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旅游保险法律制度 课件(共25张PPT)- 《旅游政策与法规》同步教学(武汉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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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旅游保险法律制度 课件(共25张PPT)- 《旅游政策与法规》同步教学(武汉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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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5张PPT)
第5章 旅游保险法律制度
旅游保险法概述
5.1
旅游保险合同
5.2
旅行社责任保险
5.3
5.1.1 旅游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一)旅游保险的概念
  所谓旅游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旅游保险的特征
1.旅游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制度,具有互助性
2.旅游保险是一种具有经济补偿性质的法律制度 
3.旅游保险以特定的危险为对象
(三)旅游保险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
1.旅游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
  旅游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旅游保险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旅游保险法律关系的关系人和旅游保险法律关系的辅助人。
2.旅游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
  旅游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保险标的,是指保险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
5.1.2 旅游保险的分类
1.以旅游保险的标的分类,可分为旅游人身保险与旅游财产保险
2.以旅游保险实施的形式分类,可分为旅游强制保险和旅游自愿保险
3.以旅游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国籍分类,可分为国内旅游保险与涉外旅游保险
4.以旅游保险业务范围分类,可分为全程旅游保险与单项旅游保险
5.以旅游保险责任为标准进行分类,可分为旅游意外保险和旅游责任保险。
5.2.1 旅游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所谓旅游保险合同,是指旅游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一方缴纳保险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遭受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者履行给付义务的一种协议。
旅游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一)旅游保险合同是双务性补偿合同
(二)旅游保险合同是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
(三)旅游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四)旅游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五)旅游保险合同是最大的诚信合同 
(六)旅游保险合同具有短期性
5.2.2 旅游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与条款
(一)旅游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
  在我国,旅游保险合同采取书面形式,最常见有以下两种。
1.保险单
2.保险凭证
(二)旅游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1.保险标的
2.保险费和保险金额
3.保险期限
4.旅游保险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范围 
5.违约责任
5.2.3 旅游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投保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支付保险费义务
2.通知义务   
3.协助义务
4.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
5.防止或减少损失责任
(二)保险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给付期限
2.先予赔付 
3.除外责任
(三)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1.代位求偿权的概念
  代位求偿权是指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取得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享有追偿的权利。
2.代位求偿权的范围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限于财产保险合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得享有代位求偿权
3.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1)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3)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4)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5.2.4 旅游保险的理赔
(一)旅游保险理赔的概念
  旅游保险的理赔是指保险人审核处理旅游保险事故的法律行为。它是旅游保险合同实际履行的重要内容,是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体现。
(二)旅游保险中理赔的调查和处理
  保险人在接到理赔申请书以后,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审查,同时,应派人到事故现场实地调查或者邀请专家对事故进行分析。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旅游事故,保险人在与申请理赔人协商解决赔偿金额后,应立即偿付;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旅游保险理赔中的仲裁和诉讼
  理赔申请人在旅游保险事故发生以后必须先向保险人申请,要求作出理赔处理。如果对处理结果没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从保险人处领取保险赔偿金;若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理赔申请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3.1 旅行社责任保险概述
(一)《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和《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意见》的起草过程与关系
1.《办法》和《意见》的起草过程
2.《办法》与《意见》的关系
(二)《办法》的主要特点
(1)《办法》为两部门的联合部门规章,对旅游行业和保险行业都具有约束作用。
(2)扩展了旅行社责任保险范围
(3)强化了保险监管部门在旅行社责任保险实施过程中的职责。
(4)规范了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过程中旅行社和保险公司双方的行为。
(5)规范了旅行社索赔过程中双方的行为,特别规定了保险公司赔偿时限要求。
(6)提出了落实“旅保合作”的相关要求。
5.3.2 《办法》的基本内容
(一)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概念与保险责任
(1)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旅行社在组织的旅游活动中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于保险责任的,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责任保险。
(2)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包括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对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的人身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办法》对旅行社的要求
(1)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并与旅行社行业风险相匹配。
(3)旅行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保险合同内容,与承保保险公司签订书面合同。
(3)旅行社在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保险公司在接受旅行社投保时,应当向旅行社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4)签订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时,旅行社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旅行社签发保险单。
(5)签订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时,旅行社可以根据需要同保险人在法定基本保险之外约定其他附加保险;签订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旅行社签订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其他附加条件的要求。
(三)关于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解除及相关规定
(四)赔偿
(五)法律责任
(一)完善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二)完善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工作思路和主要任务
(1)工作思路。
(2)主要任务。
(三)完善旅行社责任保险,全面提升保障能力
5.3.3 《意见》的基本内容
(四)积极推进统一投保,加速资源整合和服务提升
(五)加强旅游保险机制创新,增强防范化解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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