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世界贸易组织 课件(共39张PPT)- 《新编国际贸易》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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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世界贸易组织
12.1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一、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概述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是关于关税与贸易政策的多边贸易条约,是调整各缔约国之间的贸易政策、确立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推行多边贸易、实现贸易自由化的一项带有总括性的协定。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自1948年开始临时实施至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立,拥有47年的历史,截至1994年底,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共有128个缔约方。
尽管GATT具有相当多的临时性特征,但作为国际贸易领域惟一的一项多边协议,一直是管理和协调国际贸易事务的中心,其主要原则和规定得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承认和认可,并在世界贸易中得到广泛的运用。
二、GATT的产生
三、GATT主持的八轮谈判
各轮谈判基本情况:
1、第一轮,瑞士日内瓦,1947年4月-10月,23个谈判方 ,达成45 000项商品的关税减让,使占应税进口值54%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35%;关贸总协定于1948年1月1日生效。
2、第二轮,法国安纳西,1949年4月-10月,33个谈判方 ,达成近5 000项商品的关税减让,使占应税进口值56%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35%。
3、第三轮,英国托奎,1950年9月-1951年4月,39个谈判方 ,达成8 700多项商品的关税减让,使占应税进口值1.7%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6%。
4、第四轮,瑞士日内瓦,1956年1月-5月,28个谈判方 ,达成近3 000项商品的关税减让,使占应税进口值16%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15%。
5、第五轮,狄龙回合,瑞士日内瓦,1960年9月-1962年7月,45个谈判方 ,达成4 400项商品的关税减让,使占应税进口值20%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20%。
第六轮,肯尼迪回合,瑞士日内瓦,1964年5月-1967年6月,54个谈判方 ,以关税统一减让方式就影响世界贸易额约400亿美元的商品达成关税减让,平均降低关税35%;首次涉及非关税壁垒谈判,并通过了第一个反倾销协议。
7、第七轮,东京回合,瑞士日内瓦,1973年9月-1979年4月,102个谈判方 ,以一揽子关税减让方式就影响世界贸易额约3 000亿美元的商品达成关税减让与约束,关税水平下降35%;达成多项非关税壁垒协议和守则;通过了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的“授权条款”。
8、第八轮,乌拉圭回合,瑞士日内瓦,1986年9月-1994年4月,123个谈判方 ,达成了28个内容广泛的协议;货物贸易减税幅度近40%,减税商品涉及贸易额高达1.2万亿美元,近20个产品部门实行了零关税;农产品非关税措施实行关税化,纺织品的配额限制在10年内取消;GATT扩大到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建立WTO取代GATT。  
12.2 世界贸易组织
一、世贸组织的建立
1995年1月1日世贸组织正式开始生效运转,同年1月31日,世贸组织举行成立大会,取代1948年的关贸总协定。并且为能实现顺利过渡,关贸总协定与世贸组织在1995年共存1年。
世贸组织继承了关贸总协定的合理内核。实际上,关贸总协定1994是经过修改后的新文本,它与《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一起构成世贸组织协议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国际货物贸易的主要规则。
(1)关贸总协定是一套规则,一个多边协议,不具有法人地位,没有自己的组织基础;而世贸组织是一个永久性的机构,具有法人地位,拥有自己的秘书处,并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成为维护世界经济运行的三大支柱。
(2)关贸总协定是建立在“临时性的基础”上的;而世贸组织的承诺是完整的、永久性的。
(3)关贸总协定规则范围仅适用货物贸易问题;而世贸组织不仅要处理货物贸易问题,还要处理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
(4)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对争端解决没有规定时间表;而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采用反向协商一致的原则,裁决具有自动执行的效力,同时明确了争端解决的时间表,这表明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较之关贸总协定更快、更有自动性,保证争端的解决更有效。
世贸组织与关贸总协定的关系:
二、世界贸易组织概述
1)宗旨:
(1)世贸组织成员在处理贸易和经济事务方面应以提高经济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为目标,大幅度提高各成员方的商品数量和产量以及服务贸易量;
