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27张PPT)跨境电子商务目 录第十七章 跨境电商的海关监管和政策第一节 外国对跨境电商的海关监管第二节 中国对跨境电商的海关监管与政策第一节 外国对跨境电商的海关监管一、海关通关监管制度1.严格遵守本国和贸易国禁限寄物品规定各国海关对通过邮寄渠道进境的物品有禁止或者限制的规定,跨境电商企业在从事交易之前需要明确交易国禁限寄物品的相关规定。企业可以参考《国际及台港澳邮件处理规则》《国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中禁止寄递物品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以及寄达国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中禁止和限制邮寄物品的规定。一般而言,具有下列性质的物品禁止寄递:1)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性、酸性和放射性的各种危险物品,如雷管、火药、爆竹、汽油,酒精、煤油、桐油、生漆、火柴、强碱、农药等。2)麻醉药物和精神药品,如鸦片、吗啡、可卡因等。3)国家法令禁止流通或寄递的物品,如军火、武器、货币等。第一节 外国对跨境电商的海关监管一、海关通关监管制度1.严格遵守本国和贸易国禁限寄物品规定4)容易腐烂的物品,如鲜鱼、鲜肉、鲜水果、鲜蔬菜等,但经加工制作,已经干燥或者制成罐头的食品,不在此限 (寄达国另有规定的除外)。5)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如尸骨 (不包括附有证明已焚化的骨灰) 、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6)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和淫秽或有伤风化的物品。7)各种活的动物 (但蜜蜂、水蛭、蚕、医药卫生科学研究机构封装严密并出具证明交寄的寄生虫以及用作药物或用以杀灭害虫的虫类不在此限)。8)具有私人和现实通信性质的文件,各国货币、旅行支票、不记名票据、白金、黄金、白银及其制成品、首饰、宝石及其他贵重物品。第一节 外国对跨境电商的海关监管一、海关通关监管制度2.选择较安全的递送方式对通过邮件和特快专递方式运送货物的跨境电商企业而言,有多种快递公司可供选择,企业可以根据货物的性质、贸易国海关等情况,选择价格适中同时安全度较高的快递公司来进行货物运输。3.真实申报邮寄包裹的价值海关要求通关货物进行价值申报,海关对通关货物进行抽查来查验申报价值与货物实际价值是否相符。各国海关近年来对货物价值申报采取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来防止出现逃税的情况,如欧盟海关认为重量大于8kg的货物,如果申报低于22欧元,可能存在申报不符,货物会在海关滞留并要求重新申报。同时自2011年5月18日起,高值货物经过英国转运的将征20%的增值税和4英镑的高值清关费,税金一律由发件人承担。明显低值申报或零申报除了有可能被停止提供物流服务之外,还有两大风险:一是货物被扣关,清关延误,或海关强制退运等,跨境电商企业将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二是若出现包裹丢包情况,各快递公司将根据包裹的申报金额进行赔偿,企业将承担因此产生的部分损失。所以,跨境电商企业在邮寄包裹的时候一定要清楚地填写,正确、合理、真实申报邮寄包裹的价值,且各处填写的申报价值应一致。第一节 外国对跨境电商的海关监管一、海关通关监管制度4.规范填写国际货运单国际货运单是海关对邮寄包裹进行清查的重要依据,也是货物能够顺利送达给国外客户的保证,所以企业在发出包裹时,要按要求规范填写国际货运单。在填写国际货运单时,要注意清楚填写发件人以及发件人的姓名、公司、邮编地址等信息,如实填写所寄快递的物品名称以及数量、价值等信息。在填写时,最好打印,如果手写,字迹需规范清晰,用英文或者寄达国语言进行填写,避免出现空格。第一节 外国对跨境电商的海关监管二、关税征收标准关税是一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对进出口贸易进行管理的有力手段。对跨境电商企业而言,关税是其成本构成的重要部分,了解贸易国及本国的关税制度,对于企业开展外贸业务以及合理避税都有重要意义。一国在制定关税制度时,通常会对课税对象的价值设置起征点,这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避免为小额税款而履行繁杂的征纳税手续,同时也是对纳税义务人的一种关税优惠。跨境电商企业可以利用关税起征点对货物进行适当拆分,利用关税起征点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一国海关需参考课税对象的类型、原产国、货值等多种因素并根据本国相关规定对课税对象进行征税,因此跨境电商企业在计算关税税额时要了解出口货物应征收的税率、本国与贸易国之间是否有关税优惠政策、本国与贸易国综合关税的构成等。第二节 中国对跨境电商的海关监管与政策一、海关监督(一)海关监管方式进出口货物海关监管方式是以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方式为基础,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统计及监管条件综合设定的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式。为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在国内的快速发展,中国海关总署相继增列“9610”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监管方式代码,以及“1210” 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监管方式代码。1.跨境贸易电子商务“9610”2014年2月7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总署公告〔2014〕12),该公告中提出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发展,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管理,实现贸易统计,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为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办理通关手续(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以“9610”海关监管方式开展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备案,并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实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经营主体可在网上提交相关电子文件,将货物以邮寄快件的方式分批运送,海关凭清单核放出境,并按照外汇和税务部门要求,向海关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第二节 中国对跨境电商的海关监管与政策一、海关监督(一)海关监管方式1.跨境贸易电子商务“9610”“9610”海关监管方式发布之前,中国跨境电商缺乏有针对性的有效监管方式,灰色通关造成了国家税收流失,而且国内出口的货物无法正常退税。同时,电商的物流成本居高不下,严重影响了中国跨境电商的正常发展和国际竞争力。“9610”海关监管方式针对跨境电商产品种类多、发货零散而且频次高的特点,采用了“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办理通关手续模式,企业可以每21天进行一次申报,节约了企业的报关成本,也提高了海关的工作效率。第二节 中国对跨境电商的海关监管与政策一、海关监督(一)海关监管方式2.