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课件(共36张PPT)《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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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课件(共36张PPT)《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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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6张PPT)
财经法规
与会计职业道德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二、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三、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四、会计专业职务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一)办理会计事务的组织方式
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组织方式有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有关机构中配置专职会计人员和实行代理记账三种方式。
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层次
 1、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2、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应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3、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1. 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一个单位是否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一般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单位规模的大小、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和经营管理的要求。
2. 有关机构中配置专职会计人员
规模很小的企业、业务和人员都不多的行政单位等,可以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将会计业务并入其他职能部门,在其他职能部门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职权。
3.实行代理记账
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目前,代理记账机构主要包括代理记账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其他社会咨询服务机构等三类。
(二)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1、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条件: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
的代 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
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并领 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
账许可证书。
(二)代理记账
1、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2.代理记账机构的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3.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4.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3)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
二、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一)会计工作岗位设置的要求
1、按需设岗
2、符合内部牵制的要求
3、建立岗位责任制
4、建立轮岗制度
二、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一)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要求
 1.按需设岗
 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不相容职务相分离)。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注意】出纳可登记的账簿
 3.建立轮岗制度
 4.建立岗位责任制
(二)主要会计工作岗位
 
1、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
3、出纳岗位;
4、稽核岗位;
5、资本、基金核算岗位;
6、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
7、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
8、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
9、总账岗位;
10、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
11、会计电算化岗位;
12、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非会计工作岗位:
  1、档案机构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2、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款(银)员所从事的工作 。
3、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 。
 三、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一)交接的范围——换人来做
会计人员在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1、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三、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1.提出交接申请
会计人员在向单位或者有关机关提出调动工作或者离职的申请时,应当同时向会计机构提出会计交接申请。
(二)交接的程序
(二)交接的程序
2.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1)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的,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 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
 (5)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二)交接的程序
2.移交点收——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顶库”现象时, 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 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所有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及其他会计用品等,也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将有关电子数据在计算机上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据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3.专人负责监交——直接上级
(1)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交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四、会计专业职务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职务≠工作)
 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高级职务)、会计师(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初级职务)。
【注意】会计专业职务不包括总会计师也不包括注册会计师
初级、中级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基本条件:
①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②认真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③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一)会计专业职务
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②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③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④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⑤取得博士学位。
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
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
(二)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分会计人员从事业务工作的技术等级。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其中,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与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财政部颁布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要求,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包括:(1)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2)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3)其他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以人为本,按需施教;突出重点,提高能力;加强指导,创新机制。
(一)管理体制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二)内容与形式
1.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2.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8种
(三)学分管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例1-26(单)】会计资料移交后,如果发现是移交人员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问题,对该会计资料负责的人员是( )。
A.原移交人员  B.监交人员  C.接替人员  D.会计机构负责人
【例1-27(单)】根据会计法律规定,下列工作中,出纳人员可以兼任的是( )。
A.稽核工作 .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C.收入费用账目的登记工作 D.固定资产明细账登记工作
练一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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