(2)遵循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和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间的各自需要尤其要确保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2)目标:
世贸组织多边贸易体制的一个最主要的目标就是帮助贸易尽可能自由地发展,排除贸易壁垒;采取各种措施积极促进各贸易国成员方进行谈判以发挥其论坛作用;同时,它也志在有效解决各成员方的争端或冲突等。
3)职能:
世贸组织是一个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经济机构。它为处理协调各成员方之间的贸易关系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法律框架。根据有关协定条款规定,其主要职责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负责世界贸易组织多边协议的实施、管理和运作。
(2)为谈判提供场所。
(3)争端解决。
(4)贸易政策审议。
(5)处理与其它国际经济组织的关系。
三、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1)最惠国待遇原则(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个成员方就任何一个产品或服务给予另一成员在贸易上的特权、优惠和豁免,必须立即和无条件地扩展到所有其他成员。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间进行贸易时彼此不能实施歧视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不仅涵盖了WTO管辖的所有领域,而且包括其有关过程。
(2)国民待遇原则(National Treatment)
所谓国民待遇,指成员方保证其他成员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船舶所享受的同等的待遇。
其基本涵义有三个方面:一成员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国时,另一成员国不能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本国相同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费用;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购买、运输、使用等适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本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任何成员不能以直接或间接方法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有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要求,或强调规定优先使用国内产品。诸如国产化要求、进口替代要求等均可被视为违反国民待遇原则。
(3)扩大市场准入原则(Market Access)
扩大市场准入原则是指WTO倡导成员在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基础上,依其自身的经济状况,逐步开放市场,实行贸易自由化。主要表现在:在货物贸易中,各成员方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减让关税,同时不断消除非关税壁垒;在服务贸易领域,通过分阶段谈判,逐步开放本国服务市场,以促进服务市场的竞争。
(4)透明度原则(Rule of Transparency)   
透明度原则要求各成员方正式实施的有关进出口贸易的所有法律、法规、条例以及与其他成员方达成的所有影响贸易政策的条约与协定等都必须事先正式公布,否则不得实施。
(5)公平贸易原则(Rule of Fair Trade)   
公平贸易原则也称公平竞争原则,是指各国在国际贸易中不应采用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竞争,尤其是不应以倾销或补贴方式出口商品。
(6)互惠贸易原则(Rule of Reciprocal Trade)
互惠是世贸组织成员方之间利益、优惠或特权的相应让与,是成员方之间确定贸易关系的基础,也是多边贸易谈判的行为规范。
互惠贸易原则要求成员方在互惠互利基础上通过多边谈判进行关税或非关税措施的削减,对等地向其他成员方开放本国市场,以获得本国产品或服务进入其他成员方市场的机会。
(7)关税保护原则(Customs Duties as Means of Protection)
关税保护原则是指一般情况下,各成员方对本国的产业只能通过关税来加以保护,不得以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数量限制措施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方产品的输入。
(8)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原则(Reform & Development)
WTO认识到,只有促进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发展和经济改革,才能带动整个世界贸易和经济的发展。为此,世贸组织的各项规则对发展中国家给予更多的优惠。
四、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
  从1948年1月1日关贸总协定临时适用到世贸组织成立10年后的今天,历经了关贸总协定的八轮多边贸易谈判和世贸组织成立以来的五次部长级会议,世贸组织已形成一套独具风格的法律体系。
这一法律体系的框架主要包括《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及其四个附件。附件一是货物贸易多边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附件二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附件三是《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上述三个附件作为多边协定,所有成员方必须接受。附件四是诸边贸易协议,仅对签署方有约束力。