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1210”2014年7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总署公告〔2014〕57号),该公告中提出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发展,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管理,实施海关统计,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此外,“1210”监管方式用于进口时仅限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1210”海关监管方式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备案,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时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第二节 中国对跨境电商的海关监管与政策一、海关监督(一)海关监管方式2.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1210”“1210”保税跨境电子商务模式特点是“先海外发货到保税仓再有订单”,商品储存在海关监管的保税区仓库,消费者订购的商品可以快速完成通关并且通过国内物流送达消费者手中,极大提高了订单履行速度,优化了消费者的购物体验。对于海关部门而言,“1210”保税跨境电子商务模式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传统通关模式下海关监管的痛点,提高了监管的效率,也有利于跨境电商企业的阳光化、规范化发展。第二节 中国对跨境电商的海关监管与政策一、海关监督(二)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6年4月7日,商务部、海关总署等11个部门共同公布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海淘免税“白名单”),该清单共包括1142个8位税号商品,主要是国内有一定消费需求,可满足相关部门监管要求且客观上能够以快件、邮件等方式进境的生活消费品,其中包括部分食品饮料、服装鞋帽、家用电器,以及部分化妆品、纸尿裤、儿童玩具、保温杯等。清单内的商品将免于向海关提交许可证件,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直购商品免于验核通关单,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区时需按货物验核通关单、“二线”出区时免于验核通关单。2016年4月15日,继首批清单后,商务部等13个部门又共同发布了第二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共包括151个8位税号商品。第二节 中国对跨境电商的海关监管与政策一、海关监督(二)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此外,2016年5月11日,《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执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新的监管要求有关事宜的通知》显示,过渡期内,在上海、杭州、宁波、郑州、福州、广东、深圳、重庆、天津、平潭10个跨境电商试点城市将按照新政之前的监管要求进行监管。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时暂不核验通关单,暂不执行《跨境电商进口商品清单》中关于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医疗器械、特殊食品的首次进口许可证、注册或备案要求。对于直购模式,《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执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新的监管要求有关事宜的通知》也规定,暂不执行《跨境电商进口商品清单》中关于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医疗器械、特殊食品的首次进口许可证、注册或备案要求。这一过渡期监管措施将有利于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平稳过渡,有利于探索适应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发展特点的监管模式,有利于引导企业积极适应规范的监管要求,促进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第二节 中国对跨境电商的海关监管与政策一、海关监督(三)关税制度关税是一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对进出口贸易进行管理的有力手段。为适应跨境电商在中国不同发展阶段的要求,政府制定了行邮税以及综合税两种关税制度。1.行邮税行邮税是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的简称,是海关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税。目前,跨境电商采用直邮模式进口的商品适用行邮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进境物品的关税以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合并为进口税,由海关依法征收。”课税对象包括入境旅客、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的应税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馈赠物品以及以其他方式入境的个人物品等。行邮税采用从价方式计征,应税进口商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进口商品的价格包括商品的货价、保险费和运抵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应纳的进口税税额=应税物品完税价格×进口税率。第二节 中国对跨境电商的海关监管与政策一、海关监督(三)关税制度1.行邮税由于行邮税针对非贸易属性的进境物品,并对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等实行三税统一征收,总体税费水平远低于一般进出口贸易税。但目前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作为一种贸易行为,在直邮进口模式下通过邮寄渠道进境,仍按非贸易性质的行邮税标准征税,因而对一般进出口贸易产生了冲击。为优化税目结构,方便旅客和消费者申报、纳税,提高通关效率,财政部关税司在2016年3月24日发布的《中国将自4月8日起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并调整行邮税政策》中对行邮税进行了调整(见表17-2)。其中税目1主要为最惠国税率为零的商品,税目3主要为征收消费税的高档消费品,其他商品归入税目2。调整后,为保持各税目商品的行邮税税率与同类进口货物综合税率的大体一致,税目1、2、3的税率将分别为15%、30%、60%,50元免征额保留。第二节 中国对跨境电商的海关监管与政策一、海关监督(三)关税制度1.行邮税税目 适用商品品类 税率1 书报、刊物、教育用影视材料;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数字照相机等信息技术产品;食品、饮料;金银;家具;玩具,游戏品、节日或其他娱乐用品 15%2 运动用品(不含高尔夫球及球具)、钓鱼用品;纺织品及其制成品;电视摄像机及其他电器用品;自行车;税目1、3中未包含的其他商品 30%3 烟、酒;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及其球具;高档手表;化妆品 60%表17-2 行邮税税率表第二节 中国对跨境电商的海关监管与政策一、海关监督(三)关税制度2.