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资源税会计 课件(共31张PPT)- 《税务会计与筹划 (微课版 第二版)》同步教学(人邮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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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资源税会计
第一节 资源税税制要素
资源税是以特定自然资源为纳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资源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开采矿产资源和其他特定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收购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纳税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不能向扣缴义务人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为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简称扣缴义务人。
二、资源税的纳税范围
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包括资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汽矿产和盐五大类。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法缴纳资源税;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第一节 资源税税制要素
第一节 资源税税制要素
三、资源税的税目与税率
资源税法以正列举的方式统一规范税目,分类确定税率,按照《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见表 6-1)
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省级人民政府可在税率幅度内提出或确定本地区资源税适用税率。
第一节 资源税税制要素
四、资源税的纳税环节
1.纳税人将自产应税产品对外销售,在销售环节缴纳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2.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依法缴纳资源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在移送使用环节计算缴纳资源税,但用于继续加工应税产品销售的,移送时不缴纳资源税。
3.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缴纳资源税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
第一节 资源税税制要素
五、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应当在矿产品的开采地或者海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在收购地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跨省开采应税产品的,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第一节 资源税税制要素
六、资源税的减免
1.免缴资源税
(1)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2)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第一节 资源税税制要素
五、资源税的减免
2.减缴资源税
(1)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
(2)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资源税。
(3)稠油、高凝油减征40%资源税。
(4)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
(5) 2014 年 12 月 1 日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 50%。
第一节 资源税税制要素
五、资源税的减免
3.免征或减征资源税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2)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单独核算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销售数量的,不予免税或减税。
4.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对资源税优惠事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节 资源税的确认计量
一、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及其确认
(一)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
应税产品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第二节 资源税的确认计量
一、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及其确认
(一)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应税产品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或移送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的数量为销售量。
第二节 资源税的确认计量
一、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及其确认
(二)资源税计税依据的确认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税目下适用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二节 资源税的确认计量
一、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及其确认
(二)资源税计税依据的确认
2.为公平原矿与选矿之间的税负,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选矿,应将选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选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选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第二节 资源税的确认计量
一、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及其确认
(二)资源税计税依据的确认
3.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
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已单独核算的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期扣减。
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按下式计算扣减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不能按照上式计算扣减的,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扣减。
第二节 资源税的确认计量
一、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及其确认
(二)资源税计税依据的确认
4.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时,应按对外销售该应税产品的平均价格确认销售额。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第二节 资源税的确认计量
一、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及其确认
(二)资源税计税依据的确认
5.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4)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5)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第二节 资源税的确认计量
二、应纳资源税的计算
(一)从量计征资源税的计算