WTO法律体系的框架如下图所示:
五、世界贸易组织的机构设置及其功能
 (一)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   部长级会议是世贸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方的代表组成,负责履行世贸组织的职能。部长级会议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会议。   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其职能由总理事会代为行使。总理事会由全体成员方的代表组成,负责处理世贸组织的日常事务,监督和指导各项协定以及部长级会议所作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总理事会还有两项具体职能,即履行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审议机构的职责。总理事会定期召开会议,通常每两个月一次。   (二)理事会   世贸组织在总理事会下设有三个理事会,即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简称知识产权理事会),它们在总理事会指导下分别负责管理、监督相关协议的实施,并负责行使相关协议规定的职能以及总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能。
 
 (三)专门委员会   世贸组织在总理事会下还设有五个专门委员会,负责处理三个理事会的共性事务及其他事务。专门委员会包括:贸易与发展委员会、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区域贸易协议委员会以及预算、财务与行政委员会。此外,根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和《政府采购协议》的规定,世贸组织还设立了民用航空器贸易委员会和政府采购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相应的诸边贸易协议。 
 (四)秘书处及总干事   世贸组织下设秘书处,秘书处由总干事负责。部长级会议任命总干事并明确规定其权力、职责、服务条件及任期,总干事任命副总干事和秘书处工作人员并按部长级会议通过的规则确定他们的职责。
(五)其他机构   除上述常设机构外,世贸组织还根据需要设立一些临时机构,即所谓的工作组,例如加入世贸组织工作组、服务贸易理事会下的专业服务工作组、《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则工作组等。工作组的任务是研究和报告有关专门事项并最终提交相关理事会作决定。有的工作组则直接向总理事会报告,例如加入世贸组织工作组。
世界贸易组织的机构设置如下图所示
六、世界贸易组织建立以来的历次部长级会议
  自1995年1月1日成立至今,世贸组织先后召开了9次部长级会议。   1、世贸组织首次部长级会议于1996年12月9日至13日在新加坡举行,来自世贸组织128个成员和相关国际组织的2800多名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主要审议了世贸组织成立以来的工作及上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即乌拉圭回合各项协议的执行情况,并决定成立“贸易与投资”、“贸易与竞争政策”和“政府采购透明度”等三个工作组,同时将贸易便利化纳入了货物贸易理事会的职责范围。会议最后通过了《新加坡部长级会议宣言》、总理事会报告和《信息技术产品贸易的部长宣言》。   2、1998年5月18日至20在瑞士日内瓦召开了世贸组织第二次部长级会议。会议主要围绕乌拉圭回合各项协议的执行情况、第三次部长级会议的议程以及发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准备工作等内容展开讨论。会议通过的《部长级会议宣言》除了总结多边贸易体制在过去半个世纪中所发挥的作用外,还就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有关事宜作了安排。会议还提出了一项新议题——电子商务,并就此达成了临时协议:在未来18个月内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对电子商务实行零关税。   
3、1999年1月30日至12月3日,世贸组织在美国西雅图召开了第三次部长级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确定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也是世贸组织成立以来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框架、议题和时间表。会议召开前50多个世贸组织成员和一些地区组织正式提交了150多份提案。与会期间,各成员主要围绕农业、乌拉圭回合各项协议的执行、市场准入以及新议题等四个主题展开磋商。由于有关各方在农业、非农产品关税和纺织品等一系列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最终会议陷入僵局,未能启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
4、2001年1月9日至14日,世贸组织第四次部长级会议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142个成员、37个观察员和50多个国际组织参与了此次会议。会议通过了《多哈部长级会议宣言》,一致同意开始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从而启动了被称为“多哈发展议程”的多哈回合谈判。会议的另一个重要成果是批准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会议还通过了《关于乌拉圭回合协议执行问题的决定》和《关于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问题的宣言》。