综合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综合税自2016年4月8日税改后开始实施,对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商品按照货物来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生的增值税、消费税。目前,通过跨境电商保税模式进口的商品适用综合税。根据财政部2016年3月24公布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的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一般为商品的CIF价格)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购买人(订购人)的身份信息应进行认证;未进行认证的,购买人(订购人)身份信息应与付款人一致。综合税适用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商品;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或者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第二节 中国对跨境电商的海关监管与政策一、海关监督(三)关税制度2.综合税在综合税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取消免征税额。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从2019年1月1日起,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产品的单次贸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上升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额由人民币20000元上升至26000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第二节 中国对跨境电商的海关监管与政策一、海关监督(三)关税制度2.综合税限额之内时:跨境电商综合税额 =(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额)×0.7=完税价格×(消费税率+增值税率)/(1-消费税率)×0.7其中消费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额)/(1-消费税率)×消费税率增值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率关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率第二节 中国对跨境电商的海关监管与政策一、海关监督(三)关税制度2.综合税超过限额时:跨境电商综合税额=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率+消费税率+增值税率+进口关税率×增值税率)/(1-消费税率)其中消费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额)/(1-消费税率)×消费税率增值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率关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率第二节 中国对跨境电商的海关监管与政策二、政策规定(一)经营主体跨境电商的经营主体,从货物进出境的层面包括跨境出口电商和跨境进口电商。其中2013年8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3〕89号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该文件中对跨境出口电商经营主体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即经营主体分为三类:一是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二是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三是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主体要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注册、备案登记手续。在政策未实施地区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可在政策实施地区被确认为经营主体。跨境电商进口的主体,目前则并无明确界定,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4年4月出台的《关于印发浙江省跨境电子商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59号)则将跨境电商的经营主体直接界定为《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规定的三类主体,不区分出口和进口。第二节 中国对跨境电商的海关监管与政策二、政策规定(二)跨境支付和收付汇制度随着中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跨境电商企业和消费者对跨境支付和收付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中提出支持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正常收结汇,允许经营主体申请设立外汇账户,凭海关报关信息办理货物出口收结汇业务,同时加强对银行和经营主体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收结汇的监管。《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还提出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支付机构办理电子商务外汇资金或人民币资金跨境支付业务,应分别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并按照支付机构有关管理政策执行。完善跨境电子支付、清算、结算服务体系,切实加强对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的监管力度。此外,为了进一步推动跨境电商支付的改革,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5年1月20日发布了《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该《指导意见》规定支付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后可试点开办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同时将跨境支付的单笔交易限额由1万美元提高至5万美元。该《指导意见》允许支付机构集中办理收付和结售汇业务,事后完成交易信息逐笔还原,从而提高支付机构的办理效率,以满足跨境电子商务巨量的支付需求。第二节 中国对跨境电商的海关监管与政策二、政策规定(三)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城市和综合试验区中国海关总署组织有关示范城市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工作,为解决目前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存在的问题,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完整的产业链和生态链,逐步形成一套适应和引领全球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管理制度和规则,为推动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国家开展跨境电商试点工作,在国内建设跨境电商试点城市和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1.