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课件(共30张PPT)- 《旅游政策与法规》同步教学(武汉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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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课件(共30张PPT)- 《旅游政策与法规》同步教学(武汉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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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4.1
导游人员管理制度
4.2
导游人员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4.3
4.1.1 导游人员管理的法律依据
导游是旅行社的灵魂,其职业形象,对旅游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为我国导游人员队伍的建设和发展完善了法规上的依据,是我国旅游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4.1.2导游人员的概念类别及从业条件
(一)导游人员的概念与分类
1.导游人员的概念及其含义
(1)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的人员。
(2)导游人员是指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服务的人员。
(3)导游人员是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服务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2.导游人员的类别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导游人员划分成不同的种类。
(1)从导游语言上分类
(2)从导游的服务范围分类,可分为:领队人员、全程陪同、地方陪同和定点陪同。
 (3)根据导游隶属关系的不同,可分为:专职导游人员和社会导游人员。
4.2.1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与导游证书制度
1.参加资格考试的条件
(1)有关国籍的规定。在我国,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必须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2)有关学历条件的规定。
(3)有关身体条件的规定。导游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能适应导游工作的需要。
(4)必须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2.导游证书
导游证是导游人员从业行为能力的证明,是表明导游人员身份的外在标识,它是国家准许从事导游工作的证件。
(1)导游证的种类
导游证可分为正式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两种。
①正式导游证,亦即导游证。
②临时导游证。
(2)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②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③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④被吊销导游证的。
(3)颁发导游证的期限及有关规定
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证是准予申请领取导游证人员从事导游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决定着申请领取者能否从事导游活动,直接影响着他们的合法利益。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部门对符合颁发导游证条件的申请领取者,必须在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这是一条强制性规定,旅游行政部门必须依此规定执行。
(4)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与导游证
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与导游证的主要区别如下。
①性质不同。
②颁证机构不同。
③领取程序不同。
④作用不同。 
⑤期限不同。
4.2.2 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与年审制度
(一)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
1.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
(1)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2)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3)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4)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5)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
(6)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2.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
(1)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
(2)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3)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
(4)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5)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3.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6分。
(1)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的;
(2)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3)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
(4)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
(5)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
(6)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
4.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4分。
(1)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
(2)无故不随团活动的;
(3)在导游活动中未佩带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的;
(4)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的。
5.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2分。
(1)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
(2)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3)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的;
(4)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识的;
(5)仪表、着装不整洁的;
(6)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
(二)导游人员的年审管理
年审以考评为主,考评的内容应包括:当年从事导游业务情况、扣分情况、接受行政处罚情况、游客反映情况等。考评等级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和不予通过年审三种。
4.2.3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及标准
(一)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
1.导游人员等级考核的划分及适用范围
导游人员等级分为两个系列、四个等级。所谓两个系列,是指等级考核分为外语导游员系列和中文导游员系列;而四个等级则是指通过考核,将导游员划分为特级导游员、高级导游员、中级导游员和初级导游员。
2.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办法
(1)特级导游员的考核评定,采取以评审考核为主、考试为辅的方式。
(2)高级导游员的考核评定,采取考试、考核和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3)中级导游员的考核评定,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4)初级导游员的考核评定,采取考核方式。
3.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的组织管理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采取由国家旅游局统一政策、统一领导,与地方旅游局分工负责组织实施的办法。
(二)导游员职业等级标准
1.初级导游员等级标准
2.中级导游员等级标准
3.高级导游员等级标准
4.特级导游员等级标准
4.3.1导游人员与旅行社、旅游者之间的关系
(一)旅行社对导游人员的管理职责
(1)对导游人员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法制及纪律教育;
(2)组织导游业务培训;
(3)负责对导游人员进行内部考核和奖惩工作;
(4)处理旅游者对导游人员的投诉等。
(二)旅行社业务中的民事代理
 1.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行为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它能够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有权独立作出意思表示。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2.代理的法律后果
(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旅行社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旅游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3)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旅游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5)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6)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3.代理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的;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的;
(3)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4)作为被代理人的旅行社终止的。
4.3.2 导游人员的权利
(一)导游人员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
(二)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中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
(三)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
(四)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时,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权
4.3.3 导游人员的义务
(1)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2)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3)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4)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5)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6)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7)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8)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9)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
(一)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三)刑事责任
4.3.4 导游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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