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 课件(共33张PPT)- 《税务会计》同步教学(人邮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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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 课件(共33张PPT)- 《税务会计》同步教学(人邮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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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3张PPT)
税务会计
模块3.3
01
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
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模块3.3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
目录 | CONTENTS
02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的计算
03
外购应税消费品
巳纳税款的扣除
04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的计算

05
进口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的计算
01
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
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消费税
消费税税款的计算(流程)
1
判断计税方法
复合计税
从价计税
从量计税
2
确定计税基础
计税销售额
计税销售量
3
计算税额
乘以对应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减去可以抵扣的消费税税额,计算出实际应纳税额
关键
消费税
1.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计算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5.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3.外购应税消费品巳纳税款的扣除
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定率征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二)从量定额征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三)复合计税方法征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工作实例3-4】
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高档化妆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增值税销售额45万元,增值税额5.85万元;向某单位销售高档化妆品一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价税合计 4. 52万元。计算该化妆品生产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额。其计算过程如下:
计税依据=450 000+45 200÷(1+13%)=490 000(元)
应缴纳的消费税额=490 000 ×15%=73 500 (元)
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工作实例3-5】
某啤酒厂销售啤酒 300吨,每吨出厂价格 3500 元。计算啤酒厂应纳消费税税额。 其计算过程如下:
1.每吨售价在3000元以上的,适用单位税额250 元;
2.应纳税额=销售数量 ×定额税率=300 x 250 = 75000(元)
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工作实例3-6】
某卷烟厂销售卷烟40标准箱,每标准条的调拨价格75元,共计75万元。同月销售烟丝5万元。计算该厂应纳的消费税。其计算过程如下:
当月应纳消费税=40 x 150+750 000 x 56%+ 50000 ×30% = 441 000 (元)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的计算
02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的“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
对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再征税,体现了税不重征和计税简便的原则,避免了重复征税 。
所谓“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 集资、广告、样品 、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
01
02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用于其他方面的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 先“找价”后“组价”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按照纳税人生产的 同类消费品的平均销售价格 计算缴纳消费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2.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 1+成本利润率) ÷( 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3. 实行从量定额计税的,不涉及销售价格,不存在使用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消费税的问题。
4.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额] ÷(1-消费税税率)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成本;“利润” 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平均成本利润率表 单位:%
平均成本利润率表 单位:%
货物名称 利润率 货物名称 利润率
I.甲类卷烟 10 11.摩托车 6
2.乙类卷烟 5 12.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3.雪茄烟 5 13.高档手表 20
4.烟丝 5 14.游艇 10
5.粮食白酒 10 15.木制一次性筷子 5
6.薯类白酒 5 16.实木地板 5
7.其他酒 5 17.乘用车 8
8.化妆品 5 18.中轻型商用客车 5
9.鞭炮、焰火 5 19.电池 4
10.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 20.涂料 7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工作实例3-7】
某酒厂将生产的果木酒为节日福利发给本厂职工,查知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其生产成本为 36000元。已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该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为5% ,果木酒适用税率为10% 。计算该企业应纳消费税税额。其计算过程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36000 x (1 + 5%) ÷(1 -10% ) = 42000( 元)
应纳税额=42000 ×10% = 4200 元)
外购应税消费品巳纳税款的扣除
03
外购应税消费品巳纳税款的扣除
已纳消费税(外购和委托加工)扣除的计算
1、准予扣除的范围:
(1)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已税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在零售环节征收后,用已税珠宝玉石连续生产镶嵌首饰,在计算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4)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为原料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成品油。
(9)从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进口葡萄酒生产应税葡萄酒的,准予从葡萄酒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所耗用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
外购应税消费品巳纳税款的扣除
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提示】纳税人用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 ,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 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案例】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玛瑙:①如果用于生产镶嵌玛瑙的黄金吊坠,生产销售该吊坠不需要缴纳消费税,但零售时需要缴纳消费税,并且所耗用的玛瑙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额不得扣除 ;②如果用于生产玛瑙珠手串,生产销售该玛瑙珠手串时应计算缴纳消费税,且玛瑙原料已纳消费税税额可以扣除 。
外购应税消费品巳纳税款的扣除
已纳消费税(外购和委托加工)扣除的计算
2、扣除的方法
从价定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从量定额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外购应税消费品巳纳税款的扣除
【工作实例3-8】
某卷烟生产企业月初库存外购应税烟丝金额70万元,当月又外购应税烟丝金额 400 万元 (不含增值税),月末外购烟丝库存金额40 万元,剩余部分用于当月生产卷烟。计算卷烟厂当月准许扣除的外购烟丝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其计算过程如下:
烟丝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30%
当期准许扣除的外购烟丝买价=70 + 400 -40 = 430(万元)
当月准许扣除的外购烟丝己缴纳的消费税税额=430x30% =129 (万元)
ODUCTION
序号 二级科目 说明
3 预交增值税   核算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建筑服务、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4 待抵扣进项税额   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5 待认证进项税额 核算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6 待转销项税额 核算会计已经确认相关收入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7 增值税留抵税额   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8 简易计税   核算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9 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核算增值税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发生的增值税额
10 代扣代交增值税   核算购进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增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应税行为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的计算
04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另一种形式,应纳入消费税的计征范围。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会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 先“找价”后“组价”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 +加工费)÷( 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1)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2)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 =
(材料成本 +加工费 +委托加工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
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规定: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受托方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2)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指委托方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注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
“加工费”: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工作实例3-9】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某卷烟厂委托加工烟丝,甲企业自行提供烟叶的成本为
25 000元,代垫辅助材料4000元(不含税),加工完成支付给卷烟厂加工费5000元(不含税),烟丝的成本利润率为5%。计算甲企业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其计算过程如下:
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25000+4000+5000)×(1+5%)÷(1-30%)=51000(元)
应纳消费税=51000×30%=15300(元)。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05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 从价定率征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消费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2. 从量定额征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消费税额
=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3. 复合计税方法征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消费税额
=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
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
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工作实例3-10】
某公司从境外进口
成套化妆品一批,经海关核定,该批化妆品关税的完税价格为 340000 元,进口关税税率为 50%,消费税税率为 15% 。计算该公司应纳消费税税额。其计算过程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340000×(1+50%)÷(1-15%)=600000(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600000 ×15% = 90000 ( 元)
模块3.3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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