跨境电商试点城市国家从2012年开始开展跨境电商试点城市工作,前有上海、杭州、宁波、郑州、重庆、广州、深圳为前驱,后有福州、平潭、天津等,均在国家政策支持下发展跨境电商。从试点城市特点来看,试点城市主要集中在物流集散地、口岸或是产品生产地等。试点工作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创新: 一是政策业务创新,探索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管理制度。二是信息化手段创新,依托电子口岸协调机制和平台建设优势,实现口岸相关部门与电商、支付、物流等企业的业务协同及数据共享,解决跨境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第二节 中国对跨境电商的海关监管与政策二、政策规定(三)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城市和综合试验区2.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是中国设立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性质的先行先试的城市区域,旨在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支付、物流、通关、退税、结汇等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通过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协同发展,破解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体制性难题,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完整的产业链和生态链,逐步形成一套适应和引领全球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管理制度和规则,为推动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2015年3月7日,国务院国函〔2015〕44号批复,同意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2016年1月15日,国务院国函〔2016〕17号批复同意在天津、上海、重庆、合肥、郑州、广州、成都、大连、宁波、青岛、深圳、苏州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2018年7月24日,国务院同意在北京、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南昌、武汉、长沙、南宁、海口、贵阳、昆明、西安、兰州、厦门、唐山、无锡、威海、珠海、东莞、义乌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第二节 中国对跨境电商的海关监管与政策二、政策规定(三)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城市和综合试验区2.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国务院国函〔2015〕44号指出,将先行试点的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初步探索出的“六大体系、两个平台”等相关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向更大范围推广。“六大体系”是指企业、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等信息互联互通的信息共享体系,一站式的在线金融服务体系,全程可验可测可控的智能物流体系,分类监管、部门共享和有序公开的电子商务信用体系,以及为企业经营、政府监管提供服务保障的统计监测体系和风险防控体系。“两个平台”是指线上“单一窗口”和线下“综合园区”两个平台,实现政府部门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汇聚物流、金融等配套设施和服务,为跨境电子商务打造完整产业链和生态圈,以更加便捷高效的新模式释放市场活力,促进企业降成本、增效益,支撑外贸优进优出、升级发展。第二节 中国对跨境电商的海关监管与政策二、政策规定(四)贸易便利化贸易便利化的基本精神是简化和协调贸易程序,加速要素跨境的流通。在实践中,各种促进贸易便利化的措施大都体现在通过贸易程序和手续的简化、适用法律和规定的协调、基础设施的标准化和改善等,为国际贸易活动创造一个简化的、协调的、透明的、可预见的环境。国务院于2015年6月20日印发《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该文件提出政府要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电子商务市场的行政干预,并且着重要求提升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效率方面的行政效率,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管理模式,优化跨境电子商务海关进出口通关作业流程,对商品采取集中申报、查验、放行和24小时收单等便利措施,不断加强电子商务领域的国际合作。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的政策有利于促进中国加快建立适应跨境电商特点的政策体系和监管体系,提高跨境电商贸易各环节的便利化水平,对促进中国跨境电商的发展以及外贸转型升级都有积极的意义。第二节 中国对跨境电商的海关监管与政策二、政策规定(五)外贸综合服务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以整合各类环节服务然后统一投放给中小外贸企业,主要包括融资、通关、退税以及物流、保险等外贸必需环节,盈利也来自服务的批发和零售。2013年7月,国务院出台促外贸“国六条”,其中明确指出:“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中小民营企业出口提供融资、通关、退税等服务”。2015年6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中再次强调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为小微企业出口提供专业化服务。2016年5月9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按照意见,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等部门将中建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世贸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嘉晟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汇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以探索有利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管理模式。试点工作将针对综合服务企业特点,按照“稳妥推进、责权对称、风险可控”的原则,着力在创新监管方式等方面先行先试,通过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协同发展,逐步形成适应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管理模式,为推动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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