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黏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则,资源税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从量计征资源税的,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交资源税=应税产品实际销售数量×单位税额(定额税率)
代扣代缴税额=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数量×适用单位税额
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第二节 资源税的确认计量
二、应纳资源税的计算
(一)从量计征资源税的计算
【例6-1】某砂石厂4月份开采砂石200万吨,当月对外销售150吨,为建职工宿舍耗用自采砂石80万吨;其余砂石待售。每吨资源税税额4.5元,计算当月应交资源税。
应交资源税=(150+80)×4.5=711(元)
第二节 资源税的确认计量
二、应纳资源税的计算
(二)从价计征资源税的计算
1.开采原矿并销售原矿资源税的计算
在开采原矿并销售原矿情况下,按从价定率计征资源税时,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交资源税=应税产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第二节 资源税的确认计量
二、应纳资源税的计算
(二)从价计征资源税的计算
【例6-2】某煤矿1月份开采原煤50万吨,当月对外销售35万吨,取得不含税收入24 500万元;销售与原煤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取得不含税收入26万元;因管理不善当月开采的原煤发生火灾损失3万吨。原煤资源税税率5%,天然气资源税税率6%。
按规定,煤矿生产的天然气不缴资源税,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损失不能减免资源税。当月应交资源税计算如下:
应交资源税=24 500×5%+24 500÷35×3×5%=1 330(万元)
第二节 资源税的确认计量
二、应纳资源税的计算
(二)从价计征资源税的计算
【例6-3】某油田1月份对外销售原油,销售额为300 000元,适用税率为6%,应交资源税计算如下。在开采原油的同时,开采天然气200万立方米,当月全部用于职工宿舍取暖,已知开采成本220万元,当地无同类天然气售价,当地规定的天然气成本利润率为8%,资源税适用税率为6%。应交资源税计算如下:
原油应交资源税=300 000×6%=18 000(元)
天然气组成计税价格
=2 200 000×(1+8%)÷(1-6%))=2 527 660(元)
应交资源税=2 527 660×6%=151 660(元)
第二节 资源税的确认计量
二、应纳资源税的计算
2.原矿销售额与选矿销售额的换算与折算
销售额的换算比、折算率一般上应通过原矿售价、选矿售价和选矿比计算(市场法),也可通过原矿销售额、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率计算(成本法)。
(1)以原矿为征税对象的税目,如果销售选矿,在计算应纳资源税时,应将选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
  原矿销售额=选矿销售额×折算率
  折算率=(原矿单位售价×选矿比)÷ 选矿单位售价
  选矿比=加工选矿耗用的原矿数量÷选矿数量
第二节 资源税的确认计量
二、应纳资源税的计算
2.原矿销售额与选矿销售额的换算与折算
纳税人将开采的原煤加工成洗选煤销售时,应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原煤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相关公式如下:
应交资源税=洗选煤销售额×洗选煤折算率×税率
洗选煤折算率计算公式一:
洗选煤折算率=(洗选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环节平均成本-洗选环节平均利润)
÷洗选煤平均销售额×100%
洗选煤折算率计算公式二:
洗选煤折算率=原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煤平均销售额×综合回收率)×100%
其中,综合回收率=洗选煤数量÷入洗前原煤数量×100%
第二节 资源税的确认计量
二、应纳资源税的计算
2.原矿销售额与选矿销售额的换算与折算
(2)以选矿为征税对象的税目,如果销售原矿,在计算应纳资源税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选矿销售额。
选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换算比
换算比=选矿单位售价÷(原矿单位售价×选矿比)
选矿比=加工选矿耗用的原矿数量÷选矿数量
如果本地区原矿销售情况很少,缺乏可参照的市场售价,纳税人销售或视同销售其自采原矿加工的选矿,可采用成本法计算销售额:
选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原矿加工为选矿的成本×(1+成本利润率)
第二节 资源税的确认计量
二、应纳资源税的计算
3.原矿销售额与选矿销售额的换算与折算
【例6-4】某稀土矿山企业6月销售轻稀土精矿取得不含税收入1 400万元;销售自采轻稀土原矿取得含税收入791万元;移送45吨轻稀土原矿继续加工稀土精矿,当月没有销售。
省政府规定轻稀土资源税税率为7.5%,市场法的折算比为3.1。当月应交资源税计算如下:
精矿销售应交资源税=14 000 000×7.5%=1 050 000(元)
原矿销售应交资源税
=7 910 000÷(1+13%)×3.1×7.5%=1 627 500(元)
合计应交资源税=1 050 000+1 627 500=2 677 500(元)
第二节 资源税的确认计量
二、应纳资源税的计算
【例6-5】某省规定煤炭资源税税率6%。该省天原煤矿12月销售自产原煤1万吨,每吨不含税价格700元;用自采原煤连续加工成洗选煤500吨,当月销售300吨,每吨不含税价格900元,洗选煤折算率为75%。应交资源税计算如下。
自产原煤销售应交资源税=10 000×700×6%=420 000(元)
洗选煤销售应交资源税=300×900×75%×6%=12 150(元)
合计应交资源税=420 000+12 150=432 150(元)
第三节 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账户的设置
1. 资源税会计账户的设置
(1) 对外销售应税产品应纳资源税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2) 企业计算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应缴纳的资源税时:
借:生产成本或制造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 3)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
借:材料采购等
贷:银行存款
按代扣代缴的资源税:
借:材料采购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 4 )纳税人按规定上交资源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贷:银行存款
第三节 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二、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例6-6】以【例6-1】砂石厂4月份销售砂石应交资源税会计分录如下:
 借:税金及附加 711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711
【例6-7】以【例6-3】油田1月份资源税计算资料为例,当月应交资源税会计分录如下:
 借:税金及附加 151 660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151 660
第三节 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二、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例6-8】以【例6-4】稀土矿山企业6月份资源税计算资料为例,当月应交资源税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税金及附加 2 677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2 677 500
【例6-9】以【例6-5】天原煤矿12月资源税计算资料为例,当月应交资源税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税金及附加 432 150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432 150
第三节 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课外阅读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企业会计准则》(2006、2014、2015、2017、201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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