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建筑的构成要素 课件(共16张PPT)-《建筑识图与构造》同步教学(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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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建筑的构成要素 课件(共16张PPT)-《建筑识图与构造》同步教学(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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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6张PPT)
第二部分建筑构造认知
模块7房屋构造的基本知识
YCF
01
建筑的构成要素
02
建筑物的分类和等级
目录
CATALOG
03
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04
房屋的变形缝
01
建筑的构成要素
7.1建筑的构成要素
建筑是建筑物(一般指供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等)和构筑物(一般指人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如围墙、水坝、水井、隧道、水塔和烟囱等)的总称。它们构成的基本要素是:建筑功能、建筑技术和建筑形象。
在建筑的3个基本构成要素中,建筑功能是主导因素,建筑技术条件是实现建筑功能的手段,建筑形象则是建筑功能、技术和艺术内容的综合表现,这三者是辩证统一的。
7.1建筑的构成要素
1.建筑功能
建筑功能是指建筑物在物质和精神方面必须满足的使用要求,如居住、饮食、娱乐、会议等各种活动。建筑功能是决定建筑形式的基本因素。建筑各房间的大小、相互间的联系方式等都应该满足建筑的功能要求。
民用建筑功能是指建筑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一般为70年),应满足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抗震性等。
建筑的功能问题包括空间构成、功能分区、人流组织与疏散及空间的量度、形状和物理环境(量、形、质)等几个主要方面。
尽管各种建筑的使用性质和类型不同,但都可以分成主要使用部分、次要使用部分(或称辅助部分)和交通联系部分(如走道、楼梯、门厅)三大部分。如所说的“一厨一卫三室一厅”就是按照功能划分的。
7.1建筑的构成要素
2.建筑技术
建筑技术是指建造房屋的手段,包括建筑材料与制品技术、结构技术、施工技术、设备技术等,建筑不可能脱离技术而存在。
3.建筑形象
构成建筑形象的因素有建筑的体型、内外部的空间组合、立体构面、细部与重点装饰处理、材料的质感与色彩、光影变化等。
02
建筑物的分类和等级
7.2.1建筑物的分类
7.2.2建筑物的等级
7.2.1建筑物的分类
1.按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分类
按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可分为如下几类。
(1)民用建筑。民用建筑是指供人们居住、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房屋和场所。一般分为两种,即居住建筑(供人们生活起居的建筑物,如住宅、公寓、宿舍等)和公共建筑(供人们进行各项社会活动的建筑物,如办公、科教、文体、商业、医疗、邮电、广播、交通和其他建筑等)。
(2)工业建筑。工业建筑是指供人们从事各类生产活动的用房,一般称为厂房。
(3)农业建筑。农业建筑是指供农业、牧业生产和加工用的建筑,如温室、畜禽饲养场、种子库等。
7.2.1建筑物的分类
2.按主要承重结构的材料和结构形式分类
按主要承重结构的材料和结构形式可分为如下几类。
(1)木结构建筑。木结构建筑是指用木材作为主要承重构件的建筑。这是我国古建筑中广泛采用的结构形式。木结构具有自重轻、构造简单、施工方便等优点,但木材易腐、易燃、强度低,又因我国森林资源稀缺,现已较少采用。
(2)砖(或石)结构建筑。砖(或石)结构建筑是指以砖或石材为承重墙柱和楼板的建筑。这种结构便于就地取材,能节约钢材、水泥和降低造价,但抗震性能差、自重大。
(3)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是指主要承重构件全部采用钢筋混凝土的建筑。因其具有坚固耐久、防火和可塑性强等优点,故应用较为广泛。
7.2.1建筑物的分类
(4)钢结构建筑。钢结构建筑是指主要承重构件全部采用钢材制作,外围护墙和分隔内墙用轻质块材、板材的建筑。钢结构力学性能好,便于制作和安装,工期短,结构自重轻,适宜超高层和大跨度建筑中采用。随着我国高层、大跨度建筑的发展,采用钢结构的趋势正在增长,目前主要用于大型公共建筑。
(5)混合结构建筑。混合结构建筑是指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材料作为承重结构的建筑,如由砖墙、木楼板构成的砖木结构建筑,由砖墙、钢筋混凝土楼板构成的砖混结构建筑,由钢屋架和混凝土墙(或柱)构成的钢混结构建筑等。其中砖混结构在民用建筑中应用最广泛,钢混结构多用于大跨度建筑,砖木结构在民居中较多见。
7.2.1建筑物的分类
3.按建筑的层数或总高度分类
按建筑的层数或总高度可分为如下几类。
(1)低层建筑。主要指1~3层的住宅建筑。
(2)多层建筑。主要指4~6层的住宅建筑。
(3)中高层建筑。主要指7~9层的住宅建筑。
(4)高层建筑。主要指10层和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和总高度大于24 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建筑)。
(5)超高层建筑。主要指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或公共建筑。
7.2.1建筑物的分类
4.按建筑的规模和数量分类
按建筑的规模和数量可分为如下几类。
(1)大量性建筑。主要指建筑规模不大,但建造数量多,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建筑,如住宅、中小学教学楼、医院等。
(2)大型性建筑。主要指建造于大中城市的体量大而数量少的公共建筑,如大型体育馆、火车站等。
7.2.2 建筑的等级
1.耐久等级
建筑物耐久等级的指标是主体结构的使用年限。使用年限的长短主要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和质量标准来确定,它是建筑投资、建筑设计和结构构件选材的重要依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532—2019)
对建筑物的使用年限作了如下规定。
临时性建筑结构,使用年限为5年。
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使用年限为25年。
普通房屋和构筑物,使用年限为50年。
标志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使用年限为100年。
建筑物的等级包括耐久等级和耐火等级两个方面。
7.2.2 建筑的等级
2.耐火等级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是衡量建筑物耐火程度的标准,是根据组成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确定的。
耐火极限是指对任一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木结构)或完整性被破坏(砖混结构)或失去隔火作用(钢结构)时为止的一段时间,以小时表示。
据我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的规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的规定。
7.2.2 建筑的等级
注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注2: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的规定执行。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②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③一类、二类高层建筑的划分详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的相关规定。提示: 建筑中相同材料的构件根据其作用和位置的不同,其要求的耐火极限也不相同。耐火等级高的建筑,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就差,耐火极限的时间就长。
7.2.2 建筑的等级
注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注2: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的规定执行。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②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③一类、二类高层建筑的划分详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的相关规定。提示: 建筑中相同材料的构件根据其作用和位置的不同,其要求的耐火极限也不相同。耐火等级高的建筑,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就差,耐火极限的时间就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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