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消费税会计 课件(共63张PPT)- 《税务会计与筹划 (微课版 第二版)》同步教学(人邮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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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消费税会计 课件(共63张PPT)- 《税务会计与筹划 (微课版 第二版)》同步教学(人邮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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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消费税会计
第一节 消费税税制要素
一、消费税的纳税人与征收意义
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特定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具有调节功能的流转税。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消费税的税目与税率
1.税目(15个)
2.税率
三、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第二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
一、 消费税纳税义务的确认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的当天。
3.未对外销售,自用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货物的当天。
4.进口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进入关境的当天。
二、销售额的确认
(一)销售额及其确认要求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和数量明显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海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和数量。
第二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
二、销售额的确认
(二)白酒生产企业销售额的确认
(1)基本要求
(2)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1) 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标准。
2) 从高适用计税价格。
3) 重新核定计税价格。
4)白酒生产企业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附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清单。
(3) 对账证不全的小酒厂白酒消费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第二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
(三)其他生产企业销售额的确认
应税产品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中包含消费税税额,但不包括增值税税额;价外费用的内容与增值税规定相同。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第二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
三、销售数量的确认
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其含义包括: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量。
第二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
四、应交消费税的计算
(一)消费税从价计税的计算
在消费税按从价定率方法计算时,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交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第二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
四、应交消费税的计算
(一)消费税从价计税的计算
1.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基本销售行为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4-1】某酒厂年销售白酒2 000吨,年销售额预计880万元。9月销售白酒150吨,对外销售不含税价格为6 500元/吨;销售散装白酒10吨,价格为5 000元/吨,款项全部存入银行。其应交消费税计算如下。
应交消费税
=(150×6 500+10×5 000)×20%+(150×2 000+10×2 000)×0.5
=365 000(元)
第二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
四、应交消费税的计算
(一)消费税从价计税的计算
1.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基本销售行为应纳税额的计算。
【特殊】超豪华小汽车的征收范围为零售价格在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对超豪华小汽车按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税率征收消费税的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第二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
四、应交消费税的计算
(一)消费税从价计税的计算
1.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基本销售行为应纳税额的计算。
【特殊】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应交消费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交消费税=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下同)×零售环节税率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应交消费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交消费税=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第二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
四、应交消费税的计算
(一)消费税从价计税的计算
1.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2)企业进行货物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用以投资、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应以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而非加权平均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消费税额。
(3)企业用外购已税消费品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税额。
第二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
扣税方法: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其已纳消费税。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应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第二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
【例4-2】某卷烟厂6月份外购烟丝价款100 000元,月初库存外购已税烟丝75 000元,月末库存外购已税烟丝36 000元。当月以外购烟丝生产卷烟的销售量为28个标准箱,每标准条调拨价格40元,共计280000元。有关的计算如下:
当月准予抵扣的外购应纳消费品已纳税额计算如下:  
当月准予抵扣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75 000+100 000-36 000=139 000(元)  
当月准予抵扣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
=139 000×30%=41700(元)
当月应纳消费税=28×150+280000×36%-41700=63300(元)
