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单元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课件(共22张PPT)《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3版)》同步教学(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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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单元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课件(共22张PPT)《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3版)》同步教学(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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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2张PPT)
第 2 单元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 2 单元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2.1 现金结算
2.2 支付结算概述
2.3 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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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现金结算
2.1.1 现金结算的概念与特点
1. 现金结算的概念
现金结算是指在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等经济往来中,直接使用现金进行应收应付款结算 的一种行为。
2. 现金结算的特点
现金结算具有直接便利、不安全性、不易宏观控制和管理、费用较高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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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现金结算
2.1.2 现金结算的渠道
在我国,现金结算的渠道主要有两种:
(1)付款人直接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
(2)付款人委托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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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现金结算
2.1.3 现金结算的范围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根据《现金管理条例》,开户单 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
(2)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4)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为 1 000 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7)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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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现金结算
2.1.4 现金使用的限额
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库存现金限额应由开户单位提出计划,报开户银 行审批。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2.1.5 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开户单位现金收支按下列要求办理:
(1)开户单位收入现金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 送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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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现金结算
(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现金库存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现金的单位,要事先报经开户 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
(3)开户单位根据本细则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的,应当如实写 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予以支付。
(4)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要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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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现金结算
2.1.6 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现金的流动性决定了现金内部控制的必要性。为加强库存现金的管理,必须建立健全现 金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其基本内容如下。
1. 钱账分管制度
企业应配备专职的出纳员,办理库存现金收付和结算业务、登记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保管有关印章、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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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现金结算
2. 库存现金开支审批制度
(1)明确企业库存现金开支范围;
(2)明确各种报销凭证,规定各种库存现金支付业务的报销手续和办法;
(3)确定各种库存现金支出的审批权限。
3. 库存现金日清月结制度
日清是指出纳员应对当日的库存现金收付业务全部登记库存现金日记账,结出账面余额, 并与库存现金核对相符;月结是指出纳员必须对库存现金日记账按月结账,并定期进行库存 现金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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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现金结算
4. 库存现金保管制度
超过限额以外的库存现金应在下班前送存银行;除工作时间需要的小量备用金可存放 在出纳员的抽屉内外,其余则应放入保险柜内,不得随意存放;限额内的库存现金当日核对清楚后,一律放入保险柜内,不得放在办公桌内过夜;单位的库存现金不准以个人名 义存入银行;库存的纸币和铸币,应实行分类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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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支付结算概述
2.2.1 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1. 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 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2. 支付结算的特征
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 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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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支付结算概述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2.2.2 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目前,适用于支付结算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和政策性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简称《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电子支 付指引(第一号)》《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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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支付结算概述
2.2.3 支付结算的原则
支付结算的原则是指单位、个人和银行在进行支付结算活动时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根 据规定,支付结算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3. 银行不垫款原则
2.2.4 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方式
支付结算的方式有以下几种: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汇兑;委托收 款;托收承付;信用卡;信用证。其中,支票、本票、汇票属于票据结算方式,而汇兑、委 托收款、托收承付、信用卡、信用证属于非票据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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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支付结算概述
2.2.5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包括: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 算凭证。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及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 不潦草,防止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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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支付结算概述
2.2.6 支付结算凭证填写的具体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书写使用繁体字, 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 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有“分”的,在“分”后面不 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 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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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支付结算概述
(4)阿拉伯数字小写金额中有“0”的,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5)阿拉伯数字小写金额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数字小写金额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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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银行结算账户
2.3.1 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2.3.2 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银行结算账户按不同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类别。
1.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和 QFII 专用存款账户
3. 银行结算账户还可以根据开户地的不同分为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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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银行结算账户
2.3.3 基本存款账户
1. 基本存款账户的概念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 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 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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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银行结算账户
3. 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 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 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 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
(4)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 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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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银行结算账户
(5)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6)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7)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8)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 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9)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1)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12)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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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银行结算账户
4.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程序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应先向银行机构提交开立账户的证明文件,并填制银 行提供的开户申请书;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并将审查后的存款人提交的上述文件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符合开户条件 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予以核准,并相应颁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送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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