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概论》(机工版) 第六章 关税措施 课件(共44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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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关税措施
【学习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国家管理措施——关税措施的含义特征及其性质和作用,掌握关税的种类和一国的关税制度。
【技能要求】学会分析各国采用关税措施的方式和目的、关税有效保护率的计算,能够熟悉海关的通关程序及进出口通关的操作。
第一节 关税概述
一、概念
关税(customs duties;tariff)是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所设置的海关向其进出口商所征收的一种税。
海关的任务
1)监督管理;2)征收关税;3)稽查走私;4)海关统计。
海关是设在关境上的国家行政管理机构,是贯彻执行本国有关进出口政策、法令和规章的重要部门。
关税的性质
1)强制性;
2)无偿性;
3)预定性
关税的特点
1. 关税是一种间接税
进出口商垫付税款作为成本打入货价,关税负担最后便转嫁给买方或消费者承担。
2. 关税有税收主体和税收客体
税收主体——即关税的纳税人:进出口商人
税收客体——进出口货物
3. 关税具有很强的政策性
4. 关税可以调节进出口贸易
请思考:关税如何调节进出口贸易?
关税的作用
增加财政收入
2005年1-6月我国的关税收入为313亿人民币,占财政收入的1.9%。
保护国内的产业和市场
例如:从2005年1月1日起,我国进一步降低进口关税,关税总水平将由10.4%降低至9.9%,工业品平均税率将由9.5%降低到9.0%。其中,木材、纸及其制品为4.6%,纺织品和服装为11.4%,交通工具为13.3%。
调节进出口商品结构
例如:2005年1月1日,为适当调节纺织品出口节奏,促进纺织品出口结构的优化,我国对外衣、裙子等六类纺织品从量征收出口关税;为保证农业春耕用肥需要,作为临时措施,对尿素从量征收三个月的出口关税;对电解铝、铜、镍等部分高耗能产品和资源性产品恢复征收适当的出口关税。
调解贸易差额
关税的消极作用
关税提高了进口商品的价格并限制了进口国消费者的消费。
长期采用过高的关税保护国内产业会使该产业养成“惰性”,不努力改进技术去提高生产效率与产品质量,反而阻碍生产力发展。
过高的关税也是走私的客观根源,反而造成财政收入减少的同时对国内市场造成冲击。
过高的关税也人为地扭曲了通过国际分工进行的全球资源合理配置,不利于各国充分发挥本国的经济优势,形成了全球资源配置的不经济性。
课堂讨论
请大家说说关税的作用。用你身边的事例来讨论一下吧!
第二节 关税的种类
一、按征收对象分类
1、进口税(Import Duties)
进口税指进口国海关根据海关税则,对进口商品征收的关税。
它通常在外国商品进入本国关境或国境时征收;或者在外国货物由自由港、自由贸易区、保税区运往国内市场时征收。
2、出口税(Export Duties)
出口税指出口国海关根据海关税则,对出口商品征收的关税。
3、过境税(Transit Duties)
过境税是一国对通过其国境输往另一国的外国商品所征收的关税。
案例
从2005年1月1日开始,我国对向全球出口的外衣、裙子、衬衫、裤子、睡衣、内衣等7大类33个敏感类别的148个服装税号,采取从量计征方式加征出口关税的过渡性临时措施。 出口税率:对以件(套、条)为计量单位的商品,价格相对较高的,税率定为0.3元/件(套、条),价格相对较低的,税率定为0.2元/件(套、条);以重量为计量单位的商品,税率定为0.5元/千克。
经测算,此次征税的平均税负水平为1.3%。这样就会对质次价廉的出口产品产生较大的压力,能达到高附加值产品出口成本相对较低、低附加值产品出口成本相对较高的效果,从而鼓励高附加值产品出口,以实现优化我国纺织品出口结构的目的。
思考题:请搜集相关资料,谈谈我国此次开征出口关税的背景和意义。
二、按差别待遇和特定情况分类
(一)进口附加税(Import Surtax)
进口附加税是对进口商品征收了正常关税后加征的额外关税。
它通常是一种限制进口的临时性措施,目的在于应付国际收支危机、维持进出口平衡、防止外国商品低价倾销、对别国进行报复或歧视等。因此,进口附加税又称为特别关税。
进口附加税主要有两种,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差价税要视实施的情况不同而确定是否属于进口附加税。)
1、反补贴税(Countervailing Duty)
含义:又称抵消税或补偿税,是对于直接或间接地接受奖金或补贴的外国商品进口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
补贴的定义:是指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对企业提供的财政捐助和政府对收入或价格的支持。
补贴分类:
1)禁止使用的补贴,又称禁止的补贴。
2)可申诉的补贴。
3)不可申诉的补贴。
目的:在于提高进口商品价格,抵销其所享受的贴补金额,削弱其竞争能力,使其不能在进口国家的市场上进行低价竞争。
征收条件:1)补贴存在;2)存在损害;3)补贴与所称损害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注意事项:1)损害:补贴的后果会对国内某项已建的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对国内某一工业的新建造成严重阻碍。2)反补贴的征收不得超过“补贴数额”;3)对于受到补贴的倾销商品,进口国不得同时对它既征收反倾销税又征收反补贴税。4)征税期限不得超过5年。