第二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
2.企业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
(2)用于其它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①本企业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②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
  ③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第二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
2.企业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3)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计算:
  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售价计税;无同类消费品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额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第二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
【例4-3】某汽车制造厂将一辆自产乘用车(气缸容量为2.0升)转作自用(固定资产),该种汽车对外销售价格为18万元,生产成本为10万元。其应交消费税计算如下。
应交消费税=180 000×5%=9 000(元)
如果该自用车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其生产成本为15万元,则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如下: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50 000×(1+8%)÷(1-5%)=170 526(元)
应交消费税=170 526×5%=8 526(元)
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150 000×(1+8%)+8 526=170 526(元)
应交增值税=170 526×13%=22 168.38(元)
第二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含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或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进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代收代缴:如属税法规定的委托加工行为,受托方必须严格履行代收代缴义务,在与委托方办理交货结算时,代收代缴消费税。若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由委托方自己在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第二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
①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应按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售价计算纳税;
②没有同类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其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1-消费税税率)
第二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
【例4-4】天海公司是一家以销售蓄电池为主的商贸企业,系小规模纳税人。2月5日,天海公司委托NM公司加工145件铅蓄电池。天海公司提供原材料成本57 700元;NM公司收取加工费4 400元,代垫辅助材料款300元。已知NM公司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2月22日,委托加工产品全部收回,并于当月全部对外出售,共取得销售价款80 340元。
第二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
【例4-4】
因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售价78 000元(80 340元÷1.03)高于受托方计税价65 000元[(57 700+ 4 400+300)÷(1-4%)],天海公司还需缴纳消费税。当月,天海公司计算申报消费税如下。
通过NM公司代扣代缴消费税
=(57 700+4 400+300)÷(1-4%)×4%=2 600(元)
应交消费税=80 340÷1.03×4%-2 600=520(元)
第二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
4.外购、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连续加工生产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纳消费税额=当期销售额×消费税税率-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第二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
【例4-5】某建材公司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从事各种铸造涂料、石墨粉涂料、滑石粉涂料、高铝粉涂料等其他涂料生产销售业务。5月份销售铸造涂料、石墨粉涂料、滑石粉涂料、高铝粉涂料和其他涂料价税合计分别为40万元、32万元、24万元、16万元和8万元,其中易挥发性有机物且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三氯乙烯和四氯乙烯涂料合计22.4万元;同时,销售委托其他涂料公司加工收回不易挥发的各种涂料48万元(受托方含税计税价格24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计算该公司当月应交消费税。 
第二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
【例4-5】
纳税人生产销售涂料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但对于在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且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另外,纳税人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当月涂料含税销售收入总额
=40+32+24+16+8+48=168(万元)
免征消费税销售额=22.4万元
应交消费税=(168-22.4-24)÷1.03×4%=4.72(万元)
第二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
5.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定率办法计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1-消费税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办法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1-消费税比例税率)
第二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
【例4-6】某公司进口成套高档化妆品一批。该成套高档化妆品CIF价格为40万元,消费税率15%,增值税税率13%,关税税率10%。其应交消费税、增值税计算如下。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
=400 000×(1+10%)÷(1-15%)
=517 647(元)
应交消费税=517 647×15%=77 647(元)
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
=400 000+400 000×10%+77 647=517 647(元)
应交增值税=517 647×13%=67 294.11(元)
(二)消费税从量定额的计算
消费税实行从量定额计算办法时,其计算公式表示为:
 应纳消费税额
=应税消费品数量×定额税率(单位税额)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消费税中只有黄酒、啤酒、和成品油以销售数量作为计税依据)
第二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
(二)消费税从量定额的计算
【例4-7】某啤酒厂本月外销啤酒10吨,每吨售价4 500元。当月作为福利发给职工每人10升,职工人数455人。计算当月应交消费税。
将发给职工的啤酒折算为计税单位(吨):
10×455÷988=4.6(吨)。
