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1票据结算概述 课件(共38张PPT)《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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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票据结算概述 课件(共38张PPT)《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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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8张PPT)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结算概述
二、支票
三、商业汇票
四、银行汇票
五、银行本票
银行出票则自己付款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企业、银行
企业出票,则委托银行付款
见票即付
远期票据
明确数字
一、票据结算概述
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包括债券、股票、提单、发票等;
狭义上的票据则仅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
我国票据法所指的票据是狭义的票据。
在我国,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
汇票
本票:银行本票
支票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现金支票
转账支票
普通支票
【例题2-21·单选题】下列票据中,不属于《票据法》调整范围的是( )。
A.汇票 B.本票
C.支票 D.发票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的特征和功能
1.票据特征
特征 内容
完全有价证券 设权证券、提示证券、交付证券、缴回证券
文义证券 票据权利义务以文义而定
无因证券 持票人不必证明取得票据原因
金钱债券证券 票据权利内容是请求支付一定的金钱
要式证券 票据制作、形式、文义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
流通证券 票据可以流通转让
完全有价证券:票据的权利与票据本身不可分离
设权证券:持票人凭借票据上记载的权利内容来证明其票据权利,即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做成票据。
提示证券:持票人在形式其票据权利时,必须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票据债务人才能知道票据内容,进而履行其债务。
交付证券:票据的权利转让必须交付票据。
缴回证券:票据债权人在受领票据金额后,应将票据缴回给其付款的人,以便使票据关系消灭。
1.票据特征
功能 内容
支付功能 票据可以充当支付工具,代替现金
汇兑功能 可以代替货币在不同地方之间运送
信用功能 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用未来的金额支付
结算功能 可以用于债务抵销
融资功能 票据可以用于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
2.票据的功能
(二)票据的特征和功能
【例题2-22多项选择题】下列属于票据功能的有( )。
A.结算功能   B.融资功能
C.担保功能   D.信用功能
参考答案:ABD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与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三)票据行为
1、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作成票据、交付票据
(三)票据行为
2、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票据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三)票据行为
关于背书的相关规定
背书的种类
转让背书(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
背书
非转让背书(未发生票据权利的转让)
委托收款背书(被背书人不得再以
非转让背书 背书人转让票据权利)
质押背书
提示: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例题2-23·单选题】(2015年)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该记载人是( )。
A.粘单上第一手背书的被背书人
B.粘单上最后一手背书的背书人
C.粘单上第一手背书的背书人
D.票据持票人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为粘单上第一手背书的背书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3、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仅适用于商业汇票(支票和本票都没有)。
(三)票据行为
承兑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视为拒绝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4、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三)票据行为
(1)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后,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四)票据的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
票据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
非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
付款人
收款人
承兑人
背书人
被背书人
保证人
票据的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1.基本当事人
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2.非基本当事人
票据 付款人 收款人 出票人
银行汇票 银行 必须记载不得更改 银行
银行本票 银行 银行
商业汇票 承兑人(单位或银行) 单位
支票 出票人开户行 单位或个人
1. 票据的基本当事人
2. 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
承兑人: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是汇票主债务人。
背书人与被背书人: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保证人: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1、出票
A
B
A’ 银行
1、出票人
1、收款人
1、付款人
2、承兑
C
3、背书
3、背书人
3、被背书人
老 赵
4、保证
4、保证人
5、背书人
5、被背书人
5、背书
D
2、承兑人
【例题2-24·多选题】(2009年)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基本当事人的有( )。
 A.出票人   B.收款人  
 C.付款人  D.保证人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保证人属于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
(1)概念
票据权利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五)票据权利与责任
1.票据权利
付款请求权
追索权
第一顺序权利
第二顺序权利
收款人
最后的被背书人
收款人
最后的被背书人
代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
代为清偿债务的背书人
1.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的取得
(2)票据权利的取得
取得方式
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
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其享有的票
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不享有票据
权利的情形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的手段取得
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
票据。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
据法》规定的票据。
情况一:
乙(收款人)

支票
商品
支票
赠与
享有完全票据权利
情况二:
乙(收款人)

支票
偷盗
支票
赠与
不享有票据权利
情况三:
乙(收款人)

支票
部分商品
支票
赠与
享有部分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取得示意图
甲(出票人)
甲(出票人)
甲(出票人)
【例题2-24·单选题】(2013年)张某因采购货物签发一张票据给王某,胡某从王某处窃取该票据,陈某明知胡某系窃取所得但仍受让该票据,并将其赠与不知情的黄某,下列取得票据的当事人中,享有票据权利的是( )。
  A.王某  B.胡某
  C.陈某  D.黄某
『答案』A
『解析』持票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胡某和陈某均不享有票据权利;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黄某虽然是善意不知情的,但是其未支付合理对价,其票据权利不优于其前手陈某,故黄某不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时效
票据 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权利时效
商业汇票 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 出票日起2年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 提示承兑 票据到期日起10日 到期日起2年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之日 起1个月
银行汇票 见票即付 出票日起1个月 出票日起2年
银行本票 出票日起≤2个月
支票 出票日起10天 出票日起6个月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2.票据责任
(六)票据记载事项
票据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
如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
如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不合法
如背书人未记载日期
(六)票据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为必须记载的事项,如不记载,则票据无效
相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但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
【例题2-25·单选题】(2016年)下列属于背书任意记载事项的是( )。
  A.“不得转让”字样
  B.背书日期
  C.被背书人名称
  D.背书人签章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任意记载事项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不得转让”事项即为任意记载事项。
补救方法
挂失止付
受理(12日的止付责任)
申请
公示催告 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或票据丧失后
申请
受理(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
公告(期限:60天,不超过90天)
判决
普通诉讼 失票人为原告,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为被告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支票
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不是必经措施,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 )
(7)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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