1、反补贴税(Countervailing Duty)
2、反倾销税(Anti-dumping Duty)
含义:是对于实行商品倾销的进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
目的:在于抵制商品倾销,保护本国产品的国内市场。
倾销的定义:倾销是指进口商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另一国销售的行为。
2、反倾销税(Anti-dumping Duty)
征收条件:
1)倾销存在;
2)损害存在;
3)倾销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注意事项:
1)所征税额不得超过倾销差额,即正常价格与出口价格的差额;
2)征收期限也不得超过为抵销倾销所造成的损害必需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正常价格
确定正常价格有三种方法:
1)采用国内价格,即相同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正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
2)采用第三国价格,即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情况下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
3)采用构成价格,即该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推销费用和利润。
中国家具在美遭遇反倾销壁垒
2003年7月,美国14个州的27家家具企业联合向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分别提起申请,要求对中国出口美国的木制卧室家具开展反倾销调查,对来自中国的木制卧室家具征收高达150%—441%的反倾销税。当年12月11日,美国商务部正式接受申请,对中国出口美国木制卧室家具的142家企业进行反倾销。
光明家具获悉后,组成两个律师团,伊春光明家具有限公司、光明集团乌马河家具有限公司、大连光明家具有限公司3户企业同时着手准备应诉工作,并在规定的应诉期内将所有调查问卷提交美方。
中国家具在美遭遇反倾销壁垒
2004年11月,美国商务部初步裁决,对光明家具出口美国的木制卧室家具课征4.9%—24.34%的反倾销税,而对除了89户积极应诉企业之外的其他被诉企业课征最高达198.08%的反倾销税。这意味着光明家具由美国反倾销的“黑名单”跃上了出口美国的“绿色通道”。
据美方统计,2001至2003年,中国涉案产品对美出口的金额分别为4.77亿、8.17亿和11.63亿美元,分别占到当年美进口同类产品总额的29%、40%和48%。美该产业在2003年的相关就业人数为2.62万人,生产厂家主要集中在弗吉尼亚州和北卡罗莱纳州。
反倾销替代国
美国在对中国家具反倾销案中选择了印度作为参照国,而事实是,中国家具企业99%以上主要是私营企业和合资企业,是全球家具的生产中心,市场化程度非常高;而印度的家具行业却非常落后,人力成本较高,用印度作为参照国,必然导致美国商务部最后裁决征收中国家具企业最高达198.08%的反倾销税。
根据欧盟、美国的规定,即使有的中国企业得到了市场经济地位,但对于没有得到市场经济地位的中国企业,仍然用“替代国”来确定这些企业的正常价值。也就是说,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中国企业的正常价值不能用作其它企业的参照正常价值,这是完全不符常理的。
例如在欧盟对我国奥库曼胶合板反倾销案中,我国共有4家应诉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但其它企业却只能以土耳其为参照国,而不是以我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企业的生产成本来确定正常价值,从而被裁决征收高达66.7%的反倾销税。
1998年欧盟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以新加坡作为替代国,2004年美国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则是以印度作为参照国。
损害认定
损害要从三个方面认定:
1)产品在进口国数量的相对和绝对增长;
2)产品价格对国内相似产品价格的影响;
3)对产业的潜在威胁和对建立新产业的阻碍。
(二)差价税(variable levy)
又称差额税,为保护国内生产和国内市场,按国内价格与进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征收关税,就叫差价税。
由于差价税是随着国内外价格差额的变动而变动的,因此它是一种滑动税。
欧盟的共同农业政策
1)统一各成员国农产品价格是共同农业政策的中心。制定了三种价格,即目标价格或称指导价格(这是欧共体农业生产者的可望得到的最高价格,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保证消费者利益的作用)、干预价格或保证价格(这是农业生产者保证可以得到的最低价格,具有保护生产者利益的作用)和门槛价格(这是外来农产品到达欧共体港口的最低进口价格)。
2)建立共同的农产品关税壁垒。把征收关税改为差价税,差价税就是共同体对最低到岸价低于门槛价格的进口农产品所征收的进口税,以补足两者之间的差价,使外来农产品只能以目标价格出售。同时对出口实行差价税。