5、2003年9月10日至14日,世贸组织在墨西哥海滨城市坎昆召开了第五次部长级会议。根据议程,会议的目标是对多哈回合谈判进行中期评估,内容涉及乌拉圭回合各项协议的执行、农产品出口补贴、服务贸易、非农产品市场准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世贸组织规则、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贸易与环境以及贸易与投资等多方面内容。由于发达成员与发展中成员在农业问题以及“新加坡议题”上存在巨大分歧,最终导致会议无果而终。
6、香港会议。
2005年12月,WTO第6次部长级会议在我国香港召开。发展中国家在香港会议上继续加强团结,透过几个不同的国家集团,提高在谈判中的影响力。这次部长级会议达成的香港宣言显示,多哈回合最核心的议题――农业议题在本次会议上取得了一些进展。不过,总体来看,制约富国对国内农业补贴的机制、方式等根本性问题并未解决。
7、第7次部长级会议(日内瓦)。
世界贸易组织第7次部长级会议于2009年11月30日至12月2日在日内瓦举行。会议的主题是:“WTO:多边贸易体制和当前的全球经济环境”。会议的三大议题包括:应对全球经济危机和贸易困境,盘点多哈回合谈判现状和讨论WTO未来改革。包括中国在内的世贸组织发展中成员发表声明,呼吁各方尽快行动起来,推动多哈回合谈判遗留问题的解决。此外,反对保护主义也将成为此次会议共同的呼声。
8、第八次部长级会议(日内瓦)。
第八次部长级会议于2011年12月15至17日在瑞士日内瓦召开。会议议程主要涵盖三个方面,一是多边贸易体制性问题,希望能为世贸组织基本功能和未来发展方向提供一个指导框架。二是发展议题。会议呼吁给予世贸组织贸易和发展委员会更多的授权。三是多哈回合谈判。有120多个世贸组织成员共同发表声明,要求“尊重授权、锁定成果”,继续推进多哈回合。
9、巴利岛会议。
2013年12月,WTO在印度尼西亚巴利岛召开的第九次部长级会议,会上达成了“巴利一揽子协定”,主要涉及贸易便利化、农业问题和发展议题。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贸易便利化条款,涉及简化海关及口岸通关程序等,旨在简化进出口贸易流程,以降低贸易成本。声明决定成立筹备委员会,确保最迟于2015年7月31日正式实施贸易便利化条款。有关发展中国家粮食安全方面的内容是农业议题的亮点,也是此次巴利会议取得的重点突破。会上也通过了也门入世的申请,使得也门于2014年成为WTO第160个成员。
七、多哈回合
WTO成立后的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多哈回合谈判在2001年启动,所涉及的议题非常广泛。《多哈部长宣言》中列出的谈判议题包括:与实施有关的问题和关注、农业、服务、非农产品市场准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贸易与投资的关系、贸易与环境、电子商务、小经济体等19个方面。
多哈回合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的贸易发展和利益受到空前关注。在《多哈部长宣言》中,涉及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内容几乎占了一半。这为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通过多哈回合取得更多的差别待遇和落实这些待遇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因此,多哈回合也被称为发展回合。
12.3 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
一、中国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关系变迁
  中国是关贸总协定的创始缔约国。1947年4月至10月,当时的“中华民国”政府代表中国参加了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第二次筹委会。1948年4月21日,“中华民国”政府代表中国作为最后文件签字国之一签署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并成为代表中国的惟一合法政府,国民党政府败退台湾。1950年3月6日,国民党政府非法宣布退出关贸总协定,退出于1950年5月5日起生效,从此中国失去了在关贸总协定的席位。   1971年10月,中国恢复了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此后逐步恢复了与关贸总协定的联系。
  1986年7月1日,中国向关贸总协定秘书处正式提出了恢复中国缔约方席位的申请。关贸总协定理事会决定成立中国工作组,负责审议中国复关问题。概括起来,中国的复关谈判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86年7月中国提出复关申请到1989年6月。这期间,中国工作组召开了七次会议,基本结束了对中国外贸制度的答疑和综合评估工作。中国复关议定书框架草案基本形成。   第二阶段,从1989年6月到1992年2月中国工作组第十次会议召开。复关谈判涉及的双边磋商和以日内瓦中国工作组会议形式进行的多边谈判均陷入停滞阶段。   第三阶段,从1992年2月到1994年12月。1992党的十四大又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并做出了深化改革的一系列重大举措,从而为中国的复关谈判注入了新的动力。但由于美国、欧盟及日本等国家无视中国现实的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出超出我国承受能力的过高要价,导致最终未能达成协议,中国未能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席位,未能成为世贸组织的创始成员。
二、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系变迁
