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生活 主观题训练课件(共35张PPT)-2024届高考政治二轮复习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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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生活 主观题训练课件(共35张PPT)-2024届高考政治二轮复习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

资源简介

(共35张PPT)
《法律与生活》
经典大题讲解(二)
【例1】
2023年12月28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公开宣判北京甲环保公司与四川乙发电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系北京市首例碳排放权交易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乙公司就采购碳排放配额发布比选公告,甲公司向其进行报价,内容具体明确,并承诺:如未依约履行,乙公司可另行购买等量的碳排放配额;如有差价,由甲公司补足。乙公司经过比选确认甲公司中标,并向其送达了中标通知。此后,甲公司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在此情况下,乙公司另行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合同,以高于甲公司所报交易单价的价格购买了相应碳排放配额,由此产生差价,故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向其支付差价款28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两公司就涉案碳排放配额采购事项成立合同关系,且该合同合法有效。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碳排放配额采购差价款28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一审后,甲公司不服判决,向北京三中院提起上诉。北京三中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运用法律知识,结合案情,说明甲乙两公司合同成立的理由,并从民法基本原则角度阐述该司法判决的意义。
【命题点】合同的订立、民事法律原则
知识讲解
1.合同的订立的两个阶段——要约和承诺
(1)要约
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一项要约中,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要约人。
生效的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
(2)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到达对方(要约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订立合同的过程随之结束。
2. 民法基本原则
平等
自愿
公平
诚信
守法和公序良俗
绿色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答案及说明
(1)甲公司参与比选并向乙公司进行报价,内容具体确定,属于要约。乙公司确认甲公司中标,向其送达了中标通知,属于承诺。中标通知书送达甲公司,故双方合同成立。
(2)法院判决引导碳排放配额交易的民事主体遵循诚信原则、公平原则、绿色原则。有利于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利于维护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推动要素市场化改革,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国家重大决策。
【例2】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2022年3月16日,在延津县平安大道清华园学校对面,原告王某驾驶两轮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时,被花坛中的树木砸到,造成王某受伤,两轮电动车损坏,经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平安大道清华园学校对面花坛树木管理单位为A单位,管理方是B公司、C公司。王某诉至延津人民法院,请求上述单位共同支付各项损失共计143673.81元。 本案中被告A单位将绿化升级改造项目发包给被告B公司、C公司进行施工。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承包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案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绿化养护期为初验合格后两年。根据A单位提交的绿化升级改造项目初验报告显示,案涉工程验收时间为2021年10月22日,该工程质量合格。故案涉绿化养护期至2023年10月22日。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分析哪些单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并说明理由。
【命题点】过错推定侵权责任
知识讲解
过错推定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常见过错推定侵权责任: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
②患者因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者医疗机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
③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
④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
⑤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
⑥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
⑦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
⑧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答案及说明
B公司及C公司都要承担责任。
理由:民法典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案涉绿化养护期内原告王某被案涉工程区域内的树木砸倒。本案被告B公司及C公司作为案涉林木管护单位,在绿化养护期间负责绿化养护及管理工作,上述两被告对其养护的树木未尽到合理管护义务,造成原告受伤,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A单位并非案涉树木直接管理方,对本案损害不承担责任。
【例3】
A公司发布一则招聘信息,闫某投递了求职简历。因闫某系X县人,A公司认为其不适合该招聘岗位。闫某认为,A公司存在地域歧视,遂提起诉讼。当地基层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后,送达了诉讼文书并通知双方开庭审理时间。在开庭审理中,闫某出具了相关证据。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A公司在案涉招聘活动中因“X县人”这一地域事由对闫某实施了不合理差别对待,损害了闫某的合法权利。判令A公司向闫某支付精神抚慰金9000元,并向闫某口头道歉。A公司不服该判决,委托律师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1)分析本案中法院判决的依据。(2)说明本案是如何实现诉讼公平正义的
【命题点】劳动者权利、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知识讲解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休息休假的权利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
1.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2、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1)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2)严格遵守诉讼程序
(3)依法收集运用证据
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权利
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当事人有上诉的权利
寻求法律援助
证据的重要性、类型
举证责任
答案及说明
(1)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A公司对闫某实施了不合理差别对待,构成对闫某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的侵害,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2)公司委托律师上诉,依法行使了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和上诉的权利;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并依照法定程序和形式开庭审理,严格遵守了诉讼程序;证据是诉讼过程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本案审理中,闫某出具了相关证据,法院认定其主张合理合法,在诉讼中贯彻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
【例4】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罗某系吴某(现年11岁)的生母。罗某自吴某婴幼时期起就离家不归,既未履行抚养教育义务,又未支付抚养费用。罗某在知道孩子的父亲、祖父母均去世,外祖父母远在外省且年事已高,家中亦无其他近亲属照料的情况下,仍不管不问,导致吴某生活处于极其危困状态。为保障吴某合法权益,该市民政局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罗某对吴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该民政局为吴某的监护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通过了民政局的申请。民政局后续将通过相应法定程序为吴某寻找合适的收养家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相关知识,分析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的理由。
