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旅游饭店管理法律法规制度 课件(共17张PPT)- 《旅游法规教程》同步教学(北京理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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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旅游饭店管理法律法规制度 课件(共17张PPT)- 《旅游法规教程》同步教学(北京理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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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饭店管理法律法规制度
第5章
5.1旅游饭店概述
5.1.1 饭店的产生及发展
1)起源:
古代罗马和中国的驿站;
2)发展历史:
客栈时期;大饭店时期;商业饭店时期;旅游饭店时期
5.1旅游饭店概述
5.1.2 旅游饭店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旅游饭店(tourist hotel)是能够以夜为时间单位向旅游客人提供配有餐饮等相关服务的住宿设施,按不同习惯它也被称为宾馆、酒店、旅馆、旅社、宾舍、度假村、俱乐部、大厦、中心等。
2)旅游饭店的特征
(1)旅游饭店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旅游者;
(2)旅游饭店具有现代化的设施、管理和服务;
(3)旅游饭店的设立须经特定的机关按照特定程序审批。
5.1旅游饭店概述
5.1.3 旅游饭店与旅游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旅游饭店与旅客间权利和义务的产生与终止
2)旅游饭店与旅客的权利
1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2旅游饭店在有合法的理由的情况下,有权拒绝接受旅客
3旅游饭店有权要求旅游者因过错给饭店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5.1旅游饭店概述
3)旅游饭店对旅游者应承担的义务
1.按标准提供客房和服务
2.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4)旅游饭店的法律责任
1、因违反合同而产生的责任
2、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责任
3、因违反行政管理规定而产生的责任
此外,旅游饭店的违法行为,如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有关人员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5.2 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制度
5.2.1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制度概述
1988年8月,国家旅游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标准》。1993年9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和评定》。1997年10月,经首次修订,国家技术监督局再次发布了《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和评定》,2003年6月国家质量监检验检疫总局在再次重新修订发布了《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2006年国家旅游局颁布了《星级饭店访查规范》,与《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共同构成饭店星级评定的完整体系。
5.2 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制度
5.2.2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制度的主要内容
1)星级的划分及划分依据
2)星级的评定范围
3)星级评定的机构及其分工
4)星级的评定原则
饭店所取得的星级表明该饭店所有建筑物、设施设备及服务项目均处于同一水准
因改造使建筑规格、设施设备和服务项目等发生了变更需重新评定星级
特色突出或极其个性化的饭店,若自身条件与本标准规定的条件有所区别,可以直接向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申请星级
5) 星级饭店的评定程序
提出申请 受理 检查 评审 批复
5.2 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制度
5.2.3星级评定中的复核制度
1)概念:每年复核一次,
方式:定期明查,不定期暗访
2)处理方法:警告、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星级
3)处理权限与机构
5.3旅游饭店经营管理制度
5.3.1旅游饭店业的治安管理
1987年11月10日由公安部颁发了《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就旅馆的开办,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等事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对开办旅游饭店企业的治安管理要求
2)对旅馆经营中的的治安管理要求
5.3旅游饭店经营管理制度
5.3.2旅游饭店业的娱乐场所管理
1) 娱乐场所设立的条件:开办人的限制;设立地点的限制;设立程序。不得开设外商独资的娱乐场所。
2) 娱乐场所内禁止的活动
3)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的行为
4)娱乐场所不得接纳和招用未成年人
5.3旅游饭店经营管理制度
5.3.3旅游饭店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1) 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责任
2)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并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
3)宣传消防知识
4)改造、扩建和室内装修工程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5.3旅游饭店经营管理制度
5.3.4旅游饭店业的食品安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分别就食品的卫生、食品添加剂的卫生、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食品卫生管理、监督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食品安全标准
2)食品生产经营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的要求;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许可制度;食品生产管理制度;健康管理制度;食品贮存管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食品召回制度
5.3旅游饭店经营管理制度
3)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
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措施
5.4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5.4.1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概述
中国旅游饭店协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了《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2002年5月1日实施)
5.4.2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的内容
1)饭店的预订、登记、入住和收费
2)保护客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3)财物保管制度
4)其他规定:洗衣、停车场等管理规定
【案例】 四川公开审理首例“开瓶费”案
2005年11月26日中午,冯女士一行20多人到成都某火锅店消费,因事先了解该店出售的剑南春比超市多出近100元,于是便到外面超市购买了4瓶剑南春,但在结账时发现被多收了320元,对方告之加收的是开瓶服务费(按每瓶80元计算)。冯女士随后向成都市消协、工商及物价等部门投诉。成都市武侯区消协主持双方调解,但收取开瓶费的火锅店却拒绝协商。在反复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冯女士将对方告上法庭。冯女士提交诉状称,对方收取开瓶费没有法律依据,违背了商业服务业自愿、平等、公平的规定和原则,要求对方退还所付开瓶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345元。
【案例】 四川公开审理首例“开瓶费”案
庭审中,火锅店代理律师辩称,店方对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有明确规定,冯女士等在火锅店用餐,实际上已同店方形成餐饮合同关系,现在提出诉讼,是违约诉讼。他还说,由于火锅店菜品价位本来就相当低了,酒水服务费便成了基本利润点,如不收取服务费将会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经营。他们只愿对冯女士补偿500元的交通费和误工费,绝不退还开瓶费,称这是按照四川餐饮业行规行事。但冯女士对此不予接受。她称,为了这场官司付出了很多,只想替跟她有一样遭遇的人讨个公道。其他赔偿都可以不要,但开瓶费必须退还。由于调解不成,法庭当日休庭,宣布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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