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26张PPT)第10章 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自然旅游资源管理10.1人文旅游资源管理10.2风景名胜区旅游资源管理10.310.1.1 自然旅游资源保护法律概述自然旅游资源,是地球表面自然生态系统中具有旅游价值的景观。 为强化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工作,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城市绿化园林管理条例》等10.1.2 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一)自然保护区的概念 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和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址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列为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1.自然保护区的建立(1)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2)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3)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4)具有较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址。(5)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2.自然保护区的分级(1)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2)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3.自然保护区的分区保护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又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三)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1.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立专门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2.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3)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4)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5)进行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6)在不影响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 (四)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法律中最主要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国家法律中,也有许多保护人文旅游资源的内容。10.2.1 人文资源保护法律概述人文旅游资源是以自然环境为基础的人类活动的产物,因此带有一定的地域性,具有鲜明的时代性、民族性和高度的思想性、历史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为此,国家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有关保护人文旅游资源的法律、法令、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0.2.2 我国法律保护的人文旅游资源范围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文物有下列五类。(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我国《文物保护法》将我国文物分为三个级别。(1)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简称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2)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简称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简称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10.2.3 文物管理机构和文物保护管理原则(一)文物管理机构 国家文物行政管理机关主管全国的文物工作。(二)文物保护管理的原则 1.《文物保护法》的规定 2.一切文物均受法律保护 3.保护、开发、利用时不得改变文物的原状 4.珍贵文物严禁出口,馆藏文物禁止出卖,散存文物统一管理10.2.4 对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的管理1.馆藏文物的管理 国有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同时,馆藏文物如果没有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国家一级文物藏品档案;地方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则应分别建立本行政区域的馆藏文物档案。2.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的买卖管理 国有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单位的文物藏品禁止出卖。国有博物馆、图书馆和收藏有文物的单位之间可以进行文物藏品的调拨、交换。这些单位进行文物收藏品的调拨、交换时,必须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其中,一级文物藏品的调拨、交换,必须经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文物。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能超过三年。 10.2.5违反《文物保护法》的法律责任(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地下、内水、领海及其他场所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并迫缴其非法所得的文物。(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私自经营文物购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并可没收其非法所得或者非法经营的文物。(3)任何个人将其私人收藏的文物私自卖给外国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罚款,并可没收其文物和非法所得。 (4)贪污或者盗窃国家文物的;盗运珍贵文物出口或者进行文物投机倒把活动情节严重的;故意破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名胜古迹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情节严重的,均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私自挖掘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以盗窃论处。将私人收藏的珍贵文物私自卖给外国人的,以盗运珍贵文物出口论处。文物工作人员对所管理的文物监守自盗的,依法从重处罚。10.3.1 风景名胜区的概念凡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应当划为风景名胜区。10.3.2 风景名胜区的分级1.风景名胜区的等级划分 风景名胜区按其景物的观赏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等划分为三级,即市(县)级、省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1)市(县)级风景名胜区。 (2)省级风景名胜区。 (3)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2.风景名胜区等级划分的标准 风景名胜区等级划分的依据主要有两个:一是风景名胜区内景物的观赏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的高低,其价值越高,被评定的等级则越高;二是风景名胜区的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等相关因素。1.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主管全国风景名胜区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部门主管本地区的风景名胜工作。风景名胜区由依法设立的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规划和建设。风景名胜区没有设立人民政府的,应当设立管理机构,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主持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设在风景名胜区的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都必须服从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10.3.3 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与保护2.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及规划的内容(1)确定风景名胜区的性质。 (2)划定风景名胜区范围及外围保护地带。(3)划分景区及其他功能区。 (4)确定保护和开发利用风景名胜区资源的措施。 (5)确定旅游接待容量和游览活动的组织管理措施。 (6)统筹安排公用、服务及其他设施。 (7)估算投资和效益。(8)其他需要规划的事项。3.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职责(1)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景物、文物古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制定保护措施。(2)根据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积极开发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按照规划确定的游览接待容量,有计划地组织游览活动,不得无限制地超量接待旅游者。(3)充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特点,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和文化娱乐活动,宣传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4)加强风景名胜区的安全管理,保障游览者的安全和景物的完好。4.风景名胜区的保护 (1)风景名胜区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凡侵占风景名胜区土地,进行违章建设的,由有关部门或管理机构责令退出所占土地,拆除违章建筑,并可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2)风景名胜区内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必须严格保护,不得污染或随意破坏。 (3)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都应当与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 (4)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以及休养、疗养机构;在珍贵景物周围及重要景点上,除必要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5)风景名胜区应当做好封山育林、植树绿化、护林防火和防治病虫害工作,切实保护好林木植被和动、植物的生长、栖息条件。 (6)严禁砍伐古树名木。(7)在风景名胜区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必须经管理机构同意,并应限定数量,在指定范围内进行。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