验通过后自动推送至“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以申报清单的方式通关,无需汇总申报报关单。综试区简化 申报 在跨境电商综试区所在地海关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申报的,可将货物品名以总运单形式按“跨境电商商品一批”录入。查验便利 针对跨境电商货物通关时效要求高的特点,现场海关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优先安排查验。物流便利 B2B出口模式可以实现批量出货,解决了跨境电商企业必须在出口前单个打包并逐个黏贴面单的问题,降低了出口前人工操作和物流成本。退货便利 对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货物1年内退运进境的,海关建立底账数据形式进行管理。三、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通关监管模式介绍3.保税出口模式(1210)1210全称为“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俗称“备货模式”,也称保税出口模式。三、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通关监管模式介绍3.保税出口模式(1210)保税出口模式是商家将商品批量备货至海关监管下的保税仓库,消费者下单后,电子商务企业根据订单为每件商品办理海关通关手续,在保税仓库完成贴面单和打包,经海关查验放行后,由电子商务企业委托物流配送至消费者手中。保税出口模式的优点是提前批量备货至保税仓库,国际物流成本低,有订单后可立即从保税仓发货,通关效率高,并及时响应售后服务需求,用户体验好。缺点是使用保税仓库有仓储成本,备货占用资金大。适用情况为业务规模大、业务量稳定的阶段。可通过大批量订货或备货降低采购成本,逐步从空运过渡到海运降低国际物流成本。保税出口模式的监管方式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跨境保税出口报关的流程有入区、区内、出口、退换货等。三、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通关监管模式介绍4. 网购保税进口模式(1210、1239)网购保税进口(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网购保税进口A(1239),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A”,简称“保税电商A”。与“1210”监管方式相比,“1239”监管方式适用于境内电子商务企业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一线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对于免通关单的试点城市,继续使用1210代码;对于需要提供通关单的其他城市(非试点城市),采用新代码1239。三、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通关监管模式介绍4. 网购保税进口模式(1210、1239)1210和1239监管代码适用场景不同,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7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第一条解释“1210”监管方式用于进出口时仅限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1210当时的要求开展区域必须是批准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城市的特殊监管区域,而1239监管代码没有对城市做具体要求,意味着只要“符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两个条件即可。通关单是1210和1239最大区别,没出公告之前,所有城市如果申报进口涉及进口通关单的商品都用同一代码1210,但试点城市可以通过特殊申报通道,通关单暂缓。公告以后,相当于试点城市继续1210,把非试点城市拎了出来1239,非试点城市继续要通关单。通告单不是1210与1239的最大区别,是试点城市与非试点城市的最大区别。1210与1239监管方式的区别三、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通关监管模式介绍5. 直购进口模式(9610)直购模式是指国内消费者通过与海关联网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购买境外商品,电商平台将订单、支付、物流数据实时传送给海关,境外商品通过邮件、快件等物流运输方式进口至跨境电商专门的监管场所,跨境电商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入境,逐个核发配送的跨境电子商务模式。直购模式的特点:第一,它是一种直接进口模式。进口商品从运输工具卸下后报关入境,不存在报关前保税仓储期间,这是与保税模式的根本区别。第二,它是一种订单发起模式。由于没有保税仓储期间,直购模式下的进口商品一般不能在海关监管区域内长期储存,因而不能像保税模式那样进行事先备货,而只能在境内消费者订单形成后启动进口运输。第三,它是一种非批量进口模式。由于只能在订单形成后进行运输,直购模式一般不能实现单一商品批量集中进口。