(三)、特惠税(Preferential Duty)
特惠税指一国对来自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全部或部分商品所给予的特别优惠关税。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得引用最惠国待遇条款享受这种关税待遇。
特惠税有互惠的和非互惠的两种
特惠税的实例
1、宗主国与殖民地附属国之间的特惠税
殖民主义的产物。英国、法国、葡萄牙、荷兰、比利时、美国等与其殖民地附属国之间都实行过这种关税。
例:英联邦特惠税。
2、洛美协定(lome convention)国家之间的特惠税
它是欧盟向参加协定的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单方面提供的特惠税。
(四)普惠税(GSP Duty)
普遍优惠制,简称普惠制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 ,GSP)
定义:发达国家承诺对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待遇。这种税称为普惠税。
主要原则: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
目的:增加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外汇收入;促进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工业化;加速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增长率。
GSP方案
1、给惠产品范围
给惠产品清单和排除产品清单。
农产品的受惠产品较少,工业品的受惠商品较多。
一些敏感性商品,如纺织品、服装、鞋类以及某些皮制品、石油制品等被列入排除产品清单。
例:EU按工业品按敏感程度分为五类,并分别给予不同的优惠关税。对1ST类最敏感产品,即所有的纺织品,GSP关税为正常关税的85%;对2ND敏感产品,征正常关税的70%;对3RD半敏感产品,征正常关税的35%;对4TH不敏感产品,关税全免;而对5TH类部分初级工业产品如石油,将不给优惠税率,照征正常关税。
GSP方案
2、受惠国家和地区
由给惠国单方面确定,因而常违背GSP三原则。
3、给惠商品的关税削减幅度
取决于最惠国税率与GSP税率之间的差额,即
GSP减税幅度=最惠国税率—普惠制税率。
一般来说,农产品减税幅度小,而工业品减税幅度大。
4、给惠国的保护措施
1)例外条款(escape clause),是指当给惠国认为从受惠国优惠进口的某项产品的数量增加到对其本国同类产品或有竞争关系的商品的生产者造成或将造成严重损害时,给惠国保留对该产品完全取消或部分取消关税优惠待遇的权利。
例:加拿大曾对橡胶鞋及彩电的进口引用例外条款。
2)预定限额(prior limitation)指预先规定在一定的时期内某项受惠产品的关税优惠进口限额,对超过限额的进口按规定恢复征收最惠国税率。
包括:A最高限额(ceiling quota);B分配配额(allocated quota);C国家最大额度(maximum country amount)。
3)竞争需要标准(competitive need criterion),又称竞争需要排除。
4)毕业条款(graduation clause),是指给惠国以某些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由于经济发展,其产品已能适应国际竞争而不再需要给予优惠待遇和帮助为由,单方面取消这些国家或产品的普惠制待遇。
例:以亚洲“四小龙”为例。1987年他们享受美国GSP的受惠额占美国所给全部受惠额的60%,达到美国规定的毕业标准。于是,美国政府1988年1月29日宣布,“四小龙”已从不发达国家和地区中毕业,从1989年起取消其向美国出口所享受的普惠制待遇。同时,泰、马来、印尼、菲等国从中得益甚多,向美国市场扩大出口
例如:我国部分产品已经“毕业”
2002年,欧盟普惠制项下的进口额为532亿欧元,其中中国为最大受益者,占33.1%,获得了比最惠国待遇还要低90多亿美元的减税待遇。然而,2004年5月,欧盟取消对我国乳、蛋制品和天然蜂蜜、塑料和家电、橡胶制品、纸制品等产品的关税优惠,紧接着又取消贵金属及首饰的关税优惠。至此,中国能继续享受欧盟普惠制待遇的产品只剩下活动物、农产品、纺织品(服装制品除外)、交通工具及其设备等五大类产品。
GSP方案
5、原产地规则(rules of origin)
包括三个部分: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规则和原产地证明文件。
1)原产地标准(origin criteria)
A完全原产地产品;B非完全原产地产品(又分为加工标准和增值标准)。
2)直接运输规则(rule of direct consignment)
指受惠产品必须从该受惠国直接运到进口给惠国。
目的是为了避免在运输途中可能进行的再加工或换包。
3)原产地证明文件(certificate of origin)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格式A(form A)和符合直运规则的证明文件,是享受普惠制待遇的有效凭证。
GSP方案
6、普惠制的有效期
实施期限为10年,经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全面审议后可延长。
7、附加条件
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劳工标准等方面的要求
