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 课件(共31张PPT) - 《旅游政策与法规》同步教学(武汉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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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 课件(共31张PPT) - 《旅游政策与法规》同步教学(武汉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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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3.1
旅行社管理制度
3.2
旅行社经营制度
3.3
3.1.1旅行社管理的法律依据
(一)《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制定及其实施
国务院从2007年起开始起草《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该新《条例》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的基础上,于2009年2月20日公布。
(二)旅行社的监督管理与行业自律
我国目前对旅行社的管理采取的仍然是统一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综合管理体制。
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三)新《条例》的适用范围
法律的适用范围,又称法律的效力,指法律在哪些范围内发生效力,包括空间范围、对人的适用范围和时间范围。新《条例》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3.1.2 旅行社的分类及开办
(一)旅行社的概念及其业务经营范围
1.旅行社的概念及其特征
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
旅行社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旅行社是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2)旅行社的业务是从事招徕、组织和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 (3)旅行社是以营利为目的,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
2.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范围
主要包括安排交通服务;安排住宿服务;安排餐饮服务;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导游、领队服务;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同时,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
(1)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2)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
(3)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
(4)其他旅游服务。
(二)旅行社的设立及审批
1.旅行社的设立
(1)旅行社的设立条件
①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②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③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2)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
①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并自工商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②服务网点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并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门市部等机构;设立服务网点的区域范围,应当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设立社不得在规定的区域范围外,设立服务网点。
 
 ③旅行社分社及旅行社服务网点,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旅行社的名义从事新《条例》规定的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
 
 ④设立社应当与分社、服务网点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设立社应当加强对分社和服务网点的管理,对分社实行统一的人事、财务、招徕、接待制度规范,对服务网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咨询服务规范。
  ⑤旅行社设立的办事处、代表处或者联络处等办事机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2.旅行社的审批程序
新《条例》降低了旅行社的准入门槛:一是取消了现行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的分类;二是简化了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审批程序,三是将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和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的注册资本统一规定为人民币30万元;四是取消了现行条例关于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方可设立分社和旅行社设立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的规定。
(三)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有关规定
  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外国旅游经营者同中国投资者依法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国旅游经营者依法设立的外商独资旅行社。

在新《条例》中,修改了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一是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除可以采取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两种形式外,还可以采用独资形式设立旅行社;二是取消了关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旅行社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400万元的规定;三是取消了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的中国投资者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公司等条件的规定;四是取消了外国旅游经营者必须是本国旅游行业协会会员的规定;五是取消了关于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
3.2.1 业务经营许可制度
(一)许可证的类别
  许可证分为《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种。
(二)许可证的有效期。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三)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查批准申请开办旅行社的申请人颁发许可证。
3.2.2 经理资格认证制度
(一)报考条件
  1.必备条件
  (1)旅行社经理人员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报考国际旅行社经理资格应具备的条件:报考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旅行社部门经理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其他旅游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
报考部门经理或同级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在旅行社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其他旅游经济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其他企业经营管理工作5年以上。
(3)报考国内旅行社经理资格应具备的条件:报考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在旅行社部门经理工作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或从事其他旅游经济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其他企业管理工作5年以上。
部门经理或同级业务主管人员应具有高中(中专、职高)以上学历,在旅行社工作2年以上,或从事其他旅游经济管理工作2年以上,或从事其他经营管理工作3年以上。
  2.禁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旅行社经理资格考试。
  
(1)曾有故意犯罪记录的;
(2)曾经担任因违法被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上述情况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
(3)受到司法机关或纪检部门审查,尚未做出处理结论的;
(4)有赌博、吸毒、嫖娼等不宜从事旅游工作的不良行为的;
(5)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培训考核
  1. 培训
  2.考试
(三)监督检查
  凡申请设立旅行社或旅行社年检时,应将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验,年检查验通过的,由该年检机关加盖通过年检章。
3.2.3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是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对旅游业务经营者进行监督,以有效保障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制度。
新《条例》对保证金制度做出以下几方面的重大改革,使之进一步完善。
1.对质量保证金的数额及管理的规定
2.建立了质量保证金的动态管理机制
3.设置银行担保制度
4.规定利息全部归旅行社所有
5.改变保证金的管理方式
6.加强对保证金的监督管理
3.3.1 旅行社的经营原则
(1)自愿原则
(2)平等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1.关于保障旅游者权益问题
2.关于旅游合同问题
3.针对目前旅行社经营中出现的 “零负团费”问
4.关于保护旅游者安全的问题
5.关于旅行社规范经营问题,
3.3.2 旅行社的经营规则与旅游者利益保护
(1)要求旅游者如实提供旅游所必需的个人信息,按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2)要求旅游者遵守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妥善保管随身物品;  
(3)出现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危急情形,以及旅行社因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采取补救措施时,要求旅游者配合处理,防止扩大损失,以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3.3.3 旅行社的权利
(4)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旅游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5)制止旅游者违背旅游目的地的法律、风俗习惯的言行。
3.3.4 旅行社法律责任
(一)旅行社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与根据
1.旅行社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2)赔偿实际损失原则。
 2.旅行社法律责任产生的根据
(1)因合同违约产生的法律责任
(2)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旅行社法律责任的形式
   旅行社承担的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三)旅行社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
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
2.因旅游者自身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害
3.因第三方的责任而造成的损害
4.旅行社和对方均有过错造成的损害
5.旅行社工作人员非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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