【命题点】家和万事兴
知识讲解
家和万事兴
1、父母对子女的义务(抚养、教育、监护)
父母的权利
2、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义务):
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在履行监护职责时,父母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利益。
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及说明
①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和教育义务。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②罗某作为被监护人吴某的生母及法定监护人,一直未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监护义务;被监护人在父亲去世后无人照料,罗某知情后仍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子女生活极其危困,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罗某的监护人资格。
③被监护人的父亲和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近亲属,均不能或者不适合担任监护人,判决被监护人由民政局监护,便于民政局依法为吴某寻找合法收养人,让吴某早日重获良好教育,感受家庭温暖。
【例5】
【案情回溯】 2022年6月中旬,刘某从微信上了解到湘潭市S快递有限公司发布了招聘信息,在与公司H快递点负责人微信交流后,于6月24日在快递点从事分拣、取件工作。7月6日,刘某在外出取件过程中与小型客车相挫,车祸造成刘某骨折,当日入住医院。9月8日,刘某向当地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10月11日,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刘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S快递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向当地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当地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S快递公司不服,向湘潭市Y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调查核实】 原告S快递公司认为其与第三人刘某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没有劳动关系。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受理后查明以下事实:◆原告S快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刘某名下个人银行账户转入165.5元,附言“7月”。◆第三人刘某需要每天到快递点分拣、收取快递,工作地点、时间、内容均由原告S快递公司单方决定,刘某须服从原告的指挥,无自主决定权,因此,双方之间具有从属关系。◆2022年10月11日被告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履行了受理申请、下达协助调查通知书、调查核实、作出决定、送达文书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法院判决】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对原告S快递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认定,判决驳回原告S快递公司的诉讼请求。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完成下列任务:(1)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争议一:第三人刘某与原告S快递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二:当地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是否合法 请任选其一说明判决理由。(2)本案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
【命题点】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劳动者权利
行政诉讼及举证责任
知识讲解
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①已建立劳动关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②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劳动者权利
3、行政诉讼的举证原则
(1)要求: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原因: 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行政相对人在举证能力上无法与行政机关抗衡。
(3)目的:通过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来体现公正。
答案及说明
(1)争议一判决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劳动关系的认定不能仅以双方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为依据,而应以用工过程中所体现的双方当事人的事实权利与义务关系来确定。本案中第三人刘某的工作地点、时间、内容均由原告某快递公司单方决定,刘某须服从原告的指挥,无自主决定权,同时快递公司也有转账行为 ,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争议二判决理由:人社局通过调查核实,认定原告某快递公司与刘某之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刘某在工作中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属于工伤,其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因此,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合法。(2)本案为行政诉讼(或“行政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作为被告的人社局应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原因在于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是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行政相对人在举证能力上无法与行政机关抗衡。
【例6】
【民法典保驾护航 公正司法显正义】 周某为朋友向广西上林县某银行的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后经法院2018年作出的生效判决认定,周某的保证责任被免除
2021 年4月25日,周某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个人信用,发现其已被列入不良征信记录,遂向广西上林县某银行提出书面异议,并申请消除不良征信记录。但该银行在收到周某提出的异议后未上报信用更正信息,导致周某的不良征信记录一直未消除,周某在办理信用卡、贷款等金融活动中受限制。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该银行协助撤销自己的不良担保征信记录,并消除影响。 《民法典》第1029条 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相关知识,对上述案例进行分析。
【命题点】人身权利
知识讲解
1、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2、名誉权
(1)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2)民法中有关名誉权的规定: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答案及说明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主体有维护自己的信用评价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有权对不当信用评价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本案中,上林县某银行应当及时核查、更新、报送用户信用信息。由于该银行的不作为导致周某被征信系统列入不良征信记录,构成对周某名誉权的侵害。法院应支持周某的诉求,督促金融机构积极作为,加强日常征信管理,引导公民增强个人信用意识,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例7】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2020年5月21日,王某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王某以120万元向刘某购买位于某市某镇的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王某于合同签订之日向刘某支付定金3万元;刘某、王某任何一方解除合同或拒绝履行合同均由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房屋成交价20%作为违约金,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总额,责任方应据实赔偿。同日,王某向刘某交付定金3万元。然而,合同签订后,刘某未将房屋交付王某,而是与不知情的丁某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2021年1月15日,案涉房屋登记在丁某名下。三方就案涉房屋发生争议,王某将刘某、丁某诉至法院。审理法院判决:案涉房屋归丁某所有;刘某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相关知识,分析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的依据。