三、按照关税保护的程度和有效性来分
1、名义关税(Nominal Tariff)
名义关税率就是在各种保护措施下,某类产品的国内市场价格和国际市场价格的差额与国际市场价格之比。
2、有效关税(Effective Tariff)
有效关税是对某个工业每单位产品“增值”部分的从价税率,代表关税对本国同类产品的真正有效保护程度。
有效关税的计算
有效关税的计算公式有两个:第一个是适用于对投入品不征税的情况,如果对投人品也征进口税则用第二个公式。
①E=T/V ②E=(T-Pt)/(1-P)
其中,
E:有效关税率
T:最终产品的名义关税率
V:最终产品的增值率
t:投入品的名义关税率
P:投入品在最终产品中所占比重
有效关税的计算
根据该公式计算,E将会出现以下变化:
T>t时,E>T
T=t时,E=T
T<t时,E<T
注意
考察一国对某商品的保护程度,不仅要考察该商品的关税税率,还要考察对其各种投入品的关税税率,即要考察整个关税结构。
关税税率随产品加工程度的逐渐深化而不断提高。制成品的关税税率高于中间产品的关税税率,中间产品的关税税率高于初级产品的关税税率。
第三节 关税制度
一、海关税则
海关税则(Customs Tariff)又称关税税则,是一国对进出口商品计征关税的规章和对进出口的应税与免税货物加以系统分类的一览表。它是海关征收关税的依据,是一国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
海关税则一般包括两部分:
海关课征关税的规章条例及说明;
关税税率表。关税税率表主要包括:税则序列、商品名称、征税标准、计税单位、税率等。
2、海关税则的种类
(1)单式税则(Single Tariff)
单式税则又称一栏税则,是指一个税目里只有一种税率,适用于来自任何国家的产品,没有差别待遇。现在只有少数发展中国家采用这种税则。
(2)复式税则(Complex Tariff)
复式税则又称多栏税则,是指一个税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率,对不同国家的产品采用不同的税率。
依据制订税则的权限进行分类
各国税则依据制订税则的权限,可分为自主税则和协定税则。
1)自主税则(Autonomous Tariff)。自主税则又称国定税则,是指一国立法机构根据关税自主原则单独制定而不受对外签定的贸易条约或协定约束的一种税率。自主税则又可分为自主单式税则和自主复式税则两种。
2)协定税则(Conventional Tariff)。协定税则是指一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通过贸易与关税谈判,以贸易条约或协定的方式确定的关税税率。
二、海关税则中关税的征收方法
关税的征收主要有从量税和从价税两种基本方法,在此基础上又有混合税和选择税。
1、从量税(Specific Duties)
从量税是按照商品的重量、数量、长度和面积等计量单位为标准计征的关税。
从量税额=商品数量×单位从量税
2、从价税(Ad value Duties)
从价税是以进口商品的价格为标准计征的关税,其税率表现为货价的百分率。
从价税额=商品总值×从价税率
3、混合税(Mixed or Compound Duties)
混合税又称复合税,它是对进口商品采取从量税和从价税同时征收的方法。
混合税额=从量税额+从价税额
4、选择税(Alternative Duties)
选择税是对于一种进口商品同时订有从价税和从量税两种税率。征税时选择其中较高或较低的一种征税。一般选择较高者征税,但有时为鼓励进口也选择较低者征税。
三、通关手续
通关是指进出口商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手续。海关要对当事人呈交的单证和申请进出口的货物依法进行审核、查验、征缴税费,最后批准进口或出口。进出口货物的通关,一般来说,可分为四个基本环节:
申报
配合查验
缴税
(放行)
提货或装运
四、主要国家的关税制度
1、美国的关税制度
美国的关税税率分为三种:
普通税率,即最惠国税率,多数国家享受此种税率;
特别税,这种税适用于享受美国普惠制优惠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以及与美国签有自由贸易协定或安排的国家或地区;
针对与美国没有最惠国待遇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关税。
2、日本的关税制度
日本的关税税率包括四种:
基本税率适用于日本未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国家,税率最高;
协定税率适用于日本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国家,税率低于基本税率;
优惠税率即日本普惠制确定的税率,适用于日本给予普惠制待遇的发展中国家,税率最低;
暂定税率是临时性税率,用于在特定情况下代替基本税率,以适应国内产业和市场发展的需要,实施的有效期为1年,根据需要可延长。
3、我国的关税制度
我国的关税制度是由国务院设立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制定的,包括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的调整和解释;决定实行暂定税率的货物、税率和期限;决定关税配额税率;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以及决定实施其他关税措施;决定特殊情况下税率的适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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