第四,它是一种事先备案模式。根据海关监管要求,直购模式商品进口前,须已完成电商企业及商品海关备案手续,且电商平台应将订单、支付、物流数据实时传送给海关,这一点与个人行邮进境物品相区别。目录Contents跨境电商通关跨境电商商检12一、商品检验概述商品检验,简称商检。由商检机构出单证明你的货物经检验符合怎样的品质和数量,买家凭借你出具的商检单可以了解到货物的品质是否与其需求的一致。(1)按检验目的的不同,通常可分为生产检验、验收检验和第三方检验等三种。(2)按接受检验商品的数量不同,可分为全数检验、抽样检验和免于检验。(3)按商品内、外销售情况,有内销商品检验和进出口商品检验两种。包括工厂签证,商业免检;商业监检,凭工厂签证收货;工厂签证交货,商业定期不定期抽验;商业批检;行业会检;库存商品检验;法定检验;公主检验;委托业务检验等。二、几种常见模式的跨境电商商检流程直邮进口模式商检流程:对个人自用的直邮进口模式入境电子商务商品,按照快件和邮寄物相关检验检疫监管办法要求管理。(1)电商通过通关服务平台向分支机构备案(2)经营企业向分支机构办理报检手续(3)分支机构根据报检资料收费(4)分支机构对商品实施现场查验工作(5)对经检验合格的商品,打印通关单并在申报簿上签章后放行。(6)对检疫不合格的商品,经检疫处理后合格的给予放行,不合格的进行退运或销毁。二、几种常见模式的跨境电商商检流程备货进口模式商检流程:备货进口模式是指电商将需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销售的商品进到保税区仓储备货,消费者在交易平台下订单后,再从保税区快递至消费者的模式。(1)入区申报。跨境电商相关企业向检验检疫监管平台申报,提交合同、发票、箱单、进货凭证、相关证书(如原产地证、卫生证书)、质量安全承诺书、第三方检测报告等申报资料,生成核准单。相关企业凭检验检疫机构在相关单证上加盖的放行章提货入区。(2)入区检疫。检验检疫机构在监管场地实施检疫查验。(3)集中预检验。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电商相关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在产品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进行验证、采信第三方检测鉴定机构合格评定、抽批检验等检验监管工作。二、几种常见模式的跨境电商商检流程集货进口模式商检流程:集货进口模式是指电商将已产生订单信息的商品由境外集中运输至保税区进行加贴面单等处理后,再快递至消费者的模式。(1)入区申报跨境电商相关企业向检验检疫监管平台申报,提交合同、发票、箱单、进货凭证、质量安全承诺书、个人订单等申报资料,生成核准单。相关企业凭检验检疫机构在相关单证上加盖的放行章提货入区。(2)入区检疫检验检疫机构在监管场地实施检疫查验。(3)监督抽查检验检疫机构在监管场地实施监督抽查。二、几种常见模式的跨境电商商检流程(1)备案:包括企业备案和商品备案。其中商品备案由经营企业进行,经营企业可委托平台企业代理进行商品备案,但同一商品的备案结果仅对提出备案申请的企业有效。(2)商品申报:电商在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申请和出境申报。(3)放行:检验检疫机构对跨境电商出口商品建立检验检疫闸口放行机制,根据申报资料判定商品是否为列入出口法定检验检疫范围内的商品,对未列入出口法定检验检疫范围内的商品,直接放行。对列入出口法定检验检疫范围内的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核销放行;不合格的,进行退运或销毁处理。(4)集中报检:列入出口法定检验检疫范围内的商品离境后,在规定时间内,电商应集中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出口模式商检流程三、传统检验监管模式的考验与跨境电商检验检疫模式的转变1. 传统检验监管模式面临考验三、传统检验监管模式的考验与跨境电商检验检疫模式的转变2.跨境电商检验检疫模式需实现“四个转变”三、传统检验监管模式的考验与跨境电商检验检疫模式的转变1.跨境电商检验检疫模式需实现“四个转变”四、宁波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检验检疫宁波作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城市之一,自2013年11月27日首次实单运作以来,到2015年1月2日,宁波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市场已实现4个全国第一。一是经营商品种类最多;二是发送包裹最多;三是消费者人数最多;四是商品货值最多。“宁波模式”,即“一个监管理念、四个监管环节、三项监管目标”。(1)坚持“一个监管理念”——即“进得来、管得住、放得快”的监管理念。(2)严把“四个监管环节”——即“入区(境)检疫、区内监管、出区核查、后续监督”的监管环节。(3)实现“三项监管目标”——即“源头可追溯、过程可控制、流向可跟踪”的监管目标。四、宁波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检验检疫针对本章所学的知识,掌握了跨境电商通关的概念及我国跨境电商出口通关流程。了解了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通关监管的几种模式。掌握了几种常见模式的跨境电商商检流程。本章小结第6章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