【命题点】所有权的取得;合同效力
知识讲解
1、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A.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登记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对于房屋等不动产,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必须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
B.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交付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一般来说,所有人按照转让财产所有权的意图,直接把财产交给对方占有,对方就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
2、善意取得制度
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第三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3、有效合同的条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内容合法
答案及说明
①案涉房屋属于不动产,其所有权的取得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本案中不知情的丁某依法将案涉房屋登记在其名下,王某和刘某的合同纠纷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②本案中王某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是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刘某不遵循诚信原则,一房两卖,违反了合同义务,致王某受损。在没有免责情形的情况下,刘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例8】
阅读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四川德仁堂是具有近百年历史的老字号药店。1948年,“德仁堂”的商标被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成功注册。珠海市德仁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在本地经营“德仁堂”连锁药房,与全国老字号德仁堂同名。近日四川德仁堂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起诉,称珠海德仁堂使用“德仁堂”商标的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作出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四川德仁堂旗下的“德仁堂”商标于1948年开始使用,2000年办理了三个商标的注册登记,并于2006年被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目前,四川德仁堂申请的三个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最终一审判决,珠海德仁堂立即停止侵害四川德仁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办理企业名称工商变更登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德仁堂”字样;赔偿四川德仁堂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5万元。珠海德仁堂不服一审判决,遂提出上诉。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分析法院二审判决的合理性。
【命题点】注册商标专有权
知识讲解
1、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律规定:注册商标人享有注册商标专有权。
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侵权。
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构成侵权。
2、搭便车
(1)含义:经营者利用他人已经建立的商业信誉,通过某种假冒或者仿冒手段,使消费者发生误认的混淆行为。
(2)危害:既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又可能对消费者构成欺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不正当竞争。
(3)要求: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①商标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专有权。珠海市德仁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构成侵权。
②经营者利用他人已经建立的商业信誉,通过某种假冒或者仿冒手段,使消费者发生误认的“搭便车”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珠海市德仁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③侵权行为成立,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作出判决,合法且合理。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判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创新发展。
答案及说明
【例9】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甲公司发布招聘信息中,要求应聘人员必须具备本科以上学历。李某向该公司求职,申请表上写明:本科学历。甲公司经过面试向李某发出《录用通知书》,载明: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及求职证件,经专业机构核查属虚假者,录用通知书将视为无效。同日,李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半年,月工资6000元。半年后,甲公司发现李某存在伪造学历问题,遂以合同约定为据,向其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返还所获得的工资。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就该案中双方法律责任进行简要分析。
【命题点】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劳动合同的效力
知识讲解
1、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2、劳动合同的效力
(1)劳动合同有效要件:符合法律规定。
①合同主体适格,②意思表示真实,③合同内容合法,④合同形式合法,⑤程序合法
(2)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情形:
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适用)
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李某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无效,甲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合同虽然无效,但李某在试用期已付出劳动,甲公司应支付其相应的劳动报酬。
答案及说明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2022年10月至2023年7月间,郭某某、何某某、付某某通过各自的自媒体账号将何克希同志的照片用作负面历史人物的头像,制作并发布短视频,视频发布后在互联网上被大量转发。何克希同志作为革命先驱,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作出杰出贡献,被授予“一级独立自由勋章”“级解放勋章”,属于法律规定的英雄范畴。郭某某三人的行为不仅伤害了革命英雄亲属的情感,也破坏了尊崇英雄烈士的社会风气和公共道德,不利于民族共同利益的赓续传承,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2023年12月21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判令郭某某三人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共计15万元,用于何克希英雄等烈士的纪念、缅怀、弘扬及保护等社会公益事项。 郭某某等三人的行为侵犯了何克希同志什么权利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说明理由。
【例10】
【命题点】肖像权、名誉权
知识讲解
1、自然人享有肖像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2、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侵害英雄烈士的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郭某、何某、付某通过各自的自媒体账号将何克希同志的照片用用作负面历史人物的头像,制作并发布短视频,视频发布后在互联网上被大量转发。何克希同志作为革命先驱,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作出杰出贡献,被授予“一级独立自由勋章”“级解放勋章”,属于法律规定的英雄范畴。侵害了何克希同志的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破坏了尊崇英雄烈士的社会风气和公共道德,不利于民族共同利益的赓续传承,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答案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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