应交消费税=(10+4.6)×250=3 650(元)
第二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
(三)消费税复合计税的计算
复合计税方法是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一种计税方法。
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消费税额 =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二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
(三)消费税复合计税的计算
【例4-8】某卷烟厂2月出售卷烟25个标准箱,每标准条调拨价格70元,共计价款437 500元,烟丝45 000元,不退包装物,采用商业汇票结算,货已发出并办妥结算手续,该厂应纳消费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消费税额
=25×150+437 500×56%+45 000×30%
=262 250(元)
第二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
(三)消费税复合计税的计算
【例4-9】某酒厂4月以粮食白酒1 000箱(每箱1 200元,每箱6瓶,每瓶500克)换取建筑材料,满足扩建工程需要。假定每箱白酒1 200元的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的70%。
  应纳消费税额
=1 000×1 200×20%+1 000×6×0.5
=243 000(元)
第二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
第三节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一、消费税会计账户的设置
缴纳消费税的企业主要应设置以下两个账户:
1.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税金及附加
企业计算应缴消费税时,借记“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贷记“银行存款”。期末,应将“税金及附加”账户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结转后本账户无余额。
二、应税消费品销售的会计处理
【例4-10】某企业8月销售乘用车15辆(气缸容量2.2升),出厂价每辆150 000元,价外收取有关费用每辆11 000元。有关计算如下:
  应纳消费税税额
=[150 000+11 000÷(1+13%)]×9%×15
=215 641.6(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
=[150 000+11 000÷(1+13%)]×13%×15
=311 482.3(元)
【例4-10】根据有关凭证,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 707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 396 017.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311 482.3
同时,
借:税金及附加 215 641.6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15 641.6
上缴税金(假设同期应交增值税110 000元)时,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110 000
—应交消费税 215 641.6
  贷:银行存款 325 641.6
第三节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例4-11】某酒厂将1 500瓶(每瓶500克)新研制的以粮食为原料的“特曲”以55元/瓶的价格销售给关联企业。因该白酒尚未投放市场,没有对外销售价格。已知每500克白酒的成本为50元,成本利润率为10%。计算应交消费税并做相关会计分录。
组成计税价格
=[50×(1+10%)+0.5]÷(1-20%)=69.375(元/瓶)
应交消费税=(69.375×20%+0.5)×1 500=21 562.5(元)
应交增值税=69.375×1 500×13%=13 528.125(元)
第三节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例4-11】
(1)销售给关联企业时。
借:银行存款等 96 028.125
贷:主营业务收入 82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528.125
(2)计算应交消费税时。
借:税金及附加 21 56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1 562.5
第三节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三、应税消费品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存货跌价准备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应交消费税
第三节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例4-12】某汽车制造厂5月份以其生产的20辆乘用车(气缸容量2.0升)向出租汽车公司投资。双方协议,税务机关认可的每辆汽车售价为150 000元,每辆车的实际成本为100 000元。
计算应缴税额如下:
  应缴增值税额
=150 000×13%×20=390 000(元)
  应缴消费税额=150 000×5%×20
=150 000(元)
第三节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例4-12】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3 39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390 000
—应交消费税 150 000
借:税金及附加 15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5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 000 000
  贷:库存商品 2 000 000
第三节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二)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或抵偿债务的会计处理
借:材料采购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增值税按平均售价,消费税按最高售价)
以应税消费品支付代购劳务费,
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并结转销售成本。
第三节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例4-13】某白酒厂1月份用粮食白酒10吨,抵偿胜利农场大米款55 000元。粮食白酒每吨本月售价在4800~5200元之间浮动,平均销售价格5000元/吨。10吨白酒的市价为51000元。以物抵债属销售范畴,应纳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
  5000×10×13%=6500(元)
该粮食白酒的最高销售价格为5200元/吨,应纳消费税额为:
  5200×10×20%+10×2000×0.5 =20400(元)
 
第三节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胜利农场 55 000
营业外支出 2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1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 500
同时:
借:税金及附加 20 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0 400
第三节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三)企业以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的会计处理
当企业将应税消费品移送自用时,按其成本转账,
借: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等
贷:产成品 或自制半成品
按自用产品的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消费税时,
借: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例4-14】 某啤酒厂将自己生产的某新品牌啤酒20吨发给职工作为福利,10吨用于广告宣传,让客户及顾客免费品尝。该啤酒每吨成本2 000元,每吨出厂价格2 500元。
(1)将啤酒发给职工时。
  应付职工薪酬=20×2500×1.13=56 500 (元)
  应交消费税=20吨×220元/吨=4 400 (元)
  应交增值税=2 500×20×13%=6 500(元
【例4-14】