1999年1月10日,美国贸易代表团访华,与中国就中国入世问题进行双边谈判,最终在1月15日双方签署了《中美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双边协议》,这标志着中国与美国就此正式结束双边谈判,也为中国与其他主要贸易伙伴的谈判奠定了基础。2000年5月19日,中国与欧盟达成双边协议。2001年9月13日中国与墨西哥签署双边协议,至此中国与要求与中国进行双边谈判的37个世贸组织成员方全部结束了谈判。   2001年9月17日,世贸组织中国工作组第18次会议举行正式会议,通过了中国入世的所有法律文件,同时也结束了世贸组织中国工作组的全部工作。2001年1月10日,在多哈举行的世贸组织第四次部长级会议上审议并批准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一个月后,中国于2001年12月1日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
三、中国加入WTO 后的权利义务
1、可享受的权利
(1)使中国产品在142个成员方中享有多边的、无条件的和稳定的最惠国待遇;
(2)使中国对大多数发达国家在制成品和半成品上享有普惠制待遇及其他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照顾;
(3)可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较好的解决中国与其他成员的贸易纠纷;
(4)获得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参政议政的权利;  
(5)可利用WTO的基本原则采取例外保障措施的权利。
2、应尽的义务
(1)削减关税,我国承诺到2005年,把加权平均水平15%的关税水平降到10%;
(2)逐步取消非关税措施,减少和消除非关税壁垒中的进口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
(3)取消被禁止的出口补贴;
(4)有条件、有步骤地开放服务业市场;
(5)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按《知识产权协定》规定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保护。
三、WTO框架中的中国
1、认真履行各项承诺
我国入世以后,认真履行了各项承诺。例如,在关税减让方面:我国为了履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于2002年1月1日大幅下调了5000多种商品的进口关税,关税总水平由15.3%降低到12%;2005年,我国平均关税水平从加入WTO前的15.3%逐步降低到9.9%。其中工业品平均税率降为9.0%;一些重要的工业品比如汽车整车,加入世贸组织前关税为80%至100%,加入世贸后第一年降至43.8%,2006年进一步降低到25%。农产品平均税率从加入前的23.2%降至2005年的15.3%。2006年我国进一步降低100多个税目的进口关税,其中农产品平均税率由2005年的15.3%降低到15.2%。自2010年1月1日起,我国进一步调整进出口关税税则。调整后,我国关税总水平为9.8%。其中农产品平均税率为15.2%,工业品平均税率为8.9%。至此,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降税承诺已全部履行完毕。
2、积极参与“多哈回合”谈判
我国积极、全面地参与了“多哈回合”谈判。在“多哈回合”谈判的多个议题上,明确表达自己的立场和观点,还就一些议题提出了自己的提案。在坎昆会议上,中国代表提出“新成员关注问题”,认为新一轮谈判应充分考虑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新加入成员的政府和产业,特别是某些脆弱的产业结构调整正在面临巨大压力,在新一轮谈判中新成员的特殊关切必须得到有效解决。
在2005年大连小型部长级会议上,中国明确提出发达国家补贴取消的截至日期议题,认为应按将2010年确定为出口补贴的最终取消时间;在WTO香港部长级会议上中国提出“早期收获”议题,认为发展问题应作为多哈回合的“早期收获”来解决等;在2009年世界贸易组织第七次部长级会议上,我国强调应坚持发展中成员可以“自主指定”农业特殊产品,自愿参加非农领域的“部门减让”的原则;中国还与世贸成员协调立场,参加了农业谈判协调机构;中国呼吁改善和加强以世界贸易组织为代表的多边贸易体制,推动成员共同向世界发出“开放、前行、改革”的积极信号。
2011年世贸组织第八届部长级会议上,我国表示中国是多哈回合的坚定支持者,应在尊重谈判授权和现有成果的基础上,寻求可行办法、弥合分歧,直至最终达成协议。同时,不能偏离多哈回合是发展回合这一宗旨和轨道。2013年,中国再次提请各国重视“早期收获”问题,指出“早期收获”只是多哈回合一揽子谈判中很小的一部分,但一旦错失机会,可能严重损害成员对多哈回合谈判的信心。
3、运用多边争端机制化解争端
2013年,中国成为世界第一货物贸易大国,是124个国家和地区的主要贸易伙伴。不断发展的对外贸易让中国发展惠及世界,但与此同时与各国的贸易摩擦也不断增多。据商务部统计,2013年我国出口产品共遭遇92起贸易救济调查,涉案总金额约36.6亿美元,其中,反倾销案件71起、反补贴案件14起、保障措施案件7起,我输美产品遭遇337调查19起。
中国越来越自觉地把WTO争端解决机制视为化解矛盾的重要途径,并认真执行了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与裁决。体现了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信任和尊重,也体现了中国重视利用法律手段解决贸易摩擦和推进国际贸易法治的政策取向,树立和维护了我国忠实履行国际义务的“负责任大国”形象。
4、WTO对中国的经济效应
在加入世贸组织前的10年中,中国出口和进口的年增长率分别为14%和11%。然而,在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最初5年中,出口和进口的年增长率分别上升到30%和27%。在2001-2011年的10年中,中国出口增长6.3倍,进口增长6.2倍,出口成为拉动经济高速增长的重要动力。2009年中国超过德国成为全球第一大出口国,2010年中国超过日本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由此可见,中国是多边贸易体系的最大受益者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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