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税收征管 课件(共39张PPT)《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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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税收征管 课件(共39张PPT)《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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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9张PPT)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本章从经济和法律两个角度分别对“税”进行了阐述,实体法和程序法均有涉及。
  本章重点为第二节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第三节的税收征管,需要考生准确理解税收与税法的相关原理,以便为今后的学习和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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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收征管
一、税务登记
二、发票开具与管理
三、纳税申报
四、税款征收
五、税务代理
六、税收检查及法律责任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依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
  【注意】即使是免税的和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也应当办理。
 
税务登记种类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等。
(一)开业登记(设立登记)——先工商后税务
开业登记是指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后办理的纳税登记。
一、税务登记
一、税务登记
1.对象
 (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2)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2.地点——生产经营所在地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
3.时间——30日内
  
一、税务登记
4.提供的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5)其他
一、税务登记
5.税务登记证的作用——办理下列事项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a.开立银行账户;
 b.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c.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d.领购发票;
e.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f.办理停业、歇业;
g.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一、税务登记
(二)变更登记——先工商后税务
1.适用范围
  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改变生产经营或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金(资本)、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
2.时限要求——30日
  企业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登记。
3.是否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一、税务登记
(三)停业、复业登记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2.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3.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一、税务登记
4.纳税人应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5.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一、税务登记
(四)注销登记——(先税务后工商)
 纳税人需终止履行纳税义务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一种税务登记手续。
适用范围和时限
 1.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15日
 2.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15日(易考点)
 
一、税务登记
3.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注销后30日办理新的登记。
4.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一、税务登记
(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 
2.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3.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管证》。
一、税务登记
4.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5.在《外管证》有效期满后10日内,纳税人应回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六)纳税人税种登记(了解)
(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了解)
 
二、发票开具与管理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它是确定经济收支行为发生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一)发票的种类
  我国发票按行业特点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同,可以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专业发票。
二、发票开具与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样式和印制及管理均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一般纳税人如有法定情形出现也不得领购使用。
基本联次:记账、抵扣、发票联;
2.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主要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的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 等;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 如广告费 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
二、发票开具与管理
二、发票开具与管理
3.专业发票(国有)
  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二、发票开具与管理
(二)开具要求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应按号码顺序填开,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二、发票开具与管理
(二)开具要求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5.发票开票时限和地点应符合规定。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的使用范围。
二、发票开具与管理
7.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销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8.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9.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三、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申报期限内就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报的一种法定手续。
(一)直接申报
 即上门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是一种传统的申报方式。
(二)邮寄申报
 邮寄申报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证,以寄出地的邮政局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三、纳税申报
(三)数据电文申报(电子申报)
  经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进行申报。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纸质)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四)其他方式
  1.简易申报(只针对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2.简并征期(只针对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3.委托代理申报等
  
  
  
四、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国家税收征收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将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征缴入库的一系列税收管理活动的总称。
(一)查账征收
1.定义:税务机关对账务健全的纳税人,依据其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计算应纳税款,填写缴款书或完税证,由纳税人到银行划解税款。
2.适用范围:经营规模较大、财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状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四、税款征收
(二)查定征收
  1.定义:对账务资料不全,但能控制其材料、产量或进销货物的纳税单位或个人,由税务机关依据正常条件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
2.适用范围: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四、税款征收
(三)查验征收
1.定义: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
2.适用范围: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 如农贸市场、机场、码头、火车站等
四、税款征收
(四)定期定额征收
1.定义:对小型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
2.适用范围: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
四、税款征收
(五)核定征收
1.定义:是指税务机关对不能完整、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采用特定方式 确定其应纳税收入或应纳税额 ,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的一种方式。
2.适用范围:六种情况。
四、税款征收
 
(六)代扣代缴
  负有扣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收税款的方式。如个人所得税。
(七)代收代缴
  由与纳税人有经济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照税收法规的规定收取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区分:代扣代缴是向纳税人支付款项的同时扣收税款,而代收代缴是向纳税人收取款项的同时收取税款。——注意资金流向如代扣消费税
四、税款征收
(八)委托代征
  受托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一些零散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如车船税委托车辆管理部门。
(九)其他方式
  如邮寄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三自纳税)、自报核缴方式等。
五、税务代理
(一)税务代理的概念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国家法律规定的代理范围内,接受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纳税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二)税务代理的特点
  1.中介性;
  2.法定性;
  3.自愿性;
  4.公正性。
五、税务代理
(三)税务代理的法定业务范围
  1.注册税务师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能。
  2.与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范围进行区分。
3.对税务机关规定必须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办理的税务事宜,注册税务师不得代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事宜,注册税务师不准代理。
六、税收检查及法律责任
(一)税收检查
六、税收检查及法律责任
(二)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税务违法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3)没收财产和违法所得;
 (4)收缴发票或停止发售发票。
 (5)停止出口退税权;
 2.税务违法刑事处罚(了解)  
六、税收检查及法律责任
3.税务行政复议
 (1)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陷阱:人民法院、财政局、人民政府)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本节内容回顾】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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