(1)发给职工的啤酒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56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 500
 借:税金及附加 4 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4 4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 000
  贷:产成品 40 000
【例4-14】
(2)将啤酒用于广告宣传时。
  应交消费税=10吨×220元/吨=2200 (元)
  应交增值税=2500×10×13%=3250 (元)
 借:销售费用 25 45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25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 200
    产成品 20 000
四、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一)委托方的处理
1. 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
委托方根据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和向受托方支付的加工费有关凭证,
会计记录如下: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应付账款
银行存款
第三节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例4-15】某卷烟厂委托A厂加工烟丝,卷烟厂和A厂均为一般纳税人。卷烟厂提供烟叶55 000元,A厂收取加工费20 000元,增值税2 600元。卷烟厂应做会计分录如下:
(1)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55 000
  贷:原材料 55 000
(2)支付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 600
  贷:银行存款 22 600
第三节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3)支付代收代缴消费税时。
 代收代缴消费税额
=(55 000+20 000)÷(1-30%)×30%
=32 143(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 32 143
  贷:银行存款 32 143
(4)加工的烟丝入库时。
 借:产成品 107 143
  贷:委托加工物资 107 143
2.收回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接【例4-15】假定委托加工后的烟丝尚需再加工成卷烟,则会计分录应为:
(1)发出材料、支付加工费时,会计分录同前。
(2)支付代收代缴消费税时。
 借:待扣税金——待扣消费税 32 143
  贷:银行存款 32 143
(3)加工的烟丝入库时。
 借:产成品 75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75 000
第三节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例4-16】接例4-15,委托加工的烟丝收回后,经过进一步加工后作为卷烟对外销售。假设当月销售3个标准箱,每标准条调拨价60元,期初库存委托加工应税烟丝已纳消费税2 580元,期末库存委托加工应税烟丝已纳税额29 880元,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1)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50 850
 贷:主营业务收入(3×250×60) 4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 850
【例4-16】
(2)计提消费税时。
  应纳消费税额=150×3+45 000×36%
=16 650(元)
 借:税金及附加 16 6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6 650
第三节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3)抵扣消费税时。
  当月准予抵扣的消费税额
=2580+32143-29880=4 843(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4 843
  贷:待扣税金——待扣消费税 4 843
(4)当月实际上缴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1 807
  贷:银行存款 11 807
第三节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二)受托方的会计处理
受托方可按本企业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代收代缴消费税款;若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例4-17】A厂作为受托方为某卷烟厂将烟叶加工成烟丝,资料见例4-17。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税率为30%,则:
  组成计税价格
=(55 000+20 000)÷(1-30%)=107 143(元)
  应纳消费税款=107 143×30% =32 143(元)
第三节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例4-17】 A厂作有关会计分录:
(1)收取加工费时。
 借:银行存款 22 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2 600
(2)收取代收税金时:
 借:银行存款 32 143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2 143
(3)上缴代收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2 143
  贷:银行存款 32 143
五、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例4-18】某企业从国外购进高档化妆品一批,CIF价格折合人民币25万元。消费税税率为15%,增值税税率为13%,假定关税税率为20%。
应交关税=250 000×20%=50 000(元)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250 000×(1+20%)÷(1-15%)
=352 941(元)
应交消费税=352 941×15%=52 941(元)
应交增值税=352 941×13%=45 882(元)
第三节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五、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例4-18】
(1)进口商品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 352 941
  贷:应付账款——××供货商 2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关税 50 000
——应交消费税 52 941
(2)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5 882
——应交关税 50 000
——应交消费税 52 941
贷:银行存款 148 823
第四节 消费税的纳税申报
一、消费税的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10日、15日、1个月、1个季度或者半年。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计税期间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以1个月、1个季度或者半年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0日、15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对同一纳税人,其消费税的纳税期限与增值税相同。
第四节 消费税的纳税申报
二、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以及自用应税消费品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3.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三、消费税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无论当期有无销售或是否盈利,均应在规定时间日内填制“消费税申报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第四节 消费税的纳税申报
课外阅读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2012年7月13日,财法【2012】8号
《企业会计准则》(2006